发布时间:2023-10-08 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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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3-0163-02
税收筹划是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是指纳税人在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减免、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科学的方法安排自身的筹资、投资、生产经营以及利润分配等经济活动,从而实现总体利益的最大化。
税收筹划作为一项经济活动的存在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税收筹划已经成为西方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新税制的实行,税收筹划这一概念从西方引入我国,并引起了普遍重视,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高校财务管理在税收筹划方面更是处在探索阶段。
对于高校而言,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不仅涉及财务管理部门,还需要教学、科研、行政等多个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只有在学校管理层的重视与统筹下,财务管理部门才能结合学校自身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资产管理、教学科研等经济活动进行统筹规划。
一、高校税收筹划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法和政府的税收政策,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对自身的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及其他财务活动所进行的事先筹划和安排,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国家税收政策鼓励和引导的行为,它的实施并不会导致政府预算收入的减少,反而有利于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高校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筹划自身的教学、科研、筹资、投资等经济活动,使之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意图,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综合性原则
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它并不仅仅着眼于在某一时期降低某种税负,而是以实现纳税人长期的总体收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因此,高校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首先要从整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根据自身的整体发展目标统筹安排,协调各种税收与非税收因素,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
(三)谨慎性原则
税收筹划是一项事先筹划的财务管理活动,对于纳税行为而言具有超前性,它是筹划者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纳税人一定的经济活动为背景事先策划和安排的方案。当前我国税收政策正处于频繁调整时期,国家对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在进行调整,高校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遵循谨慎性原则,要重视政策变化风险,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随时对方案作出调整,尽可能地降低风险损失,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实现纳税人长期的总体收益最大化,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高校在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的同时,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成本,以及因选择某一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产生的机会成本。因此,高校在筹划税收方案时,必须综合考虑该方案的实施所带来的收益是否大于增加的费用和机会成本,而不是一味考虑降低税负。
二、高校税收筹划分析
(一)高校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近年来,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和科研事业的发展,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越来越多,财政拨款已经无法满足高校的资金需求,这就使高校不得不从其他渠道去融资。目前高校筹集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从税收筹划角度来看,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有利于减轻税负。但是,巨额的银行债务已成为制约高校发展的重要因素,2010年“两会”期间,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我国高校贷款规模已超过2500亿元,其中地方高校贷款近2000亿,部分高校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银行对高校的贷款限制越来越多,对贷款的使用管理也越来越严格,高校要想实现快速发展,应积极主动地面向社会多渠道、多方式地筹措资金,融资租赁便是一个新的筹资渠道。
融资租赁实质上是建立在分期付款基础上,利用租赁服务中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于租赁期结束后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筹资人的一种负债筹资。它具有筹资速度快、限制条件少等方面的优点,有利于高校教学和科研设备的更新,同时,融资租赁所具有的特殊的理财功能,有利于高校优化财务结构,合理避税。当前,高校会计核算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因此,高校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及利息可以在当期作为支出于税前列支,扣减应纳税所得额,减轻实际税负。
(二)高校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财务部门要与科技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系统,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技术服务性收入的登记备案工作。
同时,由于享受免税的主体只是高校,并不包括由高校投资成立的独立的科技研发公司。因此,除非有其他因素影响,高校应尽量避免以独立核算的科研公司的名义开展技术服务性业务,以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高校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各高校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将经营性资产划归其负责经营和管理,高校应根据资产经营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进行税收筹划,实现总体收益的最大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合并纳税。对于某些存在巨额亏损但与高校的教学和科研发展密切相关的业务,高校应将其与存在高额利润的业务进行合并以减轻总体税负,或以成立分公司的形式实现高校对盈亏的调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某些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盈利业务,高校应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减征优惠注册子公司。
3.资产经营公司作为高校内部管理的一个职能部门,它与高校的经济利益是一致的。因此,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身需要以及代为经营管理的校办企业的需要,委托高校开展合理的研究开发工作,充分利用高校在技术服务方面免征营业税金以及技术转让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降低高校与资产经营公司的总体税负,实现高校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向历,关于提高我国企业税收筹划水平问题的研究[J],企业导报,2010,(7)
一、税收筹划概念及意义
税收筹划,是现阶段国际间降税的通行做法,指纳税主体可以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的投资、良好的经营、精细的理财活动等提前做出筹划和安排,最大程度获得节税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税收筹划从研究的广泛性来看,可以划分为国别税收筹划研究和全球性税收筹划研究两种方式。现在的世界具有开放性,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国际流通日益广泛,经济国际化的同时也直接影响了税收的国际化。但是因为各国的经济发展程度不一,加之经济周转机制也不尽相同,所以各国的税收制度各有差异。在“走出去”政策的支持下,我国施工企业快速进入国际市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施工企业的独立性、自主性得到了充分发挥,但因国内外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和发展环境的差异,潜移默化的影响了海外施工企业的利润,从而加剧了行业间的竞争。利益最大化是每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提前,而施工企业在经营所涉及的缴税费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成本,制约到企业的利润。为最大程度的获得利润,通过施工地国别相关税收法规政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合理、合法降低企业的税负,节省税费,从而增加施工企业利润。对于企业来说利润扩大,企业拥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再经营中,这将给企业创造快速发展的可能。所以,对海外施工企业税收进行科学筹划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我国海外施工企业纳税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海外施工企业纳税问题
1、复杂性
项目利益主体与财务关系较为复杂,涉及的利益主体不仅有国内的母公司、国外的分、子公司法人,还要面对所在国的国家政府、税务部门、海关等部门之间的复杂涉税关系。海外项目中标前,需要提前划分好各个主体之间关系,例如:海外项目投标及签立合同时,海外投标时业主方往往看重的是投标方的资质、规模,施工项目为提高中标概率,大多会拿母公司的资质去投标和签订合同。实际施工建设的是在当地国成立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项目部,从而出现前期进入海外市场处于起步阶段的中方企业,投标及中标时履约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纳税主体在报税、收入证明以及成本等等一系列对外提供给税务方面的手续,都需要提前规划,否则在报税过程中就会面临涉税风险和经济损失,也耽误税收筹划的时机。
2、政策及政治性
由于海外项目施工时间长,在一个施工项目实施阶段,极其容易遇到东道国政治变动及税法等政策改变,使得项目施工阶段面临不尽相同的税基、税率、税种等现象。这对海外企业是一种很大风险,而其应对策略大多数只能是在减少自身因素基础上被动承受。
三、改进我国海外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路和对策
(一)主要思路
通过近几年在海外施工经营中开展税收筹划的经验可知,海外公司在国际施工市场的竞争既是施工技术、施工管理、成本控制的比拼,也是税收管理的竞争。我国海外施工企业要想在海外生存发展,就必须全面在了解和熟悉当地税法,做好外账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具体步骤为:首先应全面学习和了解各个国别市场中,国家层面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尤其是中国与施工企业所在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税收饶让政策,总结和调研当地税收征管体系、涉税种类,我国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其次应该未雨绸缪,在合同签订前将有力税务政策应用其中。最后,根据施工项目国情做好账务处理,为税收筹划奠定基础,最终实现企业盈利目标。
(二)对策建议
1、税收筹划从合同签订开始在项目合同签立初期,应先了解此项目是否符合有关免税的条款规定,并尽量去争取免税优惠等措施。在一个项目签立合同的过程中,要明确双方应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最好在合同中规定清楚对方应承担的税种和税率,并将税金计入合同价款内。并且如有免税优惠措施,应明确免税收益方的主体名称,因为未来办理免税的主体名称需要和合同规定的一致,否则可能造成免税措施无法使用,无法免税的后果。
2、明确报税主体,为税收筹划做好准备税收筹划应该在施工企业项目启动前做好准备。例如:很多境外施工企业,为保证工程进度开展,很多设备物资需要从国内进口,就会出现主体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如母公司垫款发来的设备物资以及从国内其他厂家购买的设备物资等,要先商议好报税主体,发票抬头是海外施工企业报税主体名称还是国内上级单位的名称,因为发票名称一旦选择,如选择开施工企业项目部抬头的发票,那么国内机关就不能在国内进行报税入账了,这会涉及到一系列财务方面的手续问题。另外还有合同涉及的优惠条款,如业主方在合同中给与了施工企业进口设备物资等税务优惠,那么其发票付款人必须按照合同为母公司或其授权的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名称,如果开出了国内其他子公司的名称,会造成主体名称不符,造成无法享受合同规定的税务优惠政策。因此,税收筹划要提前沟通协商,选择最优的解决方案。
3、制定税收筹划流程的重要性要在前期制定涉税相关的计划,由企业物资、技术等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每次的物资设备进口信息,由专人进行汇总统计,并且留存每批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材质、厂家、供应商、国内价格、付款方名称等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另外还需分开统计属于租赁的和自购留存的物资设备,各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涉及未来归还的租赁设备,租赁期满还需要涉及海关出关,因此需要做好进出口计划,明确岗位职责。同时,需尽快与当地会计事务所进行沟通,聘请实力较强、对税务接触时间长的会计师,全面了解海外施工项目所涉及到的税收政策,完善合同制度,深入了解当地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明确各项税收的名目、税率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完善各项应对税收的准备。
4、制定、补充、调整、完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贯穿了项目的整个时期,从前期的筹备到中期的报税以及后期收付工程款结算阶段,都需要及时做好相应准备,同时在发现有更低税率的可行性方案下及时调整筹划政策。
供电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之一是增值税,其税收筹划的效果影响整个企业的税收筹划的成败,筹划内容主要是销项税和进项税额两方面,包括税金是否计提准确和及时抵扣等内容。
(一)进项税的税务筹划
供电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项目很多,其中修理费、材料费、购电费在成本中所占比重很大,其抵扣的进项税金额同样很大,因此加强修理费和进项税的管理是进项税税收筹划的重点。
1.改变传统的维修费管理方式供电企业部分维修工程,存在以包工包料结算方式委托给外部的一些企业施工。施工企业“营改增”前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只能开具地税安装类发票,使得供电企业这部分维修费无法抵扣进项税,增加了税负。因此,改变维修工程的管理方式作为筹划的关键点,对维修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管理方式,工程使用的材料由供电企业自行采购,维修费则发包给外部施工,这样,材料费这部分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可以增加进项税抵扣,降低税负。
2.支付货款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方式供电企业在购买货物时,对一些资金较为困难的企业,为了及时获得对方单位的货物发票入账,支付货款时可以开具商业汇票,这样企业可以利用商业汇票的短期融资功能,企业资金的支出实际就延迟了,这样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差,缓解资金的紧张局面;同时,企业也能够获得对方发票入账,既抵扣进项税额,又获得成本入账,减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降低了这两税的税负。
3.加强企业日常的税务管理供电企业的日常财务管理中,应制定相应的税务管理办法,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时和日常管理时的规定,执行过程中并加强监督和考核,主要内容有:一是加强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考核力度,对超过一定金额的成本入账必须要求开具增票。供应商在各方面条件相仿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专票的商家。二是增值税专票在取得后,要及时认证抵扣。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因此,供电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票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认证抵扣进项税,从而为企业在第一时间内降低税负。
(二)特殊固定资产业务的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且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置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供电企业特殊固定资产业务,主要有固定资产报废时的出售处理和客户以固定资产抵债时的入账处理。这两项业务税务筹划时,要点主要有:一是在处置时要明确该项固定资产取得时是否抵扣了进项税,从而准确计算销项税。二是企业在取得抵债的固定资产时,若资产是2008年12月31日之后购置的,则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抵扣进项税的效果。通过以上分析,供电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也有很大的研究空间,对降低企业的税负也有相当大的影响。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相乘计算而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年度的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计算而来,因此,纳税筹划的主要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关键是如何合法合规地少确认收入和多确认成本费用。
(一)在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企业和分企业两种选择。其中,子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财务上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不允许与母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分企业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与母公司合并汇总,一方发生的亏损均可以用对方的盈利弥补,盈亏相抵则降低了母子公司的整体税负。因此,供电企业应充分考虑盈利状况来设置企业的组织形式,达到最优的税负水平,实现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二)用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供电企业每年在配电网建设投入很大,使用的配电变压器很多,因此,选择使用符合上述税法优惠目录的变压器(高效干式、高效油浸式),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抵免所得税税额,从而直接降低企业税负。
(三)固定资产在修理时的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可在当期直接扣除,大修理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资固定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供电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费能否在当期全额计入成本,而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主要依据是支出总额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50%。因此在所得税筹划时,只要在满足资产正常使用的的前提下,发生的修理费要尽量控制减少,总额不要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从而当期直接扣除,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四)管理软件摊销的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购进的软件,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供电企业在日常管理和经营中经常需要一些软件,税务筹划时应充分利用此优惠政策,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满足条件并经备案后方可缩短软件的税务摊销年限,从而降低企业前期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