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7: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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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专业的法学教育能够有效的培养出学生的法律思维,这对于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是极为重要的,直接决定了法律职业道路的专业程度。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意味着将所有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统一了,法律职业资格证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了。
一、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现状
当前的法学教育方向大致朝着三种方向发展,第一种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在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测试方式上都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的。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东部的某政法学院,其从大一的课程设置就基本是按照法律职业资格开始设置,课程内容也主要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为主,学术观点也多是以张明楷等出题人的观点为主,测试方式上也以模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方式进行,而这所大学每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本都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比一般的法律职业资格辅导机构的通过率还高。第二种是完全以培养学生丰富的法律素养为主,是一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素质教育,这种模式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这两所大学在法学教育上并不是十分重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是以探究法学研究为主,以培养学生丰富的学术素养为主,其课程设置上十分的广泛,比如犯罪心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都被设置为必修课程,在课程内容方面也不拘一格,更多的在于客观的介绍中外关于相关研究的前沿观点,比如缓刑制度我国比较主流的观点在和解方面,且普遍认为缓刑撤销制度过于激进,而在于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的法律实践中缓刑撤销制度也取得了较好的实效,而这些在以法律职业资格为导向的高校在开展法学教育的时候则完全不会涉及。同样,在测试方式上,这两所高校更多的愿意通过主观法理分析题来测试学生的法律知识功底是否扎实,法律思维的深度等。第三种是法学教育是较为尴尬的一种,即其在法律素养的培养上没有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那样专业,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促进上也并没有过多的努力,其在教学上更多是照本宣科,简单的介绍一些主流观点等,其结果是培养的学生是法律素养较低,法律知识面窄,司法考试通过率普遍在百分之三十以下,毕业后继续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也较少,最可悲的是这种模式下的学生可能在大四也未能培养出法律思维。
二、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的中心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不是完全孤立的,其都需要法律思维。这点无论在法学教育上还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对上都是十分重要的。长期以来法学教育更多的关注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实体、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而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则更侧重法律条文的考查,这两者之间看似是割裂的,但是其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的层面上是可以统一起来的。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从法律条文的层面上进行分析,也可以从犯罪构成上,法理方面上进行分析,前者侧重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层面,后者侧重于法学教育方,但是其在客观上都在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在长期的发展中认识到了其在培训学生法律论证和推理方面的欠缺,而法律职业考试也出现了减少客观法律推理,即通过法律条文分析案件的考查模式。近几年的法学实践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趋势都体现出了这些,法学研究生教育多会在研究生二年级或者三年级的时候要求学生去公检法机关实习,或者到律师事务所或者企业法务部门进行实习,这就体现了高校对于培养学生法律论证和推理能力的重视。同样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在逐渐增加主观题的体量,更多的去关注考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并不是单纯的积累法律知识或者长期的法律实践就可以简单的培养出来的,其需要长期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才能培养出来。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不是强制性,而是说理性,暴力强制的必要性根植于法律的说理性之中。法与理性在天性上有着内在的联系,这是人们思维方式所决定的,法律总是与各种理性概念联系在一起。法律的理性特征和人们思维的习惯决定了未来法律人才培养和选拔只能以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测试为主线来开展,否则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仍是缺乏法律推理和论证能力的理论人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的人才往往会只会照搬法条,而不是去更多的分析每个法条背后的内在逻辑性和正当性。
法律思维既是法学教育的中心,也是法律职业能力的核心要素。首先从法学教育的角度来看,法学教育不应当仅限于法律知识的传授,而且在电子图书馆如此发达的今天,法律知识的获取已经变得十分的容易,高校教师在教学中应当更多的关注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让学生理解每个法律背后的价值和精神。对于法律人来讲,思维方式比专业知识更多重要,因为专业知识可以查询,而且会不断更新,其背后的法理和精神则是历久弥新的。而且通过法律思维的培训能够使得法律知识和理论不断的加深巩固。其次,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角度来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国选拔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而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当具有的品德,这种品德是进行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的基础。所以,作为具有行业准入门槛性质的资格考试有必要对此进行突出,以法官为例,法官的裁判行为抽象来说是将抽象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进行具体化,特殊化的过程。无论从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规则的寻找和判决的形成都需要法律解释技术,没有任何一个案件是能够完整的对应法条的每一个文字的,因为法律的具体化需要法律思维进行指引的。法律知识在法官判决的过程中主要是提供者基础的作用,法律思维则是起着导向的作用。如果简单以法律条文的考查作为法律职业资格的主要内容,那么选的人才在法律思维方面则是较为匮乏的,可能无法很好的胜任法律工作,尤其是在面对新案件,新情况之时。所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以考查法律思维为中心,否则这种选拔法律人才的方式是缺乏合理性的。综上所述,法律思维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其可以成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的有效突破口。
三、以法律思维为中心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模式
为了提高研究的实效性,笔者结合本文第一部分当前高校法学教育开展的现状,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际可行性进行分析。首先是以法律职业资格为导向的法学教育模式,这种法学教育的缺陷是对于法学理论,法条本后的精神研究不足,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其优点在于学生对于法律条文和学界的主流观点掌握较为牢固。对于此类政法类院校,在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上,应当尽可能体现法律思维,具体可以在课程的设置上适当增加法学方法论,法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等边缘课程,在内容上客观的讲授更多的前沿的观点,而不是拘泥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人的观点。其实对于政法类院校而言,其在师资力量上是可以实现多元化教学模式的,可以较好的培养出学生法律思维。其次,对于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之类的法学一流院校,虽然其在法学教育中并没有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但是其学生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并不低,一般在百分之六十左右浮动。此类院校尽管通过率较高,但是其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参差不齐,在课程设置上可以适当的增加法律实践的环节,并将其增加到必修学分之中。最后,对于法学教育缺乏明显导向,师资力量较为薄弱的院校在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任务较为繁重。因为此类院校的教师自身的层次较低,要么理论功底一般,要么实践经验缺乏,这种情况下要想向政法类院校或者一流法学高校一样介绍丰富的前沿理论和最新的案件细节可能较为困难,而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方面似乎更为容易一些,毕竟法律职业资格的命题人观点较为固定和统一,而且有历年真题可以进行测试和模拟。虽然笔者比较倾向于此类高校培养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但并不意味着要放弃法律思维的培养。此类高校可以在培养的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大纲内容涉及的理论及其背后的精神进行深入的研究,就此类内容进行相关案例和实践的介绍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又可以提高学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对学生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有着较大帮助,避免此类高校的学生既没有较高学历,又缺乏法律思维,还未通过司法考试,只能无奈跨专业就业。
四、结语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当前法律人才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方式,其核心都是法律思维。实践中高校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冲突完全可以法律思维为中心进行协调和互动。但是由于各个层次高校的师资力量的差异,如果让所有的高校都按照统一的模式进行法律思维的培养终会走入形而上学的泥淖。所以,笔者就当前法学教育中的三类现状进行针对性的培养模式分析,尽可能保障在各自师资力量允许的情况下做到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良性互动,保障法律思维得到有效的锻炼和培养。
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医学生知识结构单一,重专业轻人文高校本科教育的主导思想是应试,分数成为衡量医学生专业基础学科学习的优劣标准,导致医学生只注重考试科目的学习,对学科外的其他知识不够重视。[2]同时,医学行业的准入门槛不断升高,就业压力大,医学本科学历已经不能满足大中型城市普通医院的要求,甚至医学硕士学历也不一定能够进入三级医院,考研、考博成为医学生的主要目标。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还要复习研究生考试内容,难有余力对其他学科进行关注。(二)国内医学院校对学生的法学知识教育重视不够许多学校或系部不开设法律课程;有的仅作为选修课程由学生自行选择;有的作为一般考查课,仅讲授一些法学基础知识及普通法律知识,而针对医疗实践工作实用性的法律知识讲授很少。笔者所在院虽然开设了《大学生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授课教师均为非法学本专业的教师,在着重讲授了大学生道德修养方面的内容后,涉及法律基础方面的内容仅占教学计划的四分之一。(三)医学生社会经验不足,不能敏感发现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据统计,笔者所在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大部分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占的比重很高,这批学生的成长轨迹几乎相同,从小学到中学再到大学,在父母的呵护下生活,很少接触社会,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从调查结果可知,68%的同学认为法律对自己日常工作、学习、生活关系密切;有32%的同学认为法律对自己日常工作、学习、生活关系不大。由于对法律知识不够了解,导致医学生不能敏感发现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从而也就无从谈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了。
2013年被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年”,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就业压力凸显,这个最难就业年高校毕业生达到699万,就业形势异常严峻。正是这种急速扩张的就业压力,使得很多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失去了目标和方向。再则,由于高校就业法律教育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得毕业生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经常发生权益侵犯时间。因此,在毕业生求职过程中如何提高法律意识,维护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毕业生在求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非法收取一定的招聘费用。近几年,有不少公司在招聘时不对劳动者做出年龄、学历、专业、在校表现等要求,以录用为条件引诱求职者,骗取诸如报名费、资料费、注册费、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尤其是在录用以后,以求职者专业知识不足为理由,收取一定的培训费,许多求职心切的毕业生,往往调入此类陷阱。《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所以,在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任何形式的收费都是不合法的。
(2)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一个特殊的阶段,用以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使用人企业能够以最低的成本风险招聘到优秀人才,促使劳动者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但是在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扭曲了立法者的初衷。鉴于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一方面尽可能的延长试用期或者压低试用期的报酬,这往往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的;另一方面,以实习期、见习期来规避试用期规定。试用期的作用并未发挥出来,相反,成为了用人单位侵害大学毕业生的工具。
(3)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为此,《劳动合同法》第16条、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过,许多用人单位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降低劳动成本,不合理的规避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高职高专类调查显示,在贸易、建筑、餐饮服务等非技术行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最低,达到30%以下。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4)不合理的运用格式条款。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居于主导地位,因为劳动合同条款往往是事先拟定的合同文本,求职者只是被动的接受,选择签与不签,而很少出现就合同条款内容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情况。而这些事先拟订好的合同可被视为格式条款。虽然格式条款对企业而言降低了成本,方便不断使用,其现实中的运用,出现了诸多不合理的问题。其一,用人单位往往不提醒劳动者在格式条款中应注意限制自身权利的相关内容;其二,用人单位对自身责任规定不具体,不具有操作性;其三,劳动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往往在用人单位,一旦发生争议,往往使劳动者处于不利地位。
2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
(1)加强法律知识教育,树立法制观念。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虽说逐步提高,但是总体在世界上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档次,高校教育往往引导大学生只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程不予重视,只是应付考试,使学生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高校应重视法律知识的灌输,尤其帮助大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可以加大对法律基础课程的投入,引用案例或者实地参观学习等教学方法,活跃课堂气氛,使学生通过对课程的兴趣,不断积累法律知识,从而形成法律观念,具体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参加庭审,从而了解我国的案件审理程序;也可以开展模拟法庭活动,通过学生自己模拟法庭人物,掌握诉讼程序,提高守法意识。加大法律基础课程的考核力度,改变原有的一张卷模式,通过案例分析、问题阐述等考核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使学生重视法律课程。
(2)加强就业指导,指明就业方向。高校应重视就业指导工作,通过设立职业指导课程,培养学生正确的职业观、择业观和应聘技巧,与此同时,应将《劳动合同法》作为单独的一个单元对学生予以讲授,劳动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试用期的规定、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争议的处理等等问题要逐一讲授,同时应在课程中对近几年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陷阱加以剖析,如何避免出现签订不合法劳动合同的现象,对毕业生予以警示,使毕业生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规范各类招聘,加大监督力度。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应联合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提高准入门槛,尤其针对实习期尚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制定相应的强制性行政规章或者规范,使高校及学生与企业签订的实习协议中存在保障条款,用以避免出现纠纷无人问津而导致毕业生权益受到损害。鉴于目前就业难的现实,相关部门应对用人单位集中培训并签订责任书,督促其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进一步加强政府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大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为社会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另外,还可建立相应的信誉评价制度,这是对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信用的反映,对于信誉好的单位,高校可安排宣讲以及就业招聘过程中的优先待遇,而对于较差的应取消其招聘资格。
参考文献:
[1] 乔楚晗,王欢.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