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5:34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基层社会治理问题,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6.000
[中图分类号]D422.6;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6-0-02
0 引 言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指的是在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由众多村民参加,规定社会行动、调节社会关联、缓和社会冲突、处理社会难题以及维持社会治安的活动。与广义上的社会治理相比,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更加贴近于现实社会,因此,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更加有利于村民。
1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1.1 垄断问题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存在严重的垄断问题,特别是部门的垄断状况更是频繁发生,导致各活动分开进行,效率非常低,由此造成农村基层社会工作者的公共观念意识日益降低。其次,农村基层中缺乏一些固有的社会项目,而政府机关中却拥有充足的项目内容,政府和农村基层严重不统一,进而使政府机关的项目得不到更好的运用,进一步拉大了农村和城市的发展距离。
1.2 脱节问题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脱节问题,主要是由政府机关带动的,政府自身直接渗入与间接调节之间出现脱节问题,换句话说,政府只关注直接渗入功能而忽略了间接调节的发展。由此导致农村基层组织严重脱节于社区组织,也就是只关注城市居委会的建立而忽略农村村委会的培养,使居民治理观念严重欠缺。
2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必要性
2.1 建设国家治理系统的根基
我国的国家治理系统属于非常繁杂的集体构成,涉及数目繁多的主体项目,比如:大方面的政府机关治理,稍微小方面的社会单位治理还有最本质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等,都是国家治理系统的部分。
从根本上来说,社会治理系统的创意之处就体现在由传统意义上的“大的政府,小的社会”转向成最新出现的“小的政府,大的社会”。其实,要想从本质上达到我国倡导的“大的政府”状态,务必要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的作用,把政府的治理、农村基层的自治及社会单位的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同时要注意重点突出,主次分明。因此,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属于我国国家治理系统的根基,必须要奠定好根基才能够建造出稳固强壮的国家。
2.2 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据了解,曾经有过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政府机关都是社会的管治者,经常运用自身的各种权力,拟定相关策略,对社会中的一些行为进行管理,有时甚至是强制管理。后来,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取代了计划经济,在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管治者身份的政府渐渐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迫使管制型政府朝着服务型政府发展。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对于建造服务型政府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首先,将人的利益当成首要利益,牢记“以人为本”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理念,要带动村民的自治;其次,政府机关要适度下放权力,给农村基层相关部门更多的治理权。另外,当真正实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时,乡里或镇上的负责人要适当将相应的权力转交到具体村民委员会手中,拟定策略时要以遵从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更好地促进服务型政府的设立。
2.3 能缓解多种社会冲突
当我国迈入社会体制转型的快速发展期,急速化的发展势必会造成许多社会冲突的出现,比如:社会上欠缺完善的保障系统、强迫房屋拆除、工人的工作配置不恰当等矛盾,综合分析这些问题发现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基层农工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庇护。
著名科学家科塞提出了“安全阀”理论,指出应该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来缓解社会上的多种冲突,维持社会的安稳秩序。他指出,通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能够缓冲社会中各种大小冲突。
3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探索
3.1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方向
经过多次调查与考究,得出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整体方向和目的是完善我国治理系统与提高治理实力。农村基层是我国发展的根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系统的完善与实力的提升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根基。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具体方向是,在国家适度调控的基础上,灵活推行村民自治,由此实现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以及推动我国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发展。其实,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就体现了农村基层和当今社会身为治理者的多样化,其整治构成渐渐脱离单一的政治化监控,朝着互相调节、资源共享的方向发展。另外,该方向也彰显出社会治理机制的理性化及治理手段的民主化等,以便更好地达到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目的。
3.2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方向的详细内涵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详细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治理主要负责人的非单一化,也就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的负责人除了政府部门以外,其余的非政府机关,像公司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村民或居民等都可以变成社会治理的主体而非客体。而且,这些能够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角色在具体的范畴内都拥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都可以根据自身的观念促进其余各种组织间的调节。第二,社会治理的构成呈现网格化趋势。如今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不再是以往那样的单一化模式,而是扩展成了各个治理对象的网格式路径,重新打造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手段方式,更好地促使政府机关和农村基层之间权益和权力的配合与调节,进而提高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实力和水准。第三,社会治理的机制更加理性化。正式实施该方向举措时,政府进一步改进和健全了多种机制与策略,以便推进自身在管制活动进展中的程式化与理性化等,从而提高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固定性、坚守性与理性化。第四,社会治理更加民主化和法律化。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治理也重点要求公民要根据法律有秩序地参加民主,要将法治当成准则与根基,经过观念、机制与科技上的创新,进一步带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手段的法律化与民主化。第五,社会治理使用的科技更显现代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科技的进步,现代高科技产品数量繁多,高科技技术手段也是更加先进,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也使用了基于电子网络的当代高科技手段,将其运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提升了社会治理的效率。
4 结 语
本文通过探讨在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尚且存在的问题,认识到进行社会治理创新的必要性,最终得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和目的。其实,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任何事情都在变化,同样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也不可能一成不变,所以对其实施的创新程序也不应停止。当对于农村基层的社会治理构成进行改革时,不单单要限制在政治与社会上,还要更多的关注农村基层的发展,防止出现因策略不当而发生工作成效降低问题。同时,我国要善于综合协调农村基层的内外部组织单位,时刻加强农村基层本身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成效结果。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凯强.转型期基层社会治理矛盾及其创新探究[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5(7).
前言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期、矛盾凸显期,在农村基层也存在着各种危机,且有的时候、有的地方还比较激烈,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责无旁贷。农村基层是我国体制架构的基础环节,但人们对于基层规范治理和法治治理的关注相对来说还远远不够,强化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政府责任是有效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实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中之重。
1、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政府责任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1.1政府管理部门及官员责任意识欠缺
第一,体制性因素对政府管理部门和官员意识产生影响。政府现有的以由上级集中控制和统一分配资源的体制决定了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机制结构要素是向上级负责,而这一责任体制的形成使得政府责任的实现方式与实际工作情形发生断裂,突出对上级责任的认识与注重,而忽视了对民众责任的重视。第二,对责任内涵认识不清导致责任意识的缺乏。部分政府管理部门及官员没有形成正确的责任观念,对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政府严峻责任认识不到位,甚至认为责任制度是用来约束被管理者而不是约束自己的。第三,责任的执行观念不强、责任执行力不够是责任意识缺乏的突出反映。责任的落实需要较强的执行理念,将责任部署到位、落实到位、实施到位是对责任意识最好的诠释,提高责任执行力和履职能力是增强责任意识的根本。
1.2政府管理过程封闭及信息沟通不畅
第一,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过程公开和信息畅通的体制不健全。从形式上来看,近年来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虽然有很多涉及到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过程公开和信息畅通的相关内容,但比较零散、规定抽象,没有形成一套完善健全的体制机制。第二,缺乏对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政府管理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操作性不强。第三,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过程封闭及信息沟通不畅的责任得不到追究。现有的制度和体制对政府部门不公开过程、不畅通信息应付的责任规定不明确,过于抽象和含糊,没有形成严格的制度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使得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过程封闭和信息沟通不畅成为常态。
1.3政府责任管理体系不健全
第一,没有建立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府责任管理体系,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责任管理体系比较粗糙,管理每一个环节的责任没有做到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现有的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责任管理体系没有以现实为基础,不是针对现实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出来的国家层面的政府责任管理总体设计。第二,责任管理体制因循守旧,缺少革新,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手段和方法探索上积极性不高。事实上,作为承担管理责任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管理的主要机构,亲自担任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领导组织工作,对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问题和缺陷也是最清楚的,是最有能力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的主体,而现有的责任管理体系限制了部门和责任人员创新精神的发挥,不能有效激励部门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责任管理体系不能随着经济社会变化而不断变化。政府的责任管理体系是国家权力运行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部分,它应当在国家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中,实现自己的更新、变换、调整与升级。
2、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政府责任机制的落实
2.1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政府内部责任机制的落实
第一,政府在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矛盾防范和准备责任机制的落实。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做得到位,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爆发,或者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的将社会矛盾带来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居安思危,切实抓好准备。有些矛盾不可避免,必须为之做准备,如同诺亚在下雨之前就造好方舟。这意味着政府管理者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就必须积累可用资源和提升处理能力,降低个人、组织和社会的脆弱性,在矛盾发生以后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置,从而能够降低矛盾的损害程度,及早达到社会的有序治理状态。第二,政府在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监测与预警责任机制的落实。科学研究表明,社会矛盾爆发之前的临界期是处理社会矛盾、规范社会治理的最有利时机。尽早发现矛盾迹象爆发苗头,并在早期将其消灭,能够阻止矛盾向社会危害蔓延,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矛盾给社会稳定、社会秩序及政府管理活动带来的威胁与损失。
2.2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政府外部责任机制的落实
第一,健全和完善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法制体制。首先,要完善宪法条款。“宪法的内容及其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宪法和宪法的至上权威是保证权力服从法律,从而实现法治的关键。”要在宪法中增加关于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条款。此外,还要逐步完善其他与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当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要注意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种制度规定要统一、配套、协调,相关措施要落实好,按照法治要求,做到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法制的执行到位。第二,建立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问责制。建立问责制的主旨,就是通过问责来落实政府的责任,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避免产生“不负责任”现象。问责即“追究责任和承担责任”,其核心在于要求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对其行为负责。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问责是对全过程中政府行为及其后果的问责,包括过错问责(决策问责、政治问责、法律问责)和绩效问责。这些问责方式意味着,政府日常决策失误或强行推行农村政策而引发矛盾或造成重大损失,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过程中未能维持社会稳定、导致事态恶化并造成恶劣影响,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并有失职失责或违法行为,政府组织或其工作人员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未达到应有的绩效水平,均被追究责任。
3.结语
强化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政府责任是有效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重中之重。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过程中,政府不要惧怕直面现实问题,要勇于承担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既可以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有序发展,又可以实现政府公信力的提高和良好政府形象的构建。
参考文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和重点都在基层,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关乎社会稳定大局,意义十分重大。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过调节其特有的结构调节社会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决。另一方面法治通过国家强制性保障社会治理活动的法律权威性;最后法治通过确定边界和底线使社会治理活动有可预期性。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和基础就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社会矛盾和冲突多发于基层,集中体现于基层治理中,伴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加速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已成为现实问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于现代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程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社会治理资源的整体优化。换一个角度来讲,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体现和反映国家治理能力的“风向标”。
就我国当前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实际情况来看,基层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关键性和基础性的,同过去以“管控思维”为主体的社会治理方式相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并在最大范围内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过制度建构方式,运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绝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真正实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等目标。
二、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从理论而言,社会治理是一项公共职能,为了实现这一公共职能,社会治理的主体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计划、行政处罚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会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讲本质上就是公权力的行使,是行政行为的实施。在现代法治国家,只要是权力的实施行使,就必须受到法治约束,只要是权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须符合法治精神。社会治理采取的行政行为本质就是法律行为,这是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普遍运用。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主体的法治化。就社会治理的国家公权力而言,管理职能之间的空缺、重叠和冲突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机制和法治方式协调、沟通和解决;就社会治理的社会公权力而言,公共职能与国家职能的界限、分工、冲突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明确、指导和协调。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社会治理行为的法治化。社会治理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行为一般性原理,体现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且现实中,在社会治理中,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直接面对尖锐的利益冲突、强烈的价值碰撞和巨大的社会诉求,其运用得当与否将最直接影响国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运用法治思维确保社会治理责任的法治化。有权力就有责任,责任是权力的本质属性,而且这种责任应当且必须是一种法律责任。法治思维与权力思维的差异之处就在于是否承认权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维认为法律的权威高于权力,公权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制度障碍
虽然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都有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但从现实情况看,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着严重制度障碍:其一,现在制度已经相对落后。我国原有相关法规是适应传统社会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会管控思维严重,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相去甚远,出发点和制度建构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其二,立法相对滞后。进入新时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以后,实施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导”转变以来,许多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做了许多有益尝试,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意识的成果,但是相应的立法工作却显得滞后,特别基层自治组织、基层治理机制合法性问题,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问题的许多方面仍未纳入法治保障轨道。其三,法规效力层级不足。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有关基层社会治理的法规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许多地方通过地方政府立法对现实矛盾加以调节,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不高,甚至因为没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相关上位法规的问题。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不复存在,何以谈其效果和作用?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体现在党员干部的法律知识储备不够、依法治理的传统和氛围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观上大量存在许多领导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让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场合发表进一步加强社会管控的传统思维。
(三)行政手段的路径依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社会结构和利益需求呈现多元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难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种手段协调,其中法律手段应该成为主导,如前所述,行政手段应在法律框架设立的范围内发挥效用。过去中国,在人-单位-国家这样的架构下,通过上行下达执行行政命令实现社会治理确实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面对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分层的现实情况,过分依赖行政效率只会导致基层社会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极易导致权力寻租,导致腐败。这样的路径依赖极易发生打着“发展压倒一切”等片面观点的旗号,时不时发生突破法律边界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权利,认为改善了群众生活,尽管违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种种,突破法律边界和底线,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处理矛盾纠纷,最后结果往往是进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视行为,于长远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的思考
(一)最关键的是领导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自觉学习,增强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过法治思维进行思考,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内化于心;通过比较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人治思维、人治方式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优劣,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必要性,改变过去那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人治”思维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领导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始终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通过干部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领导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使领导干部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重视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方面作用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充分运用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使领导干部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同时对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视,应在组织、人事管理等重点领域坚持给人治亮“红灯”,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所有领导干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上强调法治指标
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的:“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因此要将法治指标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各级组织部门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提拔重用那些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领导干部,通过激励机制,促使更多领导干部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四)要积极营造法治环境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围,使领导干部习惯法治思维,习惯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使其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习惯,形成优秀的法治思维品格,养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法治氛围。
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根据法律思考,把法律当成思考、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法治思维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法治方式指领导干部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过制定、执行法律,运用法律方法治国理政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权利制约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约束和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总之,我们需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坚持法治导向,提升法治能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