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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监理规划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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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监理规划

篇1

第二条设立专户、封闭运行

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上交易平台与购买方确定交易数量和价格后,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户。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付村民拆旧补偿和安置费用。根据各乡(镇)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对一户一宅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可在村庄规划区内安排新的宅基地或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保障其生活居住需要;对不需要安排新宅基地或安置的农村村民,在拆旧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二)旧村土地复垦费用。旧村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直接工程施工费,包括:旧建筑物拆除并外运弃渣、土地平整、耕作层客土、土壤改良、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工程等。

(三)灾后重建费用。因地质灾害、灾毁等实施的旧村复垦,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收益应主要用于灾后重建,包括灾后重建家园补助;项目所在乡(镇)、村的道路、农田、水利、公共设施等受损灾后修复重建工程费用等。

(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新农村基础设施是指为农村农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新村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费用。

(五)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费用。包括项目所在乡(镇)、村的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费用。

(六)编制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费用。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旧村复垦专项规划;项目所在乡(镇)、村根据确定的农村土地(含受地质灾害威胁)旧村复垦范围,按项目制定实施方案的费用支出。

(七)旧村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的费用。包括:旧村土地复垦工程直接工程施工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即土地清查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即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及审计费、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其设计与投资预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169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模和投资预算标准的通知》(财建〔〕79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批使用

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要求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办理拨付手续(从县级专户中拨付至乡镇政府专户)。乡镇政府享有项目资金审批权,即项目资金的使用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批,并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规范项目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及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项目建设要求,做好项目的工程施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结算、工程量审核及资金审计、决算等工作,并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呈报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

严格项目新增耕地验收,结算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规范内业资料管理。

第六条加强专项资金监管

县财政、审计、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对各种违法违规使用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资金的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预决算;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收入与支出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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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开发项目

(1)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宜垦造成耕地的荒山、荒坡、荒草地、有效的河滩地;(2)坡度25度以下;(3)水田垦造项目面积在15亩以上、单片垦造面积在4.5亩以上;(4)旱地垦造项目面积在45亩以上、单片垦造面积在15亩以上。

(二)建设用地复垦

(1)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本县建制镇规划区外,适宜复垦成耕地的农村各类闲置废弃农村居民点(宅基地)用地和分散在农村的废弃工矿、砖瓦窑、交通、水利用地及关停搬迁企业用地等;(2)坡度25度以下;(3)面积在5亩以上、单片面积0.5亩;(4)实行下山脱贫、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的村。

二、工作程序

(一)确定年度项目计划

1、项目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照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立项条件,认真分析政策处理可能性的基础上,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立项申请。其中涉及林业、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须同时附林业、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2、实地踏勘。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土地开发立项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论证,初步确定项目实施区域,拍摄项目选址现状照片。

3、确定计划。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本年度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计划方案,提交县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并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4、呈报材料。根据县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领导小组预审确定的项目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村级组织立项申请书;

(2)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实施土地开发或建设用地复垦决议》或纪要;

(3)提交项目涉及农户意见;

(4)村级和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5)其他项目需要的《呈报表》及资料。

5、批准立项。县国土资源局按照项目立项要求组织相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并按规定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组织实施

1、项目测量和设计。由县国土资源局明确具体项目的测量深度、质量要求和设计质量要求,按规定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测量和设计;测量设计单位根据业主对项目区的实施要求及时间要求,对项目区进行测量设计,并做出工程预算编制。

2、做好政策处理。村级组织是政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认真做好政策处理的宣传、调查摸底以及按政策公开公平兑现政策处理费用。

3、确定项目施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乡镇政府根据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项目设计要求和标底价,选择在县或乡镇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其中,土地开发项目2009年亩均工程综合价统一确定为15500元/亩(包括连接开发地块的机耕路),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4、签定施工合同。招投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施工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交纳项目工程款10%的项目履约金后,与业主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5、实施项目。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三)加强项目监理

县国土资源局统一聘请项目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监理规定和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进度、质量等进行监理,发现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完善监理相关材料。作为业主单位的乡镇政府要明确专人,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加强项目质量的监管。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的县国土资源局应提供技术服务,同时加大力量,开展巡查,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四)竣工验收

(1)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会同业主单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验申请;

(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预验,预验合格后提交县领导小组初验;

(3)初验合格后,出具初验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复验,然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

三、项目质量要求

(一)项目实施质量要求

(1)开发或复垦成水田的耕作层厚度在30厘米以上,且无石块或树根;隔水层自然紧密或压实,其厚度在15厘米以上,无漏水现象,田面平整,高差在10厘米以内。

(2)开发或复垦成旱地的耕作层厚度在30厘米以上,且无石块或树根;地面平整,高差在15厘米以内,宽度超过2.5米,内侧坡底有排水沟。

(3)田坎要求:①水田开发或复垦项目必须采用块石砌筑田坎;②旱地开发或复垦项目田坎必须采用块石田坎。砌坎高度要求耕作面高程一致,砌坎的上口厚度不少于0.4米。要求达到坎面结实、平整确保不产生水土流失。

(4)水利标准:位于河流岸边的土地开发项目,有堤防建设内容的,应符合所在流域相应的防洪标准。

(5)水利设施:对水田垦造项目应符合农田灌溉、排涝要求,旱地垦造项目须具备常年灌溉的水源。

(7)符合项目建设其他要求。

(二)项目测量、设计要求

(1)项目测量应反映地块现状的基本情况,包括界至、等高线、地面附着物、水源、田坎、测量比例等基本内容,以能提供设计参考为前提。

(2)项目设计应具体反映项目地块在施工过程中完成的标准、质量,测算项目实施的挖方、填方量,并提供相应项目的大样图件。

四、职责分工

(一)县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协调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进行预审、监督和检查;组织对项目竣工初验等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为土地开发项目业主,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做好以下工作。(1)辖区内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选点并提出立项申请。(2)开发涉及林地、水利的项目,负责做好上报林业、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资料报批工作。(3)指导村级组织做好政策处理。(4)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对项目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组织竣工项目自验及申请竣工验收和竣工资料报送审计;(5)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6)调处项目建设中引发的矛盾纠纷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7)负责土地开发后三年内地力培养;(8)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三)国土资源局。(1)编制年度计划任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各乡镇入库项目政策处理情况,编制年度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计划任务。(2)负责项目的定点、规划、设计、编制、预算、立项审批,初核项目新增耕地面积。(3)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项目工程进度;(4)组织项目的预验和上报县、市、省初验、复验及复核认定。

(四)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等要求,组织项目施工,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并提供项目验收用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施工前、中、后对比照片,及其它验收必须的材料。

(五)其他成员单位

监察局: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农办、新村建设指挥部:负责做好整村搬迁村建设用地复垦的衔接工作。

统计局:负责做好年度耕地面积变化情况的统计工作;

公安局:负责项目建设使用民爆物品的审批监管,依法查处涉及项目建设案件;

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管;

农业局:负责项目质量监管、开发后地力培育的技术指导和验收工作;

林业局:负责涉林项目开发预审及防护林栽培技术指导和使用林地报批;

水利局:负责项目水利设施技术指导,编制废弃山塘水库利用规划及实施计划等工作;

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和监督;

安监局:负责监督项目的安全生产等工作。

五、政策处理补助标准

1、土地开发政策处理费每亩补助300元;

2、建设用地复垦政策处理费每亩补助3000元;拆迁房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元,简易房减半补助(未同步进行建设用地复垦的地质灾害搬迁或下山脱贫村不享受)。

六、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资金来源。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收入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占补平衡及建设用地复垦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等。

(二)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纳入基本建设预算管理,由县财政局设立改田造地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筹集的资金进入该专户,所需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资金支出由专户拨付。具体用于项目的勘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工作经费、地力培养费、工程直接费和补助、奖励资金等。

(三)项目资金拨付方式。项目正式开工后,县国土资源局按政策处理费用的50%拨付到乡镇,由乡镇拨付到村后,发放到户;其余50%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足额拨付到位。

项目建设工程款按实际开发面积计算,通过业主单位,经初步验收合格后,拨付总工程款的40%,同时退还项目保证金;通过上级验收后,拨付总工程款的50%。

预留总工程款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一年后经复查无质量问题后兑付。

七、激励政策

项目竣工并经上级验收合格后,分别对乡镇、村、土地整理中心及相关单位进行奖励或工作经费补助。其中:

乡镇:按项目实际验收面积,土地开发每亩奖励400元;建设用地复垦每亩奖励4000元。在奖励给乡镇的经费中,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40%以内可用于党政正职、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奖励,其余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清偿债务、项目建设、改善民生和办公条件。

村级:按项目实际验收面积,土地开发每亩奖励200元;建设用地复垦每亩奖励2000元。

县国土资源局:按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新增耕地面积,土地开发每亩补助工作经费500元;建设用地复垦每亩补助工作经费2500元。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终一次性予以奖励。

八、加强开发、复垦土地地力培养

乡镇政府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创新方式,加强对开发、复垦土地的地力培养;县农业部门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加强业务指导。县政府今年开始将把开发、复垦土地的地力培养工作列入乡镇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并在培养经费上予以补助,连补三年,每年每亩100元,经县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后兑现。

九、加强廉政建设

为切实保证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在土地开发和复垦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方、施工单位与县监察局三方签订廉政合同,与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相关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禁止以下行为的发生:

(一)严禁兴办与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有关的经营性经济实体,不能以任何名义参与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工程建设。

(二)严禁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个人经营的公司,承担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的工程建设。

(三)严禁工作人员变相参与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或投资入股、参与分红。

(四)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收受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在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合同单位任职、兼职、领取报酬。

发生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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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项目入库审批、监督承担单位实施项目,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指标和收益的管理,会同区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区农业部门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土壤质量和后期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区土地整理中心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筹集复垦项目资金,开设建设用地复垦专户,确保复垦经费专款专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区测绘、设计、编制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的入库备案、组织实施和竣工资料报送工作。

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村、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坚持项目法人制度、施工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施工合同制、实施公告制、项目审计制等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验收标准和相关建筑规范要求。

第八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四)实施同一项目区域相对集中同一村社或镇范围内;

(五)单个复垦项目实施区域不超过同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两个行政村;

(六)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七)具备复垦后宜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八)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遵循以下申报程序:

(一)每年10月30日前,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报下年度的复垦计划。

(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对下年度计划复垦项目进行审查;组织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等情况并出具现场踏勘意见书;向市局报送下年度复垦计划。

(三)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市局下达的年度复垦计划,在当年8月30日前向市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核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核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资料:

(一)拟选点土地权利登记状况表和拟选点地类统计表;

(二)拆旧建新对照表;

(三)建新处地类图斑统计台帐;

(四)拟复垦项目区和建新区1:1万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拟复垦区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六)建设用地抵扣或无须抵扣的明细表;

(七)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表;

(八)项目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文件;

(九)项目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镇村建设规划图;

(十)项目区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区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一组以上);

(十一)项目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使用权人签定的复垦协议书,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安置补偿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二)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复垦,须提供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的决议;

(十三)项目区所在地农民群众意见征求表和汇总表;

(十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五)以承担单位名义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及后期管护利用协议;

(十六)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复垦项目应提交的资料:

(一)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

(三)项目片块1:500规划图和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含项目区勘测报告);

(四)承担单位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复垦协议书;

(五)资金来源证明;

(六)项目实施前及项目规划公告;

(七)项目评审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领导小组,并派专人现场协调管理,在项目区公布拟实施项目的工程量、投资和工期要求,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投资、进度、工期、安全和合同管理进行现场监督,并派驻专职代表负责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质量要求

(一)新增耕地图斑范围内的建筑物必须全部拆除,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二)同一田块内田面应保持平整;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土壤耕作层不小于40厘米,达到农作物耕种要求。

(三)坡度大于15度的,应设置成水平梯田(土),不同水平梯田(土)间高差在1米以上应设置石砌田(土)坎。

(四)复垦区内道路布局合理畅通,结合周围耕地设置相连的生产路,路面夯实或硬化。

(五)复垦区应布置排水沟,复垦为水田的应有沟渠配套,无水源保证的地方,应建造灌溉用的蓄水池。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按“初验—竣工验收—验收确认”的程序进行:区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初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国土房管局组织验收确认。承担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三)1:500复垦项目规划图和单体工程设计图;

(四)1:500复垦项目竣工图、现状图和1:1万复垦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五)工程审核报告;

(六)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八)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九)工程监理总结或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十)土地权属调整报告;

(十一)新增耕地符合补划基本农田条件的图件、表册、责任书;

(十二)复垦前后对比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1组以上)和土地整治标志、标识牌照片;

(十三)招投标资料和相关合同、协议书;

(十四)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十五)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等资料;

(十六)申请项目验收的图、表、册及初验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后期管护利用

在项目竣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需要调整权属的土地进行调整分配,并同项目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及时签定后期管护和利用协议,确保项目区工程设施的管护和土地的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补偿补助标准及程序

(一)补偿补助标准。

1、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补助标准。拥有合法宅基地且户籍在宅基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并承诺整户不再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建(构)筑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购房补助和土地所有权人收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权利。

(1)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拥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且结构完整的房屋,参照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建筑物进行补偿(见附表1)(以房屋产权证载面积为准)。拥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结构不完整但尚有残值的房屋,对其房屋残值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按房屋产权证载面积)。

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等按4500元/亩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构(附)着物等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为1.5万元/亩(以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为准)

(3)购房补助标准为2.0万元/人(以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时在籍农业户口人数为准,不含挂靠人口)

(4)室内装修综合定额补偿标准(见附表2);

(5)土地所有权人收益。以市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为准,按1.7万元/亩的标准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人收益的9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10%用于复垦后土地的后续管护和利用。

在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本条(1)、(2)、(4)项标准补偿。

因继承或接受赠予取得宅基地并完善了继承或赠予手续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本条第(1)、(4)项标准补偿。

建新拆旧或应拆未拆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等按4500元/亩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构(附)着物等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

2、自愿在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新村居民点新建或联建房屋的,其建(构)筑物补偿、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等补偿以及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按本条(1)、(5)项标准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退腾的宅基地证载面积扣除新村居民点占用宅基地面积后,按1.5万元/亩标准补偿;建房补助标准为1.0万元/人(以在籍农业户口人数为准,不含挂靠人口)。

3、农村其他建设用地建(构)筑物补助标准。拥有合法产权证书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用地按本条(1)、(2)、(4)项标准补偿。废弃的砖瓦窑、矿山等无主建设用地,在复垦项目区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项目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书面说明,村、镇签署意见后再实施复垦,按本条(1)、(2)项标准补偿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按本条第(5)项标准执行。

(二)补偿补助支付程序

1、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及建(构)筑物补偿支付程序。

(1)清理丈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所对纳入复垦范围的宅基地房屋占地、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其他农村建设用地等进行实地清理丈量、登记造册(面积以投影面积计算,单个图斑补偿面积不得大于实测1:500现状图实施面积)。

(2)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清理丈量基础上,计算各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各项补偿费用后,在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接受群众监督。

(3)审核。公示无异议并经项目所在国土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的,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收回原土地房屋产权证书交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注销。

(4)兑现。复垦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入库备案后,项目承担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补助费用直接从专项经费中拨付到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帐户。

2、建(购)房补助支付程序。

(1)申请。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凭本人身份证明、户口薄、补偿协议、原房屋“两证”或房地产权证、商品房购房合同或房地产权证或去向证明、新建房证明等,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购)房补贴申请。

(2)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在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

(3)审核。公示无异议并经项目所在国土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的,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

(4)兑现。复垦项目经验收确认后,经审核符合建(购)房补助条件的,将建(购)房补贴从专项经费中直接拨付到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帐户。

3、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支付程序。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市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以及指标使用的进度分期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帐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该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工作经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工作经费按照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属区土地整理中心投资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土地整理中心分别按1500元/亩支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所在国土所工作经费;分别按200元/亩支付给项目所在村、社集体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复垦项目工作。

经区政府批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并组织实施的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3000元/亩、1500元/亩支付给区土地整理中心和国土所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入库备案、竣工验收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分别按200元/亩支付给项目所在村、社集体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复垦项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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