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7:16:3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土地空间规划,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以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城市面积正逐步扩大,并倾向于“郊区城市化”发展模式,而城市土地规划利用空间问题显得非常重要。由于城市建设已经拓展到郊区,对土地占用、环境建设等产生一定影响,加强对该方面课题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1、 城市土地规划利用空间对城市环境建设的影响
一方面,随着城乡郊区以及乡村人均土地越来越多,城市的郊区化发展也就是开发在城市边远地区的土地,这样会对郊区以及农村的农田、湖泊、森林、河流等产生影响,对国土资源造成破坏,产生严重的浪费现象;同时,越来越多的耕地变成住宅区、办公楼或者商业中心,不仅对环境产生影响,也挑战力环境的影响力,破坏郊区特有的环境污染自净能力,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制约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开发规模的扩大,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大量人口的集中,增加了城市的人口密度,而高层建筑将对周围建筑造成遮挡,不利于良好的光线保障作用。过去,一些住在远郊乡村的农民身份转变为新城市居民,而失地农民的大量存在,增加了城市环境的容载压力。
2、 城市土地规划利用空间与城市环境建设的关系与矛盾
2.1 征服理论和自然环境恶化的矛盾
在传统的征服理论中,以“人”作为世界发展的核心,人们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需求,对周围的环境进行设计或者利用,飞快的发展经济,不惜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长此以往,环境污染、交通堵塞问题越来越严重,自然界通过反馈机制,向人们提出抗议,人们开始关注环境问题;在现代化的城市规划与设计中,开始融入“自然理念”、“低碳理念”,但是环境污染问题仍然客观存在,并且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治理重点。
2.2 价值观和资源环境的矛盾
在传统的价值观念中,认为自然资源是取之不尽的,也没有任何价值,如空气、水或者土地等,都是大自然的免费供给。因此,人们受到这种错误观念的影响,大肆开发土地、破坏自然资源、任意占有和利用,直到如今生态恶化、资源枯竭。传统的经济发展中,强调高享受、高消费,以此带动经济投入力度,实际上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最终只能让人们陷入囹圄之地。
2.3 生态伦理与环境发展的矛盾
人们只有合理处理与土地的关系,才能奠定生态伦理理念基础。在现代工业与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人们已经将一些理想转变为现实,但是也要意识到,科学技术并不是万能的,人们必须学会尊重自然,而不能企图控制自然、摆布自然,否则必将受到来自自然界的惩罚,只有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才能促进繁荣景象。
3、 城市土地规划利用空间与城市环境建设的协调发展建议
3.1 树立科学的持续性发展观念
人类若想真正获得可持续发展,必须摒弃传统的、落后的观念,意识到可持续发展观的积极作用。树立正确的可持续发展观念,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社会发展,都应确保处于资源、环境可承受的范围内,人类自觉约束自身的污染、浪费行为,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尤其节约不可更新资源的消耗速度,加大力度挖掘全新资源;保障废弃物的排放量在环境容量范围内,实现自然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发展。
有关可持续发展观念,应注重其公平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实现代际之间的公平,也就是人们在注重消费、注重社会发展、经济进步的同时,不能提前享受后人应具备的同等消费权力和发展能力;另一方面,实现同代之间的公平,也就是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得建立在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
3.2 试析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市场已成为资源配置的重要基础,在城市土地规划利用空间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以当前实际发展形势来看,土地资源的空间配置以供给为主,在推动城市发展方面起到指导意义。当前,我国耕地面积已经大幅度减少,因此国家越来越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并将“保护每一寸耕地,提高耕地利用率”上升为基本国策层面,对城市空间布局结构的优化、城市建设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将城市的开发建设与环境资源有机融合,树立科学的生态理念,积极运用可持续发展策略。
3.3 妥善处理资源短缺和环境建设的关系
在城市土地规划利用过程中,必然面临郊区和农村的资源短缺问题,在城市房地产业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不能对环境、资源造成肆虐般的影响,否则违背了科学发展观的原则,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持续性、健康性发展。面对土地资源稀缺的实际情况,我国城市中心以集约化建设道路为主,势在必行。
总之,在城市土地规划利用空间中,必须加强对城市环境建设的重视程度,只有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尊重自然、保护环境,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才能促进人类的持续性发展,更好地实现效益目标。
参考文献:
[1]张颖,王群,王万茂.关于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问题的探讨[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2]杨战社.循环经济理念下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方略[J].西安工程科技学院学报,2007(2)
中图分类号:P208;F30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3-0315-01
土地利用规划实际上就是利用科学方法,增强土地与使用群体的关联性,从而推动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规划实施评价的服务群体就是土地规划本身,因而其发展及延伸前提需要建立在土地规划基础上,反之它也能够为土地规划提供理论指导,通过对评价结果的科学性研究,就能实现对总规划项目的优化调整,因此,土地规划的实施评价也可以看成是推进土地规划实施项目的前提条件。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空间吻合性评价,能够对规划环节的各项数据进行精准衡量,进而实现对总体规划的管理及掌控。
1 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评价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推进流程是,在土地规划过程中采取相应有效的方法,对规划项目中的重点问题进行细化考量,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土地空间的最大化利用,从而形成对全局的数据分析及质量掌控,因此也可以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是对规划流程项目中的数据进行量化分析的理论性工作。在实际评价过程中其应用主体主要是实施结果评价、效益评价及效力评价。土地规划实施结果评价就是对其推进项目中的细化内容进行分析比对,并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实现对目标完成情况的判定。
从当前形势来看,我国对土地规划的研究仍旧处于发展及进步阶段,这就使得研究主体相对较少,并且在领域内的研究重点都大多停留在了发展问题上,而土地规划研究的频率及涉及范围却相对弱化、缩小。在实际研究过程中,我国所开展的土地规划研究中对缺少对制度的研究,通常情况下,技术的研究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并且,我国行之有效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并不多,虽然研究项目不断开展及开发,但是中间环节却没有相对独立的内容限制。在研究主体中大多是方案形成前期与过程中的量化关系为核心,这就使得整体性评价相对缺失,系统评价有待完善。
2 基于空间吻合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方法
对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进行评价,通常采用的评价方法有四种,其中包括:德尔菲法法、主成分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层次分析法。在实际评价中,只运用一种评价方法是不能实现权重评定,达不到评价标准。而基于空间吻合性的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的评价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当年的评价,评价本身具有一定的空间性和过程性。在对规划执行过程中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是对土地利用空间的变化与前期目标的吻合性进行评价,而规划执行结果的吻合性评价是指对土地目前的利用情况与规划进行对比评价,是一种宏观性的考察方案。
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的空间吻合性评价是指对土地变化地类的数量和空间变化进行吻合程度考察,要求在总量和空间位置上都符合规划目标,才能属于空间吻合。该种评价标准对规划实施的速度不进行评价,只考察实施结果的总体用地状况是否满足规划方案。但是,由于评价角度不同,最终的土地总规划实施的空间吻合性的评价结果也不相同。如在规划方案中曾将一块地规划作耕地,但是实际实施时,这块地被用作园地,那么这块用地在评价时就不符合空间吻合性。但是,基于功能性考虑,两种用地模式都属于农业用地,从这个层面考虑又属于空间吻合,因此,在进行实际空间吻合评价时,需要对土地的地类图斑、功能区、区域性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分析。
在进行土地规划空间性评价时,需要采用一定的科技手段将土地的空间状况勘测出来,因此,采用的是GIS空间叠加技术。此技术可以将现实土地状况与规划中的土地状况进行叠加对比,实现对比效果,进而直观的了解土地利用总规划的空间吻合性评价。GIS空间叠加技术可以对用地规模和用地范围是实际情况反映出来,分析用地吻合度差的原因,进行整改,从而提升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吻合情况,实现土地利用总规划的空间吻合度评价。
3 基于空间吻合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应用探究
以某一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为例,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该地区属于城市发展中阶段,城市启动了很多土地施工项目,防止土地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耕地资源大量被破坏,建筑用地面积扩充过快的现象发生,对土地规划执行过程进行一定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对该地区的土地资源数据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地区的地类图斑数量为45000,包括旱地、水田、村落、道路、河水等多种用地,但土地的分部较分散,利用分散化较严重。将土地根据农用地和建筑用地进行整体的数量统计发现,农用地面积为99654.32hm2,建筑用地面积为41235.14hm2,土地总面积为187502.63hm2。耕地是r用地的主要应用方式,占农用地总面积的85.36%,而在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占总建设用地的92.36%。对当前该地区的用地状况与前一年的土地状况通过软件进行对比,比较中发现在地类出现的变化主要是农用地改变成其他用地,从斑块层面上看是将耕地转为村民居住点的面积最多,其次的是城镇建设用地,如道路的修建等。对该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执行过程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
对空间吻合度小于1的地类图斑进行分析,产生此现象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可能是由于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中进行的临时用地调整,这种情况在进行整体用地空间吻合性评价时,评价结果与规划方案中的结果是吻合的。第二个原因,可能出现了违法用地的现象,土地利用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没有符合规划方案的要求,如有发现应严肃处理,要求对已用地进行整改调理,实现土地现状与规划目标统一。对执行结果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评价发现该地区的地类图斑的空间吻合程度差距很大,耕地的空间吻合度最大,为0.95左右,而林地的空间吻合度最小,数值为0。由此可以看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初步阶段,实施效果与规划目标差距很大,特别是林地、农民居住点等,在后期的土地规划实施中应加强规划管理,逐步提高土地规划的空间吻合程度。
中图分类号:F224文献标识码: A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以城乡统筹、产城一体、节约集约、生态宜居为基本特征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但一个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完整的城市规划及其管理体系,规划是一个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引导和保障。但由于市情的不同,各个城市的规划情况和管理体系也不尽相同。
在实际中,规划红线的控制和土地出让边界的确定,各个城市有不同的规定,下面从规划红线控制和土地出让关系中实际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1、道路红线
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在规划编制尤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各个编制单位的编制深度各有不同。例如,交叉口拓宽、公交站台等与标准路段不一致的地方,因为周边地块开发程度和规划编制单位对现场的熟悉程度等因素,有的规划能标识出,有的规划全部按照标准断面设置道路(如图一、图二)。
在后续的道路设计中,经常出现交叉口拓宽、公交站台港湾式设置等局部节点突破规划控制的道路红线。结果导致规划控制管理过程中出现偏差。
2、土地出让线
土地出让线,即土地出让边线,是有别于城市规划中各类控制红线之外的一条控制线,是城市土地出让的边线,是土地使用证中的四至内容。
在土地出让,特别是土地开发过程中,各个城市对土地出让边界的确定也不尽相同。有的城市界定为道路红线,道路红线以外均为开发商的出让土地;有的界定为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之间1/2(或1/3)的位置;有的界定为建筑红线,建筑红线以外均为市政公共用地。
不同的出地出让边线,决定了土地开发和市政建设之间的关系。土地出让线离道路红线越远,市政建设空间就越大,但土地受益会有所减少;反之,土地出让离道路红线越近甚至就是以道路红线作为土地出让线,市政建设空间就越小,在后续建设过程中矛盾也就越多。甚至出现土地出让之后,因为市政建设的需要,政府从开发商手中回购土地的情况。
3、建筑红线和围墙线
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但在各地,规划管理过程中,对此定义的理解也各有不同。
有的地方从广义上理解和控制,即建筑红线是所有建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的统一控制线。以房地产开发小区为例,建筑线也就是土地开发的边线,包含配套的围墙、强电变电箱、弱点分支箱以及地上停车位等一切附属设施,均不得超越建筑红线控制(如图三)。
有的地方从狭义上理解和控制,即建筑红线就是主体建筑的山墙线。由于建筑红线的狭义规定,导致附属设施没有一个想对准确的控制,因此好多地方又多了一个控制线――围墙线。单独列出围墙控制线的地方,一般规定围墙线在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1/3或1/2的位置。有了围墙线,附属设施就好统一划定边界了,围墙以内的,属于土地开发商,围墙以外至土地出让线范围的,土地属于开发企业,但是只能做绿化,不得布设设施。因此,个人认为狭义上的建筑红线只能起到辅助控制的作用,真正起到控制作用的应是围墙线。
4、规划红线、土地出让线和围墙线之间的关系
规划红线是城市规划中的一个重要控制因素,其中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最能体现市政建设和土地开发之间的关系。建筑红线退让到位,市政用地富裕,交叉口就拓宽到位,港湾式公交站台到位,管线布设空间加大,绿化体量充足,但是土地出让面积就会减小,土地收益也随之减少。
土地出让线是出让土地的边线,也是土地权属的范围值。一但土地出让,土地权属就属于土地受让人,市政设施就不得在其土地上布设。因此,有的地方虽然规定建筑红线和围墙退让线,但是土地出让线就是道路红线。因此导致土地出让线(即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围墙线)之间的空间,市政不能用,土地受让人也不能用,只能由土地受让人做适当的绿化。
围墙线,是规划红线和土地出让线之外的一条控制线,一般出现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实际就是出让土地设计的边界,围墙以外不得设置任何附属设施,围墙线至主体建筑山墙之间可是设置附属的小区道路、停车位和调配电设施等。围墙线实质为单位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分界线。
要想做到道路红线和土地出让线之间的无缝对接,发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下问题:
(1)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因素。
城市规划人员,往往从城市路网分布、业态布局等宏观上进行规划控制,而不做具体的市政工程设计,对具体的施工设计规范理解不到位,导致市政工程设计人员在以后具体的项目设计过程中,因为交叉口拓宽、小区出入口设置等因素,往往突破规划控制的道路红线。
例如:①、公交站台的设置。在规划中,特别是新区规划中,往往由于地块尚未开发,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规划白纸”,公交站台设置的具置不好确定,在规划中预留的位置,往往在后续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现,预留的位置不是最合适的公交车站位置,甚至与地块开口有冲突;②、原先交叉口拓宽,在规划控制中预留了一个拓宽车道,但在具体的道路设计中,通过计算,需要拓宽2个车道,因此导致交叉口拓宽突破道路红线等等。
(2)土地出让线与管线布设的关系。
有的城市,土地出让线按照建筑红线控制,建筑红线以外的土地为市政用地,市政管线可以埋设在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之间的绿化带内,市政管线除过路管外,不侵入道路内。这样,道路范围内基本上没有管线检查井,行车平顺舒适。同事
有的地方,土地是按照道路红线,土地出让线即为道路红线,虽然要求围墙建在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但是围墙之外至道路红线之间的土地,权属属于土地受让人,市政管线也不得布设在其中,因此,市政管线只有布设在道路红线内,导致管线回填材料、工艺要求高,工程造价增加多。同时道路上管线检查井过多,成为道路的 “肚脐眼”,甚至影响出行安全。
(3)规划预留发展空间的问题。
人类文明在不断的进步,城市也在不断的发展,通过最近30余年的发展来看,当时的规划有局限性,没有为现在的规划预留充足的空间。同样,现在的规划,也有局限性,我们也应当为未来的规划预留一定的空间。
原先的规划,道路设置4条机动车道,感觉就是很宽,甚至有点浪费。现在主干路一般都是6车道、8车道甚至更多。同样,未来的交通是什么样子,现在不好说,但是我们要为为来的规划、发展,预留充足的空间,不让现在的大拆大建现象在未来几十年还重复上演。
另外,建筑退让多了,建筑间的空间距离就大了,就减小日照等因素的制约,可以向高度发展,这既符合“集约节约”的方向发展,也为未来预留了充分的空间。
5、个人的理解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个人提出以下几点不成熟的理解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