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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和税法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1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会计实务和税法,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会计实务和税法

篇1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实务税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分录与税务申报处理不正确。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没有很好和准确掌握,对会计实务与税务实务处理不正确,常见几种情况:会计与税务的处理都不正确;会计的处理正确,税务处理不正确;会计的处理不正确,税务处理正确;会计的处理正确,税务处理正确,但税务处理后会计分录不正确。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实务与税法衔接存在问题的原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没有准确掌握。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分四章10条,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出了详细的具体规定。2007年财政部颁布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都有相关的规定。企业财务人员对这两方面的法律的规定没有很好、准确的把握。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实务与税法衔接不正确所产生的后果

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实务与税务实务处理不正确,进而会影响两个结果:一是会计分录不正确,资产与负债也不正确,资产负债表也不正确,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情况,也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二是税务的申报不正确,从而导致企业或少或多缴纳各种的税,对国家税收造成影响。这样的结果,会使企业的财务报表不准确,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的情况;也使企业和国家蒙受不必要损失和麻烦,进而导致增加企业不必要的税务成本,增加纳税人的税务负担。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二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三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四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二)税法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而不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因此,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销售退回事项,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也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这里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附注。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次年,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涉及损益类科目核算记入以前年度损益借方或贷方,涉及所得税的应记入应交税金借方或贷方,即会计分录借(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借)应交税金。“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年应缴纳的所得税等。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衔接

篇2

关键词 谨慎性原则 金融企业 会计实务

一、前言

市场经济就是风险经济,在金融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风险和诸多不确定因素。作为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会计信息,应该能够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当下存在的风险和潜在风险。要在会计核算中充分考虑到金融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就必须运用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运用谨慎性原则保证了金融企业会计信息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也体现了市场经济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

二、谨慎性原则的运用

(一)谨慎性原则在资产转移中的运用

对于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主要关注的是被转移的金融资产是否应终止确认,以及与终止确认有关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有:①转出方企业已将其在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报酬和风险都移至转入方企业时,应终止确认该资产;企业虽没有转移亦没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报酬和风险,但其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应终止确认该资产。通过这样的账务处理方式,可以看出在新会计准则下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时的谨慎态度。

例如,2012年3月10日,A银行与B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合同,A银行将(其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共)70笔贷款打包出售给B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批贷款的总金额为6000万元,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为1000万元,双方合同规定转让价为4800万元,转让后A银行不再保留对该资产的权利和义务。2012年4月10日,A银行收到贷款的出售款项。分析:由于A银行将该批贷款转让后不再保留对其的权利和义务,则应判断该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报酬和风险已全部移至B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银行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48,000,000

贷款损失准备 10,000,000

营业外支出 2,000,000

贷:贷款 60,000,000

(二)谨慎性原则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运用

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金融会计实务中,考虑到企业有可能出现的资产损失,应对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当金融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金额时,表明该资产在未来期间内不能给企业带来一部分收益,按照谨慎性原则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才能体现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例如,2011年4月13日某金融企业对乙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共支付500000元,占乙企业有表决权股份的5%,该金融资产采用成本法计量。2011年12月31日,由于乙企业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根据当日金融资产的市场收益率进行折现后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450000元,则该金融在资产负债日应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为50000元。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0,000

(三)谨慎性原则在或有事项的运用

或有事项是企业的一种状况,可能是企业的潜在义务,也可能是潜在权利,其具有不确定性,不能为企业所控制。金融企业的经济活动存在着不确定和风险,因此在金融企业中,会计人员应采取保守、审慎的态度,采取乐观影响最小的会计核算方法,不高估营业收入和资产,也不少计费用成本和负债,减少不确定性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误导和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2]。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或有负债的确认标准为概率超过50%,而对于或有资产的确认标准为概率超过95%。关于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例如,2012年8月,某金融企业涉及一讼案,截至2012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该诉讼进行裁决。经咨询该金融企业的法律顾问,可知胜诉的概率为40%,败诉的概率为60%,若败诉需赔偿20万元,因此该金融企业应确认的负债金额(最大估计数)为20万元。取最大可能的损失数,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在或有负债的运用。

三、谨慎性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人员对谨慎性原则的滥用和误用

谨慎性原则又称为稳健性原则,是对企业中潜在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作出的反映,会计人员在运用谨慎性原则时,带有主观性,因此该原则常常被滥用。对谨慎性原则的滥用表现在:部分金融企业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以达到规避检查或预期效益的目的。在会计实务中,歪曲地理解并滥用谨慎性原则,例如低估资产和收入,高估负债和损失,增加费用和成本,计提秘密准备等,从而逃避税款[3]。同时,由于谨慎性原则在运用中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常常受到工作人员职业判断力和其业务素质的影响,有时会出现误用谨慎性原则的情况。

(二)谨慎性原则与其他的会计原则的冲突

(1)在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中,可比性原则要求按照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指标应口径一致,相互之间具有可比性。但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按照具体情况调整会计处理的口径与方法,例如,根据谨慎性原则,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因为随着市场的变化,这类资产价值会发生改变,存在一定的收益风险。(2)客观性原则的可靠性要求对于各项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为会计人员的主观性所改变,然而在会计实务工作中,谨慎性原则要求对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做确认和计量,这与客观性原则产生了矛盾。

(三)谨慎性原则与税法的冲突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得到了很好的完善,但同时,两者间出现的差异日益增多,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税法对于谨慎性原则的背离[4]。在级别上,税法高于企业会计准则,因此,当两者存在不一致时,以税法为标准,就会出现税法否定谨慎性原则的情况。例如,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金融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应当计提各项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但根据税法的规定,不能在税前抵扣这些减值准备,计提准备后还需要对纳税进行调整,这种处理方式常常使金融企业失去遵守谨慎性原则的动力。

四、运用谨慎性原则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会计人员的素质

金融企业会计人员是会计实务中贯彻与运用会计准则的主体,因此,为了避免在工作过程中滥用或误用谨慎性原则,会计人员必须提高其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判断力。金融企业应加强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对谨慎性原则的把握程度,同时,要强化金融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约束会计人员的主观臆断性,使其能够公正合理地运用谨慎性原则。

(二)确定会计原则运用的优先顺序

为了保证谨慎性原则能够有效使用,应当合理地确定各会计原则运用的优先顺序。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客观性原则处于首要的位置,应当在确保客观性原则运用的基础上贯彻谨慎性原则。当其他会计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存在矛盾时,应按照经济业务的不确定程度来确定,如果经济业务的不确定性较高,则应先考虑谨慎性原则[5],审慎地反映金融企业财务状况,如果经济活动不确定程度较低,则可以先考虑其它会计原则。

(三)正确处理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关系

在金融企业会计实务中,应本着不违背会计核算的原则下,与国家税收法规尽量保持一致。由于税法和会计核算所遵循的规范不同,常常会出现两者相矛盾的情况,对于两者不能保持一致时,应采取纳税调整方法做处理。会计工作人员应当转变其传统的会计核算观念,在会计实务中,一方面要谨慎性原则,提供完整的、真实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要严格遵循国家税法,做到依法纳税。只有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加强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收法规之间的协调,才能将谨慎性原则落到实处。

五、结束语

在金融企业会计实务中,谨慎性原则得到了充分贯彻和运用。但是,在会计核算工作中,该原则的运用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应当正视该原则的优缺点,规范其在金融企业会计实务中的运用,使其尽可能发挥有利的作用,这样才能将谨慎性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李岩.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会计监督和披露的探讨.商业经济.2010,6(13):32.

[2]周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谨慎性原则的突破性运用.西南金融.2011,12(04):49.

篇3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目前,对于视同销售业务实务界公认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二是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具体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多数学者都支持两个判断标准:一是该业务是企业与外部之间的业务还是企业内部业务;二是企业因该业务获利与否。但在两个判断标准的应用上出现了不同观点。以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为例,若把职工划分到企业外部,则应该采用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若把职工划分到企业内部,则应该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但是,从会计的经济后果论上看,采用第二种方法更科学合理。采用第二种方法,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这样的进行会计处理绕过了利润表,直接与资产负债表联系起来,可以避免企业利用视同销售业务进行盈余操纵。若企业确认销售收入,则企业可以创造视同销售业务,如将企业自产产品在两个机构之间转移,又多了一种会计操纵手段。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在任何一项具体准则中体现,但对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予以认可和支持,并对上述业务处理给予默认或只作科目上的调整。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按照税法的规定对视同销售业务进行纳税调整是必需的。具体来说,企业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应按其用途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应交营业税”科目。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按月计算,分情况处理:如果视同销售涉及的是应交营业税,或是不需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应交消费税,在进行上述会计核算时,可直接按计算出的税额乘以城建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如果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是应交增值税,或是需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应交消费税,则该笔视同销售业务转账时无法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有到月末才能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例1]企业将成本为80万元的产品(市价为100万元)捐赠给另一家企业。此业务会计上不作为销售,但在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上均将其视同销售,应征收增值税与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97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000

所得税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视同销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100-80);二是因该项捐赠不具有公益性、救济性,在计算所得税时不能扣除,但企业已计人营业外支出97万元,使得利润表中的会计利润减少97万元,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97万元。两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7万元。

[例2]甲企业接受乙公司委托销售商品1000件,协议价100元,件,增值税率17%,按售价的10%收取代销手续费。当月将该批商品售出,取得收入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月末甲企业开出代销清单,扣除手续费10000元后将代销款支付给乙公司。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0000

实际卖出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付账款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00

月末结转代销商品成本时:

借:代销商品款 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收到乙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000

贷:应付账款 17000

扣除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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