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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法律知识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47:5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关于离婚的法律知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关于离婚的法律知识

篇1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094-01

离婚案件是基层法院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基于离婚案件的事实、权利与义务状态和当事人争议问题的特征,基层法院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当前,《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内容涉及原则、组织、范围、方式、效力等,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法院调解的规定较为笼统,没有对调解程序予以系统规范。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有不同的调解机制,他们直接影响案件的调解效果。

一、我国法院离婚调解机制的现状

我国最主要的离婚调解机制就是法院调解机制。离婚案件在法院调解过程中表现出三方面的特征:

1.当事人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多纠纷产生于社会交往中,其解决也是在社会交往中完成的,因此社会结构或者社会形态,与纠纷的产生及其解决机制有着密切的关系。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和经济来源存在差异。

2.当事人对离婚调解法律知识的欠缺:对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缺乏认知,如担心调解撤诉后无法离婚或调解撤诉后在不符合法定条件时再次离婚;对调解中的经济问题计算存在错误认知,如子女抚养费、医疗费、精神损害费等。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得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存在过高期待。

3.调解的模糊状态:如对权利、义务的存在与否不清晰,或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不明确,或对如何实现权利或承担义务的方式不清楚等。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调解普遍存在模糊的状态。首先,调解对离婚纠纷的事实认定存在模糊。其次,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认知存在模糊,这既有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的原因,也有法官在调解过程中阐释不到位的原因。

二、离婚调解案件调解的必要性

离婚调解制度与审判制度相比,优点主要有三:1.有利于消除夫妻感情上的对立。调解有利于消除双方感情上的对立,这是由调解的本质特征决定的。调解的本质特征是始终尊重当事人意志,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调解过程,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2.离婚调解有利实现实质性的正义。3.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离婚调解有利于平息激烈的争论,因为它反映了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满足了自己和儿童的实际需要,从而减少了愤怒和敌意。

法官在进行了多方努力进行调解后,如果仍有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考虑调解离婚,如果能达成离婚协议,也比判决离婚的效果要好。因此,法官也要注意调解离婚的技法,尽量让应当判决离婚的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由于充分注重调解方法的运用,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社会效果良好。案件调解成功,化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纠纷的对抗性,降低上诉率和申诉率,做到案结事了。二是提高了诉讼效益。通过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符合“能调则调、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思想,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降低了诉讼成本。三是当事人诉权得到较好维护。通过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当事人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达到双赢结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三、法院调解离婚案件的技巧与方法

(一)立法原则

离婚调解即为谋求意见一致,用以实现实质性正义和个人自治。因此离婚程序应由呈现非对抗性辩论的充分性、正确法律判断的复数可能性、含混法律价值、调解协议审查的必要性、对经济社会变化的优先考虑、向前看的关系调整,更彻底地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特征。

(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义务进行调解,并于案件受理后立即进行

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查明事实虽应提倡和重视当事人举证,但主要由调解人员主持调查和收集证据。调查和收集证据应深入群众,依靠有关组织,查清离婚纠纷的全部状况,然后对问题加以分类,制订相应的调解措施。对于当事人明显的或本人承认的缺点与错误,帮助他们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所查明事实不能作为以后诉讼的依据。

(三)离婚调解人员由受过专门科学如医学、行为科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学训练的人士组成

篇2

    法律咨询:

    您好,离婚案件调解的方式有哪些?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

    唤起旧情法。唤起旧情法,就是利用夫妻双方对过去共同生活美好经历的回忆来缓和夫妻矛盾,促使夫妻相互谅解,共同向和好方向转化。

    消除隔阂法。消除隔阂法,就是利用一定数量的证据和令人信服的事实来消除一方的怀疑。消除疑心是调解和好工作的关键一环。

    打破幻想法。打破幻想法,就是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的离婚企图,打破再婚的幻想。要打破其幻想,审判人员除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外,必要时可以与过错方所属单位联系,采取一定的措施。

    儿女情长法。儿女情长法,实际上是唤起当事人的家庭观念、儿女之情,促使双方当事人留恋和维系夫妻感情,使夫妻关系向好的方向发展,最终达成和好协议。审判人员讲解离婚会给家庭亲属带来的痛苦,特别是给自己所疼爱、喜欢的子女所带来的痛苦是非常巨大的。这时,有些当事人会特别伤感、悔恨,重新慎重考虑离婚问题。

    批评教育法。批评教育法,是对诉讼当事人的缺点给予恰如其分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悔过,最终达到双方谅解的方法。审判人员的批评教育,一方面促使过错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的危害性,从而改正错误;另一方面让无过错方的委屈与痛苦得以倾诉,保持无过错方心里平衡,从而促使夫妻和好。

    “冷处理”法。“冷处理”法就是在一定时间内不急于处理的办法,使当事人正在冲动的情绪降温,从而能冷静地慎重地考虑离婚问题。“冷处理”的过程实际上是使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的过程。通过冷静思考,多数当事人会发现自己的不足和对方的优点,为夫妻和好提供良好的前提。

    除此之外,法制宣传教育,邀请有关领导、亲朋好友做工作,也是调解和好工作不可忽视的方面。当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案件应另当别论。(

篇3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也对人们的婚姻观念、婚姻稳固提出新的挑战。据有关方面统计,因物质诱惑、道德滑波、感情异变等诸多因素,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到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基于以上原因,深入研究离婚高发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探讨解决问题的有效法律措施与方法,以家庭稳定维护社会稳定,以单体和谐促进整体和谐。

    一、诱发离婚的诸多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婚姻自由”,同时在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至四十二条也规定了“离婚自由”。就离婚来说,有些是合理,合法的,但有些从情理上看是不便提倡的。对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提出了一个艰巨的问题。从诱发离婚的案例研究,其因索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夫妻双方因矛盾纠纷导致感情破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多元化社会结构的形成,传统的家庭结构逐渐发生变化,离婚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生活压力、工作压力的原因,使家庭变成发泄郁闷的战场。夫妻双方虽然生活在一起,但因家庭琐事长期吵闹、冷战、敌视对方、矛盾纠纷升级、感情破裂后导致离婚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婚前婚后财产的隐匿,婚外情的存在,以及隐形的家庭暴力,和一些不良嗜好引起的纠纷。

    (二)普遍偏低的文化水平

    虽然教育体制逐年改革,但是在有些地区的整体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是落后的,加之对知识的渴求度及认识度上的不到位,即构成了文化低层次人群。这些低层次文化人群组成家庭后,感情是比较脆弱的,夫妻双方互谅互让难度大,感情交流粗放,心里沟通简单,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有缺失,在认识事物本质上有缺陷,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道德意识,最终结果就是离婚。

    (三)因拐骗、拐卖妇女儿童引发离婚

    因偏远山区、贫困地区的本土原因,拐骗、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频繁发生。拐骗拐卖妇女儿童成为离婚案件的一个首要因素。对于拐骗而形成婚姻来说本身就是违法的。拐骗、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已形成了地下网络,因家庭成员一时对孩子看管不到位使其被拐卖,被拐被骗后夫妻双方互相埋怨引发离婚。还有多数家庭因孩子丢失所寻无果而夫妻感情破裂。可见,拐骗,拐卖妇女儿童的恶劣行径的法律后果及社会影响的严重性。

    (四)家庭责任意识淡薄

    由于近年来的思想意识的开放,年轻一代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相当淡薄,因闪婚、骗婚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屡屡发生,爱情已不再是结婚的重要组成元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重重,夫妻间缺乏信任,自私自利,是导致年轻一代离婚的主要因素。因为感情破裂而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尤为突出,更甚者会引发命案。因为对婚姻的极度不负责任,践踏了法律的尊严的同时,也引发了法律界对现行经济条件下婚姻问题的思考。

    二、离婚引发的社会问题

    从以上现象可以分析得出,导致离婚因素是多方面的,行为隐蔽,问题严重,后果难以预料。~是它有害家庭,给夫妻双方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二是有害于双方老人健康。三是有害于双方子女教育。四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带来诸多方面的不稳定。

    父母离婚后,给子女留下了阴影,失去了家庭的温暖,父母缺乏责任感,视孩子为累赘,不尽抚养教育之责。由于子女长期得不到家庭温暖与关爱,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念模糊.情感受到压抑,容易产生自卑、冷漠、绝望、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而从因果上去分析父母离婚可能直接导致子女违法犯罪,成为破坏社会和谐的不良因素。特别是子女没有了父母的关爱,长期缺乏情感教育,其结果形成了未成年子女的情感缺失,情感受到了压抑,自卑积累后思想感情发生一定变化,会有一个从良好到一般再到颓废的演变过程,后果是违法犯罪,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有过错一方在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该自我醒悟,自我感悟,自我进行教育。既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又崇尚社会主义美德,应该从诱发离婚的诸多原因人手,从导致离婚的后果上加以分析推理,从维护家庭、社会稳定的要求出发,在法律上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确保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从法律的要求思考对策问题

    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纠纷,正确处理家庭婚姻关系,应该采取各项综合性法律措施。

  (一)建议国家制定婚前《婚姻法》教育条例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由专家圃组成调研组进行调研论证,制定可行性《婚姻法》教育施行办法,由司法职能部门实施。地方成立《婚姻法》教育常设管理机构。贯彻好全国统一的教育规划,有专职的法律工作者任职。配备好必要的学习设施场所,这是减少离婚率,确保家庭婚姻稳定,减少家庭矛盾纠纷的一项软环境措施.等同于法律的强制性。增强全民的法律知识和道德意识,使《婚姻法》普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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