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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新篇章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4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社会治理新篇章,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社会治理新篇章

篇1

在这阳光明媚、万物竞相的美好季节里,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隆重举行s103线郑州市林庄超限超载检测站授牌仪式。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s103线郑州市林庄超限超载检测站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关心支持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并专程前来参加授牌仪式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近年来,我市交通公路事业在各级政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交通公路人励精图治、奋力拼搏的下,实现了超常规发展,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村道路四通八达,纵横交错,为乃至郑州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超限超载现象的存在,致使我市公路病害急剧增加,公路寿命大大缩短。尤其,s103线是许昌禹州运输沙石、建材等车辆通往郑州的主要渠道,近两年车流量日益增多,车辆超限超载日益严重,公路基础设施遭到了严重损坏,同时,还诱发大量交通安全事故。因此,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已刻不容缓。

而林庄超限站正好设立在s103线48km+400m的关键位置,此处可从源头上控制来自禹州的各种超限超载车辆。因此,s103线郑州市林庄超限超载检测站的成立是我们的一件喜事,一件幸事。它的成立,揭开了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新篇章。希望林庄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今天的授牌仪式为新的起点,再接再厉,切实担负起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重任,忠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大胆治理,敢于碰硬,严格执法,真正树立起超限检测站的权威;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作风硬、守纪律、能管理、会服务的新型交通执法队伍。

篇2

涡南镇党政负责同志狠抓规划实施,对各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考评内容、办法和指标,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部门重点抓,真正做到了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工作要求明确、完成时限明确,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业务部门跟踪服务到位指导

涡南镇党委书记崔伟、镇长许峰深入一线指导农业生产,靠前指挥,广泛发动、组织群众,抢时间、争进度迅速推进生产进程。农业综合服务站全体农技人员在高级农艺师、站长王凤保同志的带领下,深入农村,具体指导,普及农业实用技术,有机地将保护性耕作技术、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小麦、玉米等机械化生产技术全面推广,农业机械化组织程度不断提高,积极发展订单农业,探索“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生产之路,将推广配方施肥、土地深耕深松、统一整地、统一播种、统一植保、秸秆还田等技术整合使用,科学调整种植结构,促进农业生产再上新台阶。

合理布局,科学调整种植结构

在保持粮食稳定生产的前提下,实行区域化、规模化、专业化种植,既抓粮经结构,又注重抓粮食内部结构的调整,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粮食作物。2011年全镇种植粮食面积约9万亩,玉米面积种植了近4万余亩,承担了国家农业部的“万亩大豆高产创建”“万亩小麦高产示范片”等项目,形成了粮食高产的基本框架,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篇3

在《莱茵报》以前,马克思充满了对普鲁士国家的幻想,其政论文章体现的是黑格尔的国家观念。然而,经过莱茵省议会关于出版自由的辩论之后,残酷的现实促使马克思从观念的云端沉降到现实。在对议会等级代表制的考察中,马克思已经触及了社会结构这个重大问题,同时也产生了关于物质利益问题的“苦恼的疑问”。马克思的“苦恼的疑问”不仅基于物质利益问题,还基于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怀疑。正是带着这种“苦恼的疑问”,马克思重新研读了他以前并不太熟悉的政治经济学,直到接受这一事实——现实的物质生活关系是决定国家和法的根本力量,当物质利益与法发生冲突时,是物质利益对国家和法起着主导作用。一切旧哲学,将法律理解为抽象的自由、正义和理性等观念,都是形而上学的唯心主义哲学。至此,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第一次清晰地呈现出来,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而不是相反。但市民社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由于当时马克思经济学知识的不足,还不可能深入探讨。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是法学的红线,对此,马克思本人在回忆往事时予以充分肯定。马克思在1859年写道:“为了解决我的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性分析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马克思正是从这里开始对庞大的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的。

“人的存在决定法律的存在”

与重视经济对法的决定作用一样,马克思也十分重视人对法的重要作用。马克思在《批判》中认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并进一步指出人的本质是决定国家和法的决定性力量,形成了“人的本质决定国家和法”的法权唯物主义命题,这个命题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内在命题。法学从市民社会中“现实的人”的“现实活动”入手,将抽象的自然人的活动,转化为现实人的交往和实践活动,因此,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本观成为马克思全部法学的入口处。此外,马克思还第一次明确表述了“法律必须以人为基础”的人本法律观。人是法律之源,离开了人,法律就不复存在,不是法律的存在决定人的存在,而是人的存在决定法律的存在,法律的产生以现实的人为基础。

批判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法学观的第一枚炸弹

《批判》开启了运用法权唯物主义研究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新篇章,实现了与旧有哲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彻底决裂,是马克思向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法学观投出的第一枚重磅炸弹。

首先,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政治意识和法意识,指出要用实践哲学改造黑格尔法哲学,用主体的实践性克服思辨哲学的抽象性和非现实性,用人的现代性革命去除德国思辨哲学的宗教色彩。

其次,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德国,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十分流行。该学派主张“法律深深地根植于一个民族的历史精神之中”,认为习惯法是最好的法律,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精神。早在1842年的《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中,马克思就檄文讨伐之,并坚定捍卫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传统。

再次,青年马克思基于批判理性,明确否定以抽象理性为基础的社会契约的虚构性和国家这种绝对精神的虚幻性。

最后,马克思批判了三权分立、罪刑法定等西方法治理念,指出西方法治理念遵循旧哲学的逻辑和方法,离不开德国哲学的唯心主义影子。就方法论而言,这些理论并没有超越黑格尔的法哲学命题。法学的确立则超越了唯心主义的法哲学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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