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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搬迁法律法规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6 09:53:3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农村搬迁法律法规,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农村搬迁法律法规

篇1

谌青山: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不能只是一句口号

“历年来,国家对安全生产方针的提法一直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八个字。早些时候我们突然发现在八个字的后面加上了‘综合治理’四个字。这不是文人的文字游戏,而是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发展和完善。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尽管‘安全发展’的口号经常叫,可目前全民的安全意识,总体上还是比较淡薄。一些领导干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一些企业负责人,没有安全发展的意识,一味追求企业效益,心存侥幸、冒险生产。”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谌青山在发言中十分尖锐地指出了我省安全生产“观念缺失”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省政府作出了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了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文件。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各类事故总量仍在高位盘旋。

去年,我省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仍居全国第3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90起,死亡391人。今年上半年,全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22536起,死亡3649人。其中重大事故60起,死亡231人,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50%和40%。

“一个个带血的数据,已经十分明确地告诉我们防患于未然的道理。可现实中,这些老生常谈的警示为什么常常会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诱惑下失去效力?”谌青山委员严肃地指出了这个问题。

在这次执法检查中,检查组发现,在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中,一些“三合一”(即车间、仓库、宿舍为一体)企业,往往是事故的罪魁祸首。我省个私经济发达,但是,大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生产工艺落后,生产设备陈旧,生产、仓储、居住“三合一”情况较为普遍,安全隐患十分突出。

“都说安全隐患是可怕的,但更可怕的是人们防患意识的淡化。发生一系列的安全事故,政府的相关检查、验收部门该承担起怎样的具体责任呢?对这些‘三合一’的厂家,政府又是怎样把住入门的关的呢?”许多委员在审议中提出了这个尖锐的问题。

谌青山在发言中分析,为了发展经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没有摆正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的关系,在招商引资、兴办工业时,忽视安全,首先考虑的是产值和利税,在企业准入中把关不严。一些地方对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还停留在文件、会议和口头上。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中,重签订、重形式,落实还不到位。一些企业主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忽略了安全生产的投入。没有充分认识到安全投入成本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甚至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在严重超能力、超强度、超负荷的情况下还冒险组织生产。

对此,谌青山委员在发言中大声疾呼:“历史的悲剧不能重复了!我省经济发展到目前水平,决不能再以安全与环保为代价,来换取GDP的增长。在提倡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今天,让每一个生命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每个企业的负责人责无旁贷的工作。”

钱信浩:危化企业要防止“二次搬迁”

“定时炸弹”,这是人们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危险化学品工矿企业的一个很形象的比喻。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一些中小企业发展很快。从这次执法检查中了解到,我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8183家,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有2890家。这些企业大部分分布在全省各地,点多、面广、线长,监管难度很大。

“这些存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就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以及中毒、污染等灾害。从这次检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危化企业安全隐患十分严重,而且还没有引起当地政府和企业负责人足够的重视和关注!”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钱信浩在发言时,严肃地指出了这个问题。

钱信浩委员在发言中分析了导致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存在的四大原因。

第一类,是政府规划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政府在城市规划中,没有考虑到城市的发展和扩大。致使原来在郊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在成为“城中厂”,企业被居民区包围,对城市居民带来安全隐患。其次是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企业不断扩大,规划不配套,使原来的农村被企业包围,成为“厂中村”。

第二类,是工业布局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一些危化企业不合理地布局在江湖或城市引用水源的上游,对群众生活安全构成威胁。目前,我省的水系都已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第三类,是企业管理中存在隐患。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在仓库、车间无序堆放,消防通道不畅。

第四类,是危化企业职工安全意识淡薄。有数据统计,在发生的安全事故中,有70%是外来民工。一些危化企业,缺乏对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导致违章操作引发事故。

一起起触目惊心的事故,已拉响了警报,我省的危化企业安全隐患严重、形势严峻,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可是,检查组在检查中了解到,尽管这些危化生产企业,厂区周边的安全距离已严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安全隐患随处可见,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既无法搬迁又不能停产。

“当我们今天为这些生产企业的搬迁、停产问题而痛苦抉择的时候,我们是否想过在不久之前又是如何因为‘搞活经济’,在政绩冲动的驱使下,默许甚至促成一些‘三危’企业和违反规划的格局出现?”许多委员在审议中提出了质疑。

钱信浩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对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城中厂”、“厂中村”和影响人民群众环境安全的沿江、沿湖的化工企业作重新规划调整。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政策,使全省67家被列入搬迁的危化企业能按时进行整体搬迁或关闭。政府应当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在土地指标、经费补偿、人员安置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支持。在搬迁时间,尤其要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同时,各级政府要认真吸取教训,在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决不能再重蹈覆辙。决不能因政府的失管让包围厂房的住宅小区再建起来,防止“二次搬迁”。

钱信浩提出,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对危化企业的监管存在的职责不清、无人负责、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相关部门要负起监管责任主体的重任,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进一步完善制度。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教育培训,让他们真正树立起安全生产投入到位的意识,树立安全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强化危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省政府有关部门应编制危化工业发展规划和出台产业导向政策,提高危化企业进入门槛,改变我省危化工业低、小、散的现状,全面提高我省危化工业安全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

郑造桓:遏制交通事故的高发势态

这次执法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是检查的重点之一。 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汽车拥有量的不断增多,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在逐年上升,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威胁人类安全的头号杀手。据有关资料统计,道路交通事故,占了安全事故的80%以上。

“我国是世界上道路交通事故最多的国家之一。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的机动车拥有量仅占世界的3%,可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15%。”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郑造桓在发言中,忧心忡忡。

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2005年,全省共发生各类事故53928起,死亡8247人,其中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死亡总数的83.40%。全省每万辆机动车死亡人数达10人,全省每天因各种安全事故死亡22人,有近20人死于交通事故。今年1至6月,我省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8188起,死亡3117人,受伤21324人。

一起起令人悲痛的交通惨剧的发生,看上去似乎是种种偶然因素的巧合,可实际上都有其必然性。郑造桓委员根据执法检查中掌握的情况分析认为,造成交通事故高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一是经济发达,管理疏漏,事故上升。据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情况表明,全省18个交通安全事故重点县市,都是经济比较发达,人口稠密,车流量大,交通情况复杂的县市。二是我省特殊的七山一水复杂的地理环境。据排查,全省共有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6244处,计1.8万公里,但这些公路许多缺少必要的防护设施。还有一些是企业主和居民,擅自在公路上开道口,造成了许多“黑点”路段。三是由于农村的“康庄工程”存在着道路安全设施严重滞后,安全管理“空白”,再加上农民安全意识淡薄,导致农村道路的交通事故屡屡发生。四是外来务工人员交通意识不强。在城市出租汽车、货车、工程车辆驾驶员中有80%以上是外地人员驾驶,为了多拉快跑,他们把公路当成“脱贫致富的赛道”,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正在不断增加。五是城市居民买车、学车成风,可一些新手技术不高却胆子大。

如何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状,达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目的?郑造桓委员指出,要提高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的认识,切实将道路安全管理列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加强交通法制的宣传教育,将宣传教育重点向农村基层转移。郑造桓建议,应该在电视黄金时段中,每天都安排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节目,使交通安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交通管理部门要针对浙江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管好路口,监控好速度,整治好临水、临崖、高落差和“黑点”路段。要高度重视农村“康庄工程”安全问题。对已建成的通乡、通村公路,要抓紧搞好安全设施配套建设,加强道路维护和安全管理。要把人性化管理与依法管理结合起来,把轻微违纪的思想教育与重大事故的严格执法结合起来,在交通管理水平方面也应该走在全国前列,总结出浙江的经验。

徐培金:坚决清除安全监管中的“空点”和“盲点”

“安全监管”这4个字,是此次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提到的频率最高的词汇。检查组了解到,尽管从今年年初开始,我省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抓安全生产力度与往年相比都有所加强,然而,轰轰烈烈的“安全监管”是否真的起到明显的作用呢?打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网页,在全省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全省今年1至5月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有52起、死亡204人,与去年相比还增加16起、53人。

人们都清楚地看到,当一次次重大事故发生过后,各地都会大张旗鼓全面整改。可现实中我们却还是经常看到,为数不少的危险的厂房仍在眼前伫立,该关闭的小化工还在偷偷生产,该炸毁的小矿山还在明目张胆地开采,一些该整顿、该搬迁的危化企业还在原地轰轰地运转,一些该关闭‘三合一’的企业还屡见不鲜……

“安全监管中的‘失控’和管理中的‘盲点’已成为一些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安全事故频发的新的增长点。但现状是,我省的安全监管部门设置不完善,队伍配备力量严重不足、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严重缺乏。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虽然到处张贴责任制,但是很少监督。责任制只是一签了之,贴在墙上,挂在空中,不出大事不追究。还有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还有一些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监管失控。”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徐培金在发言中列举了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徐培金委员认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负责。政府是监管主体,责任是严格执行企业准入制度,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辅以必要的检查整治,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职责。

篇2

煤炭开采一方面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能源保证,同时,煤炭开采过程中,对土地房屋的损坏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形成的煤矿企业与周边村民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解决难度非常之大。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际,对煤矿企业土地损害补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能对煤矿生产土地损害补偿提供一些参考。

一、煤矿生产塌陷补偿的难度及压力

(一)企业的压力

安全、生产、效益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的三个基本目标,这三个基本目标都与采煤塌陷补偿紧密相关。第一,保持矿区秩序的稳定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一个前提;第二,压煤村庄不搬迁,煤矿企业的生产不能进行,出不了煤,对企业来讲是致命的;第三,补偿标准过高,会给煤炭企业带来巨大的成本压力,如果因为补偿过高而使企业出现经营亏损,那是任何一个企业也不会接受的。

(二)农民的要求

煤矿企业开采确实已经影响到农民承包地及房屋的安全,他们必须搬迁,否者不仅是影响煤矿企业的开采,他们的土地房屋安全也不能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在经济上要求补偿,实践中他们经常在法律规定的补偿项目和标准之外,漫天要价,提出非常苛刻的补偿条件。

二、煤矿生产塌陷补偿相关法律的缺失

(一)补偿标准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很不科学。这种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二是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失真。三是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无法解决土地增值分配的不合理问题。

(二)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

收益主体不明确主要是源于我国在立法上对农村土地权属界定不清。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相关立法却没有明确指出,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当面临补偿金的时候,各方主体都争抢土地补偿金,补偿金落实到真正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

(三)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只有金钱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两种方式。由于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企业难以胜任妥善安置劳动力的重任,因此许多地方均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单纯的金钱补偿无法使失地农民真正安置就业。

(四)补偿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

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另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护不能实现,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

三、煤矿生产塌陷补偿的法律对策

(一)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各方权利

1、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

增强法律意识,最重要的是要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第一,要知法懂法。对国家关于土地管理、农村承包地管理、煤炭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要知道、明白;第二,要善于法律思维。在处理土地塌补问题上首先要主动地运用法律思维去分析研究,要把法律手段作为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式;第三,要注重法律形式。在涉及与政府、村庄或农民之间的补偿问题上,该有的法律形式必须要有,而且要细致完善,一切事情以书面证据为准,切忌不能搞“君子协定”;第四,要主动法律维权。如果一旦出现企业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够无原则地退让妥协。

2、公平、公正维护农民利益

一是要换位思考、感同身受。农民土地被征,煤矿企业给予经济补偿,不简单的是一个经济问题。我们在征地搬迁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理解和体谅他们的思想感情,带着感情去工作,争取在感情上得到农民的理解和赞同。

二是要依法依规、合理补偿。目前我国对土地的补偿标准较低,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法定的标准又必须成为补偿的依据。所以说,在补偿问题上,依法是第一位的。另一方面,煤矿企业在补偿时,要充分考虑经济环境的变化,在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使补偿体现公平合理。

三是政府要强化对补偿的监督。要从制度机制创新入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煤矿企业按照程序及时足额将补偿款发放到农民手中,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二)建立约束机制,实现双方共赢

1、企业要科学组织生产,减少损害

第一,要科学规划,关键是对煤矿企业的开采活动实施动态规划;第二,要规范开采,就是要严格按照开采区域、安全规程实施开采,严禁越界、越层开采;第三,要提高开采技术和加强土地复垦。要加大减沉开采技术的攻关力度,加大土地复垦技术的研究和土地复垦的资金投入。

2、补偿要求要合法合规、合理

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讲,一方面要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补偿问题,对土地补偿不要期望值过高。要通过和平协商的形式主张权利,切忌单方采取过激行为。另一方面,要转变观念,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要充分利用政府和企业提供的各种条件,及时有效自我解决搬迁或失地后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三)强化立法,使煤矿生产塌陷补偿有法可依

1、要加强立法

目前,我国有关塌陷土地补偿的法律规定都散见于土地法、物权法、煤炭法等法律当中,大部分操作层面的规定都在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之中。我们可以尝试通过单行立法的方式将煤矿企业的塌陷补偿进行专门规范,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2、要及时修订法律。

及时修订法律主要是对现行的土地补偿机制、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进行及时调整,要体现市场经济的特点,最终实现提高补偿费用的目的,确保农民利益不受到侵害。

篇3

(一)企业的压力

安全、生产、效益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的三个基本目标,这三个基本目标都与采煤塌陷补偿紧密相关。第一,保持矿区秩序的稳定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一个前提;第二,压煤村庄不搬迁,煤矿企业的生产不能进行,出不了煤,对企业来讲是致命的;第三,补偿标准过高,会给煤炭企业带来巨大的成本压力,如果因为补偿过高而使企业出现经营亏损,那是任何一个企业也不会接受的。

(二)农民的要求

煤矿企业开采确实已经影响到农民承包地及房屋的安全,他们必须搬迁,否者不仅是影响煤矿企业的开采,他们的土地房屋安全也不能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在经济上要求补偿,实践中他们经常在法律规定的补偿项目和标准之外,漫天要价,提出非常苛刻的补偿条件。

二、煤矿生产塌陷补偿相关法律的缺失

(一)补偿标准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很不科学。这种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二是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失真。三是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无法解决土地增值分配的不合理问题。

(二)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

收益主体不明确主要是源于我国在立法上对农村土地权属界定不清。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相关立法却没有明确指出,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当面临补偿金的时候,各方主体都争抢土地补偿金,补偿金落实到真正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

(三)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只有金钱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两种方式。由于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企业难以胜任妥善安置劳动力的重任,因此许多地方均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单纯的金钱补偿无法使失地农民真正安置就业。

(四)补偿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

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另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护不能实现,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

三、煤矿生产塌陷补偿的法律对策

(一)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各方权利

1、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

增强法律意识,最重要的是要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第一,要知法懂法。对国家关于土地管理、农村承包地管理、煤炭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要知道、明白;第二,要善于法律思维。在处理土地塌补问题上首先要主动地运用法律思维去分析研究,要把法律手段作为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式;第三,要注重法律形式。在涉及与政府、村庄或农民之间的补偿问题上,该有的法律形式必须要有,而且要细致完善,一切事情以书面证据为准,切忌不能搞“君子协定”;第四,要主动法律维权。如果一旦出现企业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够无原则地退让妥协。

2、公平、公正维护农民利益

一是要换位思考、感同身受。农民土地被征,煤矿企业给予经济补偿,不简单的是一个经济问题。我们在征地搬迁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理解和体谅他们的思想感情,带着感情去工作,争取在感情上得到农民的理解和赞同。

二是要依法依规、合理补偿。目前我国对土地的补偿标准较低,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法定的标准又必须成为补偿的依据。所以说,在补偿问题上,依法是第一位的。另一方面,煤矿企业在补偿时,要充分考虑经济环境的变化,在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使补偿体现公平合理。

三是政府要强化对补偿的监督。要从制度机制创新入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煤矿企业按照程序及时足额将补偿款发放到农民手中,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二)建立约束机制,实现双方共赢

1、企业要科学组织生产,减少损害

第一,要科学规划,关键是对煤矿企业的开采活动实施动态规划;第二,要规范开采,就是要严格按照开采区域、安全规程实施开采,严禁越界、越层开采;第三,要提高开采技术和加强土地复垦。要加大减沉开采技术的攻关力度,加大土地复垦技术的研究和土地复垦的资金投入。

2、补偿要求要合法合规、合理

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讲,一方面要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补偿问题,对土地补偿不要期望值过高。要通过和平协商的形式主张权利,切忌单方采取过激行为。另一方面,要转变观念,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要充分利用政府和企业提供的各种条件,及时有效自我解决搬迁或失地后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三)强化立法,使煤矿生产塌陷补偿有法可依

1、要加强立法

目前,我国有关塌陷土地补偿的法律规定都散见于土地法、物权法、煤炭法等法律当中,大部分操作层面的规定都在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之中。我们可以尝试通过单行立法的方式将煤矿企业的塌陷补偿进行专门规范,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2、要及时修订法律。

及时修订法律主要是对现行的土地补偿机制、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进行及时调整,要体现市场经济的特点,最终实现提高补偿费用的目的,确保农民利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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