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03 10:14:4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互联网金融分析报告,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我国互联网金融已出现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众筹、供应链金融、金融网销等模式并存,并且发展迅猛。根据《中国第三方支付产业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自从2009年以来,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年均增速保持在50%以上,而且2013年成功突破17万亿,同比增长38.71%,2015年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到31.2万亿,同比增长33.91%。以上数据显示出互联网金融各种发展模式在我国保持较快发展,交易总量节节攀升。随着,互联网的深入普及和传统金融的转型以及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我相信互联网金融将创造出更大的经济福利,市场前景非常可观。
(二)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日益激烈
根据2015年第三方支付市场核心数据显示,除支付宝在2015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中占据接近半壁江山外,财付通也占据较大份额,另外还有银商、快钱、汇付天下、易宝支付、京东支付、易付宝、环迅支付、宝付等支付工具竞相啄食。另外,根据《2015年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网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2595家,较2014年增长了1020家,并且其绝对增量超过2014年再创历史新高。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借贷的畸形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大数据处理技术而形成的一种新型金融业务活动,即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对宏观经济、各个行业、各企业以及各交易者进行信息搜集和数据处理,发现出内在的经济规律,然后根据双方交易者的资信状况和供需特性自动进行撮合交易,故互联网金融平台扮演着信息中介、交易撮合的角色。而我国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却不是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从事资金的融通,而仅作为沟通资金交易双方的桥梁,对双方资信状况并没有进行合理的调查,甚至许多网贷平台从事担保、垫付等中间业务,变相地为资金供给方“兜底”,信贷风险由资金供给方转嫁到网络借贷企业。
(二)传统金融仍占主导,网贷利率居高不下
《2015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显示出,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达9823.04亿元,相比2014年增长了288.57%。并且,截至2015年年底,网贷行业总体贷款余额达到了4394.61亿元,相较于2014年增长了324%。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网络借贷总体规模又创新高,并以较快速度增长。但年报还显示2015年网贷综合收益率为13.29%,虽相比于2014年下降457个基点,但仍居高不下,说明互联网金融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征信体系薄弱,债务违约严重
据统计,2015年全国问题网络借贷平台就达到896家,是2014年的3.26倍。其中,跑路、停业类型的问题平台数量分别增长了55%和15%,而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由于债务的逾期和违约。债务违约直接制约着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因此,建立起覆盖全范围的征信体系已迫在眉睫。
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
以传统金融模式发展起来的互联网金融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信贷风险。为此,必须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必须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将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和大数据技术运用到实际的网络借贷中,并以它为根基。一方面,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是在对交易双方资信情况全面了解的情况而进行的自动撮合,这将会把信贷风险降到最小化;另一方面,利用互联网技术可以快速而全面搜集关于宏观经济和各个行业以及相关企业的信息,发现实体经济资金供需缺口,可以有效地引导资金的流动,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益,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和相应的制约机制
一方面成熟的征信体系有助于及时、准确和全面地搜集到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有效地降低信息成本,信息的有效性有助于金融资产的合理定价和资金的配置,有助于;另一方面,成熟的信用体系有助于金融的发展,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政策的实施和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只有建立完善的、覆盖全范围的征信体系和相应的制约机制,金融市场信息才能更加真实有效、资金、各种金融资产价格和金融资产配置才更加合理、金融市场运行效率才能更加有效、债务违约事件才会更加稀少。
(三)鼓励和引导多方力量积极参加互联网金融
虽然据2015年网贷行业年报显示已经有众多企业参与互联网金融,网贷资金总量也呈正数快速增长,但仍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的发展。一方面,我国仍以传统金融占主导,逐年增加的网贷资金总量仍无法满足网贷资金需求者的需求,网贷利率较高;另一方面,基于大数据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运行体系尚没有真正意义的形成。所以,一方面要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银行和券商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这因为我国大部分社会资金都存储于银行,信贷资金充足。另一方面,深化与互联网行业的合作,鼓励有实力的互联网企业积极进军互联网金融行业,为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技术和网络安全奠定深厚的技术基础。
(四)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虽然近些年相继出台了多部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并设立了互联网金融协会,告别了过去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缺位现象,规范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但目前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仍不完善。应建立完善的准入、审批、托管、投放制度,完善第三方托管体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内部控制,建立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筛选体系,对于有实力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允许其上市,适时允许有实力的网贷公司吸收适量公众存款等,从而既促进和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又维护众多投资者的利益。
正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经济需要个方面的创新来增添新动力,激发新活力,基于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创新可以灵活调节社会资金,科学配置资源,从而起到支撑和引领作用,是经济改革的领头羊。所以,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谢平.周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2).
[2]吴晓求.中国金融的深度变革与互联网金融[J].财贸经济,2014(1).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15日
互联网金融是以Web2.0为技术基础的新金融媒介,即互联网渗透到支付(第三方支付)、贷款(P2P)、存款(货币基金)、直接融资(众筹)、投资理财、保险等各个传统金融领域,从而产生的一系列新的金融现象。互联网金融体现了新技术条件下金融系统社会化分工的新趋势,体现出长尾效应,打造普惠金融新业态;实现金融与社交两大领域的融合,加强了金融服务的人性化、个性化。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发展对传统金融行业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更多的是对传统金融的“改造升级”,两者更多的是合作共赢关系。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综述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或其他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在线提供金融服务并实现支付清算、投资融资、存款贷款、征信和风险管理等金融功能的金融活动;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则指除传统金融移至互联网平台以实现在线服务外的互联网金融部分,他们与传统金融存在一定差异,一般也不是由传统金融机构提供,往往是金融业务链上的某个节点,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出的新的实现方式。有些学者将传统金融移至互联网平台提供在线服务称之为“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自商品交易的需求,互联网上商品交换的发展推动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广义互联网金融发展经历三个时期:
第一阶段为上世纪90年代前中期,主要特点是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建立单项内容网站并提供基础服务,例如证券机构的网上交易,同时出现纯粹以互联网为服务渠道的金融服务机构,如美国的嘉信理财、日本的乐天证券。
第二阶段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独立网络支付的出现为标志,以美国Paypal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以服务互联网商业活动为主要业务模式。他的出现意味着互联网商业模式可以形成闭环,为商业的互联网化提供了基础。我国互联网支付(第三方支付)以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起步入规范发展轨道。
第三个阶段是2000年以后,以Web2.0为基础的P2P借贷和投资众筹等新的融资模式出现为标志,体现一种新的融资样式。这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在金融领域产生的结果,也使得互联网金融真正成为有别于传统金融的新生业态的肇始。我国互联网金融在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的2013年迅猛发展,余额宝一经推出引发狂热追捧和社会热议,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速,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获批开业,银行、证券和基金公司以互联网为依托重组改造业务模式、加速建设线上创新型平台。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问题也被纳入政府部门,尤其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视野。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互联网技术几乎同步发展,且多点突破,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也呈现出异彩纷呈的局面。我们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性质分为基础服务、融资、金融产品交易和衍生服务三大块,其中基础服务包括支付、清算和账户管理,融资包括电商融资、P2P借贷和众筹投资,金融产品交易与衍生服务则包括互联网交易平台、财富管理门户、金融产品超市和各类垂直类网站,以及刚刚起步的网上征信业务。
二、我国证券行业发展及与互联网金融的结合
我国证券行业在传统金融领域出现较晚,上世纪80年代以银行证券部、信托投资公司的形式出现雏形,近五年,行业创新不断加速,以2012年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为标志,行业进入创新发展的新阶段。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证券业的定位和功能也从“交易中介”转向现代资产管理。这也是欧美发达资本市场国家已经完成的行业转型之路。
由于证券行业产生时间恰逢计算机技术大发展阶段,远较欧美发达国家早进入电子化(无纸化)时期,并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实现网上交易,在金融互联网方面走在金融体系的前列。近两年互联网与证券业的结合也已积极展开,网上开户业务得到监管部门认可并有多家证券公司全面实施;方正证券、长江证券、齐鲁证券等进驻“淘宝网”,开卖理财咨询产品,提供业务咨询,迈出了证券产品(咨询和资讯产品、资产管理产品等)与互联网的合作步伐;光大证券、银河证券等客户保证金已可实现消费支付功能;国金证券与腾讯合作,推出“佣金宝”,不仅实行“万二开户”的超低佣金,还可以为账户保证金余额提供理财服务,实现“保证金增值”。
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丰富了金融业务模式,创造新的盈利增长点,同时推动证券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规模的扩大和成本的降低、效率的提高,为全社会提供更加高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信息整合、分析,全面提高金融效率。互联网技术是一种信息技术,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结合,将通过数据信息的获取、整合和“云计算”的运用,为证券业带来全新的经营理念、模式,全面提高运行效率。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存储和传输、交换着海量信息,这些信息流的整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信息透明度。同时,几乎可以提供无限运算能力的“云计算”的出现,则为数据的存储和分析提供了可以方便获得、按需所取的网络服务。互联网金融模式极大地降低成本,使得客户群下沉,扩大了金融服务对象,延伸了用户群链条,实现“长尾效应”,其快捷便利的网络营销和海量的客户群体、更精准的客户分析与定位,可以降低证券机构客户开发和销售成本,并提高营销的有效性,从而提高收益。
证券机构只有因势顺变,尽快做出反应,加快进行技术革新、业务模式调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方可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潮中不落人后或趁机反超,否则,只能失去先机,被时代所淘汰。互联网金融作为外部入侵者,搅动了现有金融格局,倒逼证券行业自我革新和调整,运用和开辟新的盈利模式和业务增长点,以顺应互联网大潮。
三、互联网金融推动证券行业转型升级建议
(一)利用互联网技术真正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互联网具有的包容、开放、面向大众、客户至上、注重用户体验等思维方式,均为传统金融机构可学习借鉴之处。证券机构应逐渐从以产品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提高服务意识,更注重客户需求和体验,为客户提供更加舒适、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服务和产品。要着力于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挖掘其个人特点、投资喜好、风险承受力、投资意愿等信息,构建客户行为方式模型,精准定位其投资需求,打造综合。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和精准分析与定位,开发和汇集更多的小客户、潜在客户,并根据客户的不同属性,为其提供更契合需求的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二)合作共赢,创新产品与业务模式。证券机构与互联网的融合已经展开,但目前的合作还以拓展销售、推广渠道为主,双方更深层次的合作和业务模式的创新才是长远之策。在经纪业务方面,证券机构可采用“客户共享模式”与互联网公司开展深度合作,通过互联网广告和流量导入等方式,与互联网公司进行客户共享,利用互联网企业巨大的用户群和便捷的平台挖掘客户资源,开辟经纪业务新的增长点。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证券机构逐步推出针对客户喜好的套餐服务,实现精准定位。在投行业务方面,证券机构可借助互联网企业所具有的庞大的、具有清晰信用记录的企业数据库,寻找较为可信的项目来源,为企业提供其所需要的专业金融服务。而在业务链条上,证券机构还可以更多地参与互联网企业的上市、融资和企业并购业务;在承销环节,则应针对发行上市制度的注册制改革趋势和我国中小投资者占绝对多数的现实情况,更加注重中小投资者的客户体验和利益,增加发售成功率;在场外市场业务方面,则可考虑借鉴互联网企业的运行模式,在对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特色金融服务的同时,对企业实施批量化收费。
(三)关注风险,稳健经营。对于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更高风险,证券机构应予以警惕并积极应对。一是加强互联网技术力量,通过完善防火墙等手段,提高对技术风险的防范、化解能力,保障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二是加强内控管理,健全和严格执行身份识别制度、反洗钱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制度、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等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经营风险。三是保障合规运营,在准入环节,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相关条件,履行相应的审核、许可手续;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严格依法运行,不触碰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法律底线,杜绝以创新业务形式的名义从事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将互联网业务等创新业务模式的风险充分告知投资者,严禁对客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的误导性宣传,以保障投资者享有真正的选择权和收益权。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在互联网环境下,尤其是监管措施还未及时覆盖的新领域、新业务,从业者的自律意识尤显重要,应注重以行业自律方式,弘扬诚信经营意识,惩戒恶性竞争等不当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冯果等.网上证券交易法律监管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
[2]刘田.多部委酝酿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拟按负面清单原则.第一财经日报,2014.3.24.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4-0147-01
1新进入者的威胁:民营银行
2014年,我国银行业在结构调整方面出现了新的变化。自2014年3月开始,围绕着五家民营银行试点的新闻,就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时至2014年7月,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天津金城银行,三家民营银行率先获得了银监会筹建批准。在此之后,阿里的浙江网商银行能否获批,一度成为银行业界热议的话题。最终至2014年9月,上海华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也顺利获得银监会筹建批准。至此,五家民营银行均顺利进入到筹建过程之中。五家民营银行概况,从五家民营银行的分布上,腾讯投资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以及极具阿里背景的浙江网商银行倍受业界关注。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网站宣传主页上打出“我们是银行?我们是互联网公司?我们是互联网银行!”的宣传语。并通过二维码,将该银行的更多服务理念直接推向用户的智能手机客户端。在互联网支付领域。拥有阿里背景的“支付宝”给传统银行业形成的挑战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与此同时,腾讯借助其旗下的微信平台,在智能手机支付领域也赢得了广泛的市场空间。在技术延展性方面。借助二维码、条形码等技术手段,腾讯通过QQ、微信平台、阿里凭借支付宝,正在逐渐将线上的金融服务优势地位,向线下市场延展。由此可见,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在内的传统银行业机构,都迫于压力,不得不自2015年开始,针对互联网企业将其经营版图扩张至传统金融服务领域的这一举措,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寻找应对的措施。
2替代品的威胁:互联网金融的冲击
2013年“余额宝”的出现,让银行业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上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阶段。冷静的分析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对城市商业银行产生的威胁,不难发现,互联网金融已经在“资本性脱媒、技术性脱媒”两个层面对城市商业银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一是在资本性托媒领域。例如投资渠道、融资渠道领域。互联网金融已经逐渐形成较为成熟的形态,它们分别表现为:P2P个人借贷、股权众筹、债权众筹、电商小额贷款以及基于互联网渠道的金融产品销售。尽管“余额宝”的出现确实触发了“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引爆点,但是经历了将近两年的市场竞争,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形成多种金融服务形态。在这个领域里,既有百度、阿里以及腾讯等国内互联网领域的领军企业,同时也有苏宁、京东、联通等在电商、零售以及通信领域中的代表企业。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依然处在一个探索尝试的阶段,因此这个领域还在不断持续的孕育各类全新的进入者。值得城市商业银行关注的是,由于互联网的竞争激烈程度远远超过传统行业的市场竞争,因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存在较高的淘汰率。这种淘汰频度,一方面说明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金融风险远高于传统金融服务业,同时也为传统金融行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塑造自身的信用品牌赢得机遇。二是在技术脱媒领域。对于城市商业银行而言最直接的挑战是来自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模式。截至2014年年底,人民银行已经给269家企业组织机构发放了份第三方支付牌照。从牌照发放数量上分析,参与第三方支付领域竞争的机构数量较多。此外,相对传统支付手段而言,第三方支付伴随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呈现显著的增长趋势。《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4)》中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已达16.5万亿元,同比增长61%。其中互联网支付业务150.02亿笔,金额8.97万亿元,分别同比增长43.48%和30.05%。第三方支付对于传统银行业形成了巨大的挑战,《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中指出,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最大的冲击在于切断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直接联系。客户直接面对的将只是第三方支付机构。
3同业竞争:垄断的弱化
一是国内银行业机构整体处在“中(下)集中寡占型”阶段。针对我国银行业机构的CR5、CR12,结合贝恩对产业垄断和竞争类型的划分表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银行业机构整体处在“中(下)集中寡占型”阶段。纵观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CR5、CR12的变化情况,可知我国大型商业银行CR5数据呈现缓慢下降趋势。尤其引起人们关注的情况是,如果将数据采集的时间维度扩展至2012年1月,这种缓慢下降的趋势将更加明显。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尽管仍处在银行业机构的中度垄断地位,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和竞争的日趋激烈,其垄断地位正在逐渐被削弱。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占比稳定。股份制商业银行自2012年的快速成长之后,在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依旧呈现稳步增长势态,其所占到的银行业机构的总资产比例一直稳定在18%左右。由此可以看出,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处于一个市场结构相对稳定的局面。
4银行业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及购买者的议价能力
从银行业整体情况分析,其“供应商”、“购买者”主要是存款者、贷款者。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深入,以及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借贷渠道的不断丰富,使得银行面对的“供应商”、“购买者”的议价能力均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这种情况加剧了“金融脱媒”现象。P2P网贷平台时至今日依然处在一个蓬勃发展,但急需市场规范的阶段。尽管需要面对各种金融风险的挑战,它的出现确实在某种程度上为货币的“供应商”、“购买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导致货币供应商对传统银行业的议价能力得到提升。《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中的数据显示,2013年以前,P2P网贷平台数量不足210家,成交总额约210亿元,网贷投资人规模约5.5万人。但截至2014年6月,P2P网贷平台的数量达到1265家,半年的成交金额接近1000亿元人民币,已经接近2013年全年的成交金额。有效投资人超过29万,较2013年以前增长了约3倍。据网贷天眼对12250名投资人的抽样调查分析,月收入超过一万元的白领投资人占79%,其中也不乏资产过千万的投资人。年龄在30-39岁之间的投资人占总人数的54%,超过83%的投资人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互联网众筹平台领域,来自清科、众筹网的《2014年中国众筹模式上半年运行统计分析报告》显示,从筹资规模来看,2014上半年,国内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4起,募集资金总额18791.08万元人民币。其中,股权众筹完成募集15563万元,综合类众筹完成募集1682.04万元,垂直类众筹完成募集1546.03万元。余额宝广受热捧后,由于受到银行业的积极应对,时下所产生的市场竞争潜力已经略显后劲不足之态,但是它的出现确实从根本上改变了基金行业的市场格局。《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指出,余额宝的推出,使得天弘基金资产排名从2013年第一季度末的第46位跃居至2013年底的第2位。余额宝以大多数人都没有预料到的方式,显著改变了中国基金业的格局。此外,报告也明确指出,2013年,我国基金销售电子商务水平为46.8%,并预计在未来4年内依然会持续提升,截至2017年,将会提高至64.8%。由此可见,基于电子商务、移动平台等多维度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将持久的对传统银行业的供应商、购买者提供更多新兴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
参考文献
[1]范晓东.互联网开启“大众金融”时代[J].互联网周刊,2012,(20):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