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7:34:1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知识经济社会,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知识经济杜会向大学生提出的时代要求
知识经济时代是以知识的占有、配置、生产、分配、使用(消费)为重要资源的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是相对于过去传统经济时代而言的。鉴于知识经济时代把知识的生产作为经济发展的主导因素.并成为人们生活的必然需求;因此知识的生产,企业的发展、民族的兴亡都离不开知识的创新。无数的历史实践证明:每一次的知识创新、科技革命、一旦能转化为生产力就成为社会进步的巨大动力。论文百事通可以说创新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和源泉。尤其在知识经济社会,经济资源知识化,科技知识创新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知识的地位空前提高,使知识创新成为这个时代显著的特征。
正在萌生中的知识经济时代同时也是一个知识信息非常丰富的知识社会。在时间的横向和纵向方面,我们都可以感觉到知识信息扑面而来。知识不断创新,科技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是知识迅速老化,周期缩短的时期。据统计在人的整个一生中,大学阶段只能获取所需知识的100I0,而其余的90%的知识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地学习才能获得。因此人作为知识社会的主体,为了掌握知识信息并进行卓有成效的创新,就必须培养终身学习的能力。终身学习将成为人们实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必然途径。
知识经济社会要求我们的教育必须是创新教育,必须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回顾历史,我国的高等教育确实为祖国输送了大批有用人才,但传统的高等教育模式也存在很多的弊病,诸如:只注重知识的积累,不注重能力的培养;只注重理论,不注重实践:只注重知识的吸收,不注重知识的创新;只强调教师的重要性,忽视学生的主体性。这是与创新教育所要求的创新能力强,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能动性的主旨相违背的。因此我们必须寻找一种更合适的教育方式为新时代培养具备创新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的人才。
二、自我教育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
(一)自我教育的含义
自我教育是教育客体在其主体意识的其础上,把自身作为教育的对象,以主体的自主性,通过自我选择,自我内化,自我控制等过程有意识地改造和提高个性的主体行为,是使自己成为一定社会所需要的人的一种高度内省的教育活动。
在自我教育的过程中,教育者既是教育者,又是被教育者;承载了两种互相对立的角色,充分体现了个体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它分为自我修养和自我管理两个方面。
1.自我修养。自我修养的第一阶段是自我认识,即教育主体明确意识到自身的优点和缺点,以及自身的行为习惯和个性特征等;在此基础上主体以正确的方法和途径自我发展,达到完善自我的目的。其次是进行自我改造。自我教育者在自我认识的基础上,在社会实践中发挥了主观能动性,自觉主动地进行自我解剖与分析,重新设立目标,达到思想、道德、知识素质的进一步完善。
2.自我管理。首先教育者要对自己的思想、情感、言行进行约束和控制,其次教育者要严格自律,使自己的行为限制在一定的法律、纪律、规章和道德规范约束内,即做到自制自律。
(二)自我教育的特点
自我教育的特点是相对于他人教育而言的。自我教育是一种高度内省的内化活动,而他人教育是一种外化的活动,他人教育的最终结果必须落实到自我教育上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自我教育是一种良好的教育方式,它具有能动性、反馈性、调节性、迁移性和有效性等主要特征。
(三)自我教育符合时代的要求
自我教育的含义和特点,使其能够很好地调动学生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能动性,这与知识经济时代所要求的创新教育的内部要求是一致的。创新能力的培养和终身学习能力的形成,最关键的参与要素是学生必须发挥其主体性、能动性,因此我们必须倡导自我教育,培养创新型人才。
提倡自我教育,并不排斥他人教育。因为自我教育与他人教育是相互结合的统一体。实际上,自我教育是他人教育的对应概念,而不是他人教育的附属品。此外,自我教育和他人教育呈动态变化的态势。在纵向上看,一个人的学习过程经过了小学一中学一大学等不同层次的教育。而这一完整的教育过程的变化态势是从他人教育为主到自我教育萌芽再到自我教育强大的过程。二者转折的过渡时期可以定为高中阶段。在这之前以他人教育为主,以自我教育为辅;在这之后自我教育应当处于主导地位,甚至完全是自我教育。从横向看,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教育也呈现着同样的动态变化态势,即在每一阶段除了他人教育为主的总体特征以外,每一个他人教育活动最终的落脚点都体现在自我教育上,并由此开始教育活动。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自我教育并不排斥他人教育,他人数育可以优化自我教育;在大学阶段应该以自我教育为主。
三、自我教育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一)创新能力的含义
创新能力是高素质人才的核心特质。从信息加工的观点来看,创新能力的基本结构句括发规问题的能力.明确问题的能力.阐述问题的能力,组织问题的能力,抢出问题解决方案的能力。创造性思维是创新能力的核心。所谓创造性思维是指独特、新奇,有助于科学分析和创新发明,有利于开拓人类认识新领域的思维活动。从本质上讲,它表现为思维具有能动性、新颖性、独创性、综合性和跨越性。它强调聚合思维和发散思维的有机结合,可以说培养创造性思维就是要重点培养这两种思维方式。
(二)实行自我教育是大学生培养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
1.大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能够培养扎实的创新基础。创新才能的培育离不开广博扎实的基础知识。基础知识与创新之间的关系仿佛是塔基与塔尖之间的关系;没有基础知识就没有创新。大学生通过自我教育能以兴趣和动机为先导,发挥自己的能动性,主动地投人到自己喜爱的领域中,为创新才能的产生创造条件。
2.通过自我教育可以有效地培养创新思维。大学生在自我教育的过程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为了解决问题,他们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去思考、探索。在这种过程中有效地训练了学生探索问题的敏锐性,思维的灵活性:尤其是对一种关键的创新思维—发散性思维进行了可贵的训练。并且通过各种实验,增强了他们的动手能力,最可喜的结果是他们在这种过程中不仅可以把知识学深学透,甚至可以产生创见性的观点。通过自我教育完全摆脱了教师思维定式的影响,给学生一个真正思维的广阔空间。
3.自我教育还能培养良好的创造个性和健康的心理。一个人创造能力的大小,不仅取决于广博扎实的基础知识和灵敏的思维能力,还取决于是否有健康的心理和创造的个性。自我教育促使学生进行大量的阅读,敏于思考,勤于动手,善于交流。这不仅陶冶了学生高尚的情操,给学生以巨大的精神动力,还有效地促进了他们的非智力因素(兴趣、意志、气质、情感等)的发展。
四、自我教育与终身学习能力的培养
符合时代潮流的创新教育,要求发挥教师的积极主导性(他人教育)和学生的自我主体性(自我教育)。创新教育是他人教育和自我教育的统一体。
长期坚持自我教育易于形成终身学习的良好习惯。通过长期的自我教育大学生能够摸索出一套符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对所学的各种知识和信息可以灵敏地掌握其要旨;并养成一种以学习为乐趣的良好的心理需求。这为终身学习提供了有效的学习方式和良好的心理保障。
五、大学生通过自我教育成才值得注愈的几点
(一)培养创新意识
意识有时像科学的理论指导一样重要,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你能不能观察眼前的事物取决于你用什么样的理论,理论决定你到底观察到什么”。的确,只有脑中时时有创新意识,才能敏锐观察事物,抓住机遇,进行创新。机遇只垂青那些有准备的头脑。
(二)创新需要深厚的知识底蕴
大学生在积累知识的过程中,不仅要钻研本专业领域还要尽量涉猎其他领域。因为许多研究证明:很多领域的重大发现,往往是借鉴相邻或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而成功的。
(三)培养创新思维
创新思维是知识与创新之间的桥梁。大学生在自我教育的过程中,应当在问题的引导下,多角度地去解决问题;善于寻找事物之间的多种联系,并能够寻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这非常有助于发散和聚合思维的培养。
(四)培养创造个性和终身学习的良好习惯
进入21世纪,人类将进入以经济信息的生产、分配和利用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时代。在这一个特殊的经济时代里,图书馆作为人类的知识宝库。与其它各行各业一样,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一、图书馆需要适应知识经济的需要
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生产、传播、转让与不断应用、提高基础上的,这几个环节紧密衔接和循环运行,构成了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论文参考网。因此,知识经济十分重视知识的扩散和应用以及知识的创造。随着科学技术功能的巨大增长,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方式和经济运行过程变成了大规模地运用知识、消费信息的实践过程,当代人类社会开始由传统的农业经济时代和工业经济时代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知识变成了最重要、最宝贵的财富。
我们知道,要想进一步解放,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将我国的经济运行和机制从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转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它有不少不依任何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诸如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但是贯穿于这些规律背后的一个更为本质的东西,就是谁最先进、最实用的科学技术,生产出人们所需的物美价谦的产品,谁就一定能占领市场,谁就一定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也就是说,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是一种直接建立在知识与信息的产生、扩散和应用的经济形态,知识经济中的重要因素是人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必须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才可能不断地创断,不断地将科技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图书馆事业本身就与知识有着不解之缘。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图书馆事业从简单的知识传递、知识有序化,为用户提供特定知识服务,到比较复杂的提供决策知识服务的信息研究。预计随着知识是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以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选取相关知识,摒弃了有关知识,认识知识类型,解释和破译信息并抽象出新知识的工作在知识经济中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知识经济以科学决策为导向的经济,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科学决策的宏观高速作用日益突出,科学决策离不开为其提供决策依据和思想的信息研究工作。由此,以图书馆事业研究活动为主要内容之一的咨询产业将是21世纪知识经济社会中的支柱产业。
知识经济实际上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经济”,是充分知识化的社会中发展的经济,知识经济是以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的经济,它的产业支柱是高技术产业,需要信息、知识、智力等无形资产的高投入。也就是说,知识经济中无形资产的投入起着决定性作用。起决定性作用的无形资产—信息、知识、智力—归根结底都来源于知识。所以,在未来的知识经济时代。掌握知识人才、知识的获取、知识的创新是决定经济发展的关键。
图书馆历来是人类知识的宝库。具有收集与保存和整理、加工与传播知识信息两大职能。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似乎所有的图书馆,它的职能并不随其运作方式和手段等变化而变化。在知识经济时代,图书馆的职能更能显得突出与重要。
二、知识经济使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出高的标准
在知识经济时代里,图书馆作为人类知识的宝库,与其它各行各业一样,既有机遇,也有挑战。从机遇来看,众所周知,图书馆自诞生之日起,就承担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组织和传播知识信息的功能,它与知识经济时代所强调的以人类创造和运用信息的能力作为最重要的经济发展要素是相吻合的。
在现代社会及其未来发展中,知识特别是创新性质的知识和以此为基础形成的诸多高新技术产生。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生活进步中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决定性作用,人们对知识的渴求、知识的创新、知识的传播、知识的应用,必将表现出极大的热情。
作为人类“知识宝库”的图书馆事业,在知识经济条件下能起什么作用呢?应该如何适应社会对图书馆事业提出的高的标准呢?就现看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特别重视;第一,要以科学的态度珍视现有知识宝库中的知识财富。千万不要认为,知识更新空前加速,已有的知识差不多都处在被淘汰的境地,而已进入图书馆的“知识”转瞬之间就会变成陈旧无用的东西。论文参考网。如果这样看问题。不仅图书馆中已有的知识财富不再有财富价值。而且连新进的图书,其价值也是非常有限的,那图书馆事业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实际上人类社会的进步,包括个体聪明才智的增进,都是一代人接一代人继承和创新结果,决不是一代人简单地否定一代。只有对已有知识精化的准确把握,才能温故知新,才能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达到新的高度。只是在知识经济时代,要求人们更科学、更准确地从已有知识中获取价值的“营养”罢了。不是“知识宝库”无用了,而是如何从“知识宝库”中获取打开新天地的钥匙。第二,面对知识更新的空前加速。图书馆作为“知识宝库”的中心,应当成为新知识特别是与人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息息相关的创新知识的汇集中心。这不仅是提高“知识宝库”自身含金量的需要,更使以此为读者服务,满足读者对新知识渴求的需要,为整个社会迅速传播知识的需要。这是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对图书馆事业必须提出的高标准。第三,图书馆要自觉地、主动地向读者、向社会展示“知识宝库”中的含金量,向读者提供相关的含金量高的知识。要改变过去那种“被动服务”方式为主动的服务方式。而图书馆的业务人员应当分门别类,把图书馆内某一学科、某一领域的最有价值的知识信息,从古到今,将它们编成一条又一条知识链,主动向读者展示、提供,做到这一点不容易,但做好了,其社会价值就大了。因为,面对知识的海洋,特别是新知识不断增添的越来越广阔的海洋,没有相当的专业人员向读者作向导,要获取某一领域、某一方面最有价值的知识信息是非常困难的。第四,图书馆越来越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成果。迅速实现网络化服务,包括国内全国性的网络化服务和地区性、专业性的网络化服务。现代图书、信息产业的发展、知识的创新和更新,达到今天这样的水平,任何一个图书馆实现“大而全”一是没有经济能力,二是浪费社会财富。解决最佳选择,只能是图书、信息、服务网络化,这样,人们可以通过一个图书馆“或图书资料服务中心”了解全国,乃至全世界在某一学科、某一领域的最新资料、最新成果。而这正是知识经济时代,人们所期望的。总之,知识经济时代的现化代,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有机构成部分,必须尽快的变成现实。
三、知识经济的到来,必将促使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图书馆属于公益性的机构,追求长久的社会效益,依靠政府拨款、社会筹资。但面对“信息爆炸”和现代化设备,几乎所有的图书馆都面临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发展现状严重滞后,从总体上讲是很不适应知识经济的需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办好图书自身事情。
第二,图书馆的硬件一定要到位。
中型以上的图书馆,特别是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图书馆,一定要尽快实现以计算机为主要技术手段的现代化管理。实现国内外或地区性的网络化,实现从手工检索到机检到联机检索;实现及时、快速、准确地为读者服务。从根本上提高图书馆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图书馆工作人员不仅应具备相当的外语和计算机技能,以及扎实的图书情报知识和工作能力,还要注重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尤其是其信息服务本身就是开拓创造性的工作,每一位图书馆工作者都应该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现在,相当多的图书馆,这方面的建设差距很大,。远远不适应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条件下人们对图书馆事业应达到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需要。
第二,图书馆的业务建设有拓展。
图书馆的业务长期以业,停留在提高馆藏数量,管好馆藏书刊,通过借阅为读者服务。这样的业务建设是必要的,但面对知识经济的今天,远远不够的。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体现在人类“知识的宝库“愈来愈博大精深。整个人类对它的依赖越来越深,对它的贡献越来越快,人类“知识的宝库”与人类社会生活、社会进步越来越溶为一体。这样,图书馆作为人类知识的宝库,人们期盼它越来越成为迅速汇集、传播、研究、利用、创新知识的中心。即图书馆在今天应起到一种“导向中心”、创新中心“迅速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中心。这样,在现代社会中图书馆一定会凭自己的知识信息优势和驭笃知识信息的能力,成为人们学习和激发新的活动的中心。
第三,图书馆的专业队伍要加强自身建设。
实现“知识工程”的总体目标,必须培养和选拔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队伍,要想使现代社会的图书馆事业凭借现代科技管理手段开展业务,开展为读者、为社会多层次的服务项目,没有一支有社会主义觉悟、有现代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对汇集、传播、研究、应用、创新知识具有事业感和责任心的专业队伍,一切都无从谈起。这支队伍,从馆长到馆员都应当是由学有专长的热爱本职工作的人们所组成,要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增强信息意识,采取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式,培训管理人才,为其提供深造机会,提高业务水平。现在一些图书馆的干部队伍,远远不能适应图书馆事业现代化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单位长期以来,成为安排干部子女的地方,无论思想素质还是业务素质建设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各级各类图书馆都要把好“进人关”,吸收具有较高文化水平,专业知识的人到图书馆队伍中来,使人员素质从基础上有保证。论文参考网。
总之,在搞好图书馆事业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充分发挥图书馆在市场经济、知识经济这个时代里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来自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设和信息技术进步两个方面的巨大影响,无论是在服务主体、工作内容与范围,还是研究方法、思维方式等方面都将发生重大变革,对于这种变革,图书馆应该做好充分准备。机遇和挑战并存,我们应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推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新形势下有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于鸣镝·知识经济与图书馆·图书馆学刊,1999(1).
[2]郑君生 霍国庆韩起来·知识经济与21世纪的图书馆·图书馆 学刊,1999(1).
有些重大的问题如果不解决就会影响到我们的立法,会影响到我们的司法实践。大家知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个法系传统上有不同的理论、不同的法律制度,甚至法律用语也不同,这种差异在上一直延续了很久。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之后,国际上出现了一种全球化的趋势,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商事法律制度也是如此。经济的全球化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其他一些民商事法律制度的趋同化,已经使得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许多过去不相容的制度逐渐趋于一致。世界贸易组织的各个协议实际上就是这两个具有不同法律传统的法系相互融合而趋于一致的结果。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我们的研究仍旧盯在过去的大陆法系,特别是盯在也是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舶来的我国和日本法律,我们就会自己给自己造成一个误区,甚至停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我们加入WTO可以说给我国带来了一种全新的法律体系,我们作为立法者和司法者,我们的思想也应该有所更新。
这里仅商业秘密为例作一些说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过去把物权和债权分得很清楚,但两者有时是很难分清楚的,有时是可以相互替换的,有时则是会互相转化的。这在大陆法系的过去的法学理论中是完全不能接受的,但是现在则已经接受,原因是TRIPS协议已经把它们融合起来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德国一位律师在其著作中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属于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即把它从知识产权排除出去了。当时的美国有些州也有类似的看法,认为商业秘密只是合同法或侵权法(也就是大陆法系中的债权法)规范的。依据这些法产生的权利只是一种对人权,只对某一个或几个的特定对象有效力,不是对世权。换句话说,商业秘密既不是大陆法系理论中的物权,也不是英美法系理论中的财产权,而是一种依合同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但是,世贸组织已经把它作为七项知识产权中的一项放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里。这就表明,商业秘密已经无可争辩地变成为大陆法系中的权利物权,或者英美法系中的无形财产权,商业秘密权已经成为一种对世权,不再是对人权了。对于两大法系国家来说,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经历了从债权到物权的转变过程。从美国的判例法来看,这种变化是非常清晰的。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前,美国的法院几乎没有任何争论地认为商业秘密仅仅是对人权,而不是财产权(对世权)。这种认识在法院审理有关杜邦公司诉克里斯托夫的案件时产生了较大的争议,这个案件的判决导致了后来美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的改变,有关的立法也改变了。这个案件的判决说得很清楚,如果只把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因合同产生的权利或因侵权法产生的权利来保护,在有的情况下就没有办法保护。
其实,类似这种的法学理论上的突破早就有过。过去我说过服务有时也是财产。当然,我讲的财产不是我国有些民法学者所谓物权与债权之上位概念的财产,而是说它有时候具有物权的性质,能够产生对世权。这个话也不是我杜撰出来的。早在19世纪,英国就有这样的判例。这个判例说的是有一个剧院曾经雇了一个名演员演出,并签了合同,合同约定他在这期间就不能到别的地方演出了,这样,该剧院的票就可以买高价了。但是,另一个剧院用更高的工资把这个演员挖过去了,这个演员同时在两个剧院演出。这时候原来的剧院因票卖不出高价而起诉到法院。法院说,剧院可以依照合同告演员,但是这样的话它就捞不回失去的东西。另一个选择是告后一个剧院的老板,但他们之间没有合同怎么告。法院的解释是,演员提供给剧院的服务在有些情况下是对世权。这个案例出现在英国学者劳森的《财产法》当中,但有的认为这是妨害或侵害债权的案例,倒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孔祥俊博士翻译该书时讲清楚了,说这时服务已经成为对世权了。这是债权转换成物权的第一个案例。第二个才是美国的杜邦公司的那个案例。当然,到了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这个转换过程结束了,虽然在理论上有些人仍然认为商业秘密不是一种对世权,但现在在实践中则没有什么可争论的了。
不仅物权和债权可以互相转换,而且物权请求与债权请求也可以相互替换,现在实践中已经习以为常了。只是在一般民法学家看来,民事诉讼中的两种诉求是必须分清楚的,一是主张物权之诉,另一是主张债权之诉。主张物权之诉无需被诉人存在任何过错,而主张债权之诉一般必须有过错。实际上,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和行政管理里已经打破过这种认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参照多年前国家科委的有关规章起草的合同法技术合同分则的司法解释里有这样的规定:如果第三人通过合同善意地取得了某人的商业秘密,该第三人有权继续使用,但需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就是说,以赔偿代替了禁令。这也就是把人家的物权诉求去掉了,而代之以债权之诉。无论它取得的报酬是什么,是不当得利也好,是侵权所得也好,都得给人家。但是,禁令则不同,禁令是与物权之诉相对应的。要保护财产权首先是要求有禁令,而禁令则不管是否有主观过错。善意的第三者一般是没有过错的,没有过错反倒要人家赔偿,让人家承担债权之诉而不是物权之诉,按照民法的逻辑似乎是讲不通的。但实际上我们就是这么做的,也是合理的。这就是物权之诉和债权之诉的相互替换的体现。
讲到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还有一个条款条大家应该注意,那就是第62条第5款。在世贸组织也好,在其他国家也好,知识产权并不全都是投入智力劳动后就自动能依法产生权利。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外(美国的专利法实行“发明在先”原则),至少专利权和商标权在大多数国家必须经过行政批准后才产生相应的权利。在WTO知识产权协议里地理标志也要经过行政批准。这种依行政批准或注册而产生的权利就比较特殊,在诉讼中就会产生比较特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原告一般说是权利人,被告一般是侵权人或者被指控侵权的人。对于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这些依行政批准或注册而产生效力的知识产权来说(版权是自动产生的权利,产生类似问题的情况比较少),被控侵权的被告在多数情况下并不作自己没有侵权的辩解,而是会主张权利人的权利无效,从而达到认定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目的。这个时候,侵权之诉就转变成为确权之诉,并与确权之诉交织在一起。
有的知识产权存在一部分模糊区,特别是专利和商标更是如此。无论是行政裁决,还是司法裁决,说权利存在或不存在,或者说侵权或不侵权有时候都可能不为错。这样的话,不同的机关,甚至同一个法院里的不同的审判庭或不同的法官作出的裁决就会大相径庭。知识产权诉讼,或者至少是侵权诉讼中反诉知识产权无效的案件还是由原审侵权的审判庭一直审下来,不要把它中断或中间交给其他庭来审理为好。虽然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效力是由行政审批机关确定,但针对这一确权决定的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毕竟不是一个领域的问题。这里也就涉及对WTO知识产权协议第62条第5款的理解的问题,即:知识产权确权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不能理解为一般的民告官,他要确定自己的某一项权利。因此,为了保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和确权两个问题的诉讼的一致性,特别是专利权和商标权涉及原先行政审查机关裁决的问题,应由同一个法庭来审理这两个问题,以尽量避免出现同一法院不同法庭相互矛盾的裁与判。
与行政庭、民三庭机械分工相联系的又一个问题是:2000年修正后的《专利法》第57条与200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53条都有相同的规定,即侵权认定可由行政机关作裁决;而同样的行政机关却仅仅有权对侵权赔偿额作调解,只有法院才有权确定侵权赔偿额。于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如果对行政裁决不满,则必须去同一法院的行政庭与民三庭分别起诉--在行政庭请求撤销行政裁决,在民三庭请求赔偿。这样一是对当事人极为不便,二是非常可能出现一庭认定不侵权而另一庭则确定了侵权赔偿额的冲突判决。这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也是极为不利的。
我们对世贸组织协议条文再作进一步,可以暴露出我们过去研究成果中的一些有待深入的,所以我把这当作第二层面。如果不限与研究世贸组织协议的具体条文,而从宏观上对世协议的产生与趋势再作一些研究,我们才有可能接触到第三层面。
第三个层面的问题则是:我们的立法、司法与研究怎样才能在总体上不落后?
在“入世”前后,关于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关于如何修改与世贸组织的要求有差距的国内法、关于如何使行政裁决均能受到司法审查,等等,人们关心得较多,报刊上讲得较多,立法与行政机关围绕这些问题采取的相应措施也较多。应当说,这都是对的,都是使“入世”后的中国市场能够在世贸组织要求的框架中参加进国际市场的运行所必需的。
作为立法机关,以及为立法机关的法律起草而从事立法研究的人们,恐怕就不能停止在仅仅关注上述第一层面乃至第二层面问题上了。
仅以有形商品贸易为支柱的原“关贸总协定”演化成“世界贸易组织”,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增加了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两根支柱。这种变化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如何在立法方面跟上这种变化?这些更重要的问题,却不是所有应当思考它们的人都在思考。
与中国争取“入世”的进程几乎同步的,是“知识”、“信息化”等等越来越被人们提起和关注的问题。这些,与上述国际贸易活动及规范的发展趋势又有什么内在联系,也不是所有应当思考它们的人们都在思考。
这样看来,我们与发展着的世界贸易法律规范之间的差距还有可能拉大。原因是我们对现象已有了足够的重视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实质却还缺乏思考,更不消说深入研究了。
我们如果认真一下,就不难看到:
第一,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时代相比,无体财产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了;从而规范无体的服务、无形的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显得十分重要了。
第二,从两个方面看,可以是说“知识产权保护”在今天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三根支柱中起最重要作用的。
一方面,在商品贸易与服务贸易两项中,实际上也充满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就商品贸易而言,一切来自合法渠道的商品,都有自身商标的保护问题。商品的包装、装潢设计、促销商品的广告(包括广告画、广告词、广告影视等)都有版权保护问题。销售渠道较畅通的新商品,一般都有专利或商业秘密的含量作支撑。来自非法渠道的商品则大都有假冒商标及盗版等问题。在服务贸易中,服务商标的保护及为提供服务所作广告的版权问题,与商品贸易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跨境服务中,特别是在机网络服务中,一个在本国作广告,可能侵害外国企业在外国享有的商标权。因为网络的特点是跨国界传播。商标权的特点却是地域性。版权及专利领域也会出现类似的纠纷。这种特别的侵权纠纷,在有形货物买卖中是不可能出现的。
另一方面,从世界正在向知识经济发展的方向看,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也应当是居首位的。
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之前的一、二百年中,以其传统民事法律中物权法(即有形财产法)与货物买卖合同法为重点。原因是在经济中,机器、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的投入起关键作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发达国家及一批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菲律宾、印度等等),在民事立法领域,逐步转变为以知识产权法、商务法为重点。这并不是说传统的物权法、合同法不再需要了,而是说重点转移了。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在起关键作用。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动,上层建筑中的立法重点的必然变更。一批尚未走完工业经济进程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在当代,仍旧靠“出大力、流大汗”,仍旧把注意力盯在有形资产的积累上,其经济实力将永远赶不上发达国家。必须以无形资产的积累(其中主要指“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促进有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这也不是说人类可以不再依赖有形财产去生存,只是说有形财产的积累和有形市场的发展,在当代要靠无形财产的积累和无形市场的发展去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