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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现代化治理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4-01-18 14:56:0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社会现代化治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社会现代化治理

篇1

当前司法实践中,精神病人肇事现象仍然屡有发生。肇事的精神病人在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同时,由于其自身精神状况与家庭情况的制约,又可能无法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诉求提供有力的回应。那么,如何有效地对该类群体实施有力、有效的管控,尽可能地降低精神病人肇事的风险隐患,又能有效地回应被害人即其近亲属的诉求,最大限度地消除其不满情绪,已经成为我们必须直面的课题。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正在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可能。更为有利的是,当前我国的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系建设正在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有力实施提供一种有利的契机。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如何不断地健全完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并有效地把两者衔接起来,形成配套的制度机制,将成为我们着力予以关注的重点。

1我国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系

从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关系到对该类人群的有效管控,极大地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被害人诉求的满足。通过我国近年来的部分司法案例可知,一部分精神病人由于没有得到有效的看护与救治,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其精神失常,丧失自我管控能力而采取极端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避免的伤害,最后导致精神病人肇事现象屡有发生。毫无疑问,精神病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行为给普通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都造成了伤害与威胁,如果今后依旧不能对该类人群加以有效的看护与管理,不能用有力的制度机制来进行约束,那么一旦该类群体失去有效控制,必将造成可怕的后果,成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稳定的一大风险隐患。同时由于部分精神病人在造成危害后果后,无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且一些精神病人家境贫寒,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赔偿能力,那么受到其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就将面临一个非常困难的境地,即在其生命受到剥夺或是财产受到侵犯、安全遭到破坏的不利处境下,面临这样一种不利局面,却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显然有失公平的,那么久而久之,随着精神病肇事现象的发生,越来越多的被害人及其家属诉求无法得到有效的回应,时间一长必将会导致过多社会不满情绪的滋生,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不断下降,不断积攒的负面情绪也将会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一个潜在的威胁。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以防微杜渐的前瞻视角,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来健全完善相应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而要在今后不断地健全完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则必定需要依托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如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要增强与基层社区街道的工作联动,努力把该项防范工作做在前面,争取做到防患于未然,而非致力于事后的补救。因为太多的事例已经证明,对精神病人肇事案件,事后补救的效力与效果都是有着很大的缺陷和不足的。今后的工作中,街道社区要定期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精神病人进行摸排和登记造册,充分发挥本社区、本街道管辖范围的医院及心理咨询师的作用,定期适时对辖区内在册的精神病人进行救助以及提供心理上的辅导帮助,从而有效地掌握精神病人的家庭情况、受救助程度以及心理变化情况。如此,对精神病程度相对较低、仍具有一定自我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通过有效的心理辅导与提供有效的看护与救助,就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其心理上的波动,防止其失控肇事。而对精神病病情较为严重的病人,街道、社区则要加强与其近亲属的沟通频率,并及时联系当地的公安机关,着力在日常生活中对其进行重点看护。唯有如此,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精神病人家属共同努力下,才能够构建起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实用性强的完善防护网。通过对精神病人的心理变化程度实施一个有效的监测与预防,进而有的放矢,防止精神病人肇事等一系列突发事件的发生。

2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与合法权益保护

与此同时,在充分发挥联动作用、构建联动机制,并对精神病人进行有效防护的同时,我们也要明确一点,即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核心与精髓在于救助而非惩罚。我们必须明确,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构建的目的是为了对精神病人进行有效的防护,而非是去对其进行一种变相的刑事惩罚与制裁。有鉴于此,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实施的过程中,我们更要注重对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具体工作人员因为操作不当或是基于主观故意对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诚然,司法实践中,要想做到这一点也绝非易事。工作人员、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以及普通群众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了解,直接关系到这项制度究竟将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落实落地。因此,必须着力做好前置的宣传普及工作,如通过进行有效的社区宣传,采取社区宣传栏、社区自媒体等多种形式来增进普通社会公民群众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了解,也让精神病人及家属充分地认识到该制度的发挥,其目的是在于对其进行有效的救助与防护,而并非对其进行制裁,这样能够有效地疏解精神病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压力,让其自愿接受该类制度的管控,而非被动被迫的接受。也才能让他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同时,敢于勇敢地站出来说出自己的诉求,通过寻求公力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此一来,既可以有效地让精神病人及其近家属从主观上认可该类制度而非被动的逃避,从而避免部分精神病人及其家属因为心理上排斥误解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而逃避该类制度,降低我们的管控阻碍。还可以有效地畅通相应的诉求渠道,及时了解掌握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是否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伤害,在诉求的反应渠道得到有效畅通后,就可以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有效的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3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考核评价体系

同时,一项制度的有力实施离不开配套考核评价体系的作用发挥。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同样离不开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如适时地对精神病人的精神状况进行评估,能够动态的掌握精神病人的心理情况,为我们的工作奠定一个有效的开局,同时,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达到规定期限后,我们更要对其精神状态进行有效的评估,通过有效的管控与评估来正确的认清精神病人现在的心理状态到底是如何的,才能够安心的将其放回归社会。另外,该项考核评价体系也必须把该项制度的一些参与者的行为表现纳入其中。如街道、社区是否发挥了日常的管控作用?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有违规之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持何种态度,其负面情绪是否得到有效纾解?相关的考核项目,在设置的过程中要努力做到全面、具有可操作性。表现优异地适时予以奖励,并把其先进的工作经验、工作方法予以宣传,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板。对表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处理,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措并举,全面提升监督质效。总而言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是多方合作、联动发力的成果,并不是狭义的由审判机关或是公安机关独立即可完成。实践可知,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离不开一个全链条的保障机制,需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街道社区、医疗组织等单位部门全方位、多角度的参与互动。唯有如此,才能够最精准地捕捉到精神病人的日常思想动态变化,从而进行有效的管控。也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其置于有效的管控之下,防止其因精神问题诱发其他犯罪行为,侵害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失,为社会稳定带来威胁。而该制度健全完善的这种需求,其实是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意密不可分、非常契合的。也正因如此,我们才要借助社会治理现代化这一有利契机,以此为抓手,不断完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着力把精神病人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管控环节的重要一环,既对其给予充分的人文关怀与法治保障,也要对其进行有效的、实际的监管,全方位的保障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当前实践中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暴露出的缺陷和不足,我们要进行针对性的健全与完善。要想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针对当前实践中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一个摸底排查,努力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摸清到底哪些环节比较薄弱,也才能够找到我们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的支点和抓手。找到相关的薄弱环节之后,要进行重点分析,如何能够对这一环节进行强化,都需要哪些部门的联动合力,然后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方案,由各部门重点针对自己参与管控的环节,各负其责、协同作战,有针对性地把弱项缺点加以完善。相信通过这样的职能分工与协同作战,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而这也必将会给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社会治理体系中其他薄弱环节的完善与强化提供有益的借鉴。

4结论

综上可知,当前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关系重大且任重道远,把握住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有利契机,趁势而上、顺势而为,将二者有效衔接,将为该项制度的作用发挥提供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有效途径。既能够有效地防止精神病人肇事现象的发生,为其提供行之有效的法治与人文关怀,又可以有力地回应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诉求,消除社会潜在风险与隐患,真正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助力。

参考文献

[1]赵梓涵.严重精神病人犯罪事前管控机制的完善[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8,(03).

[2]李敏.精神病人犯罪的特点及管控对策[J].法制博览,2019,(01).

[3]韦清.浅议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J].法制与经济,2015,(10).

篇2

针对鹤壁市留守儿童问题,市委领导高度重视。市委有关领导专门听取了团市委关于留守儿童工作的情况汇报,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党有号召,团有行动,团市委十分重视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团市委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的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学校部、权益部、少工委联合负责的工作小组,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同时,各县(区)团委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团市委与各县区团组织负责人签订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责任书,实行定人员、定责任、定奖惩的工作责任制,将工作实绩与年度工作考评挂钩,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此基础上,团市委计划在全市各级团组织中开展以“平安留守.快乐成长”为主题的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对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确立了以活动开展促工作进步的基本思路,为切实做好留守儿童关爱行动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创新方式,丰富载体

针对留守儿童缺乏有效家庭管理教育的实际情况,团市委计划鼓励动员基层乡镇、农村和社区的团干部担任留守少年儿童的“义务家长”,为留守少年儿童的学习、生活、安全等提供力所能及地、有针对性地帮助,给予他们亲情般的关爱。“义务家长”每季与留守少年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联系两次;“义务家长”每月与帮扶少先队员至少联系一次。“义务家长”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对帮扶留守少年儿童进行一次家访,力所能及地给留守少年儿童生活上一些资助;“义务家长”每学期与在外打工的留守少年儿童家长书信或电话联系一次,通报留守少年儿童情况。

三、立足职能,深入宣传

团市委立足自身职能,充分发动各级团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广泛深入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溺亡宣传教育工作。一是组织志愿者队伍进社区、进学校、进广场,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溺亡专题宣传;二是安排各级团组织动员公安、检察、律师等队伍中的志愿者、法制副校长等,分别前往各主要中小学,利用“法制课堂”“法制讲座”等形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宣讲;三是组织开展“两法一条例”宣传,让志愿者走上街头,通过展板和传单进行宣讲,让社会更加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四是利用宣传活动,抓紧中小学生在校时间开展未成年人自救自护教育,组织各学校团委、少先队开展防灾演练;发动志愿者前往贫困山区小学开展预防溺亡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并发放青少年自救自护教育卡通书、防溺亡宣传单等。

四、借力新媒体,扩大覆盖

一是以12355青少年维权热线为平台,采取组建专业工作人员队伍的模式,由法律、心理等方面的专家和志愿者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心理、维权、自护等方面的免费咨询服务和受理对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投诉。计划今年将开展一次面向留守儿童的热线仪式,配合新闻媒体介绍热线的使用方法和具体作用,扩大热线在我市留守儿童群体中的知晓度,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多种形式层次推进,深化留守儿童帮扶活动。二是充分利用团属微信、微博、网站等网络新媒体开展相关宣传工作。在团市委微信公众号“青春鹤壁”和官方微博进行不定期预防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小知识,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吸引未成年人阅读,开辟专栏进行宣传,通过视频和图文宣传安全教育专题知识;同时组织各级团组织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播放关于中小学生预防危险、安全教育视频,扩大宣传范围,尽量多地覆盖广大未成年人,利用微信微博阵地每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的宣传,通过网络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

五、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工作开展以来,我们虽然取得了许多成效,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有:

(一)由于团市委人手力量不足、经费困难,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存在覆盖范围不够广的问题。

(二)宣传形式比较传统,宣传手段和内容仍显单一在今后的防艾宣传教育工作中有待进一步创新。

结合存在的不足,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篇3

前言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期、矛盾凸显期,在农村基层也存在着各种危机,且有的时候、有的地方还比较激烈,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责无旁贷。农村基层是我国体制架构的基础环节,但人们对于基层规范治理和法治治理的关注相对来说还远远不够,强化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政府责任是有效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实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中之重。

1、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政府责任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1.1政府管理部门及官员责任意识欠缺

第一,体制性因素对政府管理部门和官员意识产生影响。政府现有的以由上级集中控制和统一分配资源的体制决定了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机制结构要素是向上级负责,而这一责任体制的形成使得政府责任的实现方式与实际工作情形发生断裂,突出对上级责任的认识与注重,而忽视了对民众责任的重视。第二,对责任内涵认识不清导致责任意识的缺乏。部分政府管理部门及官员没有形成正确的责任观念,对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政府严峻责任认识不到位,甚至认为责任制度是用来约束被管理者而不是约束自己的。第三,责任的执行观念不强、责任执行力不够是责任意识缺乏的突出反映。责任的落实需要较强的执行理念,将责任部署到位、落实到位、实施到位是对责任意识最好的诠释,提高责任执行力和履职能力是增强责任意识的根本。

1.2政府管理过程封闭及信息沟通不畅

第一,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过程公开和信息畅通的体制不健全。从形式上来看,近年来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虽然有很多涉及到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过程公开和信息畅通的相关内容,但比较零散、规定抽象,没有形成一套完善健全的体制机制。第二,缺乏对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政府管理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操作性不强。第三,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过程封闭及信息沟通不畅的责任得不到追究。现有的制度和体制对政府部门不公开过程、不畅通信息应付的责任规定不明确,过于抽象和含糊,没有形成严格的制度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使得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过程封闭和信息沟通不畅成为常态。

1.3政府责任管理体系不健全

第一,没有建立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府责任管理体系,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责任管理体系比较粗糙,管理每一个环节的责任没有做到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现有的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责任管理体系没有以现实为基础,不是针对现实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出来的国家层面的政府责任管理总体设计。第二,责任管理体制因循守旧,缺少革新,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手段和方法探索上积极性不高。事实上,作为承担管理责任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管理的主要机构,亲自担任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领导组织工作,对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问题和缺陷也是最清楚的,是最有能力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的主体,而现有的责任管理体系限制了部门和责任人员创新精神的发挥,不能有效激励部门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责任管理体系不能随着经济社会变化而不断变化。政府的责任管理体系是国家权力运行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部分,它应当在国家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中,实现自己的更新、变换、调整与升级。

2、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政府责任机制的落实

2.1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政府内部责任机制的落实

第一,政府在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矛盾防范和准备责任机制的落实。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做得到位,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爆发,或者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的将社会矛盾带来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居安思危,切实抓好准备。有些矛盾不可避免,必须为之做准备,如同诺亚在下雨之前就造好方舟。这意味着政府管理者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就必须积累可用资源和提升处理能力,降低个人、组织和社会的脆弱性,在矛盾发生以后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置,从而能够降低矛盾的损害程度,及早达到社会的有序治理状态。第二,政府在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监测与预警责任机制的落实。科学研究表明,社会矛盾爆发之前的临界期是处理社会矛盾、规范社会治理的最有利时机。尽早发现矛盾迹象爆发苗头,并在早期将其消灭,能够阻止矛盾向社会危害蔓延,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矛盾给社会稳定、社会秩序及政府管理活动带来的威胁与损失。

2.2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政府外部责任机制的落实

第一,健全和完善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法制体制。首先,要完善宪法条款。“宪法的内容及其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宪法和宪法的至上权威是保证权力服从法律,从而实现法治的关键。”要在宪法中增加关于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条款。此外,还要逐步完善其他与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当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要注意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种制度规定要统一、配套、协调,相关措施要落实好,按照法治要求,做到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法制的执行到位。第二,建立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问责制。建立问责制的主旨,就是通过问责来落实政府的责任,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避免产生“不负责任”现象。问责即“追究责任和承担责任”,其核心在于要求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对其行为负责。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问责是对全过程中政府行为及其后果的问责,包括过错问责(决策问责、政治问责、法律问责)和绩效问责。这些问责方式意味着,政府日常决策失误或强行推行农村政策而引发矛盾或造成重大损失,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过程中未能维持社会稳定、导致事态恶化并造成恶劣影响,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并有失职失责或违法行为,政府组织或其工作人员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未达到应有的绩效水平,均被追究责任。

3.结语

强化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政府责任是有效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重中之重。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过程中,政府不要惧怕直面现实问题,要勇于承担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既可以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有序发展,又可以实现政府公信力的提高和良好政府形象的构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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