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25 15:46:1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议,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1、激励发展高效设施农业。(1)对各镇新发展一个连片千亩以上设施栽培(含设施园艺)基地,且每亩设施大棚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当年建成使用,在本地使用期6年以上,土地流转价格每年每亩不低于500元,并建立以土地流转农户为主体、运作规范、实行保底分红合作组织的,对投资者每亩设施钢架大棚补助2500元,竹木大棚补助850元。每亩奖励镇村50元。(2)对村(居)新发展规模设施栽培基地、每亩设施大棚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当年建成使用,由当地农民投资经营,使用期6年以上的给予补助,其中100亩以上连片规模基地,钢架大棚补助1500元/亩,竹木大棚补助700元/亩;200亩以上连片规模基地,钢架大棚补助2000元/亩,竹木大棚补助750元/亩;300亩以上连片规模基地,钢架大棚补助2500元/亩,竹木大棚补助850元/亩。符合上述要求的规模基地,每亩奖励镇村50元。(3)对新建一个1万平方米以上的智能温室,每平方米补助120元;新建1个1万平方米以上连栋大棚,每平方米补助40元。每万平方米奖励镇村10万元。(4)对新发展1个100座以上标准食用菌大棚(占地面积110平方米、五层菇床以上),每座补助2000元。每座奖励镇村500元。(5)新建一个300亩以上连片有机稻米等高效基地(亩纯收益3000元以上)的,每亩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0元。每亩奖励镇村5元。
2、激励发展规模生态养殖。(1)对新建1个1万平方米以上、当年饲养生猪万头以上(出栏8000头以上)的发酵床生态养猪场,补助投资者50万元,奖励镇村1万元;新建1个1000平方米以上,当年饲养生猪千头以上(出栏800头以上)的发酵床生态猪场,补助投资者5万元,奖励镇村1000元;对现有千头以上猪场实行发酵床技术改造的,每平方米补助投资者30元。(2)对新建1个标准化10万只禽场(6000平方米以上),肉禽出栏或蛋禽存栏8万只以上,补助投资者15万元,奖励镇村5000元。(3)对新发展一个连片100亩以上、万只以上的林间养禽基地或新发展一个面积100亩以上的“水稻+龙虾”等特种种养项目,每亩补助投资者400元,每亩奖励镇村5元。(4)新建一个连片100亩以上的钢架大棚基地进行水产等特种养殖(繁育)的,每亩补助2500元,每亩奖励镇村50元。
二、推进高效农业示范带动
3、激励农业产业招商和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1)新招引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项目,对招引单位内资按1︰3、外资按1︰4抵算工业招商引资任务。(2)对新投入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现有农业龙头企业新上5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按阜发[2009]6号、28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技改补助标准奖励。(3)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开票销售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且销售年增幅在20%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4)对被新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1万元。
4、激励农产品市场建设和品牌创建。(1)对新办农产品专业特色市场或原有专业市场扩大规模,新投入固定资产(不含市场中的住房建设)在1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万元。(2)对新办农产品专业特色市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除永久性大型建筑外的用地视为农业用地,并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3)专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县内行政性收费。(4)凡新获得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品牌的,每个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0.3万元;凡获得国家名牌(驰名商标)、省级名牌(著名商标)、市级名牌(知名商标)的,每个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2万元。
5、支持各类人才和“凤还巢”人员自主创业。县镇机关部门、农科人员发展农业项目,县内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投资带头创业,在使用土地、税费减免、信贷、办证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县外客商同等优惠。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县直、镇区机关干部、返乡创业人员投资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设施栽培、高效种植、生态养殖和农产品加工项目,除享受县鼓励机关干部到工商等企业投资、任职的政策外,本意见的相关激励政策同样享受。加快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对组织本县农产品营销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员和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组织免费办理相关证照,优先安排“绿色通道通行证”,并给予适当奖励。
6、支持发展高效农业项目与实施低收入人口脱贫致富相结合。积极探索扶持“一有三缺”农户脱贫致富的有效形式。凡享受补助资金的高效设施农业基地和生态养猪场必须完成镇区下达的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的任务,按照入股或入社形式与贫困户签订有效带动协议,确保按期实现脱贫目标,否则不享受补助资金。入股农户的股金按每个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1000元标准由县财政支付,入社的贫困人口在基地务工连续3年以上,年收入在2500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每人一次性补助种养基地投资者1000元。
三、推进高效农业创新突破
7、支持农村土地规模流转和合作组织建设。(1)对连片流转土地300亩以上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用于发展高效农业的,给予流出土地农户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2)对新注册登记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入社社员100人以上、或入股土地300亩以上、或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每个补助2000元。(3)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300亩以上、开展合作经营、社员分配年纯收益900元/亩以上(含土地入股保底分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实体、当年盈余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4)对新培植1个国家级示范、省“四有”、市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
一、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互动式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多年的上上下下的共同努力,我国农村金融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取得了初步的成绩,农村的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日趋完善,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也逐步提高,但总的来看,我国的农村金融事业发展还相对滞后,农村金融改革进展比较缓慢。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互动式发展现状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1)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互动较弱,两者处于相对独立发展的状态。我国的农村经济改革已经进行了30多年,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但从农村经济改革之初,农村金融改革就没有同步进行,而是独立于农村改革之外,沿用原来计划经济体制的金融体制,相对于农村经济改革发展来说,一直处于滞后的状态。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推动作用非常弱。农村金融市场建设的进程更是缓慢,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建立与运行举步维艰,农村金融服务于农村经济,为农村经济发展进行资金资源合理配置的功能发挥不出来。与此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没有发挥对农村金融的带动作用,加上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也比较弱,很难实现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互动,两者基本上处于相对独立的发展状态。(2)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的核心地位被弱化,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诸多经济学家都认为金融对于经济的发展发挥着服务和保障的重要功能,金融虽然从属于经济,但在经济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据调查,从2003、2006、2009、2010年我国农业信贷规模如下表一,农业信贷比例低说明我国农村金融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资源配置等各种基础功能都没有发挥出来,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中的核心地位没有体现出来,更谈不上农村金融自身产值的增长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由此看来,农村金融功能的弱化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表1 2006、2009、2010年我国农业信贷规模
注: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单位为亿元;2010年无公布数据。
二、推动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互动式发展的几点建议
(1)深化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由于我国农村经济改革比农村金融改革先行一步,造成了农村金融改革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支撑作用的发挥,所以,必须加快农村金融改革的步伐,不断深化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仅仅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还包括农村其他金融机构的建立与管理、国家对于资金的流向的引导以及农村金融市场的建立与完善等诸多方面的内容。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可以提高农村金融的服务水平,提升农村金融的科学管理水平,解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资源配置等问题,从而推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我国的新农村建设。(2)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的带动作用。农村金融虽然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从本质上来说,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一部分,整体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必然带动和促进农村金融体制的完善。因此,实现农村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由于受到自然环境、人口素质、思想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这对于农村金融发展也产生了负作用。立足长远,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才是农村经济的真正出路,才能从根本上提升我国农村经济的实力,从而实现对农村金融发展的带动作用。(3)加强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互动,促使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共同发展。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是一个相互作用的系统,两者之间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所以,只有实现了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才能使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共同发展。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加强两者之间的互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促进金融市场交易活跃,金融服务水平提高,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在不断的互动中,实现了共同发展的目的。
近些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新的矛盾和纠纷,如土地承包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集体收益分配纠纷等新型矛盾和纠纷也大量出现。这些新的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涉及面越来越大,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使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能否解决好这些新的社会矛盾是新时期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同时也是司法所面临的新课题。司法所作为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职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这就要求司法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大局,树立大服务思想,拓展业务,强化职能,发挥优势,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
一、当前司法所在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矛盾纠纷把握不足
随着农村改革、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农村经济矛盾纠纷有了新的变化。一方面,传统涉农纠纷房屋、宅基地、邻里、婚姻、家庭纠纷等数量增多,另一方面,因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村镇规划等因素而引发的各类新型涉农纠纷案件如征地拆迁纠纷、土地承包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集体收益分配纠纷不断涌现,但是,一些司法所没有认清形势,适应新情况、新变化,迎难而上、积极应对,把握全局,在工作中有些措手不及,手忙脚乱。也没有认识到涉农矛盾纠纷增加有其必然性,更没有做好长期应对的准备。
(二)对当前新形势下司法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理念较弱
一些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司法服务大局,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理念较弱,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缺乏司法工作的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在工作中没有积极深入村坡调研,了解情况,没有加强指导处理纠纷。工作中重判决轻调解,不愿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没有积极的工作作风,没有良好的工作热情,更没有强化责任,工作效果难以显现。工作机制、工作方式陈旧,按部就班,不积极主动配合乡镇街道办农村经济工作中心履行司法所职能,提出司法建议,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形势要求。
(三)司法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履行职能的举措有待创新
一是人民调解方面,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要结合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待进一步规范。一些基层司法所对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指导,村级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欠缺,应对复杂、疑难纠纷,调解能力有待加强。二是法制宣传方面,为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法律宣传流于形式针对性、实用性不强。法律宣传流于形式,基本上是法制宣传活动日才搞宣传,不少基层领导干部对普法工作的认识是“要我搞,不得不搞”,而不是“必须搞,应搞好”,普法工作没有形成常态机制。三是组织农民学法难:人员难集中,时间难安排,效果难体现。四是普法形式还停留在传统的“小册子”、“灌输式”模式,一些普法方法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农民不乐意接受。五是法律服务方面,一些基层司法所没有围绕农村经济发展大局有效地履行为乡镇街道政府充当法律顾问的服务职能,没有很好地为其依法办事、依法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在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征地安置补偿以及对农村各种经济实体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大量法律需求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四)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一是对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的分析研究机制不健全,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收集掌握不及时。二是对村级调解经济纠纷的监督指导机制不健全,对村级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制定指导意见,强化指导工作。三是对涉及乡镇街道征地拆迁等重大工作项目中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四是对经济发展过程中涉及的矛盾纠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不健全,没有有效地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究判断,为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和妥善化解提供决策依据。
(五)司法所自身建设有待提高
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影响工作整体效率。一是部分司法所服务大局,为民服务的思想素质有待提高,责任意识有待加强,纪律懒散,工作作风拖拉。二是有的司法所把握涉农案件新发展、有效服务农村群众的能力有所欠缺。三是一些司法所积极主动学习农村经济法律知识的能动性欠缺对涉及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贫乏。四是有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大多为乡镇街道转过来,原来乡镇工作的思维惯性、工作方式难以适应当前形势对司法所的工作要求,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二、司法所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议
司法所要坚持以服务地方经济为第一要务,能动服务当地经济发展。
(一)牢固树立服务农村经济法发展的能动司法理念
面对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呈现的各种新型矛盾和纠纷,司法所要强化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理念,积极应对新课题、新任务,充分发挥司法所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高效地为农村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司法所干部要加强服务理念,切切实实放下架子,扑下身子,丢掉那种“高高在上”的感觉,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好事、办实事,才能促进农村区域经济的发展。
(二)把握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动权
正确认识涉农经济纠纷的新情况,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涉农经济工作的责任和信心。围绕基层工作重心,大力开拓业务领域,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业务切入点和增长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大局。针对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矛盾纠纷深入调研,掌握全局,加强指导。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为乡镇街道政府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各种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法律对策和建议,并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及时制定指导意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开展分析研究,总结出规律和对策,及时向乡镇街道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三)创新司法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履行职能的举措
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拓展新思路,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延伸司法职能,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制宣传方面,改善司法服务,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农村普法活动,为农村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结合“六五”普法,积极探索法制教育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多种途径,有效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围绕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社会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和法治环境。围绕重大建设项目,有针对性地宣传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让农民群众了解改革、支持建设。围绕农村集体、农民的经济行为,有针对性地宣传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资产出租、集体经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等政策法规,减少农村集体、农民的投资风险,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好先期的保卫工作。
法律服务方面,积极为农村产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进村入户”活动,积极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向农村延伸。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征地安置补偿以及对农村各种经济实体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大量法律需求,特别是在农村合作经营、农村市场秩序整顿与规范等方面的法律需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努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进步。
人民调解方面,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的覆盖面、调解领域,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指导村级调解组织搞好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坚持多形式开展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及时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加强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适应新形势,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要结合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积极主动介入乡镇街道重大建设项目,实行预警机制,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为农村的开发建设化阻碍。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治安环境,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好后期的保卫工作。
(四)创新工作机制
一是健全对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的分析研究机制,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收集及时掌握。二是健全对村级调解经济纠纷的监督指导机制,对村级调解工作及时制定指导意见,强化指导工作。三是健全对涉及乡镇街道征地拆迁等重大工作项目中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四是健全对经济发展过程中涉及的矛盾纠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有效地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究判断,为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和妥善化解提供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