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8:14:4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大学生返乡就业的积极意义,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导言
随着我国的就业体制从“统包统配”彻底走向“市场化就业”,国有企业改革的“再就业工程”使数以千万计的传统产业工人下岗、转岗:加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使数以亿计的农民进入城镇就业:高校扩招又使每年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特别是自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就业问题更成为全世界共同的难题,我国经济近年来虽然一直保持8%以上的GDP年平均增长率,只在2009年上半年下滑至7.1%,但就业形势同样严峻,2002年以来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保持在4%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口在2003年后每年都超过了800万人。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对于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加速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国内学者对于就业的研究主要有:以胡鞍钢博士为代表的学者关于我国城镇失业的研究,以中国社科院的蔡防研究员为代表的学者研究了劳动力的城乡流动、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与歧视以及人力资本投资等多方面问题,以袁志刚为代表的理论研究,集中体现在其著的《失业经济学》之中。还有杨宜勇对经济转型期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状况的分析。
而本文的研究把有效需求限定在一个特殊的框架――劳动力市场之内,区别于凯恩斯提出的有效需求理论,只有增加就业数量的需求才是劳动力市场的有效需求,随后探讨了劳动力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最终基于文章的分析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二、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
(一)劳动力市场“招工难”与“就业难”并存
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直观地反映在企业提供岗位的多少,间接体现在劳动力的就业之上。企业招工与人员就业看似具有直接因果联系,企业招聘的人员越多必然导致人们就业的轻松,然而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却出现“招工难”与“就业难”并存的现象。2003年起开始出现“民工荒”,2004年甚至在农民工输出大省,也出现企业招工难的现象。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113个城市劳动力市场的监测数据分析表明,各技术等级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都供不应求的状况,技师和高级技师的严重短缺。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我国出现了大规模的农民工返乡潮,可见大多数农民工的岗位技术性不强,受市场形势的影响非常大。农民工技术能力的要求直接影响着其需求。同时,拥有高学历的大学生群体也出现就业困难,尽管持续的经济增长产生了旺盛的劳动力需求,高薪招揽人才的报道屡见不鲜,但随着高校扩招普通高校毕业人数逐年增多,2008年已逾580万,而年平均就业率自2001年以来逐年走低,2008年为70%。高校毕业生失业人数达到174万。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二)劳动力市场的有效需求
马克思在其工资决定理论曾提到,在劳动力市场上,工资由就业的“劳动”供求决定而不是“劳动力”的数量来决定,劳动力的数量可以由雇主方面自身决定:因此,在资本积累的过程中,劳动力市场上虽然可能存在整体的“劳动”需求增加,但不一定会导致“劳动力”需求的增加即就业人口绝对数量的增加。这一观点可以很好解释“招工难”与“就业难”并存的现象,我国劳动力市场对于劳动的需求增加,却并没有形成对于劳动力的需求增加,因而直接导致“有人没活干、有活没人干”的局面产生。因此,劳动力的有效需求指的是在劳动力市场上。供给与需求实现平衡时的劳动力需求。它表现了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整个社会对劳动力的意愿的吸纳水平。只有带来就业人口绝对数量的增加才能称作构筑劳动力市场的有效需求。
三、我国劳动力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原因探讨
尽管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比较旺盛,但鉴于我国劳动人口众多、国民教育水平不高、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社会就业容量有限的基本国情。21世纪头20年,受我国城镇化将加快发展,人口年龄结构剧烈变化,农村人口继续向城市转移,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更深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劳动力市场总体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换言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历史性原因或经济体制转型导致的有效需求不足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所有制结构单一,国有经济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非国有经济没有得到发展:到经济转型初期后,国有企业受到市场化的冲击,冗员情况严重,不得不将富余人员释放出来。而此时非国有经济的劳动力需求却严重不足。大批人员的下岗、转岗、再就业,不仅仅在当时造成了失业率居高的局面,也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形成了就业压力。
(二)经济产业结构导致劳动力需求不足
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第二产业,尤其是重工业,始终是国家经济的命脉,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很高的比重。但是第二产业的经济增长所能够创造就业的能力却很低,制造业部门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得资本有机构成上升,一定程度上造成“机器排斥工人”的现象:同时,能够吸收大量就业的第三产业发展严重不足。最终的结果就是“奥肯定理”在我国失灵,经济增长带来的创造就业能力下降,这集中体现在近几年来就业弹性的下降。
(三)城乡经济差距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力有效需求的增长
我国经济发展初期在很大程度上以牺牲农村为代价发展了城市。城乡差距开始拉大。经济增长主要集中在城市,但就业机会增长也仅仅限于城市,又由于城市自身发展程度及地域和环境的限制,还有户籍、人事制度等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因素存在,城市承受就业的能力有限。且根据边际收益递减的原则,很多时候每增加一单位经济产值所创造的就业机会降低,即就业弹性呈现降低的趋势。因此,相对于城乡均衡发展而言。城乡差距大的地区将拥有相对较低的劳动力有效需求。
(四)其他市场对劳动力市场的溢出作用,作为引致需求的对劳动力的需求必然受到商品市场需求的影响
由于受到其他市场对劳动力市场的溢出作用,考虑到企业生产行为的两个方面即为商品供给与劳动力需求,因此作为引致需求的对劳动力的需求必然受到商品市场需求的影响。我国外向型经济过去几年内极大地推动了经济增长。也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问题,但这种外贸依存度高的经济结构不是长期、可持续的发展形式,尤其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东南沿海大量企业倒闭、农民工返乡、高校毕业生就业紧张
更说明了这个问题。国家已经将推动经济增长的战略转移到刺激内需上来,由于内需不足直接影响着企业的销售及资金回笼,使得我国产能过剩的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将存在,从而也使企业新增岗位出现困难,劳动力市场需求较为低迷。
四、构筑我国劳动力市场有效需求的建议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还存在着劳动力歧视、岗位待遇差距过大等问题,我们应着力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并对非正规就业和隐性就业者的情况加以改善。此外,劳动力市场上对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应多样化,避免大学生与下岗工人争抢同一职位的局面。在建立平等、健康的劳动力市场的基础之上积极采取措施构筑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有效需求。
(一)发展中小企业,增加劳动力市场容纳就业空间
中小型企业始终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主力军。根据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相关资料,我国中小型企业占全部企业总户数的99%以上,而就业人数约占全部就业数量的75%。在我国城市的劳动力需求市场上,大型国有企业的就业基本饱和,有些仍处于“富余”的状态,对于劳动力需求潜力相对较低。而中小型企业,在经济体制转型之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同时也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无疑在今后的劳动力市场上扮演主要角色,中小企业能够广泛吸收社会上各个不同层次、不同素质的劳动力,尤其能够吸收国有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其对劳动力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市场的需求。因此,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努力增加劳动力有效需求的主要途径。
(二)调整产业结构。增强产业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
产业结构演进有其特定规律,一味地强调产业升级甚至用行政手段来推进,会干扰产业发展的自主成长机制,破坏产业的均衡性。以致效率性降低。尽管产业结构升级是增强国家竞争力的客观要求,但一国的竞争力既体现在产业的技术水平方面,也体现在资源禀赋条件的比较优势方面。为此,要兼顾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充裕之特点,在充分考虑该产业对于劳动力的吸纳能力的基础上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大力提升工业部门科技水平的同时,要积极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第三产业发展。
(三)建设县域经济,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压力
当前城乡差距过大、劳动力流动受阻、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等问题的解决可有赖于建设县域经济。县城可以作为“农村一城市”的过渡地区,其发达程度不像大城市那样高,产业也更倾向于劳动密集型;而且生活成本较城市要低,生活方式也更贴近农村,限制人口流入的壁垒较少,是作为城市接受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缓冲之地的绝佳场所。建设县域经济必须以现存的县城和具有相对条件地区为发展基础,因地制宜,科学发展。充分考察该区域内劳动力人口数量、经济水平、政策等条件,同时顾及周边的城市以及乡村的协调发展,以对周边地区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
(四)拉动消费内需。间接刺激劳动力市场有效需求
我国整体消费需求不足的关键在于农村市场没有打开,原因不在于缺乏新的消费热点,而在于农民收入水平仍偏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加大,农民的消费水平增长没有跟上经济的总生产供给增长,从而导致出现生产过剩,需求不足。因而,切实提高农民的收入。拉动他们的消费是解决我国内需不足问题的核心。农民收入的提高一方面可以带动农村城市化的建设,有效地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解决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带动整个商品市场的需求使得企业利润增加。追加投资扩大生产一。加大新增岗位的供给,从而对整个劳动力市场有效需求的增加都有着积极意义。
五、结束语
就业是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是社会居民获取收入和谋生的根本手段。我国劳动力市场有效需求在一定时间内仍将处于不足状态,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相应建议以着力构筑劳动力市场的有效需求,从而解决就业问题。
参考文献:
1、胡鞍钢,就业与发展[M],辽宁人民出版社,1999
2、蔡,都阳,王美艳,中国劳动力市场转型与发育[M],商务印书馆,2005
3、袁乐平,失业经济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4、杨宜勇,中国转轨时期的就业问题[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5、岳昌君,中国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研究综述[J],北大教育经济研究,2004(12)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为指导,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激活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创业领域,保护创业成果,形成全民关注创业、积极创业的浓厚氛围,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促进发展,进一步推进现代国际旅游城市建设。
二)把我市建成创业环境优良、创业能人辈出、创业服务配套、社会充分就业的省级创业型示范城市;初步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目标考核五大体系;全民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创业活力和效率等5项创建评估指标上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工作目标:通过两年()努力。
利用2年时间,具体目标是从年起到年。使我市市场主体数量明显增加,每年新发展个体工商户7000户以上,新发展私营企业800家以上;每年再就业培训4000人、农民工1万人,创业培训2000人,创业成功率达到50%,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6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9%以内。
二、创业导向和创业主体
一)围绕“四大基地”和“十大工程”建设,创业导向:充分发挥我市地域和产业优势。重点围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近期发展重点,主要建立以旅游服务业、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纺织服装加工业、生物技术及新医药产业、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机械及仪器仪表制造业、新材料产业为主体的创业导向体系,通过创业政策扶持,形成更具地方特色的产业特点,通过创业使企业得以扩张、技术得以进步、产业更加优化、就业更加充分。
二)重点鼓励和引导以下各类人员创业:创业主体:全市倡导全民创业。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1.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失业人员利用已经掌握的专业技术和创业技能。
建设创业型新农村”理念,2.鼓励农民致富创业。树立“培育创业型新农民。围绕游客和市民需求,鼓励农民发展一批集餐饮住宿、休闲度假于一体的特色乡村饭店旅馆;结合农事季节和农特产品加工,鼓励农民发展农耕文化和观赏性、参与性较强的农家乐”体验项目。鼓励农民开展规模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流通及深加工等形式的创业活动;引导和帮助被征地农民转变观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投资创业,3.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引导他利用资金、技术和经营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和专长。带头致富。
引导和鼓励他从事个体经营,4.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才能和智慧。创办经济实体,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
积极引导退役军人由安置就业向市场创业转变,5.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再创新业。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通过政策扶持实现自主创业。
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6.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为家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7.鼓励优秀人才来黄创业。鼓励吸引市外各类优秀人才带着项目来黄投资创业。鼓励籍在外人士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回黄创业。
利用自身资本积累,8.鼓励民营企业二次创业。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创业新理念。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新领域和新行业进行二次创业。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创大业理念,通过扩大投资、技术改造、合资合作、重组嫁接等方式,做大做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
充分挖掘残疾人自我开发、自我创造的潜能,9.鼓励残疾人自立创业。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支持残疾人自觉地投入到创业活动中,通过创业走上富裕之路。
三、全市创建工作从年开始启动,具体工作步骤根据市创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至年底结束:
一)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准备阶段(年1月—5月)建立健全创建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研究制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出台相关政策,指导全市创业工作的开展。市有关部门出台创建工作实施细则,各区县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完善工作措施,并于年5月前将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报送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发动阶段(年5月—7月)召开全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动员大会。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全民创业的积极意义和创业优惠政策,宣传成功创业典型经验,全社会倡导转变就业思路、人人争相创业的新观念,大力培养勇于创业、乐于创业、善于创业的新时代创业精神,使创业成为人民群众的主动追求和自觉行动。
三)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等“五大体系”建设,全面实施阶段(年6月—年7月)全面启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方案。稳步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对照各项创建城市的要求,推进创建工作取得实效。主要工作:各级各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开展面向全体城乡劳动者的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完善创业服务机制,开展针对性、个性化的创业服务;创新创业融资机制,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系列主题活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推进返乡农民工“回归”工程,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经信委、工商联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创业金点子”创业项目征集、项目推介活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共青团配合,结合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举办实施“创业进校园”活动;由共青团牵头,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组织开展“青春与创业”活动;由妇联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开展“巾帼创业”活动;由工会牵头,经信委等部门配合,开展帮助困难职工创业的职工创业”行动;由宣传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开展创业促就业宣传等活动。
四)找出不足,总结验收阶段(年8月—12月)对创建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积极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创建成果。召开全市创建工作表彰大会,评选表彰“创业之星”等一批成功创业典型,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对创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通过社会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创业群体抽样调查等方式,全面做好全民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创业活力和效率等各项创建指标的统计分析,迎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验收评估。
四、创建措施
一)形成推动创建机制,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1.建立政府推动的领导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为组长。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监察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发改委、经信委、农委、教育局、科技局、国土局、住建委、城乡规划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领导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各项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创建工作总体方案和各阶段工作安排,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促进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统一标准,评价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各区、县政府要相应成立机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形成纵向到底的政府推动创业的领导机制。
明确专人负责,2.建立部门联动的协调机制。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共同扶持创业的协调机制。
负责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日常事务工作,3.建立专门运作的工作机制。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设秘书、指导、督查、宣传等四个工作小组。形成推进创建工作专门运作的工作机制。
二)鼓励引导全民创业认真落实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本着“能放则放、能宽则宽、切实可行、操作性强”原则,进一步研究制定扶持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力求有新的突破。
1.工商政策
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1放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一律向各类创业人员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人员进入。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人员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
凭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2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尊重企业对经营范围的表述;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行政审批而暂不能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机关可在该经营范围后标明“筹备”字样,颁发筹备期营业执照。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两年内分期缴付,3放宽注册资本(金)限制。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主体。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占到注册资本的70%创业者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4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只要创业者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允许非生产类、无污染、不扰民的企业将商住房和住宅作为企业场所;创业者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内申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如确实无法提交房屋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的可依据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房屋或土地归属证明文件,登记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
2.税收政策
可依税法规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创业企业经认定、审核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3创业人员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其中。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4残疾人自主创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3.财政政策
主要用于开展创业培训、组织创业实训、开展创业服务和购买创业成果等。1建立创业扶持基金。
各级政府给予奖励。2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功创业者。
提高小额担保贷款放贷比率。建立担保基金正常增长机制,3增加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并根据国家就业政策和各类创业人员贷款需要,增加担保基金额度,最大限度地保证申请者“应贷尽贷”放贷比率提高到1:5符合贴息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
4.金融政策
当年新建、扩建、改建项目,1大力支持创业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有效解决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简化贷款程序,2加大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门槛。提高审批效率。建立机制灵活、资本金充裕、运行规范安全的小额贷款公司,拓宽民间融资渠道,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形成全民创业的多元化融资格局。
整合扩大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资本金规模,3建立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扩大担保业务和担保规模,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经社区和担保机构共同评估认可后,4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降低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创业人员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各类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也可以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或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的办法。对无反担保人或抵(质)押品的可以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提高小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左右。对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最高额度一般掌握在50万元左右。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上述个人贷款均作为微利项目。上述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不超过1年的展期一次。微利项目的利息(含因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而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予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负担一半,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贴息。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对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小额贷款担保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对经办银行,允许其将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同时按其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手续费补助。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
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1对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的根据合伙经营或独立创办企业的人数。
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2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的根据其安置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确保创业培训后50%开业成功率。选择一批创业成功的典型企业作为创业实训基地,3落实创业补贴政策。根据创业培训合格率等培训效果给予不高于7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和不高于300元/人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为创业培训班合格学员提供6个月的创业实训场地;创业者经过实训基地培训且在半年内实现创业的对实训基地给予一定的补助,用于改善实训条件。
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基地,4加快城市创业园(街)凤还巢”农民工创业园等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的场所。为缺乏创业经验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扶持。要调动行业和企业的积极性,发挥行业和企业的功能,建立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复制创业项目或加盟提供便利。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园区建设。统一创业园区扶持政策。全市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等各类创业园统一扶持政策:对各类创业实体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减免部分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各类创业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3年孵化期满后出园的微型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报考公务员时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对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评审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专家,5对年及以后毕业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的大中专毕业生3年内免费求职登记、参加创业指导、进入人才库。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创业经历。创业业绩突出,可纳入人社部门管理服务范围,职称晋升中符合相应专业破格晋升条件的不受身份、学历、资历限制。
落实国家相关政策,6积极为自主择业干部提供创业平台。鼓励自主择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
晋升职称时,7对引进的人才和外来我市自主创业的科技人员。可以为其破格晋升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从人才资金中给予补助和奖励。8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
6.土地政策
优先安排全民创业用地计划指标。1把民营经济发展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划。
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2创业人员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时。可采取租赁方式用地;创业项目建设需占用农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经济土地创业,可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征用(占地)手续。
优先供地。7.其它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鼓励各类创业主体以集体土地入股方式进行创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二次创业向园区集中。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各项费用。创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对发展乡村旅游开发或“农家乐”项目的有关部门在证照发放、税费征收等方面,参照国家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给予优惠扶持。
三)不断提升全民创业能力,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对已经创业企业者开展创业提升培训。1.扩大培训范围。将创业培训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展到城乡各类劳动者。
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2.提高培训质量。改善教师素质结构。根据不同群体、不同阶段的创业需求,采取理论与案例相结合、边培训边见习的教学方法,开展创业基础技能培训和项目开发培训,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努力开创我市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新亮点。人社、农委、科技、工会、妇联、团委、残联等部门,3.推广和创新创业培训模式。以培训促就业为目的以体现徽文化内涵和符合我市实际的特色劳务品牌为依托。要结合各自职能优势,根据不同的创业模式,提供不同的创业培训模式。
对于尚未有创业意愿的人员,1实施“创办和改善你企业”计划(英文简称SIYB依托各级公共就业培训机构。进行创业意识教育;对有创业的想法,但没有实践经验或知识的人员,重点开展创业基本知识培训,帮助明确创业目标,选择创业项目,掌握开办企业的程序、方法和创业必备的专业知识培训;对已创办企业的人员,重点开展企业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改善其经营管理能力,帮助其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
组织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辅导和创业培训。2实施“大学生创业助力计划”依托全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
针对青年创业的不同阶段和不同需求,3实施“青年创业计划”依托各级团组织。构建帮助青年创业的分级培训体系,安排创业导师对创业青年进行一对一陪伴式辅导。
开展各类创业培训。4实施“职工创业、就业帮扶行动”依托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
零就业家庭妇女、返乡女农民工和女大学生,5实施“巾帼创业、就业服务行动”依托各级妇联“妇女就业服务中心”家政服务中心”对有创业意愿的下岗失业妇女、农业富余妇女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
建设高素质的中小企业创业指导师资队伍,6实施“创办中小企业”计划。依托各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针对创办中小企业的特点,开展创办中小企业产业政策、工商、税务、财务等相关知识培训,提升其自主创业能力。
对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7实施“1+X创业”计划。各部门结合自身优势。探索“1+X创业”培训,实现“帮一个人创业,带一群人就业”
结合农民创业带头人、星火计划带头人计划,8实施“农村致富带头工程”依托农业、科技等部门。开展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种植业和养殖业产供销等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批带动能力强的农民经纪人。
特别是服务业、传统特色产业和农业类项目,9实施“克隆引智工程”引进经济发达地区优质、新兴和具有创意的创业项目。成立加盟总部和“样板”实训基地,以“克隆”方式复制创业成功模式,创业就业相结合、教学实训一体化、加盟共赢,为创业者提供简单、实用、系统的创业辅导服务,提升创业成功率。
四)为全民创业提供服务。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市、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各级创业指导中心,1.完善“六位一体”服务体系。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不断提升创业指导中心功能,规范创业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围绕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六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六位一体”创业帮扶机制,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并逐步将创业服务延伸至社区、村组。
组建创业辅导人员队伍,2.完善创业专家指导团。要通过聘请政府专业人士、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根据创业者不同需求,采取会诊、出诊等方式,定期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技术、管理等服务,帮助解决创业过程遇到各种问题,提高创业稳定率。
设立创业服务窗口,3.加强创业信息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项目开发和推介制度。所属网站和相关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项目信息等专栏,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相关资讯服务。各地要积极采取政府开发、社会征集、个人提供、有偿设计等多种形式进行项目采集,开发一批有市场前景,特别是社区服务业方面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实行微机数据库管理。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
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4.提供用工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5.提高行政效率。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五)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健全工作考核体系。
内容包括:创业活动指数、创业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对企业的贡献率、创业存活率、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培训效果、创业环境、创业满意度等反映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并将指标予以分解。建立创建工作台帐,1.健全创业工作指标体系。建立一套完善的创业工作指标体系。对创建工作进行细化量化,明确各区、县,市直部门的工作重点和进度要求,并逐项分解落实。定期对各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定期督查,及时通报,表扬先进,鞭策落后,保证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为指导,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激活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创业领域,保护创业成果,形成全民关注创业、积极创业的浓厚氛围,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促进发展,进一步推进现代国际旅游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通过两年(—2011年)的努力,把我市建成创业环境优良、创业能人辈出、创业服务配套、社会充分就业的省级创业型示范城市;初步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目标考核五大体系;在全民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创业活力和效率等5项创建评估指标上达到全省领先水平。
具体目标是:从年起到2011年,利用2年时间,使我市市场主体数量明显增加,每年新发展个体工商户7000户以上,新发展私营企业800家以上;每年再就业培训4000人、农民工1万人,创业培训2000人,创业成功率达到50%,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6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9%以内。
二、创业导向和创业主体
(一)创业导向:充分发挥我市地域和产业优势,围绕“四大基地”和“十大工程”建设,重点围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近期发展重点,主要建立以旅游服务业、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纺织服装加工业、生物技术及新医药产业、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机械及仪器仪表制造业、新材料产业为主体的创业导向体系,通过创业政策扶持,形成更具地方特色的产业特点,通过创业使企业得以扩张、技术得以进步、产业更加优化、就业更加充分。
(二)创业主体:在全市倡导全民创业,重点鼓励和引导以下各类人员创业:
1.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失业人员利用已经掌握的专业技术和创业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2.鼓励农民致富创业。树立“培育创业型新农民,建设创业型新农村”理念,围绕游客和市民需求,鼓励农民发展一批集餐饮住宿、休闲度假于一体的特色乡村饭店旅馆;结合农事季节和农特产品加工,鼓励农民发展农耕文化和观赏性、参与性较强的“农家乐”体验项目。鼓励农民开展规模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流通及深加工等形式的创业活动;引导和帮助被征地农民转变观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3.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引导他们利用资金、技术和经营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和专长,投资创业,带头致富。
4.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才能和智慧,引导和鼓励他们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
5.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再创新业。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积极引导退役军人由安置就业向市场创业转变,通过政策扶持实现自主创业。
6.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7.鼓励优秀人才来黄创业。鼓励吸引市外各类优秀人才带着项目来黄投资创业。鼓励籍在外人士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回黄创业,为家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8.鼓励民营企业二次创业。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创业新理念,利用自身资本积累,在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新领域和新行业进行二次创业。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创大业理念,通过扩大投资、技术改造、合资合作、重组嫁接等方式,做大做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
9.鼓励残疾人自立创业。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充分挖掘残疾人自我开发、自我创造的潜能,支持残疾人自觉地投入到创业活动中,通过创业走上富裕之路。
三、具体工作步骤根据市创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全市创建工作从年开始启动,至2011年底结束:
(一)准备阶段(年1月—5月)。建立健全创建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研究制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出台相关政策,指导全市创业工作的开展。市有关部门出台创建工作实施细则,各区县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完善工作措施,并于年5月前将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报送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宣传发动阶段(年5月—7月)。召开全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动员大会,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全民创业的积极意义和创业优惠政策,宣传成功创业典型经验,在全社会倡导转变就业思路、人人争相创业的新观念,大力培养勇于创业、乐于创业、善于创业的新时代创业精神,使创业成为人民群众的主动追求和自觉行动。
(三)全面实施阶段(年6月—2011年7月)。全面启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等“五大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对照各项创建城市的要求,推进创建工作取得实效。主要工作:各级各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开展面向全体城乡劳动者的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完善创业服务机制,开展针对性、个性化的创业服务;创新创业融资机制,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系列主题活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推进返乡农民工“回归”工程,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经信委、工商联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创业金点子”创业项目征集、项目推介活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共青团配合,结合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举办实施“创业进校园”活动;由共青团牵头,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组织开展“青春与创业”活动;由妇联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开展“巾帼创业”活动;由工会牵头,经信委等部门配合,开展帮助困难职工创业的“职工创业”行动;由宣传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开展创业促就业宣传等活动。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8月—12月)。对创建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找出不足,积极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创建成果。召开全市创建工作表彰大会,评选表彰“创业之星”等一批成功创业典型,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对创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通过社会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创业群体抽样调查等方式,全面做好全民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创业活力和效率等各项创建指标的统计分析,迎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验收评估。
四、创建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形成推动创建机制
1.建立政府推动的领导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为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监察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发改委、经信委、农委、教育局、科技局、国土局、住建委、城乡规划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领导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各项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创建工作总体方案和各阶段工作安排,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促进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统一标准,评价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各区、县政府要相应成立机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形成纵向到底的政府推动创业的领导机制。
2.建立部门联动的协调机制。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共同扶持创业的协调机制。
3.建立专门运作的工作机制。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设秘书、指导、督查、宣传等四个工作小组,负责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日常事务工作,形成推进创建工作专门运作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鼓励引导全民创业认真落实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本着“能放则放、能宽则宽、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制定扶持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力求有新的突破。
1.工商政策
(1)放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人员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人员进入。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人员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
(2)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尊重企业对经营范围的表述;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行政审批而暂不能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机关可在该经营范围后标明“筹备”字样,颁发筹备期营业执照。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3)放宽注册资本(金)限制。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两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占到注册资本的70%;创业者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4)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只要创业者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无污染、不扰民的企业将商住房和住宅作为企业场所;创业者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内申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如确实无法提交房屋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的,可依据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房屋或土地归属证明文件,登记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
2.税收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依税法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创业企业经认定、审核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3)创业人员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其中,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残疾人自主创业,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3.财政政策
(1)建立创业扶持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创业培训、组织创业实训、开展创业服务和购买创业成果等。
(2)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功创业者,各级政府给予奖励。
(3)增加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高小额担保贷款放贷比率。建立担保基金正常增长机制,并根据国家就业政策和各类创业人员贷款需要,增加担保基金额度,最大限度地保证申请者“应贷尽贷”。放贷比率提高到1:5,符合贴息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
4.金融政策
(1)大力支持创业项目,当年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有效解决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2)加大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建立机制灵活、资本金充裕、运行规范安全的小额贷款公司,拓宽民间融资渠道,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形成全民创业的多元化融资格局。
(3)建立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整合扩大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资本金规模,扩大担保业务和担保规模,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4)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降低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创业人员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社区和担保机构共同评估认可后,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各类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也可以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或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的办法。对无反担保人或抵(质)押品的,可以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提高小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左右。对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最高额度一般掌握在50万元左右。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上述个人贷款均作为微利项目。上述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不超过1年的展期一次。微利项目的利息(含因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而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予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负担一半,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贴息。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对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小额贷款担保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对经办银行,允许其将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同时按其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手续费补助。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
(1)对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的,根据合伙经营或独立创办企业的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的,根据其安置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落实创业补贴政策。根据创业培训合格率等培训效果给予不高于7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和不高于300元/人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确保创业培训后50%的开业成功率。选择一批创业成功的典型企业作为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培训班合格学员提供6个月的创业实训场地;创业者经过实训基地培训且在半年内实现创业的,对实训基地给予一定的补助,用于改善实训条件。
(4)加快城市创业园(街)、“凤还巢”农民工创业园等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扶持。要调动行业和企业的积极性,发挥行业和企业的功能,建立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复制创业项目或加盟提供便利。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园区建设。统一创业园区扶持政策。全市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等各类创业园统一扶持政策:对各类创业实体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减免部分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各类创业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3年孵化期满后出园的微型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5)对年及以后毕业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的大中专毕业生3年内免费求职登记、参加创业指导、进入人才库。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创业经历,报考公务员时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对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评审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专家,创业业绩突出,可纳入人社部门管理服务范围,在职称晋升中符合相应专业破格晋升条件的,不受身份、学历、资历限制。
(6)积极为自主择业干部提供创业平台,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鼓励自主择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
(7)对引进的人才和外来我市自主创业的科技人员,在晋升职称时,可以为其破格晋升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8)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从人才资金中给予补助和奖励。
6.土地政策
(1)把民营经济发展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全民创业用地计划指标。
(2)创业人员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时,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可采取租赁方式用地;创业项目建设需占用农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经济土地创业,可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征用(占地)手续。
(3)鼓励各类创业主体以集体土地入股方式进行创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二次创业向园区集中,优先供地。7.其它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各项费用。创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对发展乡村旅游开发或“农家乐”项目的,有关部门在证照发放、税费征收等方面,参照国家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给予优惠扶持。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全民创业能力
1.扩大培训范围。将创业培训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展到城乡各类劳动者,对已经创业企业者开展创业提升培训。
2.提高培训质量。改善教师素质结构,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根据不同群体、不同阶段的创业需求,采取理论与案例相结合、边培训边见习的教学方法,开展创业基础技能培训和项目开发培训,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3.推广和创新创业培训模式。以培训促就业为目的,以体现徽文化内涵和符合我市实际的特色劳务品牌为依托,努力开创我市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新亮点。人社、农委、科技、工会、妇联、团委、残联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优势,根据不同的创业模式,提供不同的创业培训模式。
(1)实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计划(英文简称SIYB)。依托各级公共就业培训机构,对于尚未有创业意愿的人员,进行创业意识教育;对有创业的想法,但没有实践经验或知识的人员,重点开展创业基本知识培训,帮助明确创业目标,选择创业项目,掌握开办企业的程序、方法和创业必备的专业知识培训;对已创办企业的人员,重点开展企业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改善其经营管理能力,帮助其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
(2)实施“大学生创业助力计划”。依托全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组织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辅导和创业培训。
(3)实施“青年创业计划”。依托各级团组织,针对青年创业的不同阶段和不同需求,构建帮助青年创业的分级培训体系,安排创业导师对创业青年进行一对一陪伴式辅导。
(4)实施“职工创业、就业帮扶行动”。依托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开展各类创业培训。
(5)实施“巾帼创业、就业服务行动”。依托各级妇联“妇女就业服务中心”、“家政服务中心”,对有创业意愿的下岗失业妇女、农业富余妇女劳动力,零就业家庭妇女、返乡女农民工和女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
(6)实施“创办中小企业”计划。依托各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高素质的中小企业创业指导师资队伍,针对创办中小企业的特点,开展创办中小企业产业政策、工商、税务、财务等相关知识培训,提升其自主创业能力。
(7)实施“1+X创业”计划。各部门结合自身优势,对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探索“1+X创业”培训,实现“帮一个人创业,带一群人就业”。
(8)实施“农村致富带头工程”。依托农业、科技等部门,结合农民创业带头人、星火计划带头人计划,开展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种植业和养殖业产供销等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批带动能力强的农民经纪人。
(9)实施“克隆引智工程”。引进经济发达地区优质、新兴和具有创意的创业项目,特别是服务业、传统特色产业和农业类项目,成立加盟总部和“样板”实训基地,以“克隆”的方式复制创业成功模式,创业就业相结合、教学实训一体化、加盟共赢,为创业者提供简单、实用、系统的创业辅导服务,提升创业成功率。
(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为全民创业提供服务
1.完善“六位一体”服务体系。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在市、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各级创业指导中心,不断提升创业指导中心功能,规范创业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围绕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六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六位一体”的创业帮扶机制,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并逐步将创业服务延伸至社区、村组。
2.完善创业专家指导团。要通过聘请政府专业人士、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建创业辅导人员队伍,根据创业者不同需求,采取会诊、出诊等方式,定期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技术、管理等服务,帮助解决创业过程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创业稳定率。
3.加强创业信息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项目开发和推介制度,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在所属网站和相关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项目信息等专栏,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相关资讯服务。各地要积极采取政府开发、社会征集、个人提供、有偿设计等多种形式进行项目采集,开发一批有市场前景,特别是社区服务业方面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实行微机数据库管理。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
4.提供用工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5.提高行政效率。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五)健全工作考核体系,保障政策措施落实
1.健全创业工作指标体系。建立一套完善的创业工作指标体系,内容包括:创业活动指数、创业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对企业的贡献率、创业存活率、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培训效果、创业环境、创业满意度等反映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并将指标予以分解。建立创建工作台帐,对创建工作进行细化量化,明确各区、县,市直部门的工作重点和进度要求,并逐项分解落实。定期对各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定期督查,及时通报,表扬先进,鞭策落后,保证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2.建立创建工作统计制度。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按月统计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掌握创建工作进度,并分析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小组决策和调度工作提供依据。各区、县及市直各有关部门每季向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创建工作和政策落实情况,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市场主体活跃、创业环境优良、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快、个体和民营经济财政贡献率高,以及在建设创业型城市中服务优质高效、创业主体评价好的部门、单位给予表扬;对创建工作进展缓慢、政策落实不到位、群众投诉较多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