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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管理条例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51:1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土地征收管理条例,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土地征收管理条例

篇1

一、国外水权转让制度的发展

水权是权利人依法对水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水权转让又称水权交易,是指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对水权进行的有偿让与。水权转让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在国外,关于水权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早,发端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九十年代达到。在研究过程中,各国的学者均注意到本国的社会制度、水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对水权制度构建的影响,同时,他们注重将水权制度的理论研究与本国的水资源使用和管理实践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水权制度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包括河岸权制度理论、优先占用权制度理论、可交易水权制度理论和公共水权制度理论等。

可交易水权制度产生于美国西部的缺水地区,近些年来扩展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可交易水权制度是人们为了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而建立的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排他性水权制度。允许水权交易,可以促使水资源使用向效率高的地区、行业和用户转移,利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近些年,可交易水权理论逐渐被广泛接受,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智利等国家正在培育和完善水权市场。墨西哥自20世纪90年代初实施综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改革后,水权交易也随之发展起来。此外,中东的一些缺水国家也在讨论和准备实行这种制度。纵观国外的研究进展,各国的水权制度理论还不完整,远未达到成熟、经典的程度。相应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有待于各国学者的进一步研究。

二、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水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并禁止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水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水法》并未规定水资源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但是,由于我国水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以及所有权的不可转让性,法律上明确水资源使用权或者水资源的用益物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水法》第48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明确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明确规定了取水权这一重要的水资源使用权,从而,取水权的确立对中国进一步确立水权和完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水权交易提供了制度设计路径。为配合《水法》的实施,清除水权转让的法律障碍,实现水资源市场配置的改革,我国2005年1月颁布并实施了《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6年2月制定并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并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自此,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有了质的发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的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虽然仅有一条规定,但该条为水权转让确立了法律依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以上寥寥数条的法律规定远未为水权转让提供完整的法律上的保障,现行水权转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水权制度不够明晰,法律上缺乏对水权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的具体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仅仅规定取水权可以转让,没有明确取水权以外的水权是否可以转让;水权的归属、权限范围和取得水权的条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没有建立水权交易的规则和程序制度,不利于维护正当的水权交易的安全等。

三、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完善

1.建立明晰的水权制度

自199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来,取水许可制度已初步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运行机制,在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水资源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效果。明确取水权与有偿使用制度,是对水的自然属性与商品属性认识的结果,而这种认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资源配置的前提与基础。取水权的确立对中国进一步确立水权和完善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水权交易制度提供了设计路径。

然而,取水仅仅是用水的一个方面,取水权包含的权利内容太少,并且取水权的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取水权不足以反映水权的丰富内涵,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取水许可制度是用水人取得水权的法律根据之一。近年来,水利发展进人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把水权制度当作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加以积极推进是现实的需要,更是水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取水许可证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对水权的初始分配,是在国家享有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赋予用水户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由于用水户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取水权不具有长期稳定性,且不可转让,取水权不能涵盖所有水资源的使用行为,尤其在干旱时期,通常倾向于以行政协调为主的临时性方案设计,政府在协商中承担大量工作,受人为因素干扰多,取水权主体和投资者不能预先把握缺水时的供水状况,造成了“产权模糊”。它是阻碍水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明晰水权已经成为水利市场化改革的迫切任务。

明晰水权,完善水权初始分配制度,确立明确的水权主体,必须转变水管理体制,即由取水许可证制度向水权制度的转变。而水权的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是水权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实行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水权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由国家进行水资源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水权主体的积极性,利用市场机制来达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生产力的提高。

2.允许多种类型的水权转让

由于法兼具稳定性和变动性的要求,且2002年8月29日修改通过的《水法》并未对水权的转让作禁止或同意的规定,基于对《水法》稳定性的要求,国务院适时制定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取水权可以转让。然而,取水权只是水权的一种,除取水权以外的水权是否也能依法转让呢?《水法》等现行法并未明文禁止水权转让,是否意味着水权可以转让呢?这主要取决于我们采用何种解释原则。

按照民法解释学的原则,解释法律,首先采用文义解释规则;文义解释难以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时,要考虑体系解释、历史解释与比较法解释的规则;依靠这些规则仍不能澄清法律规范的意义时,须再进一步探求立法目的,以资阐明。纵观《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全部条文,均未明确规定除取水权以外的其他水权可否转让。体系解释也于事无补,因为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全部规范的相互联系上仍然找不到答案。这就必须求助于法意解释。

法意解释,又称立法解释,指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今所谓法意解释,非为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于当时的主观意思,而是探求法律于今日所应有的合理意思,亦即客观意思。立法理由(书)的重要性,因法律实施期间及社会变迁的程度而有不同。在法典制成初期,立法者的认识及价值判断相去不远,立法者的意思应受高度尊重,自不待言。反之,法律实施久已,社会变迁迅速,立法者的意思应依社会变迁情事而斟酌。“法官必须做的并不是确定当年立法机关心中对某个问题究竟是如何想的,而是要猜测对这个立法机关当年不曾想到的要点——如果曾想到的话——立法机关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意图,以便深入地发掘实在法的含义”,那么,解释《水法》就不能迂腐地去探求立法者当时禁止水权转让的立法目的,而应宣称《水法》具有符合今日社会要求的立法目的,那就是允许包括取水权在内的水权转让。

因此,在相关法律中清晰界定水权的概念、明确水权可以转让以及水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等为当务之急。水权转让是权利移转的一种形式,是水权主体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在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水权转让的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我国法律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例如,我国《宪法》第l0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2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以及《房地产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这样可以保持我国法律术语、法律概念的一致性、统一性和关联性。

3.完善水权转让登记制度

对于水权的登记,我国台湾地区采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这从其《水利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我国台湾地区《水利法》第27条规定:“水权之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非依本法登记不生效力。”从价值层面看,登记对抗主义重在倡导交易自由,登记要件主义重在维护交易安全。水权登记能够防止水权交易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使国家能够合理地引导水权交易,并适时进行监督。水权在我国仍是新兴事物,水权交易目前在我国还不是很活跃,采登记生效主义有利于推进水权转让实践的深入。:

篇2

1、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销售收入低于房地产评估价值的,按评估价值;购买房屋的价款为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所记载价款。

2、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转让收入低于房地产评估价值的按评估价值)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房地产交易涉及的其他税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4、上述销售收入、转让收入在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税种时,计税价格保持一致。

二、普通住房划分标准

普通住房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均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

三、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确定

纳税人申报时,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时间;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时间。

篇3

一、2005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2005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总收入464.27亿元,比上年增长17.4%,增加68.87亿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51.72亿元,政府性基金收入140.93亿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20.03亿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4.05亿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16.32亿元,彩票资金收入7.74亿元,罚没收入0.99亿元,主管部门的集中收入3.29亿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8.68亿元,其他收入10.52亿元。2005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总支出410.93亿元,比上年增长16.6%,增加58.53亿元。

(一)收入分项情况

2005年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收入分类进一步细化,实行源头控管,促进应收尽收,预算外资金收入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51.72亿元,比上年增长8.4%。其中:工业部门收入3.17亿元,交通通信部门收入13.66亿元,商粮贸部门收入2.30亿元,农林水部门收入11.02亿元,城建部门收入21.49亿元,科学文化部门收入3.60亿元,教育部门收入122.24亿元,卫生部门收入16.96亿元,公检法部门收入3.64亿元,工商部门收入4.52亿元,其他部门收入49.12亿元。

2、政府性基金收入140.93亿元,按同口径比上年增长13.2%。主要收入项目为:公路养路费8.07亿元,水利建设基金10.32亿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5.88亿元,城市教育附加费10.78亿元,帮困基金64.08亿元,其他基金20.22亿元。

3、国有资源(资产、资本)收入40.40亿元,其中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20.03亿元(不包括土地出让净收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4.05亿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16.32亿元。

(二)支出情况

2005年全省预算外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量入为出,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全省预算外资金总支出404.98亿元,其中:行政事业费支出269.37亿元,基本建设支出40.53亿元,乡镇统筹、自筹资金支出20.30亿元,其他支出74.78亿元。预算外资金收入除弥补成本性支出外,主要是投入到教育、卫生、农业、城市基础设施等各项事业,有力地促进了“平安浙江”、文化大省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省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1、收入情况

2005年省本级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征收总数为98.63亿元,扣除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24.04亿元,上缴中央9.42亿元,省级征收返还属市县的收入4.39亿元,待结算款项2.30亿元后,省本级预算外资金实际收入58.48亿元,比上年增长5.9%。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1.88亿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0.61亿元、彩票资金收入5.00亿元、其他收入0.99亿元。

2、支出情况

2005年省级预算外资金支出54.23亿元,比上年增长7.6%。支出的项目为:行政事业费支出50.38亿元,专项支出3.72亿元,其他支出0.13亿元。

省级预算外资金当年结余4.25亿元。

二、2005年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情况

2005年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三个三”的工作措施,加大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力度,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以加快构建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系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我们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同时,加快构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科学界定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进一步拓宽了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渠道,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公交线路经营权、城市广告经营权、矿产旅游水电资源开发权,无线电资源占用费等在内的政府资源性收入和彩票发行、重要庆典活动冠名权等政府特许权收入,进一步改进了征缴方式,加大了征管力度,建立健全了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了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外资金的稳定增长。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分类管理、以“票”管“收”的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了票据核销和资金结报工作。2005年我们进一步完善了省级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取消了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联合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执收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清理核实,对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核实认定,实现了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和集中汇缴的改革目标。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非税收入的征收情况,这一年我们还建立了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对全省情况开展了统计分析工作,为我省科学管理非税收入提供了决策依据。

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同时,我们对非税收入的支出管理也进行了改革。主要是通过网络实现了政府非税收入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的链接,达到了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同步,既提高了预算执行效率,又确保了资金流转的安全,大大提高了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在资金使用上的效率。

(二)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做好清费减负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统一部署,2005年我们重点加强了对机动车辆、涉企、涉农、教育等收费领域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了企业和个人负担。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运输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我们会同省物价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将我省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扩大至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取消了原向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收取的60元/人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费”收费项目,预计每年可减轻培训学员负担2000万元左右。二是为改善农村客运班车的经营状况,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切实减轻农村客运班车经营者的负担,我们会同省交通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对农村客运班车养路费等公路规费实行优惠的通知》,对全省县级区域内的农村客运班车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等公路规费实行了减免优惠政策。三是为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我们会同省交通、物价部门出台了《关于停止收取出租汽车运输管理费和城区运营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的通知》,对

我省出租汽车收费进行了规范。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我们还会同省农业、物价、纠风等部门转发了《农业部等六部委办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从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着手,重点抓好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工作,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巩固我省农民减负工作成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面,2005年我们会同省教育、物价等部门转发了国家相关部门《关于开展创建规划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的意见》和《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求,巩固了我省治理教育收费工作成果。结合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和近年来对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成果,我们在重新梳理的基础上出台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统一编码目录》,对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的预算外资金征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大清理行政许可收费的力度,在2004年我省取消75项省级设立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基础上,2005年我们又清理取消了中央批准设立的涉及公安、交通、农业、文化等近40个部门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103项,我省也相应取消了性质与中央取消项目相同或相似的收费22项,涉及金额1亿元左右。通过清理,规范了各部门行政许可收费行为,进一步推进了我省“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

(三)加强彩票发行工作,加大彩票公益金的监管力度。2005年针对中央暂停各地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对我省彩票市场带来的影响,我们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应对措施,积极支持彩票机构拓展市场,提高我省电脑彩票发行量,促进了我省彩票市场的稳定发展。为了调动各地拓展彩票市场的积极性,我们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及时下发了有关文件,调整了我省福利、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比例,及时下拨了市县分成资金,促进了各地体育和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体现彩票公益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提高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彩票公益金及时发挥社会效益,我们把2005年省级彩票公益金纳入了部门预算管理,加大了监督检查的力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体育彩票管理机构内部建设,促进和规范体育彩票管理工作,确保体育彩票安全发行销售,我们会同省体育局制定了《浙江省体育彩票管理机构考核办法》。为加强用于资助扶贫项目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我们会同省体育局制定了《浙江省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监督,确保彩票资金真正发挥应有的效益。

(四)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土地、海域等国有资源性收益的征收管理。2005年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大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力度。积极采取措施,清收了2004年度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特别是对应交省财政的1.5亿元资金进行追缴。针对我省土地出让金征收和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多次到部分市县进行调研,制定了《浙江省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修改稿)和《浙江省国有土地储备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六厅局《关于开展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纠正征收征用土地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我们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成督查组赴全省各地对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纠正征收征用土地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进行督查,对规范我省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005年我们还在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对各地上报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认真进行了审核批复。为了适应新的情况,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我们与省海洋渔业局积极配合,开展调查研究,为修订我省海域使用金管理办法做了许多基础性的工作。

三、着力抓好2006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2006年,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八八战略”、构建“平安浙江”,促进文化大省建设、大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系,拓展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范围,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努力把该收的收入收进来。

(一)大力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法制化建设。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制化建设,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把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继续推向前进的法律保障。在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的高度重视下,我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的地方性立法工作列入了省人大的立法计划。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将抓紧组织人员、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搞好立法前的各项调研工作,力争在年底前提交相对成熟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草案),以供人人常委会审核。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一是要认真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要针对近年来许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的实际情况,组织力量对我省各部门各行业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及时公布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从而促进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规范化。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出租汽车、机动车和驾驶员、农机监理部门收费的政策。继续落实减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绎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是要进一步拓展非税收入征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2006年我们将认真开展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的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工作。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重新制定《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加大资金征收管理的力度,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国有资源性(资产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方面,我们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完善有关征收管理办法,加大征收力度,力争在城市道路停车位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户外广告权有偿使用收入、汽车吉祥派号有偿使用收入等方面,完善办法加强征管,努力做大政府非税收入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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