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0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城市环境卫生治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造厂等。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城管、公安、拆迁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条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规划定点;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意见。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须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在中心城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第八条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造厂、洒水(冲洗)车供水器以及旧城区内未改造的区片和城市道路两侧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维护管理;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废物箱及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或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补建或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未建环境卫生设施或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小区不得交付使用。
小区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的规定移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移动式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免交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第十三条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可由投资者经营管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两倍,增加部分可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投资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出让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经营管理权,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方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或无故不正常使用的,责令管理单位限期修复、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占压)、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治理范围
在全县开展环境卫生治理行动,重点是国有林地上的违建清理和林边环境清理及负责督促各乡镇(区)做好集体林地违建清理和林边环境清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林边环境卫生治理,完成垃圾、柴草、违建、安全隐患清理任务,达到城乡绿化美化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任务和标准
(一)垃圾清理。
各国有林地周边堆放的生产生活垃圾、烧柴、秸秆进行及时清理,达到林边无乱倒垃圾、乱堆烧柴秸秆的目标。
(二)违建清理。
全面清理占用林地违法违规建设的各类建筑物。
(三)安全隐患清理。
严禁在林边挖沙取土等一系列破坏山体结构的行为,消除因山体破坏产生的山体滑坡、坍塌等安全隐患;及时清理林边道路两侧枯死树枝,避免树枝断落伤人情况发生,避免树枝与电线缠绕导致起火。
四、职责分工
(一)县林业局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县林业局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局法规科负责本局“七边”环境卫生治理整体工作,研究制定本局工作方案,按照序时进度,推进落实。
负责与各乡镇(区)进行对接,督促各乡镇(区)集体林地内“七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全面开展,每月对各乡镇(区)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赋分。
要充分发动各国有林场、各相关科室,保证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确保“七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国有林总场。
一是负责组织各国有林场林区林边生活垃圾清理。
安排布置各林场对本单位林区林边乱堆乱放生产生活垃圾、林地与耕地交界处堆积烧柴、秸秆进行及时清理。日常检查由各国有林场护林员进行定期巡护检查,着力美化林区、林边卫生环境。
二是负责对国有林地内违规建筑进行清查。
组织人力开展林区违建情况摸底调查,建立违建台账,上报局“七边”领导小组,并协助局相关科室做好后续整改拆除的全面工作。
三是负责林区林边安全隐患问题排查。
组织各国有林场对辖区内具有安全隐患的林边裸露山体进行调查,及时设立警示牌,并做好其他相关保护措施。对林区道路两侧枯死树枝进行修剪,避免因枯枝掉落产生的安全隐患发生。
(三)法规科。
负责对各国有林场排查违建台账进行汇总,并结合环保督察问题及时做好违法违规建筑的整改拆除工作。
负责协调县森林公安大队、林业稽查大队对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建筑进行处罚。
(四)党办。
负责“七边”专项治理行动的宣传报道,寻找好的经验做法,表现突出的先进事迹对接相关部门做好整体宣传工作。
五、时间安排
从2021年2月至9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2月一3月)。
召开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各国有林场要迅速启动,摸清底数,建立问题台账,分解任务,细化标准,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4月一6月)。
各国有林场、各相关科室聚焦“七边”专项治理重点任务,列出问题清单,逐一整改销号,全力推进整改任务落实。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7月-8月)。
进行“回头看”,查缺补漏,逐项推动落实,及时总结治理工作的成熟经验,逐步完善长效机制,确保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1年9月)。
县林业局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国有林地林边初检验收。县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进行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县林业局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国有林总场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国有林场、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领导小组。
(二)强化工作落实。
此项工作经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列入2021重点工作安排,全局各相关科室将围绕此项工作开展全年工作。
(三)压实主体责任。
由党组书记、局长负总责,两位副局长、国有林总场负责人全面调度各分管科室,相关单位、科室认领具体工作分工,由各科室指派具体工作人员完成具体整改工作,建立任务台账,层层落实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及时处置林边环境卫生各类问题。
(四)严格落实包保制度。
按照科室负责人分片包保制度,原包保乡镇不变,增加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分工,执行谁包保谁监督、谁出问题谁负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密切配合。
各国有林场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网格化作用,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建立起上下联动、部门配合、条块结合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级领导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宏观指导、检查协调职能,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工作协调到位、指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二)广泛宣传,全面发动。
局党办要通过新闻媒介,如广播电视、公众号、宣传栏等宣传形式,加大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的宣传力度,号召群众积极参与,及时发现、推介典型做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督导,确保实效。
关键词:行政管理;作业运营;监督
当前,我国特大城市、大城市的环境卫生问题已经逐步受到重视,兴建起了许多现代化的垃圾处理设施,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相对比较高。但是大部分中小型城市(这里指50万以下人口的城市)的城市环境卫生问题比较突出。这类城市面积不是很大,人流量不是很多,在环境卫生的管理方面更有利,但同时,这类城市经济一般不是很发达,对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视程度也相对少些。研究适合大多数中小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中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是解决中小城市环境卫生问题的关键。
一、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2006年初,建设部颁发的《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白皮书已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首先是健全和完善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构架;其次要强化政府行政的规划、法规、政策、标准等管理职能;其三必须切实履行好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的监管职责。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应该是和一个城市内各级政府的数量一致的,具体来讲,在一个设区的中小城市里,除了市级具有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外,各区级政府还应设有相应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这样,既体现了环境卫生管理是政府的城市管理职能之一,又能加大环境卫生监管力度。就是说,要按照分级管理、重心下移的思路管理城市环境卫生,要对城市环境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并要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一级是市政府管理,负责对全市整体动态因素的宏观管理;二级是区政府管理,负责对本区动态因素的具体管理;三级是街道办事处及其居民委员会管理,负责对社区和群众自治的管理。三级管理是在市、区二级政府统一指挥下的有机协调管理。根据目前部分城市的经验,中小城市的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体制宜采用分级环卫部门管理的模式,要明确界定政府环卫管理部门的职能。各级环卫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履行环卫管理职能和对环卫作业服务的市场进行调控;负责环卫发展规划的编制,地方法规、规章的起草与实施;管理政府资产和社会收费;维护环卫作业市场秩序。市环卫局对全市环卫工作实行全方位的调控、管理,对区环卫局实行业务领导,对县级市环卫局实行业务指导。区(县级市)环卫部门负责环卫作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分区域设立环卫监督管理所,主要承担所辖地区市容环卫的宣传、检查监督和收费管理。
二、环卫作业运营体制
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出发,环境卫生政府行政管理应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运营相分离,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再直接从事具体作业服务的组织,而是交由市场组织生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公共财政的方式负责采购(也可以通过社会中介来组织采购),同时实施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的有效监管。对环境卫生事业的市场化改革来说,其根本目的不在于是事业模式还是企业模式,而在于它是垄断的市场还是竞争的市场。
要按照经营城市的思路,将市场化的机制和手段引入环境卫生管理作业领域,这在国内很多城市都有成功的先例。主要做法是,在保持环卫行业目前单位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环卫作业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努力实现合理配置城市资源,逐步减轻财政负担,从而达到环卫管理的最佳效果。凡政府财政拨款的道路清扫、生活垃圾清运、环卫公共设施、保洁服务和垃圾处理等较大型经营性项目,应公开信息,打破区域部门的局限,在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的条件下,动员原作业服务单位和社会上符合资质条件的各种经济成分
的作业单位进入市场参与投标竞争。
三、作业监督体制
借鉴国内外开展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的先进经验,分析目前我国中小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监督管理中的利弊得失,现代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应遵循系统理论的原则,建立高效、科学和有序的管理机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深入思考:一是深化环卫工作改革,逐步推行清扫保洁特许经营权拍卖,推行清扫保洁质量监督考核,降低城市清扫保洁成本,提高清扫保洁质量。二是通过对街道(镇)的质量状况评价,调动街道(镇)第三层面的责任意识和争先意识,增强第三管理层面的管理力度和效果。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环卫专业作业和居民商家清扫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构建门前三包和城建监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培养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四是按照网络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各类资源充分共享、指挥调度灵活机动、多种手段无缝链接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保障提供有力的支撑。五是发挥好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广泛发动市民群众参与监督,要重视运用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职能,积极打造“人人重视城市管理,人人关心城市环境”的舆论态势。
参考文献:
[1]冯肃伟.我国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全方位改革思考.中国建设报.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