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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培训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4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行政法律培训,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行政法律培训

篇1

一、行政法本土化的界定

 

1.行政法的本土资源化——法律继承的本土化

 

所谓本土资源化,其理论基点就是根据基尔兹的关于“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的论断,说明中国法治只能是中国地方性的,因此,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不可能靠变法或法律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 。

 

2.行政法的移植本土化

 

行政法移植下的本土化,是在行政法律移植的前提下,对移植入本土化的行政法律在重新释义下内化为自身意义系统的过程,这种内化的依据显然是本土行政法律文化自身的思维、属于、表达方式、社会心理、价值观和惯有知识。文章认为这种说法更符合行政法本土化的内涵。

 

二、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因素

 

1.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经济因素

 

我们必须清楚,国外的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市场化的程度不同于我们,国外的先进制度到了我国总会因为经济落后收到的效果也不一样。

 

2.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政治因素

 

立法机关、政府或司法机关在移植和本土化的时候必定会出于自身国家的国家安全和国内具体国情作出移植与本土化的选择,行政法的本土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内政府为维护其稳定进行选择的结果。

 

3.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文化因素

 

文化具有差异性。不同的文化必定会孕育出不同的行政法律制度。在行政法本土化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文化兼容性问题。

 

三、行政法本土化过程中的问题

 

1.全盘西化的担心

 

在对西方西政法进行移植本土化的过程中,一部分人出现“全盘化的担心”,担心会因为移植本土化西方的行政法思想和制度导致民族精神的失却 。

 

2.缺乏本土化的具体机构

 

法律移植后的本土化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因此,我们要建立专门的本土化机构,行政法作为我国三大法律部门之一当然亦是如此。在行政法移植和本土化的过程中可以设立以下具体部门:第一,法律储存部;第二,出国考察部;第三,对外翻译部;第四,法制宣传部。

 

3.强行行政根深蒂固

 

行政权的功能已经从统治演进到管理,有管理进化到引导、扶助、服务,行政权的内涵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强制性的权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更是不能固守传统的强制行政,应当吸收国外关于非强制行政行为的作法,使其具体化为适合我国的非强制行政行为的规定。

 

四、行政价值观念的本土化

 

要使行政法顺利实现本土化,首要的就是价值观念的本土化,先进的价值观念有利于从总体上提高行政立法、执法、司法的水平。对于行政法价值观念本土化主要包括一下四点:

 

1.公共管理价值与公共服务价值

 

我国现行体制之下, 由于行政机关对可支配资源的垄断性占有,行政运行模式就体现了一种公共管理价值。而现代西方开始以政府为中心的公共管理价值取向向以满足人们需求为中心的公共服务价值取向转变。人权入宪以后,我国行政立法、执法、司法救济过程应当学习这种理念。

 

2.程式至上价值与效率至上价值

 

我国要实施依法行政在强调程序重要性的同时,不能过于程式化也不能忽视效率的价值,要确立行的价值目标,确立新型的行政组织法律,确保个部门的衔接,加强各部门公务员的技术培训,使得行政活动过程具有较高的效率,使政府行政价值能够以市场为基本观念。

 

3.公共权力维护价值与个人权利保护价值

 

我国传统的行政法理论认为,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无条件地选择公共利益,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公共权力也往往被置于个人权利之上,体现出以公共权力建构行政法体系的特点。在现代西方,人们已经相信或者乐于相信有关公共生活的一个事实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个体受且仅受事先公布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支配,而公共权力也必须受到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法律规则的约束。

 

4.权威主义价值与调控主义价值

 

我国传统行政法理论在论述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时,就倾向于认为政府与公民之间是自上而下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不存在所谓的平等关系。为了使行政目的的实现达到更好的效果,我国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从过去的纵向的一味强调政府命令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向以公民国家处于平等地位的调控管理模式。

 

五、具体行政的本土化

 

(一)行政程序本土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吸收了国外行政法中的关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正当程序、听证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二)完善救济手段的本土化

 

1.扩大赔偿范围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本身存在赔偿范围规定的过于窄的问题,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赔偿的标准太低,实行抚慰性赔偿标准,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程序存在不足赔偿的前置程序往往成为拖延和拒绝的借口等诸多问题。

 

2.扩大复议和诉讼的范围

 

在美国等国,逐渐取消了关于行政复议终局的规定,还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行为的诉讼渠道。因此,我国在将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时,也应当借鉴国外的关于取消复议终局的规定,建立诉讼终局的规定。

 

(三)行政法院系统的本土化

 

篇2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晨,行政法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但是由于行政法自身体系十分魔杂,不昌把握。又形响着行政法的传播。笔者认为,学点行政法学,通过行政法学来把握行政法,是十分可行和有益的。关于行政法的最一般抽象是行政法的特点和作用问题,它们是了解和理解行政法的基础。以往我们对行政法特点与作用的表述过于笼统和简单,不能脚足人们把握行政法的擂求,为此有必要对它们作系统的株拢和全面的揭示。

 

所谓现代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是法治在国家领域内和国家意义上的现实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法治国家具有很大的趋同性,不再以德国传统意义的“法治国”——即“依法治国”为模式,而是建立与英美法系“法的统治”相类似的法治模式。

 

行政法的作用,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考察。从行政法对社会控制的目的和内容可以看出行政法的社会作用,从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意义可以看出行政法的政治作用,从行政法对法律运行的意义可以着出行政法的法律作用,从行政法对现实改革的意义可以看出行政法的改革作用。

 

(一)法治国家的标志:行政法对人权保障的确认和实现作用

 

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区别于非法治国家的分水岭和现代标志。尽管人们对人权的概念众说纷纭,但人权作为使人具有尊严的人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涵盖了宪法意义上的人权条款和行政法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综观历史,在法治国家初建时期,即所谓以19世纪德国实证主义法治国为典型的形式意义的法治国时期,法治国就是“法律国”,法治国的法不包括内涵公平、正义价值的人权条款,仅仅强调形式意义上的有法可依;而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则认为有法可依仅仅是法治的起点和前提,更强调有法可依的法是良法,是保障人权的法。现代法治国家当属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均把人权放到极为重要的地位,认为“人权是法治国家的精髓”和“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行政法的法律透行作用

 

行政法使宪法规范具体化。从而保津了宪法的实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最为密切,行政法规范中有许多是宪法规范的直接展开和延伸。确定中央行政权的一些法律规范,本身就具有宪法和行政法两重性。从宪法体系角度看,它们属于宪法规范,从行政法体系着,它们是行政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行政机关本身来说,行政法作用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在本质上需要一定的管理活动,以便使市场交易活动井然有序、有条不紊。如果没有一定的社会管理,那么市场经济秩序是不可能形成的,市场交易活动也无法进行。政府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也是各种社会生活过程的调控机关。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政府必然而且必须履行某种管理和干预市场经济生活的社会职责,特别是在目前我国政企尚未完全彻底分离、市场发育不健全、企业行为不规范的条件下,运用行政权力组织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包括市场规则、企业行为规范及其行政机关行为规范等在内的行政法律规范,以便干预市场经济生活,并且纠正各种违背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各种不良行为,这对于加强宏观调控功能,促进市场机制的形成是完全必要的。要强调法律支配权力而不是权力支配法律。只有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顺利的发展。

 

(三)法治国家的精神要求:行政法对法治观念的培育和强化作用。

 

法治观念是人们关于法治、法治国家根本属性和价值的认识、评价和观念的总和,是一种带有基本倾向的法律意识,伴随着法治国家的全过程,是法治国家的精神要件,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坚实保障。“在人类历史上,凡是主张法治的国度,都十分注重培塑国民的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从法治国家的构成要件看,法治观念主要包括:法律至上、法律平等、权利本位、民主自由和司法公正等观念。而所有这些法治观念的培育和发展,虽然离不开权利经济的推动,有限政治的构筑,民众自觉的认同和推崇,但更离不开负载价值观念的法制的推行、培育和塑造,取决于包括行政法在内的法律规范的确认和建构作用。

 

篇3

民政局党组非常注重行政法律责任制工作,专门成立了由单位首要指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有关股室、部属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制工作指导小组,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了主要议事日程。工作中坚持科学民主决定计划,执行主要决定计划、严重事项剖析论证和申报准则。局指导班子在日常工作中,坚持科学在朝、民主在朝、依法在朝,规范行政决定计划行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准则,主要问题决定计划、严重事项布置、大额度资金运用和干部任免等严重问题坚持党组集体评论、酝酿并向县县政府有关指导申报,完成科学、依法、民主决定计划,防止决定计划掉误和呈现疏忽。健全决定计划跟踪反应和责任追查准则,执行政务公开,在明显地位设置公开栏,公开各股室本能机能和做事人员,公开各项行政事务的做事顺序、岗位职责、做事要求等,并严厉执行一次奉告准则、首问负责制等便民服务准则,便利群众做事。单位由办公室负责全局法制工作的开展,在局指导大力支撑下,充分发扬顾问和助手的效果,积极推进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制建立。制定了上一年行政法律责任制施行方案,辨别与单位各股室和部属单位签署了行政法律责任制目的治理责任书。坚持健全了评断审核准则,按期对本部分的行政法律工作进行检查。

二、增强民政行政法律责任制建立

民政局结合营业工作实践,坚持了司法、律例、规章学习宣传准则,坚持健全了集体学法准则,每周五下昼组织全局干部职工集体学习司法,并做到学法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坚持了指导干部、法律人员学习培训准则,积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行政答应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司法律例,学习《婚姻法》、《婚姻注销条例》、《收养法》、《社团注销治理条例》、《优抚安顿条例》、《省地名治理条例》等民政营业司法律例,促进行政法律人员学好法、用好法,依法行政,严厉法律。还,增强法制宣布道育,积极向行政治理相对人开展司法宣传工作,供应周密的征询服务。认真贯彻施行《行政答应法》,依据民政营业实践,依法设定和施行行政答应,规范行政答应行为,并坚持健全行政答应监视、行政答应责任追查等配套准则。严厉规范行政法律行为,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律顺序,实时为单位的11名行政法律人员处理了新的《省行政法律证》,做到了行政法律主体正当规范,法律人员悉数持证上岗;严厉执行行政法律责任制,在实践工作中,做到详细行政行为正当恰当,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顺序从事法律活动,假如不恪守有关规则,谁呈现问题就依照规则追查谁的责任。上一年民政局有关的行政答应和法律状况正当、恰当,没有罚款性法律。

三、积极推进行政法律规范化建立

我们严厉执行《县行政法律责任制施行方法》,在单位成立行政法律责任制工作指导小组的基本上,制订了上一年民政局行政法律责任制施行方案,依据民政局的行政本能机能、法定职责,对民政部分所执行的司法、律例、规章等法律根据进行了具体梳理,构成了完好、精确的行政法律根据。并依据本部分内设法律岗位科学合理分化法律权柄,确定法律责任,将有关的法律根据汇编成册,下发相关法律机构执行。当前我局行政答应(审批)项目共有14项,个中承诺件8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改变、刊出;社会集团编制审定及会费规范审定立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审批;中国公民收养注销(华裔及港澳台地域除外);社会集团分支(代表)机组成立、改变、刊出;社会集团成立、改变、刊出;坚持公墓审批;乡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批;上报件6项:申报革命烈士;社会福利企业认定;社会福利机构审批;残疾武士品级调整及评残;乡镇区域内村的分设、裁并、改名、迁徙审批;天然村和村民委员会称号、城镇居民委员会称号确定。

在工作中,我们增强法律规范化建立,规范行政法律顺序,要求在详细的行政法律中,做到行政法律行为运用司法、律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准确、顺序正当、手续规范。执行行政法律人员资历治理,严厉法律步队治理,行政法律人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行政处分听证掌管人持证上岗,并依照规则实时处理了证件年检和换发工作。坚持了行政法律檀卷档案治理准则,各类法律文书到达了规范的要求。

四、规范性文件搜检立案状况

认真对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算,增强对规范性文件执行的监视。坚持健全了本部分的规范性文件制发顺序准则,严厉执行部分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搜检和集体审议、公开拓布准则。依照规则要求实时搜检、修订、按期清算和废止本部分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严厉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向县县政府立案搜检准则,做到按规则要求一件一报,实时报备。单位规范性文件没有废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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