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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28:4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

篇1

一、问题的提出

从近年不少案例中可以发现,中职生在就业过程中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主要体现在不清楚实习及用工期间的劳动保障,不知道劳动合同的签订、“五险一金”的签订,不懂得工伤事故的认定、不懂得职业防护,不懂得如何讨薪维权等方面。

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还有待完善。虽然国家关于劳动及社会保障法方面的制订工作进展相当快,这可以从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可以看出,这为中职生就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相关环节的法律实施仍不完备,如其中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就存在学生就业时跟用工企业之间仍有没有签订书面就业劳动合同的现象;学生就业以后签订“五险一金”的情况也不完全,现在合同当中能够确定有“五险”的只占到70%,而“一金”——住房公积金由于没有法律来要求,从签订的情况来看只能达到36%。

另一方面,这些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中职生就业过程中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缺乏,学校的教育宣传跟不上。从我校的抽样调查情况来看,大部分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相当薄弱,入学之前很少进行过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学习,许多学生对劳动者年龄的法律规定尚未知晓,更不论作为劳动者有哪些合法权益了。而中职学习期间也有误区,不少学生认为专业课程学好就行了,其他的不重要。这就造成了现实中,中职学生在整个就业过程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按法律办事,也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认为,中职三年期间,学校应加强劳动及社会保障法方面宣传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可根据年级特点分层次让学生多了解认识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让他们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中职生劳动法规知识的教学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在中职教学过程中,应从劳动和社会保障两方面着手,加强法律制度的宣传,切实保护他们作为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㈠、掌握劳动法律制度相应知识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的基本法。近几年来,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劳动关系,缓和劳动矛盾,劳动法也作了适时修改,并且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全面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因此,中职生在学习劳动法规方面在基本法当中至少应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就业制度

劳动法中规定了国家采取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了实行就业平等的原则。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与之配套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首先就关注了平等就业问题,规定反就业歧视条款。就业平等不只限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的规定,还包括除了一些特殊行业或职位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对就业条件作出规定外,如果用人单位把一些与工作无关的因素作为人员录用条件,从而使劳动者不能平等就业就是就业歧视,典型的是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另外,法规还规定保障残疾人、农村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在教学过程中,应教会学生如何面对用人单位的招工限制,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其次,让学生在教学中清楚政府在促进劳动就业方面的主导作用和职责问题,劳动力市场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专项设立,政府部门应对各种岗位进行按需培训并杜绝非法用工现象。再有就是明确劳动者获得救济的主要途径,知道就业援助制度,知道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和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

2、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中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95年劳动法确立的,十几年来,我国劳动关系逐步市场化,劳动关系从直接由国家管理、规范变为主要由市场调节和法律规范。但是,由于法律规范不完善以及执行得不好,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越来越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细则的颁布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因此在教学中,应给学生强调以下问题:

关于合同主体认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与劳动者签约的用人单位,不允许个人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的劳动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是指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这期间就涉及一个劳动者实际身份的认定问题,即目前中职生就业实际上有两个阶段,一是顶岗实习阶段,二是正式就业阶段。在顶岗实习的一年期间,他们的身份仍是学生,不能算作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那么在此期间如果出现权益受损事件,只能借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及签订的实习协议来处理。所以在教学中应强调学生对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三分协议书的重视。

关于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条款问题。应注意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让学生明确合同期限不同、工种不同试用期有相应长短的规定。另外,学生应明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的,否则应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3、工资制度

关于工资制度方面,其一应让学生掌握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及调整机制,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清楚目前国家关于休息休假及期间加工工资的给付问题。其二应让学生知晓国家对用人单位故意拖欠、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维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

4、劳动保护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等,在教学中应让学生明确国家制定的生产和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以及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明确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职能。

5、劳动争议解决制度

应强调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让学生掌握解决劳动纠纷的合法方式:当事人可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劳动纠纷。其中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纠纷可按照法律规定“或裁或审”,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则应“一裁终局”,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

㈡、掌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应知识

篇2

(二)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的创业知识。法律知识在大学生的创业过程的每个阶段都必不可少。一些高校对创业法律教育不够重视,认为既然学生都已经学习过法律课程,就不必在创业的法律教育上继续深入的学习。但是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他们所学习的法律知识更多的停留在宪法、民法和刑法的总则内容上,对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没有进行全面的、有针对性的教育,他们的法律知识远远不能满足创业的需要。在创业初始阶段,他们就会遇到资金、设备场地以及办公场所等相关法律问题;在创业拓展阶段会遇到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创业经营阶段,会遇到涉及市场交易及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创业经营阶段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创业过程中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等等。因此,大学生在进行创业前就应该掌握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在遇到各种问题时,学会利用法律来处理,才能使自己的创业之路走得更顺畅。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内容

随着我国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关于创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大学生不可能对所有的法律法规都进行一一地学习。因此,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时,必须针对大学生创业的需要和特点,侧重传授法律知识。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创业应了解的:

(一)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当一个创业者有了成熟的创业想法并做了相关准备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创办一个什么样的企业。目前,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创业者可以有如下几种选择:一是个人独资企业;二是合伙企业;三是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大学生创业者而言,要先对上述几种形式的企业法律进行研究,从而选择合适自己创业的形式。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大学生创业采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是较为理想的创业选择形式。第一,大学生创业初期普遍存在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承担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而根据现行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这对很多创业者而言,并不是难事;第二,我国目前并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像合伙企业那样要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都能对创业者起到保护的作用;第三,任何一个创业者都有可能成为成功的企业家,一人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制度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采取公司的形式更有利于企业的专业化管理,更有利于把企业做强做大。

(二)关于企业注册的法律规定。确定了创办企业的形式后,接下来就要进行企业注册。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必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我国企业立法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分别立法,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有不同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的规定,创业者需要了解清楚。另外,还需要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法规、规章。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或地方性的规定,这样有助于选择创业地点和注册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公司注册还要注意遵循法定的程序,严格遵守时效、日期和期间的限制,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法律咨询,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公司代办注册。由于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如果投资者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股权、债权等出资,还需要了解有关出资、资产评估等法规规定。在企业注册后,需要进行税务登记,需要会计人员处理财务,这就要了解我国的税法和会计法的相关内容。

(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相关法律。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企业成立之日。当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如何按照法律规定来管理经经营自己的企业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摆在创业者的面前。经营管理中涉及的法律规定众多,主要有:

1.商事主体行为法。任何企业在创办后都要从事各种交易活动,而每一次运作几乎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因此,《合同法》就成为了必须要认真学习的内容,特别是对于合同的形式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合同的条款设置、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更是重中之重。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下,交易的法律形式是契约,是合同。因此,对从事市场经济工作的人来说,必须要有很强的契约观念,具有较全面的合同法知识,其工作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与他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时刻刻离不开合同,如果没有丰富的合同法知识,就很容易吃亏上当。除此之外,民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等,也是涉及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

2.国家调控和市场规制法。企业进入经济领域中开展经营活动,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调控,并且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之所以起到配置资源的作用,是因为有竞争机制的存在。可以说,没有竞争机制的作用,市场配置资源的高效率根本体现不出来。可是,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竞争是公平、有序的竞争,那些企图垄断市场,彻底排斥竞争或不公平的、无序的、不正当的竞争都是市场经济所反对的,也是需要通过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从市场中排除出去的。这主要就包括《税法》、《会计法》、《票据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

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企业的经营运转离不开聘请的劳动者。要保持和谐的劳资关系,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重视劳动者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稳定劳动者队伍。这其中就涉及到劳动法和社会保险问题,需要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只有全面理解和有效地运用这些法律,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具体条款的设计,防范和控制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有效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及时调整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

篇3

一、签订一份放心的保险合同

首先,必须核实保险合同上可填写的内容。如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有误;有无保险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相关人员的签字;合同中的保险品种、保险金额、每期保费是否与要求一致;投保单上是否是自己的亲笔签名。

其次,投保人投保前应注意仔细阅读条款,特别要注意其中的如实告知、责任免除条款等款项。这些条款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后的核心利益条款。“应当如实告知的义务”是我国《保险法》第17条对投保人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而《保险法》第18条对保险人也明确规定,他有关于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于是部分保险公司在合同上单独印刷一行字,“保险人已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我做了说明,我也充分了解,同意该保险合同的内容,同意按该保险合同的内容,订立合同。”然后让投保人签字确认,这样保险公司就轻易取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送审稿)第7条第2款规定“可以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的证据。

第三,阅读责任免除即通常所称的除外责任条款,注意投保年龄限制及险种的责任范围。险种不同,最低投保年龄限制不同,投保人要分清楚哪些疾病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哪些不在责任范围内。

第四,充分理解保险合同中的名词注释。这是保险专用名称的正式统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也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注意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的规定或列举,双方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合同解除权。我国《保险法》第15、16条规定,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恰当运用保单撤销权(即“犹豫期”)。犹豫期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全额退保费。中国保监会对各保险公司犹豫期的时间统一为10天。

针对以上情况,在签订保险合时。笔者建议最好聘请有医学专业背景的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审查保险合同,以免出险后理赔不能。

二、注意理赔的几个法律环节

国际保险理念是“核保从严,理赔从宽”,但我国目前却恰恰相反,是“核保不严,理赔苛刻”,保险人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承保,出险后却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审查拒赔。往往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笔者认为,只要掌握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就会减少“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

首先,《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保费。如果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没有问题.不要轻易退保。实在交不起保费的时候,可以用减额申请或者宽限期、复效期来解决问题。

其次,发生保险事故时(通称“出险”)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通称“报案”)。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先立案并编号,再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损失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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