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0:00:5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1.建设工程造价的内涵
我们通常所说的“建设工程造价”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完成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费用的总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二种含义是指建筑市场上发包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价格。本文所讨论的建设工程造价主要是指第二种含义。
2.新旧模式下造价确定的区别
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在实务上主要有定额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其中定额直接费是套取国家或地区预算定额求得,再以定额直接费为基础乘上费用定额的相应费率加上材料价差等,最终确定工程造价。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制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企业定额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报价。
可以看出这两种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确定的程序是不同的。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是以国家或地区的预算定额为核心,所确定的造价实质上是趋于社会平均价格,这显然带有很大程度的政府定价色彩。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是以企业定额为核心,所确定的造价实质上是企业个体价格,这充分体现了市场竞争定价的造价确定机制。因此说,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工程量清单计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中包含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费用组成,不像以往定额计价那样先有定额直接费表,再有材料价差表,很可能还有独立费表,最后在计费程序表中才知道造价。相比之下,工程量清单报价显得简单明了,更适合工程的招投标。
二、新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的对策研究
在以往的定额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的审计一般集中发生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这种事后审计具有很大的被动性。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报价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工程单价的竞争,工程单价具有合同化的法定性,强调工程单价的事前确定性。因此说在这种新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的依据、内容及方法都发生较大的变化。
1.审计依据的变化
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的依据主要是图纸(清单)、定额、施工组织设计、合同、报价书、承包商资质等。在清单计价模式下,上述依据仍然对工程造价审计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但是呈现出下列特点:
(1)定额作用“弱化”
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的一个重点就是审计定额的套用是否正确,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承包单位填写的清单单价对合同双方是有约束力的,而不论其“套用定额”是否正确。
(2)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的地位很关键
在新计价模式中,清单单价是施工单位根据其自身的定额来确定的,如何来衡量其合理性同时又不失竞争性呢?一个关键的依据就是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这是其所报单价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它和报价紧密相关。如果报价明显低于平均水平同时并没有提出有效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很显然这是低于成本价竞争,是招投标法所禁止的。
(3)合同约束作用加强
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往往一个工程合同报价和最终结算价格相去甚远,这反映了合同条款约束作用不够,价格弹性过大。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的单价相对刚性,合同约束作用将明显加强。
2.审计内容的变化
(1)招投标阶段造价审计内容的变化
在新的计价模式下,为了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择优机制,招投标阶段成了建设工程造价确定的最关键环节。无论是对国家审计还是内部审计来说,要想确保建设工程价格的合理形成,加强招投标阶段的造价审计无疑是国家审计还是内部审计来说,要想确保建设工程价格的合理形成,加强招投标阶段的造价审计无疑是重中之重,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计。招标文件作为整个招投标过程乃至于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是整个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关键。审计人员应注意审计招标文件中风险分配结构是否合理,有关价格调整和结算的条款是否明确合理等。
其次,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审计。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计价的依据,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审计时应注意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清单工作量是否与实际工作量出入较大,清单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是否表述准确与完整等。
再次,加强对清单报价的审计。在审查工程总报价的同时要注意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实施不平衡报价的策略,也就是投标单位通常在保持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将变化较小的项目的单价降低,将变化较大的项目单价增大,这样在工程结算时,可以成功地达到追加工程款的目的。同时,对工程数量大的单价要重点研究审核,并应充分利用收集到的工程价格数据,对其进行对比分析,区分哪些报价过高,哪些报价过低。另外,在审查清单报价时,还应注意审查施工方案、施工措施、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等。
(2)施工过程中造价审计内容的变化
在这一阶段,造价审计的主要内容就是审查招投标阶段确定的工程造价的执行情况,特别要注意工程量的核定和工程量变更的签证工作。在对工程签证进行审计时,应注意区分哪些该签,哪些不该签;哪些项目是合同内,哪些项目是合同外;哪些工作内容已在投标单价中包含,哪些没有包含;如果要签应该签多少等。
另外,要注意审计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的价格调整结算办法。一般来说,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竣工结算阶段造价审计内容的变化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14(c)-0046-01
2003年7月1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简称《计价规范》)开始实施执行,它开创了工程造价管理的新局面,使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进一步得到深入。在这种新计价模式下,无论是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投标报价的确定还是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造价控制和结算,都与以往定额计价模式下有着全新的变化,在适用范围、工程量确定、计价方法、风险分担、评标办法等方面更大程度上发挥了企业自,提高了企业的竞争性,更好的实现了风险分担责任,更有利用业主对投资的控制。但是也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明投暗定、串标、围标、抬高标价、不平衡报价、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等。对于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人员来说,面对着这种审计环境的变化,应该如何去迅速应对呢?本文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对策展开初步探讨和研究。
一、审计依据的变化: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的依据主要是施工图纸、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信息、施工组织设计、合同、报价书、承包商资质等。在清单计价模式下,上述依据仍然对工程造价审计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但是呈现出下列特点:(一)定额作用“弱化”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的一个重点就是审计定额的套用是否正确,而定额是主管部门按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是静止形态的价格,已不适应动态的、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工程量清单计价只反映工程分部分项实体消耗标准,体现“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把工程实体消耗与措施项目分开。(二)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的地位很关键。在新计价模式中,清单单价是施工单位根据其自身的定额来确定的,如何来衡量其合理性同时又不失竞争性呢?一个关键的依据就是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这是其所报单价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它和报价紧密相关。如果报价明显低于平均水平同时并没有提出有效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很显然这是低于成本价竞争,是招投标法所禁止的。(三)合同约束作用加强。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往往一个工程合同报价和最终结算价格相去甚远,这反映了合同条款约束作用不够,价格弹性过大。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调整的方式主要是索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一般通过招标中报价的形式体现,一旦中标,报价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相对固定下来,工程结算按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相应的单价计算,减少了调整活口,合同约束作用加强。
二、审计内容的变化:(一)招投标阶段造价审计内容的变化。在新的计价模式下,为了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择优机制,招投标阶段成了建设工程造价确定的最关键环节。无论是对国家审计还是内部审计来说,要想确保建设工程价格的合理形成,加强招投标阶段的造价审计无疑是家审计还是内部审计来说,要想确保建设工程价格的合理形成,加强招投标阶段的造价审计无疑是重中之重,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计。招标文件作为整个招投标过程乃至于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是整个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关键,也是后续签订合同的依据。审计人员应注意审计招标文件中风险分配结构是否合理,有关价格调整和结算的条款是否明确合理等。其次,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审计。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计价的依据,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审计时应注意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清单工作量是否与实际工作量出入较大,清单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是否表述准确与完整等。再次,加强对清单报价的审计。在审查工程总报价的同时要注意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实施不平衡报价的策略,也就是投标单位通常在保持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将变化较小的项目的单价降低,将变化较大的项目单价增大,这样在工程结算时,可以成功地达到追加工程款的目的。同时,对工程数量大的单价要重点研究审核,并应充分利用收集到的工程价格数据,对其进行对比分析,区分哪些报价过高,哪些报价过低。另外,在审查清单报价时,还应注意审查施工方案、施工措施、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等。(二)施工过程中造价审计内容的变化。在这一阶段,造价审计的主要内容就是审查招投标阶段确定的工程造价的执行情况,特别要注意工程量的核定和工程量变更的签证工作。在对工程签证进行审计时,应注意区分哪些该签,哪些不该签;哪些项目是合同内,哪些项目是合同外;哪些工作内容已在投标单价中包含,哪些没有包含;如果要签应该签多少等等。另外,要注意审计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的价格调整结算办法。一般来说,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三)竣工结算阶段造价审计内容的变化。在新的计价模式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内容较以前有所减少,因为这种模式下的工程价格是相当程度上的“闭口”价格,工程价格在前两个阶段已基本确定。这一阶段造价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应该放在施工过程中遗留的索赔和补偿工程价款问题。
三、结束语:以往定额计价模式下的造价审计是以竣工结算阶段为重点的,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审计的是以招投标阶段为重点。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传统定额计价的僵化模式将逐步地被打破,但同样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作为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来讲,也将会随着情况发展而发展。因而,培育一批既懂财务、又懂工程技术和经济的审计人才是当前迫切的任务。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又称工程造价审核或者审价,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业务的一部分,是指受业主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建筑工程项目审计为定额计价和工程清单计价并存,其审计方法有多种,因此审计方法选择尤其重要。为了保证审计方法具有针对性、有效性以及能够获得真实性反映,对于不同的建筑工程项目需要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以保障其审计方法的科学性。基于建筑工程的特点和审计的实践经验,建筑工程审计基本方法可归纳为[1]:
1.1建筑工程造价的全面审计法
全面审计法,又称逐项审计法,是指按照国家或行业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顺序或者施工顺序,对各项工程逐项全面审查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审计的具体实施的计算方法和审查过程与编制施工图预算基本相同。该方法尽管工作量较大、时间较长,但是全面、细致,审查的质量高。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工程量比较小、工艺相对简单、造价编制或报价单位技术力量薄弱的建筑工程项目,尤其是一些信誉度较低或者曾经存在问题的建筑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进行全面审计,采用复杂细致的审计法是恰当的。
1.2建筑工程造价的对比审计法
对比审计法,是指当工程条件相同时,用已经审计的工程预算与拟审同类工程预算进行对比审计的方法。对于不同工程采用同一施工图的,尽管基础部分和现场施工条件及变更有所不同,但对其拟审计工程基础以上相同部分可以采用此种方法,但对于不同的部分或者变更的部分则应当采取不同的且与之相应的计算方法或者审计方法。倘若两个工程设计相同但建筑面积不同,而工程的建筑面积之比与两个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之比大体一致,此时可按分项工程量的比例,审查两个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或用两个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采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对比进行审查的方法。倘若基本相同时,则说明拟审计工程造价是可靠的。反之,则有可能拟审造价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审计中需要找出两者之间偏差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差异,确定准确结果。倘若拟审工程与已审工程的面积相同,但是设计图纸不完全相同,则可将相同部分进行工程量的对比审计,但不宜对比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图纸或签证单独计算,否则会出现与实际不符的问题。
1.3建筑工程造价的标准图纸审计法
标准图纸审计法,是指对于利用标准图纸或者采用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项目,先集中力量编制标准预算或决算造价,并以此作为衡量的标准进行工程审计的方法。按照标准图纸设计或者通用图纸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一般情况下,地面以上的结构即所谓的上部结构和做法基本一致,仅仅根据现场施工条件或地质情况不同对基础部分做局部改动。倘若属于此种工程项目,可集中审计力量全面细致地审查一份预决算造价,以此作为这种标准图纸的标准造价或者用这种标准图纸的工程量为标准进行对照审计,无需逐一详细审查,但是对局部不同的部分和设计存在变更的部分应当进行单独的审计。这种方法仅仅适用利用标准图纸或者采用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审计,在实践中适用的范围较为有限。
1.4建筑工程造价的分组计算审计法
分组计算审计法,是指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组,比如工程量是基本一致的工程,然后将相邻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编为一组,审计计算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利用工程量间具有相同或相似计算基础的关系,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程度的审计办法。由于各项数据均可借鉴使用,这种审计方法在使用中不仅能够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也能够保证审计的质量。
1.5建筑工程造价的筛选审计法
筛选审计法作为统筹法的一种,是指通过找出分部分项工程在每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工程量、价格、用工的基本数值,并其归纳为工程量、价格、用工三个单方基本值表,当所审查的预算的建筑标准与“基本值”所适用的标准不同而对其进行调整的一种审计方法。尽管建筑工程存在建筑面积和高度的不同,但是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造价、用工量在每个单位面积指标却变化不大,将过去审计积累的这些数据加以汇集、优选、找出其单位建筑面积工程量、造价、用工等单方基本指标可以确定审计结果。倘若有部分项的经济指标不在基本数值范围之内,则需要对该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调整和详细审计。这种方法适用于审计住宅工程或者不具备全面审计条件的建筑工程,但发现差错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审查。
以上是建筑工程造价审计的主要方法,在具体审计建筑工程造价时,究竟采用何种方法一般应当按工程规模,繁简程度不同,同时还需要关注建筑工程项目的关键环节以及重点部位,根据审计项目的差异借助于审计程序灵活进行。对建筑工程的审计方法需要施工图设计资料、有关定额,施工组织设计、有关造价文件规定和技术规范、规程等方面予以把握,需要特别注重审计过程中上述问题的挖掘和处理,合理地选择和应用审计方法,但还要考虑各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及优缺点。在具体实施方法时,在审计中应当从粗到细,注重对比分析,关注查找出来的错误,借助于对比逐项筛选,利用统筹法原理及时进行匡算,从而实现审计的目的。
2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的工作,涉及的鉴定事项广泛复杂,不同的建设项目则需要使用不同的鉴定方法或者同一案件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司法鉴定方法。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种类之一,在鉴定中,对于固定总价合同的,如果工程只完成了主体部分,则采用建设工程量按实结算法计算并按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定额标准套用;如果装修了一部分,可采用倒算法。固定单价合同的,合同中已约定了结算单价;合同未约定的结算单价,应由承包人在项目发生后依据当地当期定额及取费标准或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协商一致后作为新结算单价。可调价合同的,可使用调价格法或者成本加酬金价格法[2]。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除上述方法外,还要注意以下方法:
2.1概预算法
概预算法,是指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运用建筑工程造价审理中的概预算原理和方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方法。根据建筑工程不同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具体内容和有关定额、指标及取费标准,以及预先计算和确定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费用的技术经济文件进行审核。这种方法还需要注意对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和主要问题的分析,依据建筑工程造价的鉴定资料,结合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按照具体的列项、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取费和汇总,确定工程造价形成鉴定意见。概预算法主要适用于鉴定项目资料完整,当事人双方争议集中在建筑工程的部分项目、工程量及材料价格等方面,适用于直接进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建筑工程项目。
2.2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指对建设工程通过司法鉴定程序采用市场调查、典型案例分析和相关鉴定资料进行比较,估算出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方法。这种鉴定方法,一般确定工程造价的大致范围即大约数,而不是准确的确定结果,相当于倾向性鉴定意见。在鉴定项目资料欠缺而且计价依据不充分且建筑工程事实存在且没有被改变或覆盖的情况下,需要通过现场实测实量对此作出补充认定。采用这种方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仅作为定案的参考,不可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2.3分析法
分析法,是指在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某些方面或者部分内容,因缺乏计价依据或者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且建筑工程造价不完整、不明确的,采取定性或者定量分析的司法鉴定方法。在建设工程采用这种方法鉴定时,需委托方协助以及当事人双方的配合。倘若某些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事实存在且没有改变或覆盖,但鉴定项目资料欠缺完整,可应用分析法辅助进行建设工程的造价鉴定。这种方法一般作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辅助方法。
3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方法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之比较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两者涉及专门性问题均属工程造价专业范畴,无论是审计人员亦或鉴定人均应当具备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实施过程甚至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法,从而对工程造价相关专业问题做出分析判断[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方法采用上述方法,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应当遵循这一方法,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行业统一定额作为价格条件或者价格条件约定不明,且没有其他可以确定工程造价的合同依据时,则可套用行业统一定额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建筑工程审计方法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基本相同的情况。无论是鉴定人还是审计人员,均无权自行选择鉴定依据或者否定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的内容,均需要遵循从约原则[4],根据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受制于当事人合同的合法约定。
受合同法律关系的制约,工程造价争议首先是一个合同问题。一项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造价,是当事人经过利害权衡、竞价磋商等博奕方式所达成的特定的交易价格,而不是某一合同交易客体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公允价格。这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的基本观点,也是市场经济制度下维护公正与效率所应遵循的司法原则。在工程合同造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或者签证中的特别的约定,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均无权自行选择鉴定依据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这就是工程造价鉴定必须遵循的从约原则。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的选用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但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是集工程造价方法和司法鉴定方式为一体的产物,工程造价的特殊性集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法律性为一体。从司法鉴定技术角度来看,按工程造价计价规范和行业标准计算,即计价规则、执行标准均执行行业标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需采用特殊的方法和手段进行鉴定,其鉴定资料应是当事人双方确认的资料;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资料,应采用合法有效的书面资料,无合法有效书面资料时,通过鉴定听证会获取较为可信的资料,同时还应当对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及现场签证的核实。属于隐蔽部分查看工程隐蔽记录,核实工程施工是否按上述技术资料已实施;非隐蔽部分核实,看是否有现场签证单,没有现场签证单的,通过现场勘查来核实施工是否已实施,但在原则上应当与工程造价计价规则无实质性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