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4:34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民间借贷则是来自于民间借贷体系,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系统之外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研究在很早之前就已经开始了,但仍然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系统的观点。我国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研究起步晚,如今学者们所认识到的民间借贷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体系不同,主要是通过借贷双方的口头协议或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对借款期限和利息进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这种观点则认为,民间借贷是以公民为主体的,将其他的主体除在外,而且在现实中企业和非法人组织是参与民间借贷最活跃的,显然这种看法是不足够的总结民间借贷整体的。另一种则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则是农村地区的个人、企业和非法人的组织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通过一定形式的合同来约定,贷款金额,还款计划,利息及其他方面的问题,显然这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于农村,将城市中存在的民间借贷问题排除在民间借贷的系统,所以这种观点也还是不够成熟的。
二、民间借贷市场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从法律监管上分析
1.削弱了货币政策的实施,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的受到严重的影响。大量的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民间融资活动,导致资金体外循环,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第一,给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带来的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在一定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利率进行浮动,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是受市场供求以及借贷双方的自己决定的,因为民间借贷大多是在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利率一般比银行利率高得多,对于国家全面实施利率政策有很大的影响。第二,影响国家信贷政策的执行。盲目性和随意性,自发性,隐蔽性是民间借贷的特点,各种政策和法规对其没有影响,只观注收益,不注重投资方向和社会效益,资本流动趋向与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国家宏观调控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其影响。
2.民间借贷发展无序,对于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影响。第一,由于民间借贷的出现,使得银行资金来源不断减少,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对于银行吸收存款的竞争难度增加。第二,借款人要返还高息贷款本金和利息,而在正规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则是能拖则拖,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也不断的增加,对于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影响。
3.缺乏民间借贷的监管和控制机制,流动性风险是不容易规避的。民间借贷没有规范性,资本的所有者不能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现象,这样就使得借款人的资金到期也归还不了。
(二)从法律主体上分析
1.增加公司的财务压力,利润空间受到挤压。企业或个体户一般从民间借贷机构获取的资金有较高的利率,银行利率明显高出银行。这就使得企业获取了高息负债,进一步加重财政负担,收益率相对较低的企业就会出现资金使用的不良循环,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受影响。
2.不健全的风险补偿机制,不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民间借贷没有复杂的手续,法律法规来管理和支持完全没有,盲目性较高,而且也不规范、不稳定,借贷双方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债务人不偿还贷款,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追讨损失,同时也没有完善的保险机制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三)从法律纠纷上分析
1.新的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产生。民间借贷手续的不规范性的存在,有的以白条的方式来约定,简单的进行担保,贷款期限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贷款周期无法合理的确定,如果借款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及时归返时,就会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甚至会出现刑事案件。
2.高利贷多见。根据调查显示,如今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利率普遍是贷款基准利率的2-4倍,有的甚至月息高达7%,这种贷款已经达到国家标准关于高利贷的规定,而不是受司法保护的。当城乡居民的需要不可预知的生活资金时,而且金融产品的供给不能够满足需要,中小企业存在的融资难问题也无法解决,一些公司已经开始采用借新债来偿还旧债的方式来维持企业的经营,利率不是企业第一考虑的,只要能解决企业的资金流通就可以了,一旦现金流出现状况债务危机就会产生。
3.借贷“陷阱”层出不穷。有的人在借贷时故意设陷阱让借贷者受骗,造成了很多纠纷。一是 “文字”游戏。如果A向B借款5000元,A对B写一张收据,内容是“今天收到5000元”,在发生争议时,说这是B欠A5000元钱,而B还款出具的收条,由于B给他的欠条丢了,于是他写了一张收据 。二是 “数字”游戏。出借人在钱数的前后故意留下一个缺口,之后双方签署的借条,然后在金额处添加数字使得贷款额变化。三是“偷梁换柱”。在向别人借钱时,故意离开现场,让别人写作欠条,通过否认是自己的笔迹来否认借款。
4.借款人故意逃债。当债务人不能够偿还其所借的贷款后,故意躲藏避免债权人追债,在发生争议时消失了。在2009年马鞍山市法院系统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时,该案件的被告近一半失踪或拒绝出庭,法院只能进行裁定,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和公示下发,案件就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因为没有办法找到债务人,也就无法获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的债务无法补偿,已成为法院的疑难案件。
三、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第一,对于民间借贷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完整规范的法律。民间借贷行为没有的规则,现行法律对违反的处罚不够,也没有相关法规进行监管。
另外,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风险,中小企业的经营能力比较低下,盈利能力相对较低,民营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也比较差,因此银行无法为其注资。所以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只有进行民间借贷,这样中小企业就成为了民间借贷肆万主要个体。近些年以来,由于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民间借贷的规 模得到了扩张,中小企业如今已经是民间借贷的主要方面。民间借贷具有较高利率,因此民间借贷为了获取利润,对于中小企业存在的风险不予考虑,盲目放贷给中小企业进行经营。借款人抓住了贷款人的追求利益的心理,将经营风险转嫁到民间借贷,这就使得贷款人无法收回资金。贷款人资金的回收,往往采取“武力”的方式来实现,金融市场的秩序受到了严重的破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较高的贷款利率则是形成民间借贷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民间融资利率通常比正规的金融机构的高,而且利率还在不断的上升,而当借款人不能还贷时,其所收取的利率就会进一步提高,有时甚至会出现利滚利,和的高利贷同出一辙,这就增加了借款人的偿还成本,甚至还会出现超出借款人可以负担得起的范围。一旦借出的资金不能够收回,资金的供给方无法实现其预期的收益,不能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最终会出现一无所获的结果。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对公民法律知识的教育
对公民进行教育使他们能够树立风险意识,宣传“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当贷款人进行借钱时,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就需要借款人找到其他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给予担保,如果有必要可以让借款人以不动产和其他个人财产进行抵押,担保或抵押手续一定要完善,在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其债务的情况时,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一旦双方的贷款意见达成,就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重要的是在内容中将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进行明确详细的陈述。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
缺乏法律和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这也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因此,法律法规的发展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民间借贷的融资规模,融资主体,利率及其他方面进行规定,把民间借贷纳入到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进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另外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政府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使民间借贷关系得到规范,借贷双方在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借贷需求登记,并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以确保贷款的透明和公平,通过政府来监督其遵守情况,这样民间借贷就可以有依赖方双方信用向依靠法制和监管机构担保转变,以确保公民自由借贷的有序地发展。
(三)加强放贷前的审核工作
因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贷款时要对其信贷条件进行完全彻底的调查,主要是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态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贷款发放后,应定期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只要是发现企业经营出现异常,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或重新选择的抵押品。
(四)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核力度
民间借贷资金的供应方为了得到更多的实惠,能够提供快速,便捷的借款服务,但是其收取的利率要比许多金融机构高得多,这就提高了资金的风险,甚至利率能够达到高利贷的层面,因此,需要加强增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审查借贷利率是否达到高利贷的水平,与此同时还要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浮动范围给予明确的限制。
(五)创新金融理财产品,疏通民间资金出口
对我囯的金融投资体系进行完善,根据风险收益偏好不同向公众投资者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而且,私募股权融资机制要健全,引导社会资金分流到民间资金市场,进而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结构进行转换。事实上,中国人所进行的家庭储蓄主要是为了用来养老,保障医疗等,这都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如果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分流,就不能让其进行高风险的投资,所以就需要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进而满足低风险的投资需求。
对于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如果届至借条注明的还款日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权利即受到侵害。则从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而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该合同则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说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对于该种借条存在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能对履行期限协商一致的,在债权人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且否定该债权的存在,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日的次日起计算。所以说书写情况的不同存在有不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办法。
二、欠条诉讼时效
欠条则不代表合同关系,欠条一般情况下是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债权人索要或经过结算后,债务人需给付债权人款项,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说不能及时给付,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条据。而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应当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为债务人之所以出具欠条,是因为本应给付债权人的款项,只是因无能力或不能及时给付才出具的,所以说应当认定债权人自出具欠条时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由此引发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应自书写欠条之次日起起算,当然这是针对欠条中没有书写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而针对写下还款日期的欠条,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日起计算。
手里有他人借条或者欠条的亲,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不然损失的可就是自己哦。
欠条的法律效力及诉讼时效
欠条具不具备法律效力呢?欠条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认定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呢?针对这一些问题,小编收集整理了欠条法律效力及其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一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认知培养的重要性
(一)基于群体效应的法律教育认知培养重要性
目前我国少数民族高职教育教学取得了较好的发展。在我国各少数民族自治区及各地区的高职院校中都有少数民族学生的身影。另外,我国也十分注重对少数民族学生高职教育工作的开展。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的目标带领下,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所受到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作为新时代的接班人,高职学生需要承担着建设祖国的重任这就要求少数民族学生具有较好的法律知识水平。并且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强弱还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各少数民族成员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二)从少数民族高职生素质角度上来看
良好的法律认知是提高和培养少数民族高职生整体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到了将法制教育和法律教育作为高职阶段教育教学的重点,高职院校要围绕着培养具有良好品德和法律认知的新时代社会主义接班人来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开展。少数民族高职学生在毕业后将踏入少数民族建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岗位上去,牢固的技能和优秀的法律知识是保障学生们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能够知法、守法、用法的基础,确保少数民族高职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的建设需求,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群众基础保障。
(三)从高职院校人才教育角度上来看
少数民族学生作为目前高职院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法律意识培养是保障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良性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我国的教育教学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教化教育和德育教育,这是我国汉族历史文化和汉族人文环境所造价的教育理念。对于少数民族学生而言,其与汉族文化之间的交流相对较少,少数民族的自身思想和德育观念也与传统汉族思想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就目前的民族共荣的理念下,汉族和少数民族在德育观念上需要进行交融和结合,要树立正确的德育教育理念来培养新一代的人才,而高职教育教学中的德育教育就是帮助少数民族学生了解和接纳民族共荣下的法律法规的重要环节。因此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从时效性和现实意义上来看都比较强。
二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认知现存的问题
目前,我国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法律教育主要以课堂教育为主,教师主导课堂学生被动接受模式是目前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的主要模式。目前的少数民族高职法律教育缺乏针对性,难以满足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学习需求,及难以满足社会对高职人才的专业化要求。从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表现上来看,其大多还停留在法律素质培养的基础阶段,即处在法律知识的吸收和掌握的层面,但在这一层面上,我国目前的少数民族高职学生培养都没有取得较好的培养效果。从法律信仰和法治认知教育方面上来看,少数民族学生对民族本身的宗法的追崇度较高,以至于法律信仰主要围绕着其民族宗法来进行养成和建设,这就导致了目前的法律教育所传输的信仰理念属于外来信仰模式,很难自发地让少数民族学生进行掌握和了解,并很难有效进行法治认知的渗透和法律素养的培养。
三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认知培养策略
(一)注重普法课程建设,增强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认知
要想培养起少数民族高职学生良好的法律意识,就需要在进行普法课程建设的时候遵从少数民族高职学生们的身心发展规律,采用校内外普法课程结合的教育模式,以知识和事实的有机结合来实现法律观念的传导。例如,教师在课上进行普法知识教育的时候需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通过案例教学模式来让学生们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普法的内容和应用。同时以法案结合的形式让少数民族学生们了解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事情和什么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事情,并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们自觉地进行行为的规范,做到守法和懂法。此外,在进行教学的时候,还需要注重权利与义务的价值明确,要让学生们知道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无权则无义务。要让少数民族学生们认识到,要想获得相应的权利,就需要履行应尽的义务,反之,亦是如此。少数民族高职学生在学习法律的时候还需要深刻地认识到,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自己在维护个人权益的时候还需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做好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法德同步教育
法律与道德从根本上来看其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律教育的时候需要融合德育教育来进行开展。要通过德育教育来辅助少数民族高职学生形成较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并帮助其构建有效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避免学生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导致少数民族高职学生误入歧途。在进行少数民族法德同步教育的时候还需要做好对学生的引导工作开展,要通过教师的有效引导和思想道德教育来让其形成正确的自我认识,并学会是非明辨,理论德育观念,形成法律与道德良性建设的少数民族高职学生人才培养机制。
(三)注重心理教育引导,构建学法心理基础
近年来我国高智商和高素质人群犯罪率正在逐日提升,尤其是高职、大学阶段的人群为犯案多发人群,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就在于高职学生和大学阶段学生的法律观念匮乏及法律意识薄弱,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更是存在法律心理匮乏的问题。基于此,高职院校在进行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教育教学的时候一定要注重对高职学生学法心理建设。对于少数民族高职学生而言,其普遍存在意志力薄弱和情绪不稳定等心理问题,因此高职院校需要注重对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心理健康引导工作开展,帮助其克服不良的情绪所带来的影响。此外,少数民族高职学生在高职院校的人际交往、生活学习上都会存在一些无所适从的表现问题,并且其还要承担着各种各样的压力,对于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心理极易产生心理障碍问题,并产生法律学习的抵触情绪,基于此,高校需要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特点进行心理辅导课程和部门建设,通过有效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正确地看待学习和生活,正确处理和释放压力。
(四)注重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维权意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