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5:0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土地管理实施,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第二条加强土地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
保护土地资源,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鼓励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每寸土地。同
时,必须保护国家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的用地。
城乡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可以利用原有的空闲地、宅
基地和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个人建房,提倡
盖楼房。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
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文件和总平面
布置图、地形图,以及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正式核定用地面积,
并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用地申请按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的省辖市或
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发土地使用证,并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
划拨土地。
因抢险急需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使用。需要长期使用的,
应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征用土地审批权限:
征用耕地(含菜地、园地、鱼池、藕田,下同)3亩以下(“以下”含本数,
下同),非耕地(含林地、牧地、柴山、滩地等,下同)10亩以下,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10亩以下,非耕地20亩以下,由省辖市、自治州
人民政府或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地区行署批准;征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耕地100亩
以下,非耕地200亩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上述用地面积的逐级报
批。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征用跨县以上行政区域土地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
署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或报批。
省辖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须
抄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征地费。除国家另有
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也不
得以任何借口收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费用或附加其他条件。
(一)土地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征用省辖市郊区耕地的,按其年产值的五到六倍补偿;征用县级市和县辖
镇郊区耕地的,按其年产值的四到五倍补偿;征用其他地方耕地的,按其年产值的
三到四倍补偿。年产值的计算:国家牌价和市场价的平均数,乘以同类土地前三年
平均年产量(下同)。
2.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按其年产值的二到三倍补偿。
3.征用宅基地,按邻近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4.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树木,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
,合理计价补偿。征地协议签订后抢种的作物、树木,不予补偿。
5.被征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
政府规定。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被征用地每
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
耕地年产值的十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方法计算。
2.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其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支付。
3.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付安置补助费。
(三)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
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的开
发建设基金。
收费标准为:武汉市每亩7000至1万元;其他省辖市每亩5000至70
00元;县级市每亩3000至5000元。
第七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
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用途,由被征地单位拟
订使用计划,经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用地
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在土地部门的监督下按计划使用。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交同级财政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此项经费用于开发新菜地和改造老菜地。使用计划由土地管理
部门会同农业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及商业部门提出,经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乡(
镇)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共同协商,予以安置。其中安置到集体所有
制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人员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定。
第九条对村(组)的集体土地一般不得全部征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全部征
用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原有的农业户口经审查核定后,可以转为非农业
户口。
第十条计税土地被征后,其农业税、特产税的减免,按农业税减免程序办理
。减免以前,由用地单位负担。
第十一条国家建设使用国家荒山、荒地、荒滩、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批
权限,经批准后无偿划拨。划拨国营农、林、牧、渔场和科研、教育单位附设场、
站使用的国有土地,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的下限,补给原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林、牧、渔场,在国家批准用
于农业生产、科研或本场范围内的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征地
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乡(镇)村兴办企业,应首先利用现有设施和场地,严格控制占用
土地。确需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
件,向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审
批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使用非本集体所有土地的,还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
偿标准的下限支付补偿费,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乡(镇)村兴办企业,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关于同行业和相同经营规模
的国营或集体企业的用地定额。
第十四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使用非本集体
所有土地的,由主办单位给被用地单位调整土地或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农村个人或个人合伙兴办企业,应首先利用自有的房屋庭院。确需
使用集体土地的,须提出申请,并与土地所有单位签订有偿使用土地的协议,使用
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审查,报省辖
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上述个人经批准使用的土地,仍归原集体所有。
停止使用后,交还集体,并负责恢复耕种条件。地面附着物可作价交集体或自行拆
除,不准把生产、营业用地作为宅基地。
第十六条农民建房用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非耕地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辖市或县
(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被占耕地年产值的二到四倍支付土地补偿费。
农民新建、改建房屋的宅基地(含一切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耕地的每户不
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用地面积,
由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述限额内,根据当地人均耕地等情况确定。
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在当地申请宅基地。农民迁居和拆除房屋后腾出的
宅基地,由集体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由本人申请,
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同意,报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参照国家
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居民建住宅每户宅基地面积:大中城市内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其他城镇内不
得超过100平方米。具体用地面积由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
际情况,在上述规定限额内确定。
第十八条用地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征用、划拨的耕地、园地和其它有收益的土
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从征地批准划拨之日起满一年未使用的,由县(市、县
)土地管理部门收取荒芜费。满两年还未使用的,依法收回。
荒芜费按同类土地年产值一到二倍收取,交同级财政,作为土地开发建设基金
。
第十九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的国有土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可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内,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有偿划拨给其他符
合用地条件的单位使用,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费用交同级财政。收回的国有土地也
可以暂借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但不得在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或种植多年
生植物,国家建设需要时,予以收回,只支付青苗补偿费。
第二十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除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处理外,对并处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按其
非法收入的10%至20%处以罚款。
(二)非法占用城市土地的,按城市市郊菜地年产值的一至三倍罚款;非法占
用其他地方土地的,按照被占土地或邻近土地年产值的一至二倍罚款。
(三)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以及拒不交出依法应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的
,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标准处以罚款。
(四)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按被占用金额的5%至1
0%罚款。
1、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不符合上述两个规划或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的,不得报批用地。
2、报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用地定额标准。对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优先发展的项目,优先报批用地,优先供地。对禁止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分别实行禁止供地和限制供地。
3、工业项目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32号),对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的比重等各项指标进行严格审核,控制项目用地规模。
二、落实土地征收的补偿政策,严格按程序征收土地
4、按照法定程序征收土地,严禁未征先用、征而不用、多征少用、以租代征等各种违法用地行为。
5、依法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科学制订征地补偿方案,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用。征地安置补偿未到位前,不得强行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6、征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助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进一步严格财经纪律,严禁拖欠、截留、挪用“两费”用于其它方面的建设。
三、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严格执行供地政策
7、任何项目禁止零地价供地。地价严格按照政办发]6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试行)的通知》精神执行。凡确实需要以优惠价供地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8、工业用地项目实行协议出让。协议出让的程序是:
(1)用地者按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提供用地要点资料、可行性报告和环评资料等。
(2)用地者在规定时间内向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开发区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其在开发区落户的立项批文和选址定点通知书。
(3)用地者与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协商项目建设地块出让金价格、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经过协商一致并按程序报批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者根据合同规定足额缴付土地出让金后,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用地通知书。
9、经营性用地项目严格实行招、拍、挂。凡经营性用地项目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按招、拍、挂程序,办理供地手续。其中,拍卖出让经营性土地的基本程序是:
(1)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及市地产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拍卖公司,严格按招标程序确定拍卖公司。
(2)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拍卖地块的用途、容积率、绿化率等指标以及土地评估价格,邀请建设、规划、纪检等部门人员对拍卖地块的地价拟定起拍价,经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拍卖领导小组确定后交由市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拍卖。
(3)拍卖公告公布二十日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以竞价高者取得拍卖地块土地使用权,签订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竞得单位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逾期未履行合同者将视同放弃竞得权,并不退还竞买保证金。
10、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开采、动用或者破坏地下资源和其他资源。
四、严格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加强土地档案资料管理
11、凡进区项目用地需登记发证的,必须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履行下列程序:
(1)由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单位提供的项目批文、规划图件、建设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以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单据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土地用途、投资强度、土地利用率以及土地出让金是否缴清等。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上述内容后,还要到现场核查项目建设是否完成、设备是否安装到位。
(2)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核查合格后,将审查、核查结果送开发区各相关部门会签并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然后按程序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2、切实抓好开发区土地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强土地档案资料的管理,保持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为发挥土地档案资料的基础性作用、合理利用档案资源、依法管好土地提供依据。
五、严格执行土地调控政策,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
13、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全面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的政策规定,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管理,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14、对开发区历年的土地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现行土地法规和政策的,一律予以废止,坚决制止违规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
六、其它
15、开发区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近年来,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牢固树立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观念,以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依法行政,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保持了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
(一)广泛宣传,法制观念和国策意识进一步增强。为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国策意识,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了多样式、多层面的学习宣传活动。市里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纳入领导干部学法的重要内容,通过以会代训和举办培训班,对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村支部书记进行了专题培训。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组织讲法团巡回宣传、开展法律法规咨询、土地管理成果展览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国策意识,为深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严格执法,土地管理工作日趋规范。为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行政执法监察责任制,采取巡回检查、电话举报、领导暗访、专项治理整顿、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措施,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在严格审批手续,依法审批建设用地的同时,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去年,在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查处违法用地792宗,面积1888亩,罚款2568万元,处结率100,保证了目前建设用地急增的情况下未发生违法用地问题,实现了土地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土地管理工作基本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强化服务,保障了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围绕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的关系,较好地解决了用地需求与耕地保护、执法管理与热情服务的问题,为全市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首先,本着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工作效率和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去年共办理建设用地1316宗,面积9346亩。其次,加大土地开发复垦力度。目前,已申报国家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个,省级立项土地整理项目5个,市、县级以上项目近30个,新增耕地面积44万亩,实现了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再是,积极做好补偿安置工作。认真执行农民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依法足额落实土地补偿和人口安置补助费,保护了农民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四)深化改革,土地市场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为适应市场经济需求,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国土资源市场体系和土地市场运行机制,积极进行土地储备、经营用地招拍卖、土地有偿使用等方面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完成土地收益26亿元,实现土地储备1827亩,对44979亩土地进行公开拍卖和挂牌出让,实现政府收益9000万元,行政划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征收各种费用2652万元。
二、存在问题
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各项工作走在了潍坊市乃至全省的前列。但从调查情况看,随着经济建设的持续快速发展,用地需求与保护耕地的矛盾愈加突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少数干部群众尤其是基层群众的土地忧患意识和法制观念还不强,对保护耕地、依法用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耕地保护的问题较为突出。二是经济建设与土地供给的矛盾十分突出。我市到20__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已基本用完,但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势头不减,很多已签署协议急等用地的项目至今尚未审批,据了解,仅开发区就有22项,涉及土地4000多亩。三是土地执法难问题依然存在。由于土地违法案件主体多涉及各级政府,查处和处理的难度较大;管理体制不适应,特别是基层土地管理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不严等问题时有发生。四是部分企业土地利用率低,建筑设计标准、密度、容积率达不到要求,土地资源浪费问题还没从根本上解决。
三、几点建议
土地是国家最重要、可调控的资源,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是实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系统工程。为深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提出以下建议:
(一)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从目前情况看,我市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随着经济建设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与耕地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土地管理工作形势严峻。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舆论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一系列规定,宣传我市耕地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合理利用土地和依法保护耕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增强其法制观念、耕地保护观念和可持续发展观念,提高其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把依法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落到实处,为土地管理法深入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