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30:42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浅谈企业的纳税筹划,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通过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以期达到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税收成本的一种经营筹划行为。在并购中,税收因素影响企业并购的全过程,选择恰当的目标企业是制定企业并购策略的第一步,并购对象选择的纳税筹划可以降低企业并购成本。在企业并购的第一阶段,并购企业能够选择恰当的目标企业,就会改变企业现有的纳税格局,利用税法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纳税人的税收优惠,达到降低企业税负、减少企业并购成本的效果。
一、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的纳税筹划
按照参与并购双方所处的行业,企业并购可以分为纵向、横向和混合并购三种。
1.纵向并购中的纳税筹划。纵向并购是指生产或经营环节相互衔接、密切联系的企业之间,或者具有纵向合作关系的专业化企业之间的并购。纵向并购使得并购企业由原来的市场交易行为转变为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减少了增值税的纳税环节,节约了原市场交易中的运输、仓储等费用,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市场风险。同时,由于并购企业延伸到了其它经营领域,可能增加企业并购的税收成本,企业规模扩大从而导致纳税人身份和属性发生了变化,增加纳税主体其他纳税环节以及纳税税种。例如,汽车零配件企业并购汽车企业,相应的纳税主体身份和属性发生了变化,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中相应地增加了消费税税种和纳税环节。消费税仅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企业并购后缴纳消费税的时间得到递延,可以延迟纳税时间,获得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因此,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并购中可能产生的税收影响,提高并购成功的可能性。
2.横向并购中的纳税筹划。横向并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或生产工艺相近的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横向并购扩大了企业的市场份额、提高了企业的竞争优势、弥补了并购企业资源的不足、有助于形成规模效应从而降低成本。纳税主体所处的经营行业和经营范围一般不发生变化,因此,一般不会改变并购后纳税主体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但是,并购后纳税主体的规模发生了变化,可能导致其相关的适用税率有所提高。因此,企业在进行横向合并时,在计算企业并购综合成本和收益时,有必要将纳税人身份和属性的变化所带来的税收负担影响考虑在内,力求降低企业并购的综合成本,提高综合收益。
3.混合并购中的纳税筹划混合并购是指一个企业对那些与自己没有相关市场或生产过程的企业进行的并购行为。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分别属于不同的产业部门、没有共同的产品市场,并购双方企业也没有显著的投入产出关系。混合并购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有助于企业进入新的经营领域,增加了进入新行业的成功率,便于企业实行经营战略转移。与纵向并购相同,由于并购企业进入了新的经营领域,同样可能会面临纳税主体属性的变化,大大增加新的应税种类和纳税环节的可能性,从而加重税收负担。例如,房地产企业合并了制造企业,合并后的企业不仅需要交纳交纳营业税、契税、房产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还要交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因此,企业有必要综合考虑并购中的综合成本及收益,提高并购成功的可能性。
总之,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不同的目标企业可能改变纳税主体的身份、增减企业的税种、纳税环节和税率。因此,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并购企业必须考虑企业并购导致的应纳税的增减对并购成本或收益的影响,以实现企业并购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二、目标企业所在地区选择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并购中,经营性质和经营状况相同的不同目标企业,由于所在地区不同,其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并购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突出了对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优惠,相对淡化了地区性优惠。新税法的这种变化,使得并购企业可以选择这些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以期降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收收益。
三、目标企业经营状况选择的纳税筹划
并购企业在前期准备阶段,务必要掌握目标企业的真实情况,特别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这直接关系着并购后能否实现预期的收益。在并购纳税筹划中,高盈利企业可选则那些享受某种税收优惠的有未弥补亏损,但仍具备长期盈利能力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通过并购双方盈亏的抵消,来改变企业的整体纳税水平,达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通过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来实现推迟交纳所得税的目的,以便在并购后获得税收收益。
运用目标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纳税筹划,一方面,并购企业必须着重考查目标企业在实施并购和接管后是否有足够的盈利能力,要么目标企业本身有足够的发展潜力,要么并购企业有足够的信心盘活目标企业;另一方面,并购企业能结合自身战略和实际情况把握住实施此次并购的真正目的,是提升核心能力和强化竞争优势从而创造更多的新增价值,而不是一味追求节税。同时,企业并购亏损企业后,可能会导致企业整体利润的下降,影响企业的整体业绩评价,给企业带来巨大压力。而且,并购亏损企业还可能导致后期整合阶段并购企业向目标亏损企业过度注入资金,进一步造成合并后企业资金流不畅给整体企业带来的筹资压力,反而被拖入与本意相悖的经营困境当中,得不偿失。
四、并购对象选择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根据企业总体战略目标,充分利用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 合理进行并购对象选择的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要深入学习国家各项税收政策,掌握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的意图,防止因为误解国家税收政策而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二是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 合理选择财务评价指标,通过比较分析法对不同并购方案进行分析,进而选择最优方案。可以用于纳税筹划方案选择的评价指标主要有应纳税额及其现值、税后净利润及其现值、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净现值、现金流量净现值、现金流出现值、权益资本收益率及每股收益等等。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并购对象选择的纳税筹划是企业并购纳税筹划的重要方面。在并购中,企业应深入学习国家各项税收政策,领会税收政策的意图,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恰当地对目标企业所在行业、所处地区以及经营状况进行进行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力求降低企业并购的综合成本,提高综合收益,以期实现并购中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近年来,我国通过对煤炭生产企业的资源整合,使其逐步走向集团化、规模化作业生产。而集团化、规模化作业生产最明显的结果是产能增长较快。虽然生产产能在增加,但生产材料成本、安全投入、人工成本、各项税费等也在逐年大幅升高,利润空间被压缩。加之一般的煤炭生产企业产品都比较单一,受市场制约影响较大,抵御风险能力不强。受原煤完全成本升高过快和煤炭市场价格约束的双重影响,企业盈利水平较低,不利于企业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煤炭生产企业在加强财务经营管理、严格成本控制的同时,要把纳税筹划管理融入到企业财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合理合法为前提,通过纳税筹划,减轻税费负担,增加企业利润。
二、煤炭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纳税筹划
1、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最主要的流转税,2008年11月国家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了修订。因此,要做好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煤炭生产企业应详细解读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法政策,掌握该税法中的优惠政策,通过企业财税管理人员的合理筹划,达到减轻税赋的目的。
(1)混合销售的筹划。煤炭企业在煤炭销售过程中涉及混合销售行为。所谓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这种可选择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如,煤炭企业在销售煤炭过程中提供运输服务,可以选择将从购货方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计算销项税,也可以选择将运输单位设立为运输子公司而缴纳营业税。
例:某煤炭企业2009年销售煤炭100万吨,销售单价300元/吨,全年外购可抵扣进项3500万元,全部采用公路运输,运费为50元/吨,全年运费油耗和修理费用支出2000万元。
方案1:不成立运输公司,运费收入合并煤炭中计算,煤炭企业每年应缴纳增值税:100×350×17%-3500=2450(万元)。
方案2:成立运输公司,运费单独开票,则企业应交增值税为:100×300×17%-(3500-2000÷1.17×17%)=1890.59万元;运输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000×3%(1+7%+3%)=165(万元),合计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2055.59万元。
两方案比较,成立单独核算的运输公司企业减少增值税394万元,节税效果明显。
(2)设备租赁费用的筹划。煤炭生产企业需要使用许多大型采掘等机电设备,因此多数大型煤炭集团成立了设备租赁公司,向其生产矿井和集团外部煤炭生产企业提供经营性设备和融资租赁性设备的出租服务,为此,煤炭企业对设备租赁收入可以进行筹划。首先将设立的租赁公司作为单独法人,办理营业执照,以避免租赁公司收入合并到煤炭企业其他业务,其收入按17%缴纳增值税变为按5%缴纳营业税,可为企业节约12%的税率;其次对融资出租的设备,不转移出租设备所有权,只缴纳营业税,避免缴纳增值税。
例:某煤炭集团有设备租赁公司一个,年经营出租设备收入2亿元,融资租赁设备收入5000万元,则筹划如下。
方案1:租赁公司未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其业务收入合并煤炭集团其他业务收入中,则该租赁公司应缴增值税250000×17%=4250万元。
方案2:租赁公司单独办理营业执照,且融资出租设备产权转移,其业务收入单独核算,则该租赁公司应缴营业税及附加20000×5%(1+7%+3%)=1100万元;应缴增值税5000×17%=850万元,合并缴税1950万元。
方案3:租赁公司单独办理营业执照,且融资出租设备产权未转移,其业务收入单独核算,则该租赁公司应缴营业税及附加25000×5%(1+7%+3%)=1375万元。
三方案比较,方案3最优,和方案1比较节税2875万元,和方案2比较节税575万元。由此可见,通过筹划可为企业带来可观的节税收入。
当然,上诉税收筹划还应综合考虑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费、人员费等开支和节税相比后的结果是否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因此,在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综合考虑是否以企业整体税负降低为目标,是否以成本效益为原则,考虑企业合并与分设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2、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后,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范围,改变并拓宽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范围,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新渠道。
(1)煤炭企业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的筹划。煤炭企业在生产原煤和入洗原煤过程中,需要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符合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第一款、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等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家出台的这项重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改造、经济结构调整提供了巨大的政策支持,年投资几个亿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应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
例:某煤炭企业2009年应缴所得税100万元,但当年通过自有资金购入并使用所得税优惠目录上的安全生产设备800万元,节能节水设备250万元,则该企业当年可抵减所得税为(800+250)×10%=105万元,由于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00万元,小于抵减额105万元,因此当年不足抵免的5万元可结转到2010年进行抵减,且5年内有效。
(2)煤炭企业在研究开发费用上加计扣除优惠的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国税发[2008]116号等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煤炭生产过程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包括采、掘、开、运输、通风、机电等六大系统,每个系统通过研发优化,都可为企业安全生产带来效益。因此煤炭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这项优惠政策,以促进煤炭企业在采、掘、开、运输、通风、机电和原煤入洗等技术的革新,特别是集团化的大型煤炭企业用好此政策,可带来可观的所得税节税额和更新煤炭开采新技术。
例:2010年,某煤炭集团通过在省科研技术中心备案立项,在集团内开展研发项目25个,当年共投入资金1.5亿元,经过验收审查和无形资产申报审批,其中当年形成无形资产5000万元,摊销期10年;未形成无形资产1亿元。按所得税法规定,该集团当年可获得所得税前扣除额1.5亿元,少缴所得税为5000×25%=1250万元;当年获得无形资产摊销扣除额750万元,少缴所得税为250×25%=62.5万元,且后面9年每年可有750万元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可扣除,节税效果明显。
三、煤炭企业做好纳税筹划的建议
1、企业高层和财税经营管理人员应具有纳税筹划意识
煤炭企业高层应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考虑企业长远利益,树立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纳税筹划的意识;企业的财税管理人员则在日常财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树立起对企业税收筹划意识。具备筹划意识,是做好纳税筹划的前提。
2、筹划人员应认真解读国家税法政策、文件和规定,做好筹划工作
企业必须依法纳税且税收具有强制性,筹划人员只有认真解读国家税法政策、文件和规定,树立科学合法的纳税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被税务主管部门认可,把纳税筹划工作做好;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3、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影响企业纳税筹划的因素很多,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仅停留在节税上,而是要通过节税达到增加收益、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因此,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就成为纳税筹划的核心问题。这就要求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由上而下、由粗到细,逐渐达到所期望的最优的总体效益。
4、要正确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就税务机关而言,对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行正确、合理的支持和引导,并通过纳税筹划达到促进依法征税、推动完善税制和加强征管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的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纳税筹划是其应当享有的权利,但企业往往因为对税收政策理解的不全面、不透彻,而使得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或享受的不全面,因此煤炭企业要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随时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的特点和具体方法,及时咨询相关信息,这也是煤炭企业纳税筹划研究防范纳税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之一。
【参考文献】
[1] 王智勇:企业纳税筹划[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
[2] 王智勇:税收政策—解析·实务·纳税筹划[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9.
随着中国税收制度的健全,企业经营由过去的粗放式财务管理逐步转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在哪些方面事前做出纳税筹划,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多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企业的注册地改变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民族自治机关对本地区内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划分给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自行决断减征或者免征。(2)也有相关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也制定了一些以上缴税收给予财政返还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地企业到本地落户纳税。(3)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总部在每月末或每季终了之日前起十日内,根据历年各年度所属分部的职工工资、经营收入以及资产总额三方面因素,把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按照各自比例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同时所缴纳税款收入由在中央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之间按照60:40分享。
二、具体措施
根据以上的规定企业可以考虑将公司注册在税收优惠地区,转移税收缴纳地,从而获得地方政府或国家的优惠。企业也可以考虑将总部机构地点迁移至税收优惠地。总分机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
三、纳税影响
假如某企业注册地在辽宁省,得知对有关法人主体以投资者身份,自从2008年1月1日起的2年内,我们将境内获得利润100万元投资到西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并且持续经营超过五年的,这样就按80%的比例退还我们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既用税后利润100万元投资可以返还8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公司改变组织形式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政策依据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或企业,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具体措施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可以将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设为分公司,将扭亏为盈迅速的行业,设为子公司。
(三)纳税影响
例如:我们企业有两家分公司 东信和 宝大,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万,其分公司 东信实现利润50万,分公司 宝大亏损50万,企业所得税率25%,则该公司该年度应纳税额为:(100+50-50)*25%=25万如果把上述东信、宝大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不一样了。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100*25%=25万 东信子公司应纳所得税=50*25%=12.5万 宝大子公司亏损,不用缴纳所得税。公司整体税负为25+12.5=37.5万,高出总分公司的总体税负12.5万(50%)。期间费用的税收影响因素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