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31:0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Abstract: "strict law enforcement, enthusiastic service" is the service tenet of fir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 the face of fire protection work in the new period of disaster inducing factors leading to accidents appear new situations, new problems of the complex and changeable, an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ore difficult, correctly handle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two, for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escor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combined with work experience,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superficial cognitive elaboration, proposed the concrete practice of both treatment measures, for the peers.
Keywords: fire protection; law enforcement and service;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cognition; both measures; treatment。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面对新时期消防工作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导致的灾情事故诱发因素复杂多变,且防控难度加大,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越来越富有挑战与考验性。因此,促使消防工作者不得不去考虑如何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服务质量问题,平衡二者关系,方可有效推进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解决执法难的问题。在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认为要做好当前消防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灾情发生,必须正确处理好行政执法与服务的互动关系,并对处理提出了肤浅的见解,方可将消防各项行政执法工作落到实处,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如既往的保驾护航。
一、对消防行政执法和服务互动关系的浅表认知
消防行政执法与服务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其中:执法是一种服务的手段,本身也是一种服务,目的是为了更加有效地确保社会单位安全生产和安全经营,减少和消除火灾隐患而服务。反之,服务又对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起一定的促进,执法效率的快慢直接从服务质量上体现出来。在消防日常管理工作中,大多单位普遍都有“重执法轻服务”的现象存在,老是强调行政执法的监督职权,却常忽视为管理对象履职服务的义务,甚至个别单位表现在仅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无视火灾隐患的存在和整改,这种执行权利与履行义务的不对等,造成群众对消防行政执法形象评价差,也违背消防行政执法的工作宗旨,尚失消防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和应有价值。同时一些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差,将行政执法变为吃、拿、卡、要的谋财手段;业务技能差,不能准确的找准问题,并且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议,不能站在群众的角度,想法设法帮助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用平和态度说服群众去决心整改隐患,而仅仅惯用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态度蛮行无理等,导致消防行政执法让群众反感、敌视,继而产生抵触的心理,也就是常叹的“执法难”问题,其实这全与服务水平质量密不可分。因此,正确处理好消防行政执法与服务之间的关系,是做好消防监督社会化工作的关键因素,也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核心所在。
二、处理好消防行政执法与服务兼顾的具体践行措施
针对消防行政执法的工作特性,消防部门应在具体实际工作中,将行政执法与服务二者同时兼顾,在严格履行执法的基础上提供优质高效与热情便捷的服务,具体措施如下:
(一)努力营造行政执法与优质服务的良好氛围
一是大力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如电视、广播、LED显示屏、宣传展板,横幅和宣传彩页等传统媒介途径,在群众和社会单位中,有针对性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吸引全社会都来关注消防安全,并充分认识到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取得社会各界特别是执法对象的理解支持;二是按计划分批次加大对消防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执法业务水平,特别是对消防法律法规学习和各种防火技术规范的掌握,能在群众中全面、准确的宣讲消防法律法规内容,保证群众真正明白执法目的与意图,形成主动支持配合消防行政执法的局面,从而解决执法难的问题;三是大力改善行政执法形象,要亲民、爱民,尊民,坚决杜绝执法中存有的趾高气扬、为我独尊的野蛮粗暴执法态势,以及大搞特权思想和权钱交易行为,还消防执法一个公开、公平与公正的纯洁性环境。
(二)充分体现严格执法与文明服务的有机结合
消防行政执法要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带着文明服务的理念向严格执法的管理服务型转变。一是坚持捍卫法律法规尊严,明确消防行政严格执法是法律赋予消防工作者的法定责任,必须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并强化监管。对违法行为人既要在法律规定下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决不姑息迁就,循私枉法,更要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时刻用自己的言行去维护执法的尊严,更要帮助当事人解决消除火灾隐患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办法和措施,从根源对症下药给予彻底解决。二是端正消防行政执法态度,在思想深处解决好严格执法是为谁服务,要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承诺,多倾听群众意见多为群众着想。在执法过程中说话要和气,问题讲清楚,法律文书填写要规范,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要求进行处罚,不得随心所欲,肆意妄为,知法犯法。
(三)全力提升执法能力与服务水平的无缝融入
一是探索出新时期消防行政执法服务的质量考评制度和新方法、新经验。不断创新行政执法的服务形式和手段。在对社会单位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变被动执法为主动上门服务,在服务中找准自己工作切入点,主动和社会单位联系,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单位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在执法中提高自己,在执法中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融入人心。二是强化服务窗口形象塑造,改革消防行政审批手续。大力强化消防信息化网络平台,不断缩短群众办事流程,改进办事效率,尤其是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项目。同时通过消防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互通信息,形成联合执法合力。三是定期组织技术服务力量走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上门服务,认真查找存在的火灾隐患,耐心指导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将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四是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集中开展火灾隐患的消防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工作以及火灾隐患整改评价制度,要通过逃生演习和灭火演练以及开展队站开放、播放警示教育片和重大火灾案例片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以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形成全社会对消防工作的共同参与,共同关注、共同遵守的良好局面。
三、结束语
一个再好的理念,如果没有现实的模型,其操作性就值得怀疑。而行政处罚如何实现合理性目标,建构合理性标准,便成为建构这一模型最具核心化的元素。
合理性标准不是单纯的某个标准,而是一组价值群,选择位于第一位阶的价值标准应该是行政处罚具有正当性。
怎样的行政处罚具有正当性,余以为有三个政策目标要遵守。第一,行政处罚的额度要超过行政违法相对人的违法所得。只有在成本大于收入预期的情况下,才能遏止相对人的违法冲动,也是符合法谚的基本正义理念:“任何人均不能从错误中获利。”罚大于得对于维护违法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利益添补机制中的利益均衡有重要意义,是正当性政策目标的首选。现在国家花费巨资治理淮河污染,效果不明显,除开地方利益的驱动,地方保护外、处罚额度与污染企业污染所得之间的利益失衡,处罚力度不到位是直接原因,以至于造成遏止不住企业的污染冲动。
第二,实施的行政处罚应是有效率的,不会造成执法成本巨大,与行政处罚欲保护的目标相较不应存在成本大于欲保护利益的情况。效率始终是行政权追求的首要目标,相较之司法对效率的追求,行政权应更具主动性。
行政处罚同样是行政权的运用,同样是动用公共资源的一项行政执法活动。如果一项处罚耗费羁縻,而处罚的结果却是保护利益很小,这也是不正当的,因为浪费了大量的公共资源,所以行政执法一定要树立绩效观念,对欲处罚的对象应根据繁简程度,采取相应的手段,避免出现大炮打蚊子的局面。
第三,实施的行政处罚应该是行政相对人有能力承受的,传统的司法理念注重的是个人自由主义,讲究责任自负,强调每个人自我负责,如其有过失,就必须为自己的过失付出代价,哪怕这种代价是惨重的也在所不惜,以达到人人自我负责、人人安全的目的。但是这个世界的不完美的,传统司法的观点将每个人都视为自我的斗士,人间的骑士,单打独斗的英雄,这理想可能永不能实现,而现代司法追求的是“社会集体安全”,降低对个人责任的追究(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使其有过失时,为其过失所须付出的代价比较不惨重,而这一底线便是生存权的保障,在我们处罚过程中来说,就是处罚的结果不至于造成相对人的困厄,让处罚在相对人可承受的范围内执行,否则处罚超过其生存权的底线,只会造成两个结果,一是相对人的生活困苦不堪,对其生存权造成威胁,二是相对人对整个社会的报复。处罚超过相对人可接受的程度便是极大的不公正、不正当,根本毫无合理性可言。让处罚变得可接受,便是对“社会集体安全”的最好诠解。
行政合理性的另一个第二位阶的标准就是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就是国家一切措施之目的和达到目的所采取手段与相对人负担之间的比较,比例原则考察的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行政处罚要其合理,就必须合乎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适当性原则的解释是国家所采取的限制性手段须适当且有助于所欲求之目的的达成。在满足适当性之后,必要性是指在所有能够达成目的之手段中,选择对相对人“最少侵害”的方法,也可称为“尽可能最小侵害的原则”。如占道堆放案件,占道零点几平方米,处罚百元以上,后被法院撤销,法院的理由就在于,为达成市容整洁的目的,较之此类细小违章,口头教育责令整改即可,处罚非必要之手段。
“狭义比例原则”是说一个措施,虽然是达成目的所必要的的,但是用之,相对人将会有过度的负担,该措施也是不符合比例原则的,其实,依据就是成本效益的比较,所谓两害相比较取其轻。
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不符合比例原则的例子很多,如为了养路费扣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据说浙江省人大对于该强制措施是否付于路政部门争的很厉害,我想其不符合比例原则之处在于,手段与目的之间的不合理性,为追究一、二千元的养路费,扣押相对人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车辆,而车辆的扣押可能造成相对人生产、生活的极大不便,直、间接损失无法估计,抛开处罚的利益驱动,路政部门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通过电脑联网的形式,将未交养路费查实结果通知车辆属地,由属地催其补缴,进行处罚,而完全不必要采取扣留车辆这一极端手段。
大众日报济南11月4日讯 今天上午,济南市槐荫区城管执法局应当事人山东鲁滨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就该公司违规建设汽车展厅及维修车间被处16万元罚款一案,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这是济南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来举行的首例行政处罚听证会,省市多家主要媒体应邀旁听了听证会。
今年10月2日,槐荫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山东鲁滨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有关规划手续情况下,擅自在段店北路88号建设汽车展厅及维修车间一处,面积约1600平方米,工程造价计160万元。10月16日,根据济南市政府有关规定,槐荫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拟对鲁滨集团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照程序对鲁滨集团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10月17日,鲁滨集团向槐荫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提出听证要求。
听证过程中,槐荫区行政执法局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山东鲁滨集团在没有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汽车展厅和维修车间工程,违反了《规划法》及济南市政府令206号(《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53条有关规定,应处以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当事人鲁滨集团委托人则认为,执法调查人员提供的现场勘验材料中取证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没有当事人签字,做出的行政处罚数额,也因调查人员不能提出可采信证据,数额均为估算,因此当事人不能认可。经过激烈陈述和辩驳,双方对基本事实均予认定,槐荫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近日将依法依照听证报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会结束后,当事人委托人山东鲁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的李正贵告诉记者,不管结果如何,在听证会上企业与政府平等对话,当事人有了说话的机会,充分行使了提出主张的权利,他们对过程是满意的。槐荫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有关人士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当事方的合理请求应该得到满足,这是政务公开的必然要求,此外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有利于行政处罚透明化、规范化。同时此举可以促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确保执法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