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31:1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股权投资评估方法,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6-0110-02
自2010年3月3日首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落户上海以来,各地报道相继推出,外资股权投资发展如火如荼。虽然其间不乏有中小企业嫁接外资股权成功的案例,但风险总与机遇相伴而生,法律的不确定性、资本的逐利性以及企业自身管理的缺陷让风险无处不在,随着后续纠纷和矛盾的逐渐暴露,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加强风险防范刻不容缓。
1 法律不确定性分析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该《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已有多家外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成立。虽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已没有法律障碍,但由于相关配套规定没有跟进,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还面临一些风险。首先是法律风险。目前,外资在境内投资主要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而新增加的外资股权合伙企业类型,是否还要适用外商投资三大法不得而知,四种企业类型在法律层面如何衔接与适用,仍需要更多实践。其次是税收问题。目前国内对合伙企业税务方面规定,主要以财政部、国税总局于2008年出台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为主。但外资股权投资中附带权益问题是原合伙企业所没有的,如何征税没有具体规定。最后是结汇退出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2008年8月的《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这一规定使得外资股权投资有非法嫌疑,并且也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相抵触。如果在结汇方面没有突破,外资股权投资将难以运作。但如果结汇放开,则分期到位的额度怎么确定、真假外资的流入怎么确定,都是很复杂的课题。
2 风险分析
2.1 企业价值低估风险
外资股权投资入股目标企业会涉及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问题,企业价值的估值与将来的获利空间息息相关,影响中小企业的股权数量、控制权大小和分红规模等。投融资双方对企业价值的预期和态度并不相同,容易出现分歧。对于融资方,由于新股东的加入,原创始股东原有的股权被摊薄,融资就意味着卖血,因此融资方希望尽可能高估企业价值,减少投资人的股权比例。相反,外资股权往往采用较保守的评估方法,低估企业以获得增值空间。他们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会通过分析企业的成长预期、风险预测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利用价值评估的模型来确定企业的真实价值,并认为任何偏离这个真实价值的价值都是低估或高估的表现,这样就可以在其投资组合中选择大量“被低估”的股票,从而提高他们的投资回报。虽然两股力量存在着激烈的博弈,但中小企业往往处于劣势,为引入资金,达成股权投资交易,企业管理层往往会妥协,而企业价值往往被低估,比如无形财产如名牌效应、专有技术、市场网络等未计入企业价值,帐面固定资产在折旧后消失,土地价值被严重低估,未将企业应有的未来盈利空间计算在内等。
2.2 对赌风险
由于投融资双方对企业未来的赢利前景均不可能做100%正确判断,为消除分歧,促成投资事项,通常双方愿意采取一种事后的估值调整机制,即签署对赌协议。由于中小企业发展不成熟,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不确定性,存在失败的风险,为防止播下的是龙种而收获的是跳蚤,投资者往往在对赌协议中设置保底措施保护自身利益,如规定投资方享有清算优先权、股息优先权、投票表决权、转换权、新股认购优先权以及股票回购权等,除此之外,由于持股比例在一定程度上等于话语权和控制权,为确保自己的股权比例不会因新股发行或新的投资方加入而减少,投资回报不会因股价的下跌而受到影响,投资方往往还会约定反稀释条款。而不少中国企业家对资本市场和金融操作不熟悉,在“对赌”中常常陷于被动。对赌协议并不是法定术语,对赌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特别是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超比例表决权、董事会一票否决等条款更是霸王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的立法精神,对赌协议的固定价格回购股权条款有变相借贷嫌疑。除此之外,为实现对赌协议的目标,企业会进行非常规经营,无限增大了企业的风险,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3 丧失控制权风险
由于新股东的加入,原创始人股权被稀释,因而在发言权上不再一言九鼎,影响力逐渐降低,参与决策几成摆设,原创始人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外资私募基金有不少机制来协调管理层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如对企业的直接控制,包括在董事会中的席位,表决权的分配和控制追加融资等。随着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原创始人的眼界和管理能力可能跟不上时代,当创始人和投资人之间达不成共识时,矛盾就会产生,由投资方控制的董事会可能通过表决罢免创始人或缩减创始人在董事会中的席位,从而将原创始人踢出董事会。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能面临并购风险。一些以并购见长的外资将资金投入到中小企业后,不惜一切代价取得企业控股权,然后通过一系列重组让企业估值最大化,最后再转手退出获取高额回报。
2.4 退出风险
资本的本性是追逐利润,股权投资者目的不是长期持有目标企业的股份,不是打算与企业家白头偕老的妻子,他们顶多是愿意协助企业家走一程的朋友,其最终目的是通过企业的成长获利退出。并且,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其资金来自机构投资者或富有的个人,有限合伙人并不愿长期将资金放在一个投资盈利并不好的企业,因而,一般在获利后或无获利希望时撤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因此,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作出投资决定之时,早已设计好了退出该企业的具体方案。但如何退出,以及如何控制外资股权的短期投资,是中小企业需要衡量的问题。若掌控不好,一旦外资违约抽回出资,或急功近利采取有害于企业长期发展的短期行为,则企业将遭受重大损失。
3 风险防范建议
3.1 采用实物期权估值方法
在长期投资决策中,净现值方法被认为是最好的一种方法。净现值大于零则方案可行,且净现值越大,方案越优,投资效益越好。但是这种方法的前提是经济稳定,且计算需要有较准确的现金净流量的预测,并且要正确选择贴现率,而实际上现金净流量的预测和贴现率的选择都比较困难。若经济不稳定,利率经常变化,其估值就不准确。为全面动态地评估企业价值,我们应采用实物期权和净现值评估方法。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其拥有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资源,从而会面临很多投资机会或选择,这些投资机会或选择权是有价值的,其对于准确、完整地估算某一时点企业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众多的价值评估方法,都无法反映这些投资机会或选择权的价值,即忽略了企业拥有的期权价值,导致了企业价值的低估,但是我们可以利用期权思想进行识别,找出其中存在的期权,并且用期权方法进行评估,从而弥补这一不足。利用实物期权方法评估企业价值的主要思路是:将企业价值分为资产价值和期权价值两个部分,前者用主流的评估方法评估,后者用实物期权理论对企业拥有的投资机会和期权进行识别并评估其价值,两者相加即是企业的价值。期权估价法充分考虑了企业在未来经营中存在的投资机会或拥有的选择权的价值,能够有效弥补传统评估方法的不足。
3.2 聘用专业人士谨慎对待股权融资协议
3.2.1 聘请专业会计和律师全程介入指导
由于股权融资协议的专业性很强,企业的现有价值以及将来的成长性估值需要聘请专业人士对作全面的诊断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现实的发展规划和盈利预测。协议当中涉及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有些条款抽象、晦涩,从字面上很难理清具体含义,因此,企业需要聘请专业的融资律师参与谈判、撰写以及签订全过程,以防止出现法律风险。
3.2.2 谨慎对待对赌协议
中小企业为顺利引入外资股权资金,往往在对赌协议中答应外资苛刻的要求,因此条款的设计更多的是保护投资人利益,而中小企业则背负增值压力,稍有不慎,企业将在对赌中失去部分股份权利,严重的会失去企业的主导权及控股地位,甚至导致被收购、兼并。因此,为防止出现不必要的风险,中小企业管理层在签署对赌协议时一定要实事求是,根据自身实力制定条款,不要随意夸下海口,承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签对赌协议前,管理层还要进行详尽的财务分析、市场分析、竞争力分析以及大的经济环境分析,对未来预期做出尽可能全面的分析计算,从而签署能够达到双赢的对赌协议。另外,为公平起见,在对赌协议中还要明确投资方责任,不能让外资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应有的义务,要写清楚是按连带责任、投资比例还是平均份额来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要明确对赌协议的执行期间,在企业进入清算破产是否需履行等,以防止条款漏洞而无法找到依据。
3.2.3 注意对控制权的保护
由于投融资双方合作是按协议来执行的,在协议中如何设置游戏规则至关重要。为防止中小企业创始人被董事会罢免出局,把亲手创建的企业拱手让与外资,中小企业管理层在协议中一定要约定董事会规则,如规定董事会成员的构成、董事会席位的分配、议事规则,尤其是董事会如何罢免董事以及优先股股东委派的董事投票权等。另外,还要设置创始人保护条款,规定创业股东的股权不管被稀释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据董事会,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这种保护条款在关键时候能对抗职业经理人越位以及恶意收购行为。
3.3 制订合理的股权投资退出计划
企业引入股权投资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长期发展,让外资为企业的发展服务为企业创造价值,不能让外资股权一经获得高溢价就立即退出。为防止外资股权的短期行为,中小企业管理层应该重视外资股权投资者的退出安排,在协议中明确股权投资者退出时间、退出渠道、退出比例等,规定外资股权在进入企业若干年后才允许退出,如投资1至2年即有权利退出,规定可供选择的渠道如上市、场外市场等,对退出比例的限制可以分批分期进行,防止外资陡然全部撤出对企业生产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贺力平,姚睿.“创造性破坏过程”与积极股权投资的兴起[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二、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改进措施
在上市公司的管理中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可以有很多种,至于使用哪一种就需要会计人员进行合理斟酌,首先可以将企业的股权进行分类,以便于会计核算分析。另外一种情况是上市公司能和被投资单位进行共同控制与相互影响,比如在某项经济活动中可以实现双方共同控制较为重要的生产经营决策和财务事件,而相互影响是双方在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决策中有参与权,但是没有控制权,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如果投资公司对投资单位没有影响关系,也没有控制权,那么市场上也没有任何权益的产生,这种情况下需要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在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中成本法和权益法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比如成本法向权益法进行核算时,利用成本法核算的股权投资价值要作为最初的投资成本按照权益法进行相应的核算。这种转换的主要条件是: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失去了影响力和控制权,长期股权投资的经济价值不能准确的核算出来,此时投资公司仍然继续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控制力,这时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将原持有的股权与新增股权分别处理。首先可以通过商誉形式,利用应得利益的比例衡量投资企业持有的净资产价值和原有股份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有余额就没有必要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否则就应该做适当的调整。而权益法向成本法进行转化的情况一般是由于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新增的投资金额或者是追加的投资转移到其他隶属公司,应该依据会计核算相关规定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外在投资过程中出现的消减投资现象,导致股权核算方法从权益法转变为成本法,这时需要改变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以便为改变核算方法提供基本依据。
一、企业并购中的价值评估概述
1.我国企业并购现状与分析。企业并购是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的统称。吸收合并,指两家或多家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新设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企业合并组成一个新的法人实体,原来的企业不再具有法人资格。控股合并指一家企业通过购买或者与子公司共同持有另一家企业超过50%的股权,或者取得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2.我国目前的企业并购现状。近几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企业并购浪潮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范围广、数量多、并购金额大、跨国化等一系列特点。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企业并购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无论是在并购规模、数量上,还是在层次上都有了很大提高,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政府的干预,并购法律法规不健全,企业缺乏战略眼光,评价体系不完善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并购活动脱离经济规律或在无序中进行,造成了企业并购的失败。另外,从事并购的专业人才的缺乏,经验不足也是造成企业并购失败的原因。
二、企业并购中价值评估方法及其应用
1.国内评估方法。(1)收益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就是把被评估企业的预期收益加以折现来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应用于正常经营的企业。企业价值评估中收益法的应用,涉及三个基本指标,即折现率、收益额和收益期限。目标企业价值= ∑预期收益额/(1+折现率)。(2)成本法。成本法是指采用一种或多种基于企业的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确定企业、企业所有者权益或企业证券价值的一种常用评估方法。成本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导向的评估方法。成本法的基本原理是重建或重置评估对象,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个投资者在购置一项资产时,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建造一项与所购资产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品所需要的成本。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企业的价值是由组织企业经营活动的各项资产所决定的。(3)市场法。市场法,又称市场比较法、交易案例比较法、现行市价法等,是国际公认的一种常用的资产评估方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一个投资者在购置一项资产时,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高于市场上具有相同性能的替代品的市场价格。利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基本模型包括市价/净资产比率模型、市价/净利比率模型和市价/收入比率模型等。实质上,市场法采用的模型是从西方价值评估模型之一相对价值法而来。
2.西方常用价值评估方法及其应用。(1)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现金流量折现模型是任何资产的价值是其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在具体实务中,折现现金流量法主要有股利现金流量折现、股权现金流量折现和实体现金流量折现三种方法,在应用中广泛使用的是股权现金流量模型和实体现金流量模型,但是,不同的企业可能会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以匹配企业目前的公允价值。第一,股利现金流量模型,股利是公司对股东的回报,它是股东所有权在分配上体现。股利是税后利润的一部份,股利现金流量即企业分配给股权投资人的现金流量。第二,股权现金流量模型,股权现金流量是一定时期内企业可以提供给股权投资人的现金流量,它等于企业实体现金流量扣除对债权人支付后剩余的部分。企业的筹资和股利分配政策决定有多少股权现金流量会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如果把股权现金流量全部作为股利分配,则股权现金流量模型等同于股利现金流量模型。第三,实体现金流量模型,实体现金流量是企业全部现金流入扣除成本费用和必要的投资后的剩余部分,它是企业一定期间可以提供给所有投资人的税后现金流量。(2)经济利润模型。经济利润模型的基本思想是,如果每年的息税后利润正好等于债权人和股东要求的收益,即经济利润为零,那么企业的价值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仍然等于投资资本。这个模型首先要引入的概念是经济收入,它是指期末和期初同样富有的前提下,一定期间的最大花费,这里的收入是按财产法计算的,如果没有任何花费,则期末财产的市值超过期初财产市值的部分是本期收入。收入减去成本以后的差额就是经济利润,经济利润区别于会计利润的是它扣除了全部资本费用,而会计利润仅仅扣除了债务利息。计算经济利润的方法是用息税前利润减去企业的全部资本费用,即经济利润=税后经营利润-全部资本费用,计算经济利润的另一种办法是用投资资本回报率与资本成本之差乘以投资成本,即经济利润=期初投资成本*(股权资本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企业价值=投资资本+预计经济利润的现值。(3)相对价值模型。本质上,相对价值模型与国内的市场法是相同的,这种评估方法是以可比企业为参照基础,运用一些基本的财务比率来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得到的结果是相对于可比企业的价值。常见的评估方法有市盈率估价法、市净率估价法和收入乘数等。市价/净利比率:目标企业每股的价值=可比企业平均市盈率×目标企业的每股收益。这种方法的假设前提是股票市价是每股盈利的一定倍数,每股盈利越大,股票价值越大;行业中可比公司与被评估的公司具有可比性,并且市场对这些公司的定价是准确的。市价/净资产比率:目标企业的股权价值=可比企业平均市净率×目标企业净资产。这种方法的假设前提是股权价值是净资产的函数,类似的企业有相同的市净率,目标企业的净资产越大,则股权价值越大。市价/收入比率:目标企业的的股权价值=可比企业的平均收入乘数*目标企业的平均收入乘数。这种方法假设影响企业价值的关键变量是销售收入,企业价值是销售收入的函数,销售收入越大则企业价值越大。(4)期权定价模型。期权是指持有者有权在到期日或之前以固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标的资产的权利。购买者为了取得这种权利,必须向卖方支付一定的保险金,称为期权价格。期权定价模型中主要是考虑的风险中性原理,但最具实用性的应当是是布莱尔—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由于期权定价模型公式复杂,且参数估计技术水平要求也比较高,在此就不多作介绍。期权定价模型提出了企业价值评估的一种新思路,这种方法适用于一些特殊企业价值的评估,比如说对正处于困境中的企业权益资本的评估。但在一些期限较长,以非流通资产为标的资产期权估价时,由于标的资产价值和它的方差不能从市场中获得,必须进行估计,运用该方法就会产生比较大的误差。
三、我国企业并购中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并购中运用价值评估方法存在的问题分析。(1)并购中存在的问题。估价方法比较单一;估价技术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估价目的十分狭窄。(2)并购中存在问题的背景研究。非流通股的存在;中介服务机构不发达;企业管理层认识不足;股价不能反映企业真实业绩。
2.应对评估中的问题对策分析。(1)评估人员应当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价值评估方法必须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第二,价值评估方法必须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相适应。(2)对数据的来源要综合考虑。由于评估方法的选择受到我们可搜集数据和信息资料的制约,不能仅考虑其中某个部分而简单的下结论,因此在选择时要纳入不同评估途径中来统筹考虑。(3)注意不同评估方法和比率的综合运用。评估人员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所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详细的分析,以形成准确的评估结论。
参 考 文 献
[1]费莉雯.并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评述[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