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文范文 竞技体育的异化

竞技体育的异化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02 17:24:02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竞技体育的异化,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竞技体育的异化

篇1

一、体育与经济一体化整合的趋势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时间不长,体育与经济的关系也处于磨合与整合阶段,与市场经济相符的体制与运行机制也正逐渐形成。在全球体育经济的不断发展下,我国也产生了体育与经济的构建,并逐渐形成一体化运作趋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体育与经济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有开放性、系统性以及关联性的基特点,同时体育与经济各要素之间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并应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其次,在全球中,体育与经济一体化也是各有特色的,因此,构建我国的体育经济一体化发展模式则应基于我国的具体国情,考虑我国的现实社会环境,选择与确定适宜的发展模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与经济一体化模式,应考虑如下几方面:第一、传统与现代的关系。不但植根于民族体育经济,还融入了时代精神与现代风格,将传统与现代、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第二、中国和世界之间的关系。不但将我国民族体育融入进世界体育经济中,同时吸收与借鉴人类优秀的先进体育经济成果;第三、内部变化关系。体育与经济一体化运作是通过人为主体的创造性活动,是不断吸纳、扬弃与创新过程,基于先进文明,在发展实践中构建更新更高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在这一过程中,人与各种因素的变化关系均影响着体育与经济一体化的构建与发展。如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等。

二、体育与经济一体化发展方向

构建与市场经济发展相符的管理制度与体制是保证体育与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要素。同时,还应提高现代管理者的素质水平,创造适合其发展的有效管理环境,达到管理创新的目的,开创体育与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新局面。

(一)加强体制创新,保证一体化发展的有效运行

创新体制能够保证体育与经济一体化的有效运行。现阶段,我国在体育与经济的宏观管理上仍然为体育、经济相分离与分割的体制,体育与经济分属各自的职能部门管理,这致使体育与经济相分离,合力不够。虽然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传统的体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在仍制约着人们的思维模式,致使其弊端仍影响着现行管理体制的开展。这种分离与分割的体制影响着合理的资源配置,制约了资源在市场中的流动与开发,限制了体育与经济一体化的协调发展,使资源综合管理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出来。因此,要保证市场经济管理与运行体制的生态性与有机性。在宏观管理体制中,应以体育与经济一体化的思维来开展;以市场经济需求为导向,借鉴那些成功、有效的管理经验去建立与实际相符的管理体制与模式;以有利于发挥体育与经济功能以及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与体系。

(二)强化环境创新,促进一体化发展的稳定发展

在体育与经济发展一体化的趋势下,管理环境尤其是宏观管理,越来越影响着体育与经济一体化管理实践。因此,应强化环境创新,促进一体化发展的稳定发展。第一、营造舆论性氛围,产生观念导向。借助现代化传媒工具与舆论手段向体育与经济发展一体化发展创造舆论支持,在舆论环境中推动管理观念与思想的创新。明确以人为本的重要管理思想,建立系统化的管理观念,构建一体化的理论管理体系,使人们接受体育与经济发展一体化发展趋势,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第二、政策性环境的营造,产生政策导向。当前,经济与产业政策应倾向与体育产业,进行因势利导,以政策支持与保障体育产业;积极调动社会各方的力量对体育产业加以扶持;应构建促进体育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机制,为体育与经济发展一体化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的投资环境,提高自我发展与完善的能力。政府利用政策与行政策略对体育经济的结构布局与发展方向进行有效影响与调控;利用政策法规来监督、规范、协调体育产业发展,强化体育经济的宏观管理。其次,还应加大公益性体育的投入与扶持,促进体育使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三)提高管理者创新与实现目标创新

人是体育体育与经济一体化运行与管理的主体所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制度与观念下,要求管理者具有较高的素质水平及创新意识,丰富而深厚的管理经验,较强的管理能力。因此,要增强管理者的全面培养,在自我塑造与社会塑造中,提升整体素质,以适应市场经济与管理的需求。如能力水平、价值观念、思维方式以及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强化与创新。

其次,实现目标创新。构建体育与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评估体系。在评估体系中,应表现全面发展观,体育与经济之间的协调发展以及现代与以后的可持续发展。其衡量指标,不能只包含人均GDP或GNP数量增长值,还应包含经济增长的综合指标,包括人民生活、社会结构以及健康状况等。通过评估体系,不但可以反映出人们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程度,还应反映出人们在体育上的需求满足程度;不但包含社会物质与生活质量的指标,还应有人们的健康质量指标;不但包含人们的物质消费统计,还应有相关的体育消费统计。

三、结论

在体育与经济一体化发展中,需要我们各方面的创新,如体制创新、管理创新以及环境创新等,不但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还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扶持与帮助,为体育与经济一体化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与政策环境,保证其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篇2

现代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步兴起,到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得到迅速发展,如亚太经合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立等。近年来,经济一体化组织发展步伐加快,一方面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一体化组织中来;另一方面,一些一体化组织从松散的合作走向紧密伙伴关系。经济一体化的主要特征是“对内开放,对外保护”,在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相对较发达的成员国为何愿意吸收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国家?而经济处于弱势的国家又为何积极加入到一体化的大市场中去和较发达的成员国同台竞争?一体化组织对成员国福利到底会带来哪些影响?本文运用经济学方法分析了经济一体化组织对成员国福利的影响,以期得出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根本原因。

市场规模扩大的福利效应

加入一体化组织可以获得由于市场扩大所产生的规模经济效应。我们运用图1来说明由于市场规模的扩张给成员国长期均衡带来的影响。

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厂商的数量以及各厂商的定价由两个关系决定:一方面,市场中的厂商数量越多,则竞争越激烈,相应地行业定价就越低。这一关系由图1中价格线PP反映。另一方面,厂商数量越多,各厂商的销售数量就越少,平均成本就越高。这一关系由图1中平均成本线CC1反映。在未加入一体化组织之前,一国的经济均衡点为E,价格为p1,厂商数为n1。当加入一体化组织后,由于市场扩大所产生的规模经济效应,使平均成本线CC1下降到CC2,新的经济均衡点为E′,厂商数由n1变为n2;价格从p1降到p2。市场规模的扩大不仅可以使厂商降低商品的成本,同时还可以增加厂商的数量,使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更丰富的商品,因此增加该成员国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的福利效应

贸易创造是指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所带来的贸易规模的扩大和福利水平的提高。贸易规模的扩大产生于相互贸易的便利,以及由取消贸易障碍所带来的相互出口产品价格的下降,相应地成员国得自相互贸易的利益也会增加。贸易转移是指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并建立共同的对外关税所带来的成员国的相互贸易代替了成员国与效率较高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从而造成贸易方向的转移。贸易转向将给参加国带来福利的损失。

为了能够更简单地说明问题,本文假设世界上有A、B、C三个国家,原来三国家经济均独立,不存在相互的同盟。我们分析:当A、B两国成立同盟以及A、B、C三国同盟后, A国福利的变化。假设三国都生产同一种产品,其中A国生产成本最高,B国次之,C国最低。在图2中,S表示A国的供给曲线,D表示A国的需求曲线。图中PB、Pc两条直线分别表示B、C两国的生产成本,其中C国成本低于B国,即Pc<PB。在A、B两国组成同盟以前,A国对来自B、C两国的产品均征收t关税,由于B国的产品价格高于C国,故A国只从C国进口。此时A国国内价格为Pc+t,国内供给量为OQ1,国内消费为OQ2,从C国进口量为Q1Q2,关税收入为c+e。

假设A、B两国结成同盟,相互之间取消关税,并制定了共同的对外关税。由于A国对来自B国的进口产品不再征收关税,而对来自C国的产品仍然征收关税,因此B国产品在A国的销售价格PB低于C国产品在A国的销售价格Pc+t,结果A国不再从C国进口,改从B国进口。由于价格的下降,A国国内的生产减缩至OQ3。Q3Q1是A国生产被B国所替代的部分,此为生产者剩余减少了a。另一方面,价格的下降引起A国消费的增加,消费由原来的OQ2上升至OQ4,消费者剩余因此增加了(a+b+c+d)。由于A国对来自B国的产品不征收关税,因此其关税收入为零,关税收入减少c+e。综合起来,关税同盟对A国的净福利效应=(a+b+c+d)-c-(c+e)=(b+d)-e。其中(b+d)为贸易创造的福利效应; e则表示贸易转移的福利效应。因此A、B同盟对A国究竟是否有利是不确定的,这取决于贸易创造的福利效应是否能抵消贸易转移的福利效应。如果当C国也加入A、B两国的同盟即A、B、C三国同盟后,A国将从效率最高的C国以Pc价格进口Q5Q6,同理,较A国独立发展经济相比,消费者剩余则增加(a+b+c+d+z+f+g+e+h+i);生产者剩余减少(a+z);政府收入税收减少(c+e);社会福利净增加(b+d+f+g+h+i);其中:贸易创造福利效应(b+d+f+g+h+i);贸易转移福利效应为0。A、B、C三国组成同盟与A、B两国同盟相比,A国贸易创造福利效应增加(f+g+h+i);而贸易转移福利效应减少e。总之,当加入一体化的成员越多,贸易的创造福利效应就越大,贸易的转移效应就越小,福利水平越高。

国民收入扩张的传导效应

国民收入扩张的传导效应分析是从系统科学的角度来研究:当一体化成立后,成员国自发性出口增加(由于相互之间取消贸易与非贸易壁垒及市场扩大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对同盟内其他国家经济的影响。当一国自发性出口增加,由于贸易乘数的作用使出口国国民收入倍增,诱发贸易国的出口增加进而也会使贸易国的国民收入增加。为了弄清国民收入扩张在贸易伙伴国的传导效应,必须了解贸易乘数,如下文所述。

在开放经济中凯恩斯的国民收入恒等式为Y=C+I+G+X-M,由于 C= C’+cY(C’为自发消费; c为边际消费倾向)和M= M’+mY(M’为自发进口; m为边际进口倾向)。Y=(C’+cY)+I+G+X-(M’+mY)。通过整理Y=1/(1-c+m) ×(C’+I+G+X-M’) 因此可以导出:Y=1/(1-c+m) X。由于 1/(1-c+m) >1,所以出口增加X会带来收入Y 的1/(1-c+m) X增加;1/(1-c+m)即为贸易乘数。通过图3来分析当同盟国某一国家自发性出口增加后,如何在贸易乘数的作用下达到国民收入扩张性的传导。

为了能够更清晰地说明问题,我们假设A、B两国形成同盟,由于A、B两国相互之间取消贸易与非贸易壁垒及市场扩大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使A国出现自发性出口增加。由于贸易乘数的作用,A国国民收入的增加是其出口增加的1/(1-c+m)倍,见图3;A国的国民收入增加中,有一部分按照A国的边际进口倾向(m)而用于从B国的进口,导致B国诱发性出口增加,它又透过贸易乘数效应,带动B国的国民收入增加,而B国国民收入的增量中,也必然有一部分按照B国既定的边际进口倾向用于从A国进口商品,与上述过程一样,它促使A国产生诱发性的出口增加,这种出口增长又会在A国产生第二轮的乘数效应,从而造成A国国民收入再一次倍数增加(这一次增加幅度将大大小于A国第一轮自发性出口增加的乘数效应),以及A国诱发性进口的再一次发生……

经过若干次这种循环,A、B两国的扩张性收入效应逐渐趋于零,但两国国民收入增加总是大于两国出口量增加的总和,从而实现两国联盟的初衷即经济增长。

促进欧盟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是欧盟东扩的主要目标,这一目标在国民收入扩张传导效应的作用下,一定会加速实现。

其他效应

欧盟东扩后,除了能够取得以上的效应,还有助于吸引外资、促进成员国企业之间的竞争、增加国际谈判力度等。

经济一体化的建立意味着对来自非成员国商品的排斥,非成员国为了抵消这种不利影响,就会将生产点转移到一体化组织内的一些国家,在当地生产销售,以便绕过关税与非关税壁垒。这样客观上便产生一种伴随生产转移而产生的资本流入,吸引了大量的国外直接投资。另外,由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国对内开放市场,各国企业面临来自其他成员国同类企业的竞争,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必然会改善生产经营,不断降低成本,增加创新力度,最终形成鲶鱼效应。市场竞争的加剧势必会促进各国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技术进步,进一步拉大与非成员国的差距。由于区域一体化组织形成由成员国组成的统一大市场,因此会增加成员国对非成员国的国际商务的谈判能力。

通过以上的经济学分析,可以发现区域一体化组织确实为成员国带来许多经济利益。因此,全球区域一体化迅猛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而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对内开放,对外保护”的政策,势必给其他非成员国带来影响,应引起其他非成员国的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 黄卫平,彭刚.国际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 [美]保罗•克鲁格曼,茅瑞斯•奥伯斯法尔德.国际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篇3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1-0163-03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是规范两岸经济贸易合作的基本协议,构建了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化平台。作为WTO框架下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一种形式,ECFA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WTO体制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受到WTO的约束和监督。WTO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区域”概念的解释具有特定的含义,WTO绝大多数成员方是独立的国家。但特殊情况下,单独关税区也可成为WTO的成员方。于是,在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规定中,不论关税同盟,还是自由贸易区,其区域均指“关税区”,在这个意义上,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不同国家之间成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一个国家内部建立的经贸合作安排应视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的发展模式[1]。

一、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上讲,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是指地理区域上比较接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为了谋求共同的经济贸易发展,通过缔结条约而建立起来的经济贸易联合的过程[2] 。而法律角度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主要是发生在某一国际区域的有一定政治、经济联系的多个国家或关税领土内,兼有跨区域性的特征。其所涉及的领域具有特定性,即主要限于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一定范围内。目前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所涉及的领域,从货物贸易发展到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范围,如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措施等。

为保证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顺利进行,就需要一定的法律规则作为保障。国际条约是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法律规则的主要形式,因为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条约的造法性和契约性的功能可以为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有效运作提供法律支持。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则突出规则导向性。以规则为导向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可以较为公正、公平地分配以货物、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为主要内容的区域经济利益,而且,规则为导向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往往具有可操作性、可预见性以及稳定性的功能。在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中,强调一定的强制性。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机构设置、条约方式、法律规则的采用等方面,而且重要的是,这些形式里面贯穿一些带有诸如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的机制。

除了法律规则的保障之外,一系列永久性机构的建立是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运作的重要基础之一。这些永久性的机构包括立法、行政或执法、司法或具有司法性质等方面的职能,并且具有制度性场所、相当的稳定性和持久性的特性。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实施往往是重大、实在的国家经济利益的实现,故需要具有立法职能的机构,有执行最高权力机关决定的机构以及处理、协调、服务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各种经常性工作的机构。

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类型的确立是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运作的具体表现。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类型在法律角度上分为四种类型,即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完全的经济同盟,它们的自由化程度由低到高,每一种类型在法律上各有不同的要求[3]。但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必须遵守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关规定。在WTO框架协议中,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规则主要规定在四个国际文件中:《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及更充分参与的决定》的“授权条款”以及《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上述四个文件中规定了建立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必须遵循的原则和主要规则。

综上所述,法律角度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是指一定国际区域内的诸个国家或关税领土以协议为基础并建立一定机构,确立一定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类型,在某些特定经济领域有效地实施统一规则的整合过程。在此整合过程中,突出体现了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经济性、规则性以及组织性的特征。

二、ECFA是WTO框架下特殊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

在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方面,2008年5月后,海峡两岸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两岸经贸往来向着正常化方面发展。“海协会”与“海基会”在2008年6月以来,进行制度化协商,签署多项协议,成果丰硕。然而,在未来两岸贸易及人员往来日趋紧密的情况下,必会产生各类经贸问题。仅靠“海协会”及“海基会”处理两岸经贸关系,渠道过于单一,对未来两岸经贸的发展上,必将形成瓶颈。因此,有必要建立全面性的两岸经济合作架构,才能满足贸易上快速增长所带来的两岸经贸事务需求。在此基础上,中国内地和台湾签署了《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如果落实好协议内容,积极推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经济共同发展。

ECFA包括序言和5章16条及5个附件,内容涉及双方合作措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程序内容。这些内容包含在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所涉及的内容之内,完全具有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经济性的特征。在ECFA序言中指出: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因此,ECFA是在无损于对其他WTO成员所作的承诺前提下对两地经贸关系所作的安排,符合WTO及GATT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内在要求,因此,ECFA属于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符合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规则性特征。ECFA作为WTO框架下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一种形式,受到WTO的约束和监督,并在WTO体制内存在和发展。

但是,ECFA又是一种特殊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形式。从国际公法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国家,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份,ECFA不具有国际法的属性。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把国际条约从“国家间”扩展到“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中国内地与台湾同属一个国家,不具有“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因素。但是内地与台湾是一个国家内的两个单独关税区,于2001年先后成为WTO的正式成员,ECFA的主体是WTO体制下的两个正式成员。所以,ECFA的调整对象既不是国家间的国际经贸关系,也不是中央与地方间或地方与地方间的国内经贸关系,而是一个国家内不同的单独关税区之间的经贸关系,是WTO不同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

从国际民商事法律角度看,“国际”既包括国家,也包括一个国家内的不同法律区域,由中国政府和中国台湾签署的ECFA,是一个国家统辖的不同单独关税领土间的区际协议。也就是说,传统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规则是调整同一区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具有国际因素和“国家间”的特性,而ECFA则不具备这一特点,它调整的是一国之下的单独关税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所追求的经济一体化,是指各单独关税区之间的经济一体化,是一种WTO框架下特殊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

三、ECFA是一个弱化机构设置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各方经济利益,就会出现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可以说,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基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是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载体,是在契约上把一体化的成就固定下来的组织模式。ECFA亦不例外,它既是WTO框架下特殊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又是一个特殊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是一种主要执行经济职能的专门性国际组织,是国家间进行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制度性活动场所 [4]。“国际”揭示出国际经济组织的参加者一定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政府、个人、法人或民间团体。“经济”说明了国际经济组织的功能和活动范围,即它是经济领域的组织。“组织”说明的是国际经济组织体制上的特点。一般情形下,组织应该是一种常设机构,一种实体,它应该有自己的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5]。这些是国际经济组织的共同特征。在国际经济组织名称前冠以“区域性”修饰,就构成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只不过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中的“区域”是指能够进行多边或双边经济合作的地理范围,这一范围大于一个国家的或一个法域的地理范围。由此,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具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区域性。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是由特定地域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传统上,其成员一般限定在某一个比较特定地理上相连的若干国家或地区。目前,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朝着开放性的方向发展;第二,国际性。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是一定区域范围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起来的,超过了一个国家或法域的地理范围;第三,经济性。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不像一般国际组织那样在政治、经济、社会各个领域都有活动,它是为特定的经济目的而设立的,主要致力于协调区域内各国的经济政策,就经济领域内的冲突进行调节,其活动范围主要限于经济领域;第四,组织性。如同国际经济组织中的“组织”一样,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中的“组织”是一种常设机构,有办公地点和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组织是安排分散的人和事物,使其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是按照一定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判断一个机制性实体是否一个组织,首先要看其是否设置有机构,其次而且是最重要的要看其是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ECFA设立一个常设性机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1)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2)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3)解释本协议的规定;(4)通报重要经贸信息;(5)根据协议第10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同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而且与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由此看出,ECFA有自己的常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保证一体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此外,CEFA规定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可见,ECFA设置有一定的机构,并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ECFA呈现出明显的经济性的同时,还具有明显的组织性。

但是,ECFA与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相比,其弱化了组织机构设置。传统的区域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设置尽管不尽相同,但其本上都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来设置机构的。由于CEFA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具有运作机制高效的特点,无须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设置组织机构。所以,CEFA协议规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详尽和明确的法律规则,以此减少对庞大的组织机构的需求,采用的是强化自由贸易规则,弱化组织机构的方式来推动区域贸易组织的运行。它只设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作为组织的最高机构。在需要时建立工作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协议相关的事宜,在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之下,不设常设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负责处理相关事项,在各自领域发挥着具体的职能。

参考文献:

[1]慕亚平,宋洋.CEPA―WTO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全新模式[G]//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1997:430.

[2]吴益民.论WTO框架下CEPA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治论丛,2007,(5):127.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