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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体制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0:01:34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社会治理的体制,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社会治理的体制

篇1

    一、体育社会问题及危害

    体育—这一人类社会活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体育的实际社会效能不仅表现在增强人们体质,同时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国家安定团结、丰富文化生活、培养人们良好的个性心理、促进经济发展、发展国际交往和促进人们之间的友谊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现在出现了一些体育社会问题,不仅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干扰人们生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同时妨碍体育的正常健康发展,既不利于正确地完成体育的目标,也不能充分发挥体育的各种效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治理

    所谓体育社会问题是指: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关系、作用和事实,出现病态或失调,危害了正常社会秩序,并影响体育运动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需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的社会现象。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有时表现为一种客观行为,如“吹黑哨”、“打假球”、“滥用违禁药物”等等;有时表现为一种客观现象,如“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发展失衡”问题,“我国竞技队伍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以及“‘体育政治化”问题等等。

    综合起来说,我国体育社会问题的影响和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体育的影响:妨碍体育的公平竞争,站污了体育的形象,_对运动员、教练员及人民群众身心产生危害,导致体育畸形发展。第二、对社会的危害:干扰人们的生活,严重时能扰乱社会正常运行秩序,甚至引起和激化社会矛盾。

    二.体育社会问题的治理

    1、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必要性。

    正因为体育社会问题同时具有两方面的危害和影响,所以要对体育社会问题进行治理。另外,治理好体育社会问题,对消除体育中不公平竞争现象,维护体育原有的纯洁的精神,促进体育的健康发展,让体育更好地为建设我国的“两个文明”服务,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的意义。同时,我国的某些体育社会问题几近“疯狂”,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如前段闹得沸沸扬扬的“黑哨”事件,但是我就是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要“捂着盖子”,不敢揭开。当我们为中国足球“冲出亚洲,走向世界”而欢呼时,又有谁知道正是中国的这种“国粹”—“假球”、“黑哨”,耽误了我国足球运动多少时间。

    2、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手段。

    ①行政手段。因为目前我国政府是利用行政力量来对体育实施宏观调控,那么治理体育社会问题就少不了要通过使用行政手段。采用行政手段治理体育社会问题,是通过制定体育的方针、政策、调拨体育经费、任免体育官员、审批体育社会团体、开展重大体育活动,以及通过对各种体育理论的选择和评价,组织研究体育的发展战略,编制体育的规划和计划来实现。

    ②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中起着主导性和规定性的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各体育社团的群众团体法等。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稳定性和不可违背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在体育竞赛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检查”,“在体育竞赛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对解决“滥用违禁药物”问题的直接写照。在运用法律手段对体育社会问题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应注意两点:其一,具体针对某些问题的法律条文,随着这类具体问题的解决而自动失效,对于这些条文要予以扬弃。其二,对可预见性的新的体育社会问题,应通过立法的手段提前予以控制,以避免这类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和恶化。

    ③纪律手段。纪律是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为自己的成员规定的行为准则,与法律不同的是,因各组织的性质、目标不同,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纪律,所以纪律有多样性的特点。纪律是法律的辅助手段,也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违背性。纪律手段在治理行为性体育社会问题中起着重要作用。

    ④社会舆论手段。社会舆论可以督促某些现象性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对一些行为性体育社会问题具有控制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社会行为的导向。社会舆论往往暗示出特定社会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以体育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作为一个社会层面,它的基本价值规范是“更快、更高、更强”,基本行为准则是“公平竞争”。这正是社会舆论一直关注和监督足球运动中的“假球”问题和“黑哨”问题的原因。其二是社会行为的约束。社会舆论是一种公意,反映大多数人的意见,对少数人的与众不同的言行,特别是越轨行为具有压力。如“吹黑哨”、“打假球”等是少数人的行为,这些人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往往会改变或放弃自己原来的行为。

    ⑤其他手段。包括道德、习俗、信仰等手段,它们主要是通过对人的思想、观念、认识等产生作用,然后再对治理体育社会问题产生影响。如“运动场暴力”问题,不仅影响正常的体育比赛,还对运动员和观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通过对运动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后,可以适当地缓解或解决这一问题。这些手段虽然不像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来得强烈和直接,但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基本要求。

    ①应具有客观性。只有对实际问题进行正确、客观的认识,才能发现问题的症结,进而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然而,我们的认识往往受到许多主观因素的影响,不能作到公正和客观,这要求我们对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作具体的分析,有效的治理必须建立在正确、客观的认识上。

    ②应具有针对性,或称选择性。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治理方式或治理手段,都要针对具体的问题。或者说治理具体的问题时,采取的方式、手段应有选择性,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则适得其反。

    ③应具有灵活性。在治理某一问题时,往往有多种方式或手段可供选择,在选择具体的方式和手段时,要依据问题的发展和变化,灵活地变换选择,才能有利于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和控制。

    ④应具有适时性。体育社会问题都是发展变化着的,因此在治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适时性。比如,相关的法律条文一定要适用于现时期的问题,而不应只是对过期问题的鞭答;社会舆论一定是关注现时期的问题,而不应仅是对未来假想问题的谴责。

    4、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两个基点。

    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基点应该放在对现行体育体制和体育法制的改革和完善上。包括体育社会问题在内的任何社会问题的产生,几乎都与相应的社会制度和体制的失调有关,并且在导致社会问题的各种原因中,体制和法制的失调往往是根源性的。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变迁的广泛性和迅速性,使得某些体制和法制上的东西存在缺陷或混乱。如我国的足球管理体制,“中国足协”既是民间足球协会又充当足球运动行政管理机关,既是“甲级”联赛的组织者,又是管理者、经营者,还是执法者。这种体制,与我国球迷痛恨的“黑哨”、“假球”等问题的出现,有着莫大的关系。《体育法》只对体育比赛中的裁判权利义务作了一些规定,但没有对裁判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甚至在中国足坛“黑哨”现象曝光后,却一时找不到适当的法律条款来惩处。

    根据以上事实,笔者认为为了有效的治理体育社会问题,应该合理地改革我国的某些体育体制,进一步完善体育法制。具体的说:在体育体制的改革方面,应确实分清行政、管理和经营的性质、权限和责任,不能因体制自身的混乱,而成为体育社会问题产生的“温床”;在体育法制方面,《体育法》中应该具有详细的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处理的条文,不能因自身的漏洞,而让某些体育社会问题的产生有空可钻。

    三、正确认识当前存在的体育社会问题

    1、应该充分地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存在两个方面的影响和危害,不能文过饰非,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治理。同时应客观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与其它社会问题相比,其对社会的影响力和冲击力要相对较小,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不要将之盲目扩大化。

篇2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正式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深化改革的新要求,这说明我国的整体治理已经进入现代化进程,然而从社会治理中还存在的诸多问题就可以看出,我国治理的现代化并不成熟,需要通过不断地完善和创新弥补这一缺陷与漏洞。

1、社会治理进入转型时期

我国进入改革开放以来,将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变成现如今的市场经济,这也意味着政府和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程度越来越弱,社会和市场原来的权力逐渐恢复,党和政府通过利用社会的自治能力完成社会治理,因此社会治理的空间正在逐渐扩大,这与政府直接干预社会治理的传统管理模式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社会自身的权利和职能被不断还原,我国的社会治理也由此正式进入转型时期。[1]

2、社会治理工作内容不明确

国家很早就提出社会治理格局的总体规划方向,希望能够建立起党和政府、社会与公民之间相互协同合作的社会治理模式,虽然已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我国在现阶段的社会治理当中仍然存在工作内容不明确,对社会治理认识不清的情况,首先党和国家对社会本身具有的治理能力存有怀疑,与此同时在社会治理工作内容和工作主题的讨论当中,党和政府进入了一个思想误区,即认为社会治理只有紧紧依靠政府的权利和职能才能得以落实,充分相信社会自治能力成为幻想和泡影。

3、社会治理中参与者角色混乱

在社会治理当中,政府和社会是其中的主要参与者,而现阶段的社会治理当中,政府仍然将自己作为社会管理中的领导者,强调自身对社会管理的绝对管理权力和绝对主动权,所有的社会资源必须通过政府才能进行分配使用,但是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中的关键部分,本身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在目前的社会管理之中并没有得以实际展现,所谓的参与社会管理不过是一种表面形式,政府对社会组织一直处于压制和命令的状态,要求社会组织完全服从政府的命令。[2]

4、社会治理体制缺乏创新

基于国家治理下的社会治理虽然一直提出要创新、要改变,但是就实际结果来看,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展,社会管理仍然采用传统政府下达行政命令和使用管理手段的传统管理体制,政府拥有绝对的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仍然是社会治理中的边缘参与者,另外长期以来使用同一种社会管理工具,这种带有绝对色彩的单向型社会治理体制缺乏新意,由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拥有至高无上的主导权力,因此很多政府职能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严重了影响社会治理的实际效果。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

1、建设和服务并重

只有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双管齐下,才能够切实完成好社会治理工作,社会建设与社会服务能够有效推进社会治理工作的完成,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就是建立在社会建设和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的基础之上,利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的社会制度、社会体制为依托和蓝本,把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结构和公共秩序作为最终目标的管理制度。将社会领域中的各个体制和制度网络紧密连接起来最后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并且通过在该制度体系之中推动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全面完成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

2、政府、市场和社会平衡

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下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能够充分做好政府职能、市场职能和社会职能的统筹安排、平衡协调,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此期间想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需要从创新社会治理的方式入手,这就需要做好政府职能、市场职能和社会职能三者之间的协调与平衡,社会管理中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把握整体大局,但是政府并不像过去那样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政府需要适当的进行权利归还和权利转移,充分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和社会的自治能力,在坚持依法治理、强化法治力量和法制思维的前提下,通过宏观调控手段调动市场自身调节功能,平衡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解决社会中的经济纷争,运用社会自治能力中的道德约束,平衡各组织之间的关系,消解社会矛盾。[3]

3、加大社会组织的影响作用

社会组织是社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的社会治理体制之中,社会组织一直听命与政府,缺少自我参与意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就是要加大社会组织的影响和作用,需要协调和平衡好社会组织与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关系,这就要求政府需要交还给社会组织其原本具的职能和权力,让社会组织真正参与到社会管理之中来,比如说社会组织中的各大商会需要脱离政府机构实现独立,特别是需要着重培养社会志愿和公益类组织,通过建立独立的行业协会或慈善组织等完成部分社会治理工作,尤其是国外一些非政府组织不再需要直接与政府打交道,而是交由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能够更好地完成其本职工作。

4、正确对待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篇3

研究方向:国家治理与公共政策、政府组织与管理、公共行政理论等。

主要著作:《公共性的再生产——多中心治理的合作机制建构》、《政治学基础理论的观念——价值与知识的论辩》、《公共行政学》等。

摘要 从理论上来看,社会管理作为政府一项基本职能,其正当性、范围和方式受国家构建和行政治理模式的影响和约束。目前,政府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仍旧是一个未达成共识的改革议题,共识的缺乏使得改革难以形成有效目标和形成集体行动,而改革共识的形成则可以在包容性思维下尝试构建。包容性发展不仅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同时也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途径,因此,中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想要走出现有窠臼,包容性发展是其重要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 社会管理改革 包容性 政府角色 治理结构

任何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大致总是凝聚在应对这一时代深层危机和难题的关键思想中。就此而言,在经历了全球化冲击和社会转型洗礼的当今中国社会,最能代表其进步趋向的思想,大概可以被理解为包容性发展。尽管目前从学术角度界定包容性发展会存在诸多争议,但“让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国家和地区、惠及所有人群,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①的表述可视为包容性发展的要旨,“机会均等、参与共享、分配公正”②等则是包容性发展的关键词。在这些纲领性表述中,我们不难发现,从经济学话语的“包容性增长”转移至政治学意义上的“包容性发展”,这实际上为理解深化改革阶段中国问题的治理和相应改革定位提供了崭新的路径。

包容性发展是治理思想反思的结果,是这个时代应对复杂治理的原则。包容性发展以相互承认价值终止了工业文明社会中各种主义独自支配和治理社会的状况,以合作治理的方式敞开了治理体制选择的空间,以全面参与的姿态消解了公共政策制定中精英与大众的僵持。依照这样的思路,以包容性发展促进中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应该成为一个可行的理论命题。一方面,在国家治理与发展进程中,受执政党治理理念和战略选择的影响,社会管理体制及其改革逐步被构建为一个理论和实践议题;另一方面,在什么样的思想基础和平台上设计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却有待达成共识。例如,究竟是继续维系政府干预甚或强化强制性权力以追求维稳为主要目标,还是通过制度安排,以合作治理结构促进社会成长和改进公共服务为目标?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究竟只是行政层面的一项运动式治理,还是必须在政治思维和价值层面做出调整的一项基础性改革?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从思想基础到行动方案,都还处于共识缺乏的状态。

因此,本文拟从包容性发展的视角,构建一个理解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框架,力求对上述问题做出相关的讨论,并尝试提出这样的理解:其一,在思想基础上,包容性发展构建了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正当性,或者说提供了改革目标;其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应以包容性的思维去完成政府角色认同和治理机制的调整。

社会管理体制包容性改革的框架

在我国社会转型发展中,社会建设的提出和推进,是政府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背景,但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本身是一个行政治理模式调整的问题。就前者而言,国家治理的政策体系经历了由重效率到重分配的转移,这是包容性发展的一项价值和资源基础;就后者而言,行政治理模式从排他性的权威模式,经过公共管理运动的挑战而逐步走向以公共性为基础的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模式,而从途径和方式来看,这一趋势的行政模式的实现需要以包容性思想为基础。从规范性行政治理模式要求来看,选择什么样的社会管理体制受相应的一般条件约束。具体而言,如何实现公平正义的普遍性价值,如何适应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时代治理有效性的要求,成为应该遵循的要素。正是这些因素的存在,内在地隐含着包容性发展在其中将起到支配性作用。基于这些分析和判断,似乎可以在包容性的统摄下,构建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解框架,如图所示:

图的纵轴为权力维度,政治权力实际上意味着执政党和政府面对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决定作什么的选择,行政权力则表达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规范性要求和履行职能的方式选择;图的横轴是以公共政策选择为要素,其中,重效率及经济增长还是重维护公平正义的分配为政策选择的两种倾向。政府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选择都涉及对这两个维度的理解。从权力类型和公共政策倾向的交叉中,我们可以发现四种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或构建的取向,分别是政治控制、行政干预、公共服务和合作治理。如果包容性发展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中作为支配性的思想,那么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由控制—干预体制转向治理—服务体制就成为合乎逻辑的趋势,同样,中国现阶段包容性发展的顶层问题之一也正是完成这一体制的转换或重构。以包容性发展为思想基础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至少可以明确双重任务:

第一,从国家治理战略选择来看,包容性发展不仅体现在现行社会政策的公平正义构建上,体现为分配的公正和均等,它还涉及行政治理模式的重构。

第二,作为包容性发展的行政治理模式重构,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难以形成共识的要害所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要完成从控制—干预体制向治理—服务体制的转变,远比在政策中落实公平正义价值难得多。

上述双重任务,需要国家将包容性发展上升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包容性发展绝对不应局限于五个统筹之类的政策体系构造,还应该包括治理体系的包容性构造,这也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包容性改革中的政府思维模式转换

包容性发展是全球范围内改进治理状况的一个重要概念,然而中国和西方关于包容性发展的语境却有着较大差别。从全球范围来看,在包容性发展思想驱动下,国家再建构成为一个普遍趋势,其实质就是深度转变传统国家的角色,以适应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西方包容性发展的特征之一,是对过度碎片化社会的整合。中国因其权威体制在国家建构中一直居于基础性地位,包容性发展首先面临的就是一个松绑的过程。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议题上,如果从政治控制到公共治理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正当性制度设计,那么实现这一转变或设计的关键路径在于政府自身角色的重构。政府自身角色的重构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路径,也是促使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转向包容性发展的关键行动。转换权威体制下的政治控制思维,重构契合包容性发展思想的政府角色,可以化约为如下几个角度的理解。

一般认为,寻求并维护政治秩序是国家或政府的基本功能,或者说支持执政巩固的秩序是政府治理的终极关怀。然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公民经济社会权利的崛起,带来的是公众民主价值排序的颠倒,即对善治政府的期盼、对更好施政者的追求替代了对谁执政的关注。尽管在当今治理体系下执政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要素,但执政者及其掌控的政府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却是可以也是应该作出选择和调整的。从理论上来看,执政角色的强化势必将合法性诉求放在治理的首要位置,然而这种合法性诉求往往带来的是冲突性社会而不是包容性社会,相反,以施政为重心的角色构建则倾向于公共性的责任担负,从而自觉去追求包容性的治理行动。从这样的理解来看,基于包容性发展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就需要通过政府角色重构,调整传统政治控制的治理定位。

有研究成果对政府角色重构这样描述:“在缩小国家权力范围的同时增强国家的能力,在限制国家专断权力的基础上强化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③该论点不仅对政府角色新的功能给予了恰如其分的阐述,还指出了转换政治控制模式的具体路径。包容性改革的目标,正是要求政府实施这样的角色重构。

政府角色重构实质上就是在满足公众期待中重新审视权力,尤其表现在对强制性权力的规范与约束。包容性发展中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改革对权力的假设,实现从过去社会管理主要依赖强制性权力到强制性权力使用最小化的转变。在控制—干预体制下,支配社会管理体制运行的关键因素,主要是具有全能政治色彩的无限权力,而且权力行使总是竭其所能倾向于强制性方式,在封闭和刻板化的社会组织配合下,强制性的权力行使控制了整个社会生活,成为政府对自身角色界定的至上因素。因此,只有对强制性权力作出最小化假设,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才能获得走向治理—服务模式前提,只有通过这一调整过程,包容性发展才具有付诸实施的现实基础。

从后现代哲学来看,政府角色也是他在性的,是与其互动的对象相互构建的,因此,通过政府角色重构转变干预—控制的社会管理体制,就必须在包容性发展思想基础上完成社会成员从群众到公民的转变。“群众”是与革命的政党互动建构起来的一个政治概念,它是抽象的、无生命的主体,是一个带有排他性的概念;相反,“公民”则是权利、义务得到正当性界定的有生命的主体,其政治、法律地位是与政府平等的,公民依法享有权利而政府依法管理。政府作为公民的他者,势必使其角色认同倾向于公平正义形象。有研究者认为:“一个从‘群众’(作为政治概念)向公民(在公民身份的意义上作为法律概念)过渡的渐进过程目前在中国城市范围内开始了。”④因此,政府只有改变对社会成员身份的假设,才能作为社会成员的他者完成自身角色的定位。可以说,如果这两个假设转变没有完成,政府社会管理就缺乏向治理—服务模式转变的前提条件。

促进合作治理:包容性改革中的治理结构重构

包容性改革隐含着如何改造社会治理结构的问题。如何促进中国社会走向多中心治理的结构,一直是中国公共行政学的研究议题。如果一个社会仅依赖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不仅难以应付日益增多的公共事务,而且也表明这个社会的单一性。包容性发展的前提是多样性的存在,促使社会走向多样性反而是中国包容性发展的现实追求。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来看,多样性主要体现为多中心的治理结构。

政府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中的治理—服务体制构建取向,与当今公共治理发展的趋势是一致的。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实践中,准军事化的社会管理体制实际上将中心—边缘的社会治理结构推向了全社会。在正当性评判上,中心—边缘的治理结构是一种排他性的体制,隐藏于其中的是不平等的政治关系;在现实功能性上,中心—边缘的治理结构也是一种资源分配、身份界定模式。在中心—边缘治理结构模式支配下,社会管理体制构建取向于控制—干预的逻辑。但是,这样的治理结构是与包容性发展思想不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以引导者的姿态推动社会治理结构由中心—边缘模式转换为多元主体合作模式。

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合作模式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包容性发展取向的一致性,是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同时,促进社会治理多中心格局的形成也意味着政府角色发生了转变。从复杂性来分析,社会治理结构转换进程中政府的角色认同由前后两个阶段构成:前一阶段,政府扮演引导者角色;后一阶段,政府扮演与其他治理主体合作的角色。在这一理论和实践进程中,社会治理结构的多中心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治理取向,都和政府是否能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形成相互承认的关系密切相关,这既是功能性角色的认同,也是伦理角色的获得。

多中心治理结构的运行无疑依赖于合作机制。有关合作的研究十分丰富,我们针对包容性改革的议题,强调有关合作机制构建的两个问题。

其一,多样性的治理主体之间建立相互承认的互动规则。承认政治是“反思性现代性”理论的重要议题,它以相互承认的法权为基础,以相互承诺的政治伦理为框架,其实这本身就是包容性发展的具体展开。从一定角度而言,包容性发展正是对政治的深化和完善的认同,因此,合作机制的建构首先需要在政治前提上回归到相互承认的价值认同。

其二,构建协商对话的机制。合作治理中行动主体是平等的,其中有主导者,但其权威是互动认同的结果,而不是预先设定的,政府也未见得能成为事实上的权威。达成合作的一项基本途径,在于协商对话制度的安排,尤其是在出现意见纷争时需要采取合法反对的议事规则,即可以反对但不能否认反对者参与的身份合法性,可以反对但不能在逻辑上局限于否证而必须做出正面论证。我们习惯于在反对对方的错误中表明自己的正确,但对手的错误并不是自己正确的充分必要条件。合法反对是适应于合作治理的议事规则,对包容性改革实践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

包容性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笔者尝试以包容性发展思想梳理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框架,其目的在于克服包容性发展仅被理解为以社会政策促进公正发展的局限。包容性发展中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旨,是如何在社会管理和发展中消除全能政府的支配,限制政府强制性权力以改善公共服务,并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其主体内容和难点是如何实现从控制—干预到治理—服务架构的转变,离开这一转变,既谈不上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也无法为现阶段的包容性发展找到切实的载体。那些将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缩小为强化“维稳”的做法,不仅疏忽了改进和维护公民权利、促进利益协调、改善政府和公众关系等重要问题,在根本上也是一种对包容性发展的舍弃。因此,包容性发展不能缩小为公共政策中的分配正义,它要求政府承担起创造一个新的、正义的社会的愿景,即“一个将分配正义、身份平等和每一层面的治理中广泛的民主参与相结合的愿景”。⑤

包容性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释放的理论价值,在于暗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完全可以走入包容性发展的框架,以包容性的方式推进新一轮的政治体制改革,避免各执一端的弊病,共享发展的成果。包容性发展或改革之思,超越了自由主义话语的局限,调整了激进主义的孤立,融入了共和思想的血脉。中国的体制改革不能成为各种主义验证自己的试验田,而应该是为各种有助于中国社会进步的价值观念提供相容相契的制度平台。

如果说中国包容性发展与和谐社会理念是一脉相承的话,对包容性改革的目标和方式,我们可以用中国语言将其表述和凝聚为先生曾经提到的一个十分精彩的概括——“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尽管我们不一定以传统的大同理想为当今的政治追求,但是在包容性发展基础上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试图释放社会的多样性和丰富性,逐渐走向宽容成熟。一个社会的成熟不在于单一性的完善,而恰恰是多样性的共容相处。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ZD070;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和谐社会公共管理模式的基础”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9BZZ025)

注释

:“深化交流合作 实现包容性增长: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上的致辞”,《党建文汇(上半月刊)》,2010年10月。

可参考李金龙、孙翊锋:“构建服务型政府:实现包容性增长的根本路径”,《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2期;倪明胜:“包容性发展的核心要义及其政策指向”,《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年第9期;虞满华:“包容性发展:和谐理念的实践之维”,《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2年第7期。

李强:“中国政治改革中的现代国家构建问题”,引自程主编:《对话中的政治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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