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15:42:0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企业并购税务筹划,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二)HC集团方面 HC集团的主营业务是生产制冷剂,其收入都是依靠该产品以及附带服务而产生的。HC集团之所以要并购PD公司,主要考虑了以下两点:第一,能够提升自身在行业中的影响力;第二,虽然PD公司的确面对着很大的经营困境,但是绝不代表其已经没有任何具有吸引力的优势。尽管PD公司的产品一直处于销售萎缩的趋势,可总体数量上仍然还是很高的,而且其拥有的技术与工艺也属于行业前列,产品质量也一直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另外PD公司拥有非常成熟的市场网络,能够在短时间内将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以上这些都是HC集团并购PD公司的主要动因。
二、HC集团并购活动税务筹划方案选择
(一)支付方式方面 具体如下:
(1)可选的支付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现金。HC集团直接向PD公司支付现金,通过这种方式购买其所有的权益,作为现金的代价PD公司交出所有的控制权。这是最为原始的并购支付方式之一,也是早期使用最多的方式,当然这里所谓的现金是指广义上的现金,也就是不但包括了货币,还包括具有很强流动性或者变现能力的金融资产。现金并购主要有以下优势,对HC集团来说:首先,现金并购能够提升HC集团对PD公司资产的评估效率,并以最接近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PD公司的所有权益,这样HC集团还可以通过重新评估资产之后的折旧减免部分税额;其次,HC集团直接现金支付使得股权结构维持原样,控制权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最后,现金并购的效率很高,能够提升并购效率。对PD公司来说:首先,现金并购能够协商具体的支付方式,如果采取分期付款则可以因为延迟纳税令PD公司享受到税金的时间价值;其次,现金并购的收益方式更加直接,不像其它方式可能受到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而产生一定财务风险。
二是股权支付。这种支付方式的最突出优点就是HC集团可以不动用任何现金,从而保证自身现金流的稳定性;另外,PD公司的股东也可以保持原有的股份,只不过将股份由PD公司转移至了HC集团而已。不过,这种方式会使HC集团自身的股权结构发生改变,集团原有股东的股权被稀释;同时这种支付方式的程序非常繁琐,支付过程需时很长。
三是承担债务式支付。这种支付方式就是HC集团直接将PD公司所有的债务与资产全部承担下来,以此取得PD公司的所有权。这种方式能够在短期内减轻HC集团的财务压力,不过会提升财务风险;因为假设PD公司拥有过多债务的话,那么并购之后,HC集团会增加大量负债,从而导致资本结构失衡,进而影响集团未来的发展。而这种支付方式下,PD公司不需要缴纳任何所得税,所以,对PD公司来说这种支付方式的税负最轻。
四是发行债券支付。HC集团可以向PD公司发行债券从而得到PD公司的所有权。这种支付方式可以帮助HC集团推后支付现金的时间,从而降低其资金压力;同时,债务利息还能够在税前抵减,能够减小集团的税基,从而实现减轻税负的目标。这种支付方式下,PD公司同样可以推后确认收入的时间,享受这部分税金的时间价值。
(2)各种支付方式的税务筹划方案选择。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现金支付。并购之前PD公司的总资产额为78000万元,前个会计年度亏损额550万元。HC集团并购PD公司的时候,随其资产重新进行了估值。估值结果为:PD公司当前的账面资产总额为780000万元,厂房账面价值6500万元,原始价值8500万元,重新估值12500万元;土地账面价值2000万元,重新估值7500万元;2011购买的生产线账面价值5500万元,重新估值7000万元,其它估值则和账面价值相同。如果通过现金支付,HC集团就需要以重新评估的价值向PD公司购买上述资产。
则并购双方需要缴纳的税项与金额分别为:
契税额:当前税法规定并购时的转让无需缴纳契税。
增值税额:7000 /(1+4%)×4%×5%=1346.15万元。
营业税额:(12500+7500-8500)×5%=575万元。
城建与教育费附加:(1346.15+575)×(5%+3%)=153.692万元
印花税额:(12500+7500+7000)・0.05%・2=27万元
土地增值税额:(12500-5500-2000-575-153.693)×30%=981.3924万元。
企业所得税额:(12500-8500+7500-2000+7000-5500-1346.15-575-153.693)×25%=1985.9414万元。
并购双方需要缴纳的税额总计:1346.15+575+153.692+27+981.3924+1985.9414=504万元。
二是股权支付。如果HC集团以27000万元的股票向PD公司交换的股权。则实际缴纳的税额情况为:
契税与增值税:上面已经说过,并购活动内的资产转移不需要缴纳契税,而且因为所有权没有发生实际的变化,所以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城建以及教育费附加:0。
营业以及土地增值税:0。
企业所得税额:(12500-8500+7500-2000+7000-5500)×25%=2750×25%=2750万元。
印花税额:(12500+7500+7000)×0.05%×2=27万元
这种支付方式下缴纳的总税额为:2750+27=2777万元。
三是承担债务支付。如果PD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或者资产勉强平衡,那么HC集团可以通过承担其债务的方式实现并购,此过程PD公司不需要缴纳任何形式的税负,因此,税负最轻。不过,HC集团则很有可能因为承担了过多负债而导致未来经营存在问题,所以,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种方式应该慎用。
笔者整合上述三种支付方式的企业总税负情况,具体见表1。
如果只考虑税负的话,那么承担债务支付是最佳的选择;不过,要综合考虑企业未来发展的话,承担债务支付就存在很多问题了。因此,如果全面衡量各项情况的话,笔者认为股权支付是HC集团的最佳选择,因为这种方式不但可以避免占用过多的现金,还能减轻HC集团的税负,而且并不会产生额外的负债。
(二)融资方式方面 具体有:
(1)可选的融资方式。一是内部融资。HC集团可以使用自身的留存收益,这种方式不但风险最低,而且最方便;不过,如果考虑税收的话,内部融资就存在明显的不足了,HC集团无法获得任何资金成本的抵扣,因此需要承受很高的税负。二是外部融资。主要有三种:权益融资。HC集团可以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进行融资,不过,需要征求原有股东的意见,看其是否愿意为了扩股而拿出相应金额的现金。这种融资方式能够降低HC集团的资产负债率,同时让公司具有二次融资的能力;不过,该方式会直接降低每股收益,让原有股东的权益受到一定损害,同时也会增加HC集团的税负。其次,银行贷款。HC集团可以向银行贷款从而筹集足够的资金并购PD公司。这种借贷方式的主要成本就是贷款利息,不过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抵扣,能够减小HC集团的税基;另外,这种融资方式不会改变HC集团的股权结构,能够维持集团的稳定。最后,债券融资。HC集团可以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这种方式较之银行贷款更为方便灵活,而且债券的利息也可以作用税前抵扣项目,减小HC集团的税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所有债券形式中,可转换债券是最优的方式,因为如果经营状况良好,那么债券持有人就会将债券转为股票,从而减轻HC集团的偿债压力。
(2)各种融资方式下的税务筹划方案选择。分析如下:
银行贷款。HC集团直接向汇丰银行申请27000万元贷款,年利率是8%,其它筹资管理费是2%。所以,HC集团的借款成本率=27000×8%×(1-25%)/27000×(1-2%)×100%=6.12%。
股权融资。当前HC集团的发展前景非常乐观,主营产品制冷剂拥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因此,HC集团考虑发行1000万股股票,筹资管理费是5%,股票的市价为27元,股利是3元/股,按照当前的经营状况预测股利会保持年10%的提升率。因此,HC集团的股票成本率=3×(1+10%)/27×(1-5%)+10%=22.87%
参考其它企业的并购操作以及咨询专家的意见之后,HC集团融资选择如表2所示。
通过表2分析可知,HC集团选择更多的负债,其承担的税负就越轻;因此,如果只考虑税负的话,方案A是最佳选择;不过综合考虑的话,过多负债会严重影响HC集团未来的发展,因此,应选择折中的方案B最适合。
(三)企业组织形式方面 具体如下:
(1)组建个人独资以及合伙企业。如果组建个人独资以及合伙企业的话,那么其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就是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拥有该企业的法人为其所得利润按照税法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HC集团因为运营规模非常大,所以内部的管理结构也相对更加复杂;作为上市公司,笔者认为选择上述企业方式不但不利于HC集团的内部管理,还很容易影响集团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因此,还是不要选择这样的企业形式比较好。
(2)组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组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对HC集团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所得税。如果组建的是分公司的话,那么其没有企业法人资格,只能作为HC集团的分支机构。税法中明确规定:分公司不需要作为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其所有利益都自动并入总公司的损益中,共同缴纳所得税;另外,分公司每年上交的利润,也不必缴纳预提税。如果组建的是子公司的话,那么其拥有法人地位,作为单独的公司存在,因此,必须按照税法要求履行相关税种的缴纳义务,一切经济事项均由子公司自己负责,不用总公司承担。
亏损。如果组建的是分公司的话,那么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就会与总公司一起纳税;如果分公司处于亏损状态,那么总公司就可以将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营运资金补偿给分公司,从而降低了总公司的税基,进而减轻税负。如果组建的是子公司的话,那么其即使出现了亏损,总公司也不可以用利润帮助其抵减亏损,也就是说对总公司的纳税并无影响。所以,HC集团应该准确分析PD公司的盈利情况,如果认为PD公司可能还要保持一段时间的亏损,那么应该在并购之后将PD公司作为分公司;等到PD公司经营上了轨道,产生盈利之后,则应该将其转为子公司,从而分开核算各项费用,进而减轻税负。
税收。因为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所以需要自己去缴纳所得税,不过,国家为子公司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在组建初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豁免;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已,所以不需要单独纳税,因此,也就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了。因为HC集团与PD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存在一定区别,相比之下PD公司的税收优惠优势更明显,因此,并购之后HC集团应将PD公司作为子公司,这样更有利于减轻税负。
不难看出,HC集团的最佳选择就是在并购开始的几年里以分公司形式管理PD公司,等到该公司运营正常之后,再将其转为子公司,这样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税负。
参考文献:
[1]刘仁慧:《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操作策略》,《北方经贸》2011
年第7期。
[2]唐杨建:《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问题探析》,《技术与市场》
2009年第9期。
二、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上个世纪,国际上先后发生了五次大的并购浪潮,税收筹划在西方企业并购重组中已成为一个较为成熟的理财手段。但在我国,企业并购重组中税收筹划研究的真正兴起,也是近十来年才提出,而国内对于新税法下并购活动税收筹划的专门研究就更少,在理论、实践以及认知上都存在诸多问题,制约着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发展。
(一)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
我国经济在从以前的计划经济转型到现在的市场经济飞速发展这一过程中,关于并购重组的相关政策法规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这样一个飞快的发展过程,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也是一样。但是我国并购重组以及税务筹划起步较晚,起点相对也较低,就使得我们在建立并购重组以及相关税务筹划相关法律法规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合法的税务筹划与不合法的偷税漏税的概念划分、税务筹划的方式界定、错误的惩罚力度等等都面临的实践的考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特殊背景,政府有很强的参与并购重组的动机,这样使行使监督职能的政府缺乏足够的独立性,也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这些都影响着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以合规的方式发展。
(二)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理论脱离实际
上个世纪,西方经济、金融等方面的理论界与实务界发展飞速,并购重组理论以及税务筹划理论就是建立在西方发展程度以及制度建设都较完善的资本市场上,有较多经验数据支持理论假设,对我国相关方面理论体系的建立有很好的指导意义。但是我国对于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方面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虽然不少专家应用西方经验验证的的理论、模型来检验中国市场,也提出了很多有意义的观点,但是大多与我国实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联系较少,缺少就目前我国企业状况而言现实的指导意义,使得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找不到恰当的理论引导,还需自己摸索适合自身的方式方法。
(三)企业对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的认识不足
我国并购重组起步较晚,从1993年的“宝延风波”之后,并购重组才在我国企业中逐渐发展起来。理论界一直认为税务筹划在并购重组中不仅可以减少成本,减少税收增加收益、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才是其最终目的。但是大多数企业对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的作用认识还停留在第一层面,仅将其看作是一种节税的工具。而正是因为对其作用的认识不足,使得企业内部对税务筹划不够重视,相关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知识体系建立不健全。即便是现在大多企业选择交予第三方来做税务筹划工作,他们也无法正确把握企业想得到的最终目标。使得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无法发挥其最重要的作用。
(四)相关人员结构不合理,综合素质较低
由于自身专业知识欠缺,大多数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决策中涉及的税务、法律等方面都会选择第三方来做,例如会计、律师事务所、证券发行公司等。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工作这项工作更需要专业精英人员完成,这些人员应该都是兼容科技与管理知识的,具有多元知识结构和创造思维的高智能复合型人才。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企业等方面对这方面的要求模糊,认识不足,使得企业内部、第三方服务公司中相关专业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知识背景仅局限于其本身的业务知识,缺乏复合型知识人才,整体综合素质不高,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完善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的措施
我国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研究方面仍处于初级阶段,税务筹划要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得到有效开展发挥其战略指导作用还要经历一段时间。而且,上述的不足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还会引发市场经济原则遭到破坏、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等问题。再者,随着世界经济不断发展,全球范围内的市场竞争已日趋激烈。中国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但是我国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当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进行战略重组及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我们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得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完善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相关政策法规建设
我国现有关于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的法律法规层次较多,加之各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不明晰,使得税务筹划整体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将制约企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的发展。而且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相关概念的划分、行为原则的建立、对违法行为惩罚的力度和措施等问题如果得不到一个明确的界定,可能导致并购过程中税务筹划行为方面质的变化,例如,企业人员可能会选择利益大而违法的方式因为不了解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因此,只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才能在监督惩罚违法行为的同时,引导公司再并购重组的税务筹划中做出正确合法的决策,促进税务筹划在并购过程中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发展。
(二)促进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理论体系建设
只有正确的理论体系才能促使实践更好更快的发展。虽然我国关于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理论体系建设方面尚处于探索阶段,但近年来我国经济政治发展迅速,企业也不断向国际化发展。所以我们需要加快相关理论研究的进程,而且要注意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模型的同时,应考虑到我国实际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理论体系,指导企业在并购重组中正确运用税务筹划,更好的发挥其战略作用,更快的与国际市场接轨。
(三)加强企业对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的认识
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前提是企业人员能够充分的认识到其应有的作用。我国应该在建立相关理论体系的同时促进理论的传播与学习,树立企业人员对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的正确认识,即在减少税收的同时增加企业收益才是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决策中最终的目标。这样,企业人员在并购重组中实施税务筹划时才会注意与企业以后的发展相适应,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发挥税务筹划的战略性指导作用。
(四)提高税务筹划工作质量和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不仅需要充足的人员进行调派,还需要相关人员知识结构的多元化。税务筹划是一项企业战略层次的决策活动,相关人员需要具有经济、管理、财务、金融、税收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对并购重组计划的安排能力、与各部门公司的合作能力以及对市场前景的预测能力等。我国企业和相关第三方公司应树立正确的观念,建立相关的部门机构,储备相关人才来提高税务筹划工作质量,促进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进一步专业化发展。
四、总结
我国企业在继续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并购重组是必续要考虑的因素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由于我国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研究方面仍处于初级阶段,税务筹划要在并购过程中得到有效开展并发挥其战略指导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我国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实施税务筹划时,要充分认识到现在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促进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相关政策法规建设和理论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对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的认识,提高税务筹划工作质量和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为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有效开展创造积极的条件。
参考文献:
二、企业并购与税务筹划
在企业的并购重组过程中,与之关系紧密相连的是税务筹划、而且认真分析当前的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处理好并购重组与纳税之间紧密关系,才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更有效、有合理的税务筹划具体方案,对于降低并购成本、提高并购成功率是非常有帮助的。
(一)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动因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动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改变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例如通胀、磨损以及技术更替等原因,企业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可能产生较大的差异,然而并购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并购活动中的空间进而会更大。
第二个方面是科学地、合理地利用对方企业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寻找纳税利益。例如对某些正处在成熟周期的企业而言,由于盈利能力较强,这个时候可以寻找一些连续亏损、但又有前景的企业作为兼并企业的目标,两家企业或两家以上企业的合并则可以在并购企业的所得税额上产生更大的空间。
第三个方面是将正常的经营收益转化为资本利得。
除此之外,企业之间的并购活动也可能是由于受到其他税收优惠的影响。例如对于一些正处在成长周期的企业来说,大量的进项税额需要抵扣,同时当期的销项税额少得难以抵扣的情况之下,通过并购活动,并购方的企业则可以合法地对其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的被并购方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使用,由此税收的递延效应便产生,这就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二)企业并购税务筹划可行性分析 具体如下:
(1)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别。不同国家对不同地区或行业都有不同的税收优惠的规定或政策。纳税主体一方面可以采用并购的方式,将投资地区转移到境外,同时也可以将原企业的投资行业进行转移,从而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优惠。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前,国内一些生产类型的外商投资的企业拥有享受“两免二减半”的特别税收优惠。在认真研究国家税法相关条例和规定之后,当时国内有很多内资性质的企业先投资到国外,然后再将资金投回国内,通过这样一出一进的方式,企业便贴上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身份,进而享受到了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二减半”的税收优惠。
(2)将常规收益转化为资本收益。采用并购正处在高速成长周期的企业,是很多出于成熟期的企业采用的方式。因为这样可以方便企业将经营性的收益向资本性利得进行合法化转移,同时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对待资本利得方面,都有很多优惠的税收政策。
(3)税盾作用。无论杠奸收购抑或银行借款融资,企业都会有利息的支出,企业可利用其税盾效应为企业节税。
(4)外部交易的内部化。在并购过程中,一般情况下除了需要考虑企业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并购企业还需要考虑企业的营业税。
三、企业并购重组税务筹划方案分析
一般而言,不论企业是并购国外的企业还是在国内进行并购重组的活动,调查、谈判、实施、整合,这四个阶段是必不可少的。笔者归纳了每个阶段要完成的工作如表1。
(一)选择不同目标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 企业在制定并购计划时,首先考虑的是确定并购目标,因为目标企业的不同能够为并购带来相差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对于一些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而言,要对其整体的税收负担进行改变,可以将并购的目标企业定位为:存在大量的净经营亏损。因为通过这样的并购活动,并购企业可以让目标企业的亏损来抵消自身的盈利,免除并购企业的所得税。在并购的具体过程中,如果纳税后出现了亏损的情况,并购企业也还是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对于亏损的企业可以推迟纳税。
因此,很多并购企业在决定并购以前,都需要考虑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对方企业是否拥有还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如果企业要并购那些出现亏损的企业,大多情况下通过吸收合并或者通过控股兼并的方式,很少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原因是企业采用新设合并进行并购的结果是被兼并的企业的亏损经营核销,难以对并购企业的利润进行抵减。
案例:A公司于2010 年并购B公司,随后对B公司进行管理。B公司因经营不善,2009年有24000000元的亏损,按照税法规定,该企业的亏损,可以拿企业之后的年度税前净利润进行弥补。在假设公司的利润总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而且也没有纳税调整事项预计的前提下,A和B两家公司未来5年的利润如表2:
从以上资料可以得知,B公司因为在 2009年有24000000元的亏损,并且在未来五年之内不能弥补之前的亏损,因此对B公司而言,并没有充分享受对弥补亏损的优惠的税收政策。在两家企业合并之前,二者的税收负担总共是 10750000元。如果2010年上述两家企业合并成为一家,同样可以得出未来五年的利润,以及所得税如表3。
通过表3可以看出,对AB两公司进行税务筹划,所交所得税税总额为5250000元,比并购前少交5500000元,这为两家公司合并后带来的现金流是巨大的,企业可以合理使用这笔现金流,由此可见,这样的并购方式有利于A和B两家公司。
(二)选择不同并购支付方式的税务筹划方案 在现行税收法律中,有这样的立法原则:对一家企业或者该企业的股东的投资行为所得利益进行征税,一般情况把当期的实际收益作为税基,如果在当期内该企业或者其股东没有收到现金红利,则不征税。这便给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并购活动提供了免税的机会。笔者整理了不同的支付方式及其并购方式,如图2所示:
每一种并购重组的方式对于税务筹划的利与弊都是不一样的,文中经过归纳总结如表4所示:
案例:2009年7月,某上市A公司打算将另一家B公司作为收购目标,其中A为股份有限公司,B为有限公司。并且A公司在外发行了2000万只股票,每股市值5元。假设企业的所得税税率25%,经过税务筹划专员初步估计,未并购前A公司弥补亏损之前的应该缴纳的所得税为3000万。并购之后,对于A公司而言,新增的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是5年。同时并购之前,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为4000万,经过评估,其价值被确定为5000万。2008年有100万亏损,之前无亏损。经过两家企业的协商,A公司可用以下方式并购B公司(假定股票发行前后市价保持不变):
方案一:A公司支付800万股股票,同时向原B公司支付70万现金。
方案二:A公司支付500万股股票,同时向B公司支付650万现金。
案例分析:
(1)方案一。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非股权金额70万,在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中的比例是8.75%(70/800),小于20%,根据现行税法相关规定,B公司在此过程中,对于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转让损失可以不确认,因此不缴纳所得税。
而A公司要承担并购前B公司的全部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对于B公司以前的亏损,A公司可用以后实现的与B公司资产相关的所得来弥补。并购活动结束,B公司不需要缴纳所得税,A公司应纳所得税税额为260万。A公司税后利润为2900万。A公司在处理账务时,是按公允价值对B公司资产进行确认,而税法中有明确规定,应以原账面价值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对于二者产生的差额需要调整。因此并购后,A公司对并购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与原账面价值的相差500万,按5年时间平均每年调增应当纳税所得额100万。
(2)方案二。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非股权金额达800万,在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中的比例大于20%,按税法规定,B公司应将其资产转让中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同时,以前年度,B公司的亏损由自身承担,而不得结转到A公司进行弥补。因此B公司转让所得500万。B公司转让所得应纳税额为130万。A公司应纳税额1000万,税后利润2800万。
比较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可以看出,在方案一中,A公司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税后利润为2900万元;在方案二中,A公司应纳税额为1230万元,税后利润为2800万元。方案一可以节税140万元),同时还能增加税后利润40万元,方案一应当是企业的首选。
如果在并购一定年限之内,考虑到A公司向原B公司股东支付的现金股利因素,那么结果可能大然不同。法定盈余公积,A公司每年按净利润的10%进行提取,法定公益金按5%,任意盈余公积按5%,其余的近利润全部由股东获得,可以对两家公司在并购后5年内的现金流出量按10%进行折现。这种情况下采用方案一,并购后的第一年A公司的税前利润需要先弥补公司100万元的亏损,然后依法缴纳所得税,法定盈余公积后按10%计提,法定公益金按5%,任意盈余公积按5%,则原B公司的股东获得的现金股利960万。
并购重组后,A公司第2年至第4年向并购前的B公司的股东支付的现金股利,其中税后利润为2900万,可以分配的利润2300万元,在第五年A公司向原B公司股东支付的现金股利,其中税后利润2900万,可供分配利润2300,向并购前B公司的股东支付的现金股利960万元,在并购后5年内A公司的现金流出情况如表5所示。
采用方案二,并购后第一年A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盈余公积,向原B公司的股东分配的现金股利757万。在并购后的第二年至第五年,A公司支付的现金股利,其中税后利润3000万元,可供分配利润2400万,支付给原B公司股东的现金股利785.71万元。综合考虑并购后A公司未来5年之内的现金流出情况,分析如下表6:
通过比较,分别从并购支付需要支付的所得税税额、在并购后每年的所得税税额、以及向原B公司的股东支付的现金股利的现值合计,方案一中A公司现金流出现值合计数为6670.34万元,而方案二中A公司现金流出现值为6081.30万元,方案二现金流出现值比方案一少589.04万元,相对方案一来说,方案二的优势更加明显。
现阶段,国内外关于并购融资的方式有很多,而不同方式的难易程度又不尽相同,并且会影响企业的资本成本,其中税务筹划一直是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一个考虑的重要问题。因此,企业在进行融资方式的选择时,需要对包括税收在内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权衡。
在上市公司进行资本运作的所有方式中,并购重组一直是企业的重要选择。通过并购重组活动,上市公司可以对企业自身的战略,经营的多元化,核心竞争力的扩展,进而实现经营、管理、财务上的协同都有很大的帮助。从本世纪初以来,国内很多上市公司都在进行并购重组活动,因此在这一背景下进行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筹划的探讨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