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0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统计学的内涵,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马克思人的本质思想的科学内涵
1.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明确地指出:“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首先人的本质的规定性不是人的自然属性、生物属性,而是人的社会属性。社会是人的社会,人则是社会的人。人离不开社会,社会制约着人的存在,规定着人的本质。如果没有社会,人就失去了自己的本质,人就不成其为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关系”。其次人的本质不是由社会联系的某一方面决定的,而是由一切社会关系总和决定。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各种社会关系的机械的相加,都是片面的。只有以生产实践为基础,把人放到各种社会关系中作综合的考察,才能真正把握人的本质。同样应看到,处于不同关系的人的本质也必然是具体的、历史的、发展变化的。
2.人的本质在其类的区分上是劳动。马克思所阐述的人的类本质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即,劳动。所谓自由自觉的活动,就是指人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活动,就是主体按照自身的需要,价值取向亦即对于课题属性规律性认识所构成的目的而进行的感性物质活动。这种感性的物质活动,就是人的对象化活动,在哲学意义上,这种对象化活动就是劳动。首先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和人类社会。任何人类社会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人和人类社会产生的内在机制,和现实基础是劳动,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一个基本条件。社会形成过程中,劳动起了决定性作用。其次劳动是人现实存在的根本前提。人必须通过自己的活动变革自然对象,创造属于人的产品。马克思认为:“劳动这种生命活动,这种生产活动本身对人说来不过是满足热爱的需要即维持肉体生存需要的手段。”人的生命的延续、发展首先需要通过劳动获取生存资料,这是人活动的首要目的,也是人存在的根本前提。
3.人的本质在其自然属性上是其需要。马克思认为人的需要是人进行生产和结成社会关系的动因,人们所以进行生产,是为了生活的需要。需要推动了劳动的发生,促使社会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得到发展,随着需要的不断满足,社会关系不断扩大、发展。可以说,社会关系的发展是随着需要的增长实现的,从这一角度看,人的需要是人的本质,它是人其他特性产生的前提条件。人在满足需要的过程中改造原有的需要,产生出新的需要,给劳动以新的动力,从而不断地使任何社会得以发展变化,因此,人的需要又是人的自我发展的内在确证和根据。
4.人的本质从相对于群体的个人而言人的本质又在于其独特性与个性。马克思指出:“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个人有独特的思考和感知活动,人由于自己的特殊性而成为一个个体,称为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在马克思看来,个人及其个性是在社会和社会关系中得以表现、实现和确立的。“个人怎么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即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么生产一致。”所以,处于不同社会现实中的人,必然具有不同的社会关系,也就必然具有各自的个性。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6)01-159-002
近年来,“以人为本”、“将课堂教学中心还给学生”的理念越来越受到学者和教师的关注,然而围绕这些理念的教学探索绝大多数都是基于了解和探讨学习者个体差异与学习差异之间的联系而展开。因而在以学生为中心的汉语教学中,最重要的前提是施教者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风格,并探讨相应的教学策略。因为学习风格作为构成学习者因素的重要环节与学习者的生理、认知、情感有密切的关系,对其的研究属于个体差异的范畴。
一、学习风格的定义及相应的教学策略分析
“学习风格”这一概念是1954年美国学者赫伯特・赛伦首次提出来的。学习风格作为影响学生学习的一种个别化要素,受到教育者们的关注[1]。对于学习风格的界定历来众说纷纭。我国谭顶良先生在其著作《学习风格论》中给出的“学习风格”的定义为:学习者持续一贯的带有个性特征的学习方式,是学习策略和学习倾向的总和。[2]总体来说:任何个体在感知、组织和记忆信息时都有自己偏爱的方式,这些方式是随着学习者在信息获得过程中自发地逐渐地形成的。学习风格的偏好将极大地影响他们的学习效率和学习行为。下面将通过对学习风格的分析,为汉语教学提供相应的策略。
1.视觉偏爱型学习风格和相应策略
视觉偏爱型学习者的特征指学习者依赖于视觉,并能通过视觉方式获得最佳学习效果。例如通过用眼阅读书籍、板书上的内容等能更好地理解和记忆内容。这类学生一般善于快速阅读,但也对接受口头信息相对困难,容易错过教师口授的信息。教师可引导学生养成记笔记、画图表的习惯,帮助学生适当地通过反复抄写、圈点勾画强化学习效果,也可以强化听记、复述等训练。
2.听觉偏爱型学习风格及相应策略
听觉偏爱型学习者的特征是指学习者偏爱听、说活动。如大声朗读、讨论、辩论、配合音乐或声音效果发言等。比起视觉,他们倾向于通过听觉渠道获取信息。比如在他们学习新知识时,可能会出声朗读或一边读一边蠕动嘴唇;或者一边听歌一边做作业等。教师可鼓励学生多与老师和同学进行交流和沟通,还可鼓励学生在不打扰他人的情况下多出声的背诵需要记忆的东西。
3.动觉偏爱型学习风格及相应策略
动觉偏爱型的人喜爱操作性强的活动,通过动手和体验能获得较好的学习效果,而在静坐听讲的状态下容易走神和厌倦,通过听觉接受信息的效果欠佳。老师应给此类学生创造更多体检学习和动手操作的机会,鼓励他们积极参加课堂活动、角色扮演、实习实验等,以帮助他们取得更好的学习效果;另外,还需注意引导学生在活动参与过程中注意记录信息、倾听他人发言。
4.合作偏爱型的人是指个体依赖自己所处的周围环境的外在参照,从环境的刺激交往中去定义知识、信息
在学习过程中易受环境因素的影响,学习努力程度往往被周围的人鼓励或别的暗示(比如奖惩条件)所决定;他们喜欢交往,能与别人和睦相处,注重人情味,乐意在集体环境中学习,在集体中较为顺从,更愿意和他人一起学习或配合他人的观点。教师在尽量为其营造合作学习氛围,侧重小组学习形式的同时,也应刺激其展示个性和独立思维的欲望。
5.独立偏爱型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则不受或很少受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惯于单独学习,个人研究、独立思考,具有较强的内在学习动机;在相互交往中,他们不易被个人感情所左右,也不受群体压力的影响。教师应该多提供一些具有挑战性或研究性的学习内容,促进其自主学习能力发展的同时,也鼓励其尝试接受与他人良性互动。
6.冲动偏爱型学生往往根据部分信息或粗略思考就急于做出反应,对题中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把握不全、不深,往往以直觉式的、顿悟式的方式在脑中冒出一个答案,缺乏严密的推理和论证过程,因此难以对答案做出较为合理的解释。虽然学习速度较快,但学习不够扎实并容易出错,在完成需要做整体性解释的任务时,成绩较好。教师要注意保护其喜欢发言的积极性,并在其发言和回答问题的过程中循循善诱、给予点播和启发,同时,教师还要让他们以反思型学生为榜样,不断地练习冷静思考。
7.沉思偏爱型学生面临某一学习情境并出现许多相似答案,但其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时,他们不急于作答,而是对问题中的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做出深入思考后才给出答案。他们喜欢运用充足的时间考虑、审视问题,权衡各种问题解决的方法,然后从中选择一个满足多种条件的最佳方案,他们反应速度较慢,但准确率较高。教师也应适当鼓励其直觉和灵感捕捉和表达,强化果断发言、不畏错误的行动力培养。
8.整体偏爱型学生倾向于把问题视为一个整体,注重全面地看问题,在同一时间内,从各个角度对问题进行观察和思考,并依据对主题综合的、广泛的浏览,在大范围中寻找与其他材料的联系。
9.分析偏爱型学生往往把注意力集中于小范围。在学习过程中,他们习惯于按部就班完成学习任务,把学习材料分成许多片段来学习,在学习过程快结束时,才对所学的内容形成一种比较完整的看法。
整体策略和分析策略单纯使用时都有其缺陷。如整体性学习在寻找问题之间的相互联系时,由于不能合适地运用证据而表现出盲目无序的现象;分析性学习则由于不能有效地运用类比和寻找问题间的联系而变得缺乏远见。因此不能片面地认为哪种策略更优,教师应该引导学生根据不同性质的问题或任务,灵活选择适合的学习风格。
二、基于学生的学习风格偏好,制定学习策略
当今的课堂,学生不再被动地接受老师传递的信息。教师的责任在于帮助学生发现自己偏爱的学习风格。并选择适合自身的学习风格的学习策略,进而取得最佳学习效果。为了满足学生的需要,在理论上,教师应做到让学生了解不同的学习风格和教学风格;在实践中,为不同的学生营造多种类型的活动,如:听说练习,读写练习,体验学习型活动等等。
以下是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新疆内职班一次汉语会话课的教学设计,可以较清楚地体现基于学生学习风格而展开的教学活动特点:
授课设计教师:阚丁丁、左晓丽
授课教师:左晓丽
教学内容: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的《初级汉语教程》第一册第四课《他住在哪》
授课时间:2014年10月13日下午五、六节课。
教学对象:微机(疆)1401班全体学生。2014年2月开始时,作者已对全校内职班学生进行了学习风格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信息输入维度中,听觉型汉语学习风格的百分比最高,其次是动觉型,最后是视觉型。在加工方式维度中,学生的学习风格总体属于整体型。信息输出维度中,冲动型的学习风格高于沉思型。信息加工氛围维度中,合作型的学习风格多于独立型。[3]2014年10月该新生班(共24人)入校后进行了补充调查,调查结果与以上基本一致。
设计理念:让各种学习风格偏好的学生能够在课堂中快乐学习,展现自己的优势风格。
教学目标:(1)掌握和恰当运用关键词汇、短语。(2)初步了解学校行政楼各主要办公室的位置和工作人员,(3)培养仔细倾听大胆表达的口语交际习惯。
课前准备:印好需要学生填写的行政楼空白平面图表。事前联系好各办公室值班人员。
课堂活动环节安排:
不同的学生拥有不同的学习风格,不同的学习风格有不同的特点,在教学中,教师要依据学生不同的风格特点,制定符合不同类型的学生的教学策略,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学习能力,提高他们的学习效率。
参考文献:
[1]叶顺丽,吴飒.国内学习风格述评[J]疯狂英语(教师版),2008(8):31-35
[2]谭顶良.学习风格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5
作者简介:陈州,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09-02
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其中合同是民事法律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虽然在理论方面还没有统一规定这些立法,但不可否认合同作为一种协议活跃在市场经济中,用来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依据,只有合同当事人作出的意愿,才能说明此合同合法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探究合同内涵及其在民法学界的地位有利于获得全新的理解。
一、民事法律中的合同内涵及特征
合同也叫契约,是民法中重要的概念之一,然而关于合同概念的基本理解在世界两大法系中却有两种不同学说。大陆学说主张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英美法系则主张合同是一种单方的允诺。我国民法合同概念基本予以认同,都通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且被我国立法所确认和接受。相关民法条例明确指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一)广义
民法学界对合同内涵的认定还有广义之分,认为合同就是民事合同。例如行政合同就不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因此它就不属于合同法中,财产合同、身份合同也是同等道理。相关研究学者指出,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中将合同划分至“债权”范围中,然而其具体定义却有广义合同的意义。“债权”在《民法通则》中规定合同相关条文又定义为债权合同。如果是债权以外的合同,不论是《民法通则》或其他法规都很少看见具体规定。因此可以判定,广义合同就是我国民法调整后的合同,像物权合同、身份权合同等不属于债权合同的都可运用法律对债权合同的规定,同时也可适用《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总而言之,广义合同即具有一些能够引起法律上效果的协议。
(二)狭义
合同除了有广义,还有狭义,即在民事法律中,合同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债权关系等行为都在平等主体之间展开。在我国法律中,例如自愿结婚或离婚等不发生债权债务变动的合意均不属于合同,即便双方在此过程中物权有所变动也不属于合同。同样也有相关研究学者对狭义合同内涵做出解释,相关民法条例明确指出,合同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通过自然人主体发生协议民事关系。学者就认为这条规定是有语病的,如果说合同设立即“民事关系协议“,若协议离婚是否为终止民事关系且是否为合同?收养、结婚是否为设立“民事关系”且是否为合同?和其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我国对所谓结婚、收养等亲属法上广义合同是不给予认同的。我国民法既然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出调整,所以,就不能笼统地说合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总的来说,协议的合同内涵为民事合同或民法合同,它包括身份合同、物权合同、债权合同等协议范围。
(三)最狭义
合同最狭义即债权合同,所谓债权合同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对于给付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并无支配力。此中合同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合同关系具有特定性的法律关系,在债务人给付之前,对于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债权人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合同权利是相对权。合同债权人只能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不特定人要求给付。一般合同债权人无权向一般不特定人请求给付,只能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但是相对性原则在当前合同法中相对于以往有了较大的改变,合同债权人可以在第三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行使相应的权利请求第三人为给付。第三平等性;合同债权没有排他性,除了具备相对权之外,还能对同一客体成立多个合同债权且无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
(四)法律特征
合同是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其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民法和其他法律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间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合同法中的合同当事人尽管在法律上的人格可能不相同,但法律主体地位却是平等的。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是以协议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的法律事实。其民事行为即民事主体实施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或变更、终止的行为。合同成立必须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表达意思一致可形成合同,若不一致则不能形成合同。
二、民事法律中合同法的地位
合同即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协议,因此也称为“民事合同”,所以因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可能是知识产权、人身权等权利的变动或物权的变动,不能将其与债法、合同法联系在一起,同样不能将其看做债法的一部分。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对规范合同中产生的各种问题、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合同法只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合同法与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不同,其作为法律事实之一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行为的法,强调行为,而物权法就重点强调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我们生存的世界可划分为作为类的人与人之外的其他事物即外部客观世界两类。其中外部世界可以分为由该主体创造且独立于该主体存在的外部世界和由该特定主体创造的外部世界。前者还可以说为是智力成果,后者是人类通过智力创造的成果,尤其外部客观世界中的太阳、土地及森林和其他主体创造的物质形态成果一定程度是相通的。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主要为人格关系、身份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与其相配的法律有人格权法、身份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所谓调整,即人之所以为人及该人之所以为该人的法律就是人格权法。主要调整(个体的)人与(个体的)人之间不以财产为媒介形成的关系的法律,称为身份法。在对人与外部世界的法律进行调整时,调整人与上述外部世界中后者所表示的以物质形态的外部世界关系,此法律也称为物权法。如果对人与以智力成果表现的外部世界关系的法律则为知识产权法。上述不同调整的关系都为属性关系且是静态的关系。当智力成果、外在的物等要发生转移时,具体转移途径为交易关系和非交易关系转移。前者为双方以协商的方式,即合同关系。合同法就是调解这两种关系的法律。后者主要为继承,继承法是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它和静态法最大的区别就是对财产变动调整可划分至动态法中,所以可以说,民法中的知识产权法、人格法、身份权法可以与合同法相提并论且位置同等重要。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反映和规定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这些劳动成果会以交换形式形成经济,进而带动人群消费。具体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财产以一种运动方式活跃在流通领域,合同当事人的种种行为都会受到合同法的规范调整,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过程中会形成一种法律约束力量控制对方行为,引导其往健康正规的方向发展。
三、民事法律中对合同内涵认识的误区及纠正
传统民事法律对合同内涵的认识还存有以下缺陷:首先与债权合同(最狭义合同)对应,从理论上分析应存在物权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等类型合同。此处的物权合同在承认物权行为的理论中就不能认为存在与债权合同相应的物权合同,仍然可以将如土地使用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引起物权发生的合同归入债权合同中。民法理论对存在与债权合同并立的知识产权合同也不认可,则将其归入债权合同,由此可见理论前后出现矛盾。其次与债权法上的合同;理论上必定有人身权合同(即引起人身权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合同)、知识产权法上的合同(即引起知识产权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合同)等,然而从民法理论角度分析,债法中的合同是引起知识产权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合同,进而引起人身权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合同,应划分至债法调整的范围,二者为相互矛盾,但更重要的矛盾还在于传统民事法律理论对债权让与合同的认识,即可以引起债权变更,所以债权让与合同应该是债法上的合同,民法理论则因为该合同能直接导致权利的变动,并不是债法上的合同,只是单纯的债权让与合同是处分行为。
对于上述民事法律中对合同内涵认识的误区,应及时予以纠正,合同最常见的法律事实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即通过当事人的意志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关系。合同这种行为既可以引起知识产权、人身权等民事权利的变动,同时也可以引起物权变动,不能将其混为一谈或将其与债权合同联系在一起,因此所谓的“债权合同”也就没有必要区分。也由此可以说,物权法上的合同还包括债权合同和债法上的合同。如果说债权合同或债法合同都在合同法范围中,那么此类合同和合同法的要求标准就相违背。一般民法中会由合同法调整合同,其中包括如买卖合同、租赁活动等产生债权变动的合同,或地役权合同、土地使用权合同、抵押合同等产生物权变动的合同,上述两种合同类型都属于民事合同,合同法有权对其行为予以调整。
四、结语
总之,合同所设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组织设立的权利义务,其过程中有权对合同进行变更或终止。合同的缔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在我国,合同法就是民法中的动态法,它集中了人格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身份权法、继承法等。合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以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调整各种合同关系。
参考文献:
[1]任中秀.民法中合理性术语法律适用探析——以合同法规定为中心.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6).
[2]匡爱民,李小华.合同的内涵及合同法的地位新探.江西社会科学.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