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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济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0:02:04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农业产业化经济,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农业产业化经济

篇1

关键词:

经济法;农业产业化;发展

随着中国现代化建设不断完善,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三农”问题的提出,农业产业化建设越来越广泛。农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来源,也是我国的支柱产业。农业产业化实现了走出农村,打破了完全人力劳动的束缚,以国内外市场为支撑导向,不仅使用科学化、专业化的仪器进行农业生产,对于农业的管理还采取专业化、现代化的管理,从而使农业形成了一条龙的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大大提高了农业的效益所得,使农村经济飞速发展。虽然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有一些农业产业化应用设施并不完善,并且随着相关经济法的颁布,农业产业化发展得到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农民的劳动成果得到了相应的保护。经济法视野下,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发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蔑视法律,不按规则进行农业产业化建设;为了拥有更大的利益,钻经济法的空子,进行违规的农业产业化操作等,这些都需要相关专业人士通过对当前经济法颁布以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情况进行研究,得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促进农业产业化更好发展。

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现状

众所周知,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兴起的标志,是农村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农民实现富裕,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保障。同时农业产业化的全面发展有利于解决我国农业所出现的劳动力匮乏,农产品积压等各种难题。在经济逐步发展的今天,农业产业化发展对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问题的解决有着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是,即使现在颁布了保护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经济法,农业产业化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改进的地方有很多。

1.专业分工不明确,农业生产力水平低。

因为现在我国提倡新农村城市化建设,所以,这也就促进了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普遍发展,同时,农业的发展也实现了城乡一体化,专业分工的模式。即使相关的经济法已经颁布,但是,也并没有从内部改观农业产业化管理人员的管理态度,经济法注重外在对于农业产业化的认可和保护,但是农业产业化内部的矛盾却不断激化。在农业产业化发展内部仍然有一大部分相关工作人员无法改变工农差别的错误观念,导致农业产业化发展分工不明确,存在专业歧视行为思想,本身对于规模较大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机构来说,任务比较多,需要的劳动力也比较多,工作流程也比较繁杂,如果在专业分工不明确这一个问题上出现差错,那么整个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作业链条就会瓦解,农业产业化的成果就会与我国现有的,庞大的农业市场产生生产上的矛盾,造成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阻碍。同时,在经济法颁布之后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由于农业产业化得到了保护,内部工作人员的生产积极性随之下降,生产力水平大大降低,因为很多专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所以,整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产量低,质量差,农业产业化发展遭遇了瓶颈。所以,经济法颁布之后,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内部问题与矛盾越来越多,经济法只是优化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外部条件,但是对于内部的问题没有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反而成了阻碍,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劳动力分布不均,专业分工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都要求相关专业人士根据现如今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遭遇的问题,对经济法进行不断完善。

2.贫困农村不注重农业产业化经营。

随着伟大中国梦的畅想和提出,我国农村的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逐渐受到重视。农业产业化发展不仅能够满足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需求和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居民共同富裕的实现,同时也能够使农业机构的经营水平得到提升。农业是我国的经济主要支柱产业,甚至可以说我国只有实施农业产业化建设,才能够发展农产品贸易市场营销,带动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民根据自己的优势传统农业在广大的市场收取较大的效益。经济法的颁布也使大部分农民都认可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但是,在一些较贫困更应该需要实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农村,农业产业化发展反而越来越不积极。这些较贫困的农村的农民只进行短期内收益高的小资产业进行发展,甚至完全抛弃了农业的发展,导致了我国农业发展停滞不然,质量低,效益低的现状。这也说明了经济法的普及率在一些较贫困的农村并不是很普及,经济法的普及措施需要大力改善,如果较贫困农村不进一步了解相关农业产业化的经济法,那么农民就不会进行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的收入就会持续降低,农业效益就会大幅度减少。传统的农业发展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合农业大市场的发展规律了,阻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所以,为了实现农业经济效益创新高,使农业产业化发展经营步入正轨,相关人士和部门应该加大经济法的保护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普及率,使农民都积极进行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经济法对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影响

1.让农业产业化得到了具体实施。

经济法中对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中的原则设定以及相关经济处理方式都是对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很大影响的。众所周知,在经济法没有颁布之前,我国的一些银行组织存在对农业的贷款歧视行为。同时,对于农业的资金供给不足。但是,经济法颁布之后,我国提倡加大农业的发展资金投入,也提倡农业合作发展,这都给农业产业化发展铺平了道路,能够使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得到具体实施。经济法颁布之后,由于农业发展资金的大力度投入,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高科技设备大量引进,农业产业化进行了更加专业的劳动力分工,能进行更多的农业产业化高水平操作项目的完成,一些庞大的农业产业机构出现,使农业产业化发展由个体经营逐步转化为集中化经营。有了经济法做保障,发展资金能够准确到位,由以前得农业发展分散转化到农业发展专业化集中的地步,将农业发展进行统一的一条龙式经营。这样农业产业化发展和我国的农业市场需求接轨之后,农业产业化发展就会大幅度进步。并且,经济法是依照全球的农业发展经济模式所制定的,从而也就决定了农业产业化的具体实施应该以整个世界的农业产业化发展为大参考,进行农业产业化发展。经济法对于农业产业化发展也有地方保护的特点,针对各地不同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以及资金需求的不同,设定的一些法律是不同的。这促使了农业成为能够与国内外大市场相衔接的产业,具有很大的可操作和可实施性。农业产业化在当前我国创建中国梦的大好前提下,在经济法保障的前提下,在农产品销量提高的情况下,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所以,经济法视野下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能够得到具体实施。

2.进行农业产业化积极性高。

随着经济法的颁布,我国更加完善了农业贸易市场制度,使农业产业化发展与社会市场准确接应,满足我国的农业社会需求。从而达到了市场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这也就带动了农民进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积极性。因为经济法明确规定了农民在进行农业产业化的市场活动中的一些买卖等保障法律,所以,这使农民有了直接参与市场活动的积极性,不断加强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产业化内部的专业分工也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了更加明确的分工。同时,劳动力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提高,企业经营的管理者对于按照规则进行农业产业化作业的意识也在逐渐增强。经济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对于农业产业化发展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的处理法律措施,这也就严格要求了相关企业的农业产业化操作的规范性,使相关专业人员的农业产业工作过程中能够严于律己进行相关的有效操作。这也就促使了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的工作积极性要开始增高,对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过程中的不符合经济法的行为进行及时的制止和改正,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更加合法化,使农业产业化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高,使农业产业化相关人员的各种遵法意识增强。从而正确的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三、经济法视野下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措施

1.遵循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政策。

因为“三农”问题的提出决定了我国农业发展的现阶段还是需要国家适度的干预,才能保证我国的农业产业化顺利发展。众所周知,农业是我国的经济主导产业,而进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力军农民的文化水平比较低,需要国家指派专门的高素质农业研究专家进行适当的指导和监督。只有国家适度干预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过程,才能够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引进新技术和新的发展方法,促进农业产业化高科技发展,使农业产业化逐步适应全球的农业市场需求,使农业产业化的结果最大效益化。我国的农业市场是由我们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针对农业市场不同的需求和变化情况,国家相关部门及时的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做出调整建议,这是有利的。

2.完善农业产业化管理制度。

经济法颁布之后,这也就规定了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管理制度要根据经济法进行不断的完善。只有完善了相关的农业产业化管理制度,从事农业产业化管理的人员才会积极准确的经营农业产业化发展作业的完成,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才能正常运行。首先,要从接收农业产业化人员专业水平进行评判,杜绝专业水平低的人员通过一切不合法措施进行农业产业化发展,只有合法的招收高水平从事农业产业化的人员,才能促进农业的快速发展,使农业产业化逐步进入正轨,使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其次,要加强农业产业化操作监督制度。相关监督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不要放松对操作人员的原则性监督。只有监督力度增大,农业产业化操作人员的自觉性才会提高,一切按照经济法进行操作,促进农业产业化合法进行。最后,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农业产业化负责人员的管理水平得到提高,才会在根本上对于农业产业化的各大流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使农业产业化发展更加全面。

综上所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是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条件下的产物,也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产物。经济法的颁布为农业产业化的一条龙式经营发展提供资金基础和技术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又能够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从而使农村的公共资金增加,为农村的现代化建设提供发展背景,也为农村的城市化发展进行先前的探索和后续的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是必然的。同时,为了更好促进新农村建设和中国梦的构建,我们应该更加深入的进行经济法视野下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状况研究,促进我国经济更快发展。

作者:陈杰 单位:九江学院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毅,易向红.新余农业产业化创新发展路径研究[J].新余学院学报.2012(02).

[2]方向新.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J].企业家天地.2007(03)

篇2

二、农业产业化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了农业市场化进程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得小农经济和市场化之间的矛盾得到了调和化解。保障了农民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主人翁地位。但是农户一直以来分散经营的方式,无法对市场上农产品的价格准确判断,再加应变能力较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传统的生产方式与市场经济体制间突显出“小农户”和“大市场”无法融合的矛盾。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以龙头企业为主,能够有效地与国内外市场建立联系,及时为农业生产反馈市场信息,更有助于产品参与市场竞争。同时还能为农户的农业生产提供更多的服务,有助于农产品品种改良,丰富产品种类,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大力倡导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优越性和科学性,为县域地区农产品搭建一条通向市场的桥梁。

(二)农业产业化推动了县域经济规模效益的实现市场经济本质上还是追求经济效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县域地区经济相对发展缓慢,与当地追求规模经济效益的困境不无关系。规模经济效益的实现首先是资金、技术、劳动力的大规模的投入。而招商引资能够使得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得到有效的改善。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发挥主导产业发挥领头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农业大型龙头企业的建立,吸引先进技术和外资的投入。从而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追求规模经济的良好效应。

篇3

 

1 现代农业产业化需要得到经济法支持的迫切性

 

(1)农业产业化能够凸显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经济法属于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追求社会总体利益为其主要任务,追求经济安全、经济自由和社会实质公平的。因此,追求社会效益应当优于追求经济效益,并且要将重公平和兼顾效率视为重要的行为准则。

 

我国农业产业不仅风险大,而且投资的期限长,收益也不够稳定,但这一产业对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却有着无法忽视的重要价值,所以其社会效益强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效益。施行农业产业化是提升农民群众收入的重要方式,能够让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和别的市场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从形式上的公平逐步转化为实质上的公平,这也是经济法观念的一种表现。

 

(2)农业产业化要切实遵循经济法国家干预之原则。当前,"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改革开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这是由于将我国这么一个广阔地域范围之中数量尤其是拥有如此巨大数量的农民群体置于显失平等或者公平境地的社会发展现状,这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目标以及宗旨显然是格格不入的。正是"三农"问题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劣势地位以及处境,决定了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一定要坚持国家适度干预之原则。

 

(3)切实落实解决农业产业化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含于经济法体系当中。经济法体系主要有市场主体、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法律制度。农业产业化中的大量问题通常就集中于以上各方面。有鉴于此,运用健全完善的经济法制度,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农业问题的有效解决,进而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新发展。

 

2 我国现代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些年来,全国各地农业产业化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绩,也呈现出极好的发展趋势。然而,在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也产生了一部分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四点。

 

(1)农业市场主体制度不够健全。首先是缺乏农业产业化经营载体,力量不够充实。专门开展农产品加工与经营的农业产业化组织不仅数量少、规模小,而且力量十分薄弱,同时组织制度建设也不够完善,无法有效带动广大农户实施专业化生产。

 

其次是农户合作观念与意识不佳,缺少相关的合作法律制度,缺少对农户合作进行引导与组织上的规范,以至于农户组织化与协调化能力较差。最后是尚未形成激励与约束机制,农户组织化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缺少激励制度加以支持。

 

(2)农业市场总体发展水平偏低,竞争能力不够强,市场秩序也不够规范。因为我国农民通常采取的分散型生产经营方式制约了农产品更好地进行交易,大量无组织状态进入到市场之中,导致其在市场中往往处在被动的地位上,缺少足够的市场竞争能力以及自我保护能力,无法与社会上的各种利益集团分庭抗礼。因为缺少代表其利益实施市场竞争与自我保护的相应市场主体,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够匹配,难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3)对农业产业化层面上的调控力度还不够大。鉴于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持续发展,资金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地增加,这就需要有全面的金融服务和财政支持和其保持配套。然而,我国农村广泛存在着的抑制金融与财政供给的相关政策,导致农业产业化无法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从而影响到了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

 

(4)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在我国这么一个农民群体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始终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含了养老保障、医疗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各个方面。一直以来,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十分滞后,这已经成为我国社保机制建设中的薄弱一环,甚至已经成为妨碍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一大障碍,突出表现为社会保障的层次偏低、覆盖面偏窄,社会化程度和保障功能比较差以及社保项目管理混乱等方面。

 

3 经济法支持下的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策略

 

(一)加强农业市场主体的经济法支持

 

农业产业化的主体当然是农民,而农村地区的民间组织则是我国农村经济与农业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之一,在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增加。我国《农业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国家要积极支持与鼓励农业、农村以及农民自发组织的民间社团。在现实中也相应地建立起一些民间组织,然而因为各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力度还不够大,导致以上组织尚未真正发挥出自身的积极作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之下,十分有必要重新审视农村民间组织所具有的突出作用,大力培育各类农村民间组织。

 

有鉴于此,要尽快制定出台《农村民间组织法》,以指导农业市场主体的健全完善工作。因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还不够明晰,一定要全面界定农户对于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保障土地权利人能够享有知情权与参与权,并为培育健全完善的农村土地市场创设出相应的条件。一定要在给予农民足够土地财产权的基础上承认农民拥有对土地地面价值增值具有的所有权,明确国家与农民间存在的租佃关系,推动农民加大对土地的投入力度而提升生产率。

 

要精心呵护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与主动性,尽快健全完善《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从而为合理使用农村土地与稳定农村社会关系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农业市场交易秩序的经济法支持在当前的市场交易过程中,处在弱势地位上的农业市场主体通常都会成为各类垄断、不公平竞争以及别的商业欺诈行为所产生的牺牲品。为切实保障市场交易能够得到有序推进,有效保障农业市场主体所具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全面借鉴美国等国的做法,运用立法对各类垄断行为进行明文规定,并把非股份制和非盈利性的合作社加以豁免,从而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起更加公正、更为合理的理性市场交易环境,为入市进行交易的广大经营者规定经营的行标准,并且保障农产品运销加工活动能够得到持续推进,切实避免农产品价格上的剧烈波动,这对于有效保护农业主体权益以及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都有极强的保障作用。

 

有鉴于此,建议尽快健全完善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广大农民群众建立起公正、合理的农业市场交易环境提供充足的法制保障。要立足于市场竞争法律的健全完善,明确农村经济主体均可平等参与到竞争之中,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要运用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式,对农村商品经营企业实施准入制,做到监管关尽量前移,以提升广大农村消费者的维权保障能力,提升政府在农村消费维权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要健全完善相关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切实有效地降低农民群众的维权成本,进一步提高针对农村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刺激消费,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三)加强农业产业化调控的经济法支持

 

如今,我国政府所实施的宏观调控正面临着城乡之间利益失衡的状况。在大力实施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之中,农业基础设施以及农业科研始终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以及保障,更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关键环节。所以,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出财政投入农业产业化对于广大农民群体收入增长所具有的巨大作用,建议尽可能地健全完善财政法律法规体系,形成强化农村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力度,特别是要提升财政资金用于农业科研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强度,从而推动农业科研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在此基础上。还应当结合实际不断调整财政资金支出的结构,积极探索新型财政支农产业化工作模式,确保财政资金得到高效化利用,并且发挥通过财政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新机制。因为我国农业融资能力相对较差,金融供给也不够充足,要尽快健全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立足金融创新以提升金融支农之幅度,运用有效扩大对农村地的区金融供给以刺激农村金融方面的需求,进而带动农业产业化之发展。

 

(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经济法支持

 

目前,我国维护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的法律法律非常少,其主体还是一些政策性文件,这就造成了农民社会保障权益很难得到切实履行。由于我国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大量农民进入到非农领域之中就业,以至于许多被征用土地农民处在既无地无业、又无保险的状况下,成为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一定要加快建设《农村养老保险法》的步伐,争取运用立法形式完善我国农村社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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