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05:3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税收是税法的表现形式,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账面价值视为零)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可见,暂时性差异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二是非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其中第一种形式是暂时性差异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是两种人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同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认定。账面价值是会计人员依据会计准则确定的资产负债表上已有的价值,计税基础是税务人员依据税法确定的资产负债表上应有的价值。
具体而言,资产的账丽价值代表的是某项资产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的一定期间内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总额,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该资产在该期间内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若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说明该项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扣除,其差额会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若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说明该项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少,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多,其差额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负债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未来期间清偿该项负债时经济利益的流出,而其计税基础指的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实质上是税法规定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抵扣的金额。若一项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其差额大于0,说明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抵扣的金额为正数,它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若一项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其差额小于0,说明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抵扣的金额为负数,它会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概念不一致,但它们的作用和目的却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与账面价值相比时确定一个差额,这个差额(暂时性差异)正好就是未来可增加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它会导致企业未来增加或减少应交所得税。
(二)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某些交易或事项,因为不符合资产、负债确认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在未来期间会增加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其账面价值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形成暂时性差异。如可结转以后年度费用扣除、可抵扣亏损等事项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等。
(1)可结转以后年度费用扣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按税法规定,某些费用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这能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了资产的计税基础,因而产生暂时性差异。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费用项目主要有筹建费、广告与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例1]某公司2009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180万元,按新税法规定,从2008年起,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该公司广告费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其账面价值为零。2009年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为150万元(1000×15%),剩余30万元可在未来期间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30万元。该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了3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
(2)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亏损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用以后连续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在会计上没有形成资产和负债,但能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了资产的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可视同暂时性差异。
(三)暂时性差异的经济实质通过分析暂时性差异的表现形式,可以看出暂时性差异能使企业在未来期间增加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暂时性差异实质上是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在未来期间应计人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或费用。这些收入或费用会增加或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造成未来应多交或少交所得税。因此,确认暂时性差异关键是看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未来期间是否存在应纳税或可抵扣事项,即是否存在未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或费用,而不是看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是否存在差额。某些特殊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并无账面价值,但其计税基础也作为暂时性差异,正是根据暂时性差异的经济实质做出的判定。
二、暂时性差异与递延所得税的逻辑关系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将其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具体分析如下: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因此,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两种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当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意味着该项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扣除,两者的差额需要交纳所得税,由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意味着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负数,即在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调增,需要多交所得税,南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因此,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两种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当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意味着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少,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多,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使企业在未来期间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由此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则意味着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正数,即在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调减,可以少交所得税,由此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综上所述,暂时性差异的分析内容如下表1所示。
三、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关系
目前,电子商务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主要表现在消费者对产品的期望值过高,使得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风险,虽然电子商务的最大优势是便捷和快速,越来越受广大青年朋友的喜爱,不出家门就可以买到自己喜欢的商品,便捷的物流使得第二天就能收到货。然而当消费者真正收到货时,与自己期望的落差过大,导致电子商务已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还会失去老顾客。这就要求电商在进行电子商务时不能只顾网上销售平台的建立,而忽视客户服务和产品质量等售后工作,要站在消费者角度宏观把控,力争将这种商业风险降到最低,避免给企业带来损失。
(二)技术风险
由于电商企业的特殊性,在进行运营时势必会大量使用各种信息技术,在享受这些新技术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相应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息技术的基础措施没有完善,导致计算机硬件出现故障;还有就是对软件技术的使用,由于操作不当,使得程序里的信息全部泄露,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客户信息和电商企业的内部机密被盗,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严重者会导致企业破产,可想而知不完善的程序设计给电子商务带来巨大的技术风险。
(三)法律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形成的时间较晚,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未正式立法,而且适用法律的界限较为模糊,使得电商企业在发展时受到很大局限,加上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导致企业在进行交易时只能不违规现行法律的规定,却又害怕与今后的法律相冲突,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主要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进行交易,在进行交易时许多的电子合同,电子商务认证和网上知识产权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给企业造成相应的法律风险,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和壮大。
二、电子商务风险的主要控制方法
(一)从技术层面规避风险
根据上面所说的技术风险,就需要电子商务企业在技术方面进行规避风险带来的损失。首先电商企业需要在总体的安全策略方面制度一个有效可行的方案,先熟悉和掌握保证安全性所需具备的基础性技术,然后配备相应人力和物力;其次是要制定具体的战略性方针,让相应的人力落实到位,从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控制架构来确保降低企业技术风险。建立虚拟专用网络供企业员工进行电子交易,同时还要将公共安全网络设置相应权限,给企业的数据进行加密,做到专用网络性能的服务,真正提高网络安全。当然,培训企业的集体防毒意识更重要,确保每部电脑上都安装可靠的杀毒软件,将企业内网和外网建立防火墙,避免遭到黑客攻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技术层面确保企业的网络安全,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二)从制度层面规避风险
企业在进行重大决策时,首先需要从财务的专业角度去预测风险,以及风险带来的损失,合理把握企业产生的经济收益,这时就需要每个部门进行协助,将各个部门存在的风险都一一上报财务,以便做好防范准备工作。其次,还需要建立风险识别系统,一旦发现有风险,确保每个部门都识别出并及时做出应急措施,提前可以进行多次演练,确保真实发生时做到有条不紊的降低风险,同时,当出现风险时,技术部门需要及时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风险存在的原因和如何规避下次再出现此类现象,从而建立起完善的机制,确保降低企业风险。
(三)从税收层面规避风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6-0129-02
在全球经济迟缓复苏的大背景下,随着各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资本、商品和劳务在更大空间范围内加速活动,打击由于各国法律上的一些漏洞而发生的避税行为,再一次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总部位于巴黎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宣布,中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税收事务行政互助多边公约》,这标志着中国正式加入全球共同打击逃税避税的行列。如何正确认识国际避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反避税措施,是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一、国际避税行为的性质
国际避税一般认为是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对于国际避税行为的性质,国内外学者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看法:一是认为行为合法,其理由是避税只利用法律没有覆盖到的调整范围,纳税人利用了法律漏洞,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二是认为行为违法,因为纳税人主观上故意减少纳税行为,即表面没有触犯法律规定,实际损害国家经济利益。三是认为行为中性,其理由是纳税人采用合法的国际避税方式,其行为不具有欺诈性,但国际避税损害国家财产,破坏税负公平。目前对于国际避税行为的性质仍然没有统一判定,但从其本质上来看,可以定义为是一种金融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国际避税行为的动机方面,纳税人想尽各种办法,以求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与偷税漏税行为的动机相同。其次,在国际避税行为产生的客观效果方面,避税行为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国际资本不正常流动,影响国家外汇收支平衡。
二、国际避税常见的表现形式
1.自然人利用居所的变迁避税。这是自然人常用的一类避税形式,纳税人通常利用居所的真实迁出、虚假迁出、部分迁出、临时迁出等方式来进行避税。一些纳税人为了逃避原居国的税收,把居所迁往低税国或避税港。跨国纳税人通过成为低税国或避税港的临时居住者,享受居住国税收方面特别优惠。一般来说,当位于高税国的纳税人发现低税国的税负较轻时,便通过跨境迁移,或者在一国境内避免成为该国居民,以改变相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2.跨国企业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本着协商对等的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和先进技术,各国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避税就是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非缔约国纳税人,利用在协定的缔约国境内设立一个具有该国居民身份的低股权控股公司等方式,间接地享受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随着世界贸易不断增长,各国在经济上联系更加紧密,同时国家间相互签订税收协定的数量也不断增多,这使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的现象日益突出。
3.跨国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国际税收领域所涉及的转让价格,专指关联企业之间在交易时人为确定的价格。通过转让定价避税,是跨国企业常用的避税形式,一般表现为: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将本属于高税国公司的所得转移给低税国或避税港的公司,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4.跨国企业利用电子商务避税。电子商务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一种活动。随着国际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逐渐成为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跨国电子商务使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难以确定,影响国际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造成国际避税。电子商务的迅速融入虽然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增大了国际避税的可能性,使得世界各国政府反避税难度增加。
三、国际避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反避税法律、法规不完善。中国目前反避税活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条款,这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防范了外商企业的避税行为。但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避税问题,中国现行的反国际避税法律法规还过于简单,过分强调原则,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不足:(1)只限于成文的法律规定,缺乏调整各种实际内容和方法的法定范例,对可比性问题分析不详细。(2)关于劳务和无形资产的立法不完善。(3)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对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相比偏松。(4)中国规定在进行转移定价调查审计时,企业才需要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这不仅降低了调查审计的效率,也为纳税人不及时提交相应资料提供了借口。(5)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存在瑕疵。
2.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信息。防范跨国公司国际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产品价格、成本等信息资料,但目前外商基本上垄断其企业的购销大权,且都通过其关联公司进行。税务部门由于信息渠道不够畅通,不能及时掌握国际市场的价格资料,因而难以及时发现外资企业在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中存在的问题,致使反避税工作困难重重,难以顺利进行。
3.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普遍不高。国际反避税工作具有程序复杂、内容广泛、调整有风险的特点,这要求在反避税调查审计及与外商谈判过程中,需要素质较高和经验丰富并懂国际经贸、税法、财务会计及计算机、外语水平较高的人员。而中国由于反避税工作起步晚,所以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较强的外语能力。反国际避税要对付的主要是来中国投资的外商,大部分是跨国经营者,他们有丰富的避税经验,还有专门研究中国法律的行家为其出谋划策。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困难,也使我们的税务人员产生畏难思想,反避税的信心不足。
四、加强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1.建立和健全税收法律法规。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为了有效地控制国际避税,中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税收法律法规,堵塞现行税法的漏洞。第一,制定反避税专门条款并规定跨国纳税的税务申报义务、调查举证义务;第二,取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差别,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起一个较为科学和完善的税收优惠制度;第三,完善增值税进口征税制度,取消增值税起征环节和中间环节的税收优惠措施;第四,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对避税的定义、避税行为的认定、反避税法规的适应范围、对纳税人避税是否要加以处罚和如何进行处罚等等;第五,注意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税种,避免跨国纳税人利用中国在这方面的缺陷进行避税;第六,限制居民的财政性移居活动;第七,完善公司法、企业法、会计法等相关法规中对企业设立、营运的监管措施。所有这些条款的制定与完善,都是致力于建立一个符合国际规范且稳定透明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2.积极开展国际间反避税合作。面对跨国公司的全球性避税,只靠一国单方面努力显然不够,因此,中国政府要同其他国家的政府开展双边乃至多边的广泛国际合作,组成反国际避税同盟,协同行动,共同打击国际避税活动。开展国际间反避税合作,一方面有利于减少政府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减少反避税调查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税收情报交流,跨国公司的反国际避税通常涉及国外关联企业,税务部门不可能跨越国境调查取证,通过国际合作,可以请求对方税务局帮助调查,提供资料。要有效地制止国际避税并收到预期效果,就需要有关的国际经济组织和世界各国政府的共同努力,加强征收管理的国际协作,加大国际间反避税合作力度,研究制定相关的国际规范,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3.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当今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具有丰富的避税逃税经验,即使有再具体完善的反避税措施,也难以遏制,必须有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才能贯彻执行。所以,税务人员的素质是提高征管水平,防范避税现象发生的重要条件。中国要尽快培养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税收队伍,做好如下几方面:一是提高税务人员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二是提高招收税务人员的标准,严把税务人员质量关;三是对增加人员和现有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开设特别课程,探讨反避税的策略等,提高相关的业务水平,使税务人员不仅熟悉税法,也通晓财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四是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增强对税务人员的激励。五是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针对经营者的各种避税方法,培养反国际避税的骨干人才和力量。
4.改善国际投资环境。良好的投资环境是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因素,从中国国情为根本出发点,借鉴国际经验,遵循国际惯例,来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提高反国际避税工作的效率。首先,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一套纳税人信用评定制度和方法,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诚信经营、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其次明确地方政府职能的同时加强国内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最后,建立一个健全的约束和防范机制,杜绝不良的社会性经营行为,这要求金融、保险、工商、海关、外贸等管理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等要有相互配套的管理法规和办法,通力协作,共同战斗。 通过几个方面来改善国际投资环境,给外商投资者稳定的政局、灵活的经济体制,以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昌.法律规避视角下的国际避税及防范对策[J].科技广场,2007,(2).
[2] 袁红.目前中国政府反国际避税实践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J].经济师,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