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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新股交易规则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3:4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创业板新股交易规则,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首批十家创业板股票于2009年9月25日网上申购,并于10月30日上市交易,至2010年1月31日,已有50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另有8支股票于2010年1月20日登陆创业板等待网上申购及交易。目前仍有许多公司在静候其创业板上市之路,我国创业板市场正逐步走向正轨。创业板的推出,不仅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层次与结构、拓展资本市场深度与广度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国家为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的一个标志性突破,有利于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但是在我国创业板刚刚推出不久,市场上即出现了明显的投机行为,导致创业板市场股价大起大落。未来随着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多,创业板可能还将遭遇交易不活跃、流动性等问题。这些问题构成创业板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潜在威胁,为此亟待创业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国外创业板市场经验表明,实行做市商制度是提高市场流动性与保证市场稳定的关键。

一、做市商制度概念

所谓做市商制度,又称为报价驱动交易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存在进行双向报价的做市商,买卖双方都根据做市商报价与做市商进行交易,证券交易价格由做市商决定。一般情况下,做市商制度下会有多名(至少两名以上)做市商同时对某一金融产品的交易进行报价。

国际上曾经出现的做市商制度有3种,即传统的垄断性做市商制度、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以及混合做市商制度。垄断做市商制度是指某只股票只有一个做市商,该做市商负责股票做市的全部职责;竞争性做市商制度是指一只股票的做市者不是单一的,而是有几个或更多。美国证监会曾于1994年秋对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展开了正式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做市商在最小报价档位限制、报价数量限制、信息交换、成交报告的及时上报等方面都出现了违规行为。为改善传统做市商制度的缺陷,1996年8月美国证监会曾推出了新的委托处理规则OHR,这一规则包括两个方面:(1)限价委托显示规则,要求优于做市商报价的限价委托必须在其报价中显示,或传递给另一机构显示。(2)新的报价规则强制条款,要求做市商不得在纳斯达克和ECN中显示不同的报价,除非ECN显示的最优价格能够为所有市场参与者观察到并可与之交易。新委托处理规则对纳斯达克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加速了竞价交易方式在纳斯达克市场的应用,使纳斯达克由传统的竞争性做市商制度演变成为做市商制度与竞价机制相结合的混合型做市商制度。

二、我国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必要性

(一)创业板市场固有的缺陷有必要引入做市商制度。创业板市场是为鼓励和扶持成长性强并有极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而设立的新兴市场,它同样是为带有高投资风险的公司提供上市的市场,因此创业板市场具有股价波动大、流动性差等特点。而做市商制度具有控制和规避创业板市场风险的功能:一是做市功能。当股价被过分高估时,做市商会大量抛售其持有的股票,与其他投资者进行相反方向的操作,以降低市场的泡沫成份。二是造市功能。当股市低迷,股价被低估时,做市商则可逢低吸纳,使股价回归其投资价值。做市商的这种功能能增强创业板市场的稳定性和流动性。

(二)抑制创业板市场的过度投机和操纵股价行为。创业板申购初期,开户情况非常火爆,但之后渐渐趋于平淡,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打新”1,这些投资者的投机心理较强,并非真正对创业板市场具有一定的投资偏好。若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做市商报出价格为市场的主要参照价格,做市商受交易规则的约束,报价持续,价差也有限制,其经济利益也不容许其他人进行炒作,可形成对操纵者的制约作用,因此股价的人为操纵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遏制。

(三)保持创业板市场信息的公开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做市商持有其做市的股票,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有权督促上市公司积极的披露企业信息,而且做市商对市场信息的了解途径远远多于普通投资者,他们可以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各方面的汇总分析,在客观上提高了市场信息的公开性。

三、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可行性

(一)券商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资本实力的增强,为做市商制度奠定了物质基础。一方面,近年来,通过政府注资和自身的重组改制,股票市场增加了券商的盈利能力,加之通过上市融资等渠道进行融资,涌现出许多资金和实力雄厚的大型综合类券商。另一方面,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使它们完全有可能成为做市商的主体。

(二)机构投资者比例与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相比差距不大。据统计,截止至2008年6月30日,我国机构投资者比例以接近50%,与英国、美国、日本等国证券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比例比较接近。

(三)我国资本市场监管虽然与国际上有一定的差距,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20年的发展,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严密的监管体系,积累了一定的监管经验。

参考文献:

[1]陈向聪.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论析[J].海峡法学,2010(2):71-76

篇2

与这些年风头正劲的投资于艺术品市场的信托、基金和理财产品相比,天津文交所此次开设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无疑与之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有专业投资团队以艺术品为投资标的进行投资,而后者则是将某一件具体的艺术品分割为若干个类似于股票的份额,并将之上市供普通投资者申购和公开交易。从文交所公布的相关上市和交易规则看,也和股票交易几乎一般无二,只是每日15%的涨跌幅限制和T+0的交易模式比国内股票市场更加激进。

按文交所自己的说法:“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了文化艺术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为促进文化产业和金融产业的共同发展,以投资带动文化,使更广泛的人群关注文化、参与文化,为开辟文化艺术发展新途径做出了有益尝试。”

无量涨停连续上演

然而这件听起来很不错的金融创新之举,在开创伊始就出了状况。从今年1月26日首批两件艺术品――天津山水画画家白庚延的《黄河西来决昆仑咆啸万里触龙门》(简称《黄河咆哮》,上市总价600万元,份额代码20001)与《燕塞秋》(上市总价500万元,份额代码20002)上市以来,天天都死死封在15%的涨停板上,直到3月16日被停牌前,两只“新股”的市价已分别达每份17.16元和每份17.07元,涨幅均超过1700%!以600万的份额计算,《黄河咆哮》市值高达1.0296亿元。

如此恐怖的连续涨停,使得文交所被外界戏称为“涨停所”,而两幅作品的市值更是让投资者和业内专家齐叫“看不懂”。从艺术价值的基本面来看,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两个艺术品“股票”的估值已夸张得极其离谱。因为在去年嘉德秋拍上,在众多收藏大腕的资金追捧下,张大千的作品《太乙观泉图》以4032万元成交,而齐白石的作品《花果四条屏》以4760万元成交,当时这在收藏界已是“天价”。但名不见经传的白庚延的画作市值却远超张大千、齐白石,泡沫之大可见一斑。

然而疯狂并不仅限于这两幅“开所之作”。3月11日第二批8个品种(7幅画、一枚钻石)一经上市,饥渴难遏的投资者再次将之死死封在涨停板上。除了因为“异常波动”而被临时停牌的几天外,截至记者发稿前的3月29日,这8个品种每个交易日都全部无量涨停。尽管文交所已将日涨跌幅下调到1%,但到3月29日,这8个品种的价格都钉死在5.02元,与1元的每股发行价相比,半个月内涨幅高达5倍。同样泡沫惊人、以首次出现的“天然粉钻”(份额代码41001)为例,29日市值已达1.2亿元。但根据文交所网站的介绍,这颗重4.34克拉粉钻的市价应该只有6000余万元。

交易规则随意修改

除了天天无量涨停让投资者因为无法买入而懊恼不已外,投资者更气愤的是文交所的交易规则随意改变。

据了解,按照最初的《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份额交易暂行规则》,艺术品股票的日价格涨跌幅为15%,月涨幅比例为100%,年涨幅比例为900%。但“妖股”涨势惊人,文交所意识到风险后,3月7日发表公告称计划将艺术品股票日涨跌幅由15%下调为10%。但这对市场毫无影响,3月10日,文交所又将投资者开户条件门槛从5万元猛然上调为50万元,依然难遏市场做多动能。于是3月17日文交所不得不对《黄河咆啸》和《燕塞秋》进行无限期停牌,然而当天第二批上市的8只新股继续涨停。第二天文交所又突然公告,将日价格涨幅从15%降到10%,月价格涨跌幅限制为20%,同时临时增加艺术品特殊处理规定,本月连续累计3个交易日达到日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艺术品将被实施特殊处理(日涨跌幅比例调整为1%且停牌一天)。但新规定出台后,8只新股仍一路狂飙,3月21日,文交所发疯似地连发20个公告,将8只新股特别处理,日价格涨幅陡降为1%。这依然效果甚微。最出乎投资者意料的是,3月28日起,文交所宣布无限期推迟开户业务。

投资者利益如何保证

尽管文交所紧急修改“游戏规则”是为了遏制艺术品炒作,但规则修改频率之高、速度之快让不少投资者觉得有些哭笑不得。有投资者揶揄说,现在每天起床后最重要的事是看文交所官网有没有出新公告。

还有的投资者对文交所的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表示质疑:“本来艺术品交易的盘子就小,首次上市居然只有两个艺术品,奇货可居,这不是明摆着要遭到市场爆炒的吗?文交所为什么不多准备一段时间,把几十个品种一起上市从而尽可能防止爆炒呢?”据了解,2009年创业板创立之时,证监会为了防止新股首日遭爆炒,特地采取“分日申购,同日上市”的上市策略,在10月30日当天将之前分批申购的28只创业板新股集中上市。

更多的投资者认为文交所规则变得太快太容易,让投资者很没有安全感。“难道就没有监管部门审核吗?难道就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约束吗?你今天可以限制投资者开户,明天也可以限制投资者卖出,后天你要是突然说不玩了也不是没可能的,那投资者的利益又如何保证呢”?

篇3

从权力发审机制来看,35名委员审核100多家企业,即便每天开会都得一个月光景,哪有时间去消化每家企业数百页的上市材料?如果草草了事,显然是对投资者不负责任。最有意思的是,已经“过套”的两批企业都是被发审委“有条件通过”。所谓“条件”就是让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有欠缺的地方进行补充。这不免让人疑惑:既然信息披露有欠缺,为何还要让其“带病上场”?难道是为防止日后出问题而预先找“台阶”吗?

从创业板招股书(申报稿)来看,无非是在首页开篇加了一段标准化、格式化的语言:“本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这种风险提示形同虚设,无异于烟盒上的“吸烟有害健康”。包括深交所频发的创业板投资者风险教育专栏内容,也几乎是创业板的介绍及“软广告”,而没有任何对创业板游戏规则利弊的深度剖析,更没有对具体高新产业和成长性公司的风险揭示。

从发审程序来看,似乎也仅比以往多一个环节:每次开会前,委员们都要填写《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在缺乏必要核查和约束的情况下,即使有“接触”、“利益”、“不正当手段”等,委员也会说没有。何况,一些“隐性”寻租(间接性接触)、关系疏通等行为,其他人无法得知,也没有建立相应的稽核和责任追溯机制。比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成了发审委员,则该所的业务大幅增长,发审委员是否会“隐性”照顾这些客户?在权力发审的制度下,这些现象很难避免。因此,只有尽快改变“裁判员”与“运动员”一身兼的权力发审格局,尽早让“注册刺”代替权力发审,才是最终解决途径。

创业板仍然沿用了中小板的交易规则。但有所不同的是:在熔断机制上增加了涨跌幅限制。如盘中股票价格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开盘价20%时,临时停牌30分钟;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临时停牌30分钟;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80%时,临时停牌至集中竞价收市前3分钟,之后再进行复牌,并对停牌期间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然后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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