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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和管理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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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和管理

篇1

第二条凡在市内6区(含高新区)范围内,需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规定。各章另有具体规定的,以各章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房管、城管执法、市政公用、财政、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旧城改造项目

第四条旧城区主要是指市区二环路以内和长清城区组团范围内的区域。

第五条旧城区改造应逐步调整、搬迁污染工业企业,控制人口和建筑容量,增加公共绿地和开敞空间,完善服务、交通等设施,改善整体环境,提升城市功能。

第六条限制零星插建项目。严格控制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建设,高层建筑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多低层建筑用地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应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用地面积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已取得土地出让手续的成片用地周边零星用地确实难以单独实施招、拍、挂,在确保政府土地收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可协议出让给已取得成片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的。

第七条对改造难度大的地段和项目,可与其他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等项目捆绑,整体实施招、拍、挂。

第八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和限制发展的单位,应严格限制在原地进行新的建设。

第九条经十路、历山路、胶济铁路、纬十二路围合区域内需改造的地段和项目,其建设容量在满足有关容积率核定标准的前提下,可按“拆一建二”原则控制,并应结合院落改造整合周边环境。

第十条征地范围内代征、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比例较大的以及拆迁量大、改造成本高的危旧住宅、棚户区的改造项目,其容积率可适当增加,但累计增加的指标应符合有关容积率核定标准。

第十一条旧城改造应坚持合理配套、同步建设的原则。用地规模超过3公顷的改造项目须编制详细规划。较大范围用地进行详细规划时,应优化、整合区域内中小学用地,完善社区体育设施和卫生保健服务系统,并设置老年、青少年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

居住用地内应按不低于居住户数50%的标准配建停车位,条件具备时应适当增加,且以建设地下停车场为主,尽量减少地上停车。

第三章旧村(居)改造项目

第十二条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及其外缘地带范围内的旧村(居)改造适用本规定。因城市发展需要,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收涉及特定区域的旧村(居)改造,由政府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统一组织实施,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旧村(居)改造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土地和建设管理等各项审批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旧村(居)改造必须以村(居)全部土地资源统筹编制总体策划方案。

总体策划方案由镇(办)政府负责会同相关村(居)编制;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审查并报市有关部门;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后,报市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总体策划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旧村(居)改造需迁村并点的意见;旧村(居)土地使用、变迁和现状情况;旧村(居)户籍在册人口状况;旧村(居)全部土地按“三类用地”分配使用以及是否合并重组使用的意见;规划策划方案;资金筹集、村(居)民拆迁补偿安置、旧宅基地整理、政府统征储备用地补偿等具体事宜的处置意见;旧村(居)改造的实施进度计划等。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的单一居住社区居住规模不宜小于800户,其选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具备基础设施配套条件的前提下,遵循宜改则改、宜迁则迁、宜并则并的原则确定。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单独改造达不到规模的,可采取迁村并点或按规划要求重新选址集中新建。

对单独改造达不到规模的、有实施特定规划要求的或村(居)有自愿要求的旧村(居)改造,在能够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开发建设用地相结合的前提下,可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捆绑,整体实施招、拍、挂。村(居)民安置住宅建设应作为招、拍、挂供地的附加条件之一。

居住社区住宅建筑以多层为主,严格控制低层建筑,在满足规划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建设小高层和高层;配套设施及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旧村(居)全部土地划分为用于安置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居住用地(以下简称居住用地)、用于村(居)民生产经营设施建设的生活保障用地(以下简称生活保障用地)和政府统征储备用地3类。

居住用地按现户籍管理在册人员,以人均土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标准核定;生活保障用地按现户籍管理在册人员、所在区域土地级别以及经济发展情况,以人均土地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核定;除前两类用地外,其余土地为政府统征储备用地。

对居住用地和生活保障用地,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为或转为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暂不具备征为或转为国有土地条件的,也可保留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政府统征储备用地分别采取即时征收、预约征收或规划储备征收的方式征收储备。政府统征储备用地在政府尚未实施征收时,仍应保持农业生产活动。

对批准的居住用地和生活保障用地,可由村(居)委员会依法决定是否合并重组使用;其法定使用人在对其用地依法处置后,可以享有转让、出租的权利,但不得再申请新的用地;如确有必要,生活保障用地可暂按工业用途和正在执行的地价标准用于抵押贷款。

第十七条村(居)委会负责实施旧村(居)改造中村(居)民的拆迁安置工作;拆迁安置的对象应为现有本村(居)户籍在册人口;拆迁安置的标准和实施办法参照《*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济政令〔20*〕第204号)有关规定执行。

旧村(居)改造中,按规划应腾空收回的原宅基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即时拆除。

第十八条居住用地和生活保障用地上的建筑,凭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村(居)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产,在补交国有土地出让金后,可以上市交易。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不得上市交易,可在本村(居)村(居)民之间转让。

第十九条旧村(居)改造新建居住社区住宅建设的适用、安全、耐久、环境、经济等性能必须达到国家《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规定的1A级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向2A、3A级提升。

第四章土地集约利用

第二十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应严格控制建设用地量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最大限度地集约利用土地。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用地预审,并将用地预审列入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程序。

第二十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7号)精神,严格控制限制供地项目,对禁止供地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申请,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360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400万元/公顷。在开发区内,固定资产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通过建设标准厂房解决经营场所。

第二十四条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27号文件中确定的*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执行,其中,一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根据行业分类和地区类别分别确定。

第五章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第二十五条职工住房条件较差的企业,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存量土地,采取职工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的方式,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二十六条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不减免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征用的使用性质为非住宅的土地,不得用于集资、合作建房;之前征用的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后,可用于集资、合作建房。

第二十七条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按照企业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由企业自行组织建设。已审批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自审批之日起1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需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集资、合作建房的户型面积标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确定。

第六章批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批后管理是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经审批的项目建设实施的全程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房管、市政公用、城管执法、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各负其责,对审批后的建设项目加强监督检查,每年至少集中检查1-2次,切实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三十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衔接,及时互通审批事项、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建立高效顺畅的互动机制。

第三十一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审批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等强制性措施的,应当告知或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措施,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对未经审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城管执法部门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未结案的,或违法行为未按要求改正的,以及违法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暂缓为其办理新的建设手续。

第七章居住区配套设施验收备案

篇2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city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the function of geographic information i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surveying and mapping work has penetrated into all aspects of urban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The use of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not only can better urban planning, promote the pace of urbanization, but also can promote the city's economic development, improve the level of urban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Geographic information, has become the city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the reliable protection.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improving the level of urban management, speeding up the construction of urban informatization, and promoting the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Keywords】 geographic information; urban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function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科技的发展,地理测绘信息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利用地理信息系统,不仅可以更好的对城市进行规划,推进城市化建设步伐,同时,还可以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提高城市的规划管理水平。丰富、形象的基础地理信息,不仅提升了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还极大的提升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可以说,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对高效、全方位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

1 地理测绘信息在城市建设中作用

随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测绘专业技术在城市建设与管理中作用越来越明显。测绘科技已经不再只局限于简单的、单一的“测量”和“制图”,还包括获取、汇总、分析、处理地理和空间信息,形成数据库,完成资料录用等。测绘科技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对于城市发展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人类研究和利用自然环境,需要测绘技术来支撑,人类解决城市发展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也需要测绘技术来支撑。无论是城市规划与管理,还是自然灾害的监测与评估,或者是土地监测与管理等,地理测绘信息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 城市测绘技术已经逐步发展为信息化测绘技术体系,传统模拟测绘技术已经很难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在建立和改建城市控制网中,GPS技术已经获得了全面推广应用。基本形成 DLG、 DRG、DEM、DOM等新型信息化4D系列测绘程序规模化生产能力。地理测绘信息在城市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上也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利用地理测绘信息,基本上建立了大比例尺的城市规划红线数据库、城市道路数据库、城市土地数据库、城市地形图数据库、城市地名数据库等, 信息化测绘生产技术体系获得了很大的完善。其专题地理信息系统,为城市相关部门管理决策,提供了准确的基础地理数据,为其科学决策奠定了基础。随着数字化测绘技术的不断成熟,信息化测绘技术服务范围将会愈来愈广泛。

2 地理测绘信息在城市管理中的应用

编制高质量地图,测绘资料是关键。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加快,编制新版城市地图显得越来越重要。新版城市地图不仅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出行非常重要,对于城市公共服务管理也非常重要。地形图是测绘生产的直接产品之一,其中,应该包含丰富的地理信息。不仅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需要大比例尺的精度高地形图。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等部门也需要比较详细的地形图。如今,人们对定位信息的使用也非常广泛,手机、车、船等都需要定位,定位技术必须有电子地图的配合才能够实现其价值。另外,地理测绘信息在工商、税务、卫生、教育、旅游等领域,也发挥着很大的作用。采用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工商局可以核查管辖范围内企业、个体工商户信息,通过实时调用地理空间信息,提高办事效率。采用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税务局也可以核查管辖范围内企业、个体工商户信息,为其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在地理空间信息基础底图上,卫生部门可以快速的查询到各级医院、急救站、诊所等信息,清楚知道其药店、卫生室所在的位置,实现疫情通报、医疗信息查询等功能。

3 结语

目前,在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测绘科技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城市化建设和管理中,地理测绘信息已成为不可缺少的技术工具,它不仅可以为城市建设、城市规划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还可以为城市建设中的通信、环境保护、城市交通、工商、税务、卫生、教育、旅游等方面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随着计算机科学、信息科学的不断进步,测绘科学已进入了崭新时代。

参考文献:

[1]李燕辉,刘韶华.分析地理信息在城市建设中的意义[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02).

[2]芙蓉.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现代测绘服务模式分析[J].城市地理,2016(04).

篇3

一、城市管理到城市经营的发展过程

城市实际上是一笔巨大的资产,如何使这笔资产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用和增值,各国政府都在不断探索新的经营管理模式。我国目前的城市管理与西方国家的还有一定差距。在西方国家,城市管理者更多的是思考怎样经营好城市,增强城市竞争力和吸引力,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我国则重管理轻经营,主要体现为垂直分级管理的政治治理方式。

其实,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发展也经历了从管理到经营转变的过程,随着城市经济学的兴起,城市经营的思想逐渐为城市政府所接受,经营模式也越来越完善。目前国际流行的BOT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模式实际上是城市经营的一种很有益的尝试。当前,世界又兴起“企业化城市政府模式”,这种模式的实质就是政府以企业家的角色来管理、开发城市,把整个城市作为资产进行有效整合,以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发挥最大效用的目的,应该说这种管理模式基本上涵盖了城市经营的理念和本质。我国城市经营的概念大约兴起于80年代中后期,90年代以后得到普遍的发展。例如温州旧城改建在90年代初,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基础成立了十个旧城街区改建指挥部,以房地产开发的收益来进行旧城道路改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城市管理到城市经营的转变体现了一种思维的变革和城市建设手段的进步,因为经营比管理更多地体现了一种市场眼光。城市经营与城市管理相比有以下几个进步性转变。

1、变城市基础设施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过去人们对城市这一特殊资产关注不够,更多地认为政府拿纳税人的钱来兴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当然应给纳税人无偿使用。这种观念从理论上说并不错,但在实际管理中很容易导致城市资产管不好和流失。用经营的眼光来建设城市,实际上是使城市建设由单纯投入变为经营投入,从而有利于城市的有形、无形资产得到升值和城市品位的提升。

2、变“等钱开发建设”为“借力开发”。传统城市建设中等钱开发是一种被动性管理方式,具有很强的滞后性,很多基础设施多为事后修修补补。而借力开发经营则带有主动性,超前性和滚动发展性。

3、变城市规划纯“技术规划”为“社会经济规划”。长期以来,我国城市规划大多以工程技术、建筑艺术为出发点,对规划的社会化、经济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缺乏足够的重视和体现。城市经营可以使城市规划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相结合,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致富功能。

二、城市经营主体的确定

像经营企业一样经营城市,要考虑的三要素是:谁来经营,经营什么,如何经营。毫无疑问,城市经营的主体应该是城市政府。我国的城市政府进行城市经营的特点是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相当于企业在董事会领导下和监事会监督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一个城市的市长就是这个城市经营的总经理。但政府能像企业一样进行经营吗?事实上,政府和企业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组织制度。而我国的改革也一再强调政企分开,那么政府本来是城市管理者职能部门只能依法行政,而要把政府定位在经营者的位置时,其经营主体的地位如何来确立呢?

关于政府经济角色的争论,从经济学诞生之日起就没有停止过。经济学家在研究城市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时发现,在真实的经济活动中,政府并不是单一的,只要经济要素能自由流动,政府之间特别是城市政府之间就会产生竞争,有竞争就会使政府像企业一样改进效率。政府其实与一般的公司并无本质区别,城市公共产品同一个企业提供的产品只是公共程度上的差异而已。国外一些实践也证明,在竞争的市场环境里,城市是完全可以企业化经营的。其实从上世纪80年代的一系列改革开始,我国城市政府就开始了市场化转变,经营城市本身就是这种改革方向的反映。由于越来越多的资源市场化配置使得政府在资源分配中的作用越来越弱,地方政府有了相对独立的财权后,我国地区间特别是城市间的竞争就日趋激烈。在我国一些发达城市、开发区,以政府为主导围绕资源、项目或开发商而展开激烈的竞争早已成为普遍现象。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政府企业化经营不仅可能而且必要。当然,企业化经营并不是主张城市政府像一般的企业参与其辖区内的市场竞争,而是着重强调两方面:一是城市政府应借鉴企业的运行机制,包括企业的组织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城市政府并不是普通的公司,而是一个特殊的企业。一个城市的市长更应像一个企业家,他并不拥有企业,他只是被董事会雇佣,通过经营活动使股东利益最大化。所以城市的市长必须是专业人士,要懂得经营管理,并且要改变现行城市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更多地体现出经营执行能力,推动城市现代化发展。

三、城市经营的职业经理人制度

城市经营有很多模式可供选择,各国的经营道路不同,但城市作为一笔巨大的资产,是需要通过经营来获得发展壮大,这一点是相通的。实行城市经营的职业经理人制度,要求一个城市的市长就是经营城市的职业经理人。城市经营职业经理人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取得到一些成功的经验。

城市经营的职业经理人能在城市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主要理由有:一是政府实行企业化管理,克服了传统层级式官僚体制所造成的低效率、高成本动作弊端;二是“民主集中”所蕴藏的政治潜力;三是市场竞争机制得以很好地发挥作用。当然,由于政治、经济体制的不同,我国实行城市经营经理制会表现出一些不同的特点,但是城市政府必须改进效率、通过市场化手段来加强城市建设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来看,要想实行美国式的地方政府经理制是不太现实的,但是我们可以探索适合国情的方法。市长作为一个城市进行经营的职业经理人,第一责任无疑是抓好城市本身,必须具有经营城市的思想。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已具备了城市经营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可能。

1、城市房地产改革使得我国城市拥有了自己的且有权处置的资产,如果把城市看作一个企业,则该企业因此拥有了自己可以处置的“产品”。城市房地产制度改革,使城市的固定财产成为市场上可以定价和交易的产品。由于《土地法》和《规划法》把大部分土地收益权和支配权界定给了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使得城市政府第一次拥有了自己可以“经营”的产品。当然房地产只是城市经营的一部分内容,真正意义上的经营城市,主要是经营形成城市空间和城市功能的几类资源,大致可分为以土地为主的自然资源、人工资产、企业资源、人类文化遗产、制度资源等。这些资源开发潜力巨大且关联度极强,需要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统一经营才能起到综合平衡发展的效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地方城市政府对这些资产已逐步拥有处置权,能用于经营的产品越来越多。

2、税制改革使地方政府取得了独立的财权。这一改革使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具有了明确的财务权利边界。地方政府可以自由地在这个边界之内经营,并且对经营的失败和赢利承担大部分责任。

3、改革开放使城市政府拥有了第一批“顾客”。特别是随后的市场经济建立,城市政府的顾客越来越多,面也越来越广。本地、外地乃至其他国家商家的进入使得竞争性的土地市场、投资环境市场等得以迅速形成。

四、城市经营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开展城市经营,前景很好,但目前我国只是在起步阶段,因此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城市经营的可持续发展,特别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树立科学的城市经营价值观。在这方面,大连的城市经营给我们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他们提倡“不求最大,但求最好。”城市经营本身只是城市管理的一种手段,必须从城市的受众群体的角度出发。城市受众群体是多元化的,主要包括城市居民、企业、外来游客及投资者等。城市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单元,还是一个社会文化和生态综合系统。所以,城市经营虽以经营手段运作有关资源,但目标是多维度的,这种维度又全面统辖在“以人为本”的城市经营价值观里,体现出鲜明的城市顾客服务导向特征。为此,城市经营者应该尊重城市的历史发展规律,对其综合功能价值有一个非常明晰的认知和判断,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经营城市与保护资源环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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