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6:2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从具体表现形式上看,互联网金融通常表现但是不限于为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第三方支付、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审核等模式,任何与网络相关的金融业务都可被纳入互联网金融的范围。本文主要探讨的对象是在线理财产品。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分析
以移动支付、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已经深深影响了人们的商业习惯,并通过大数据分析极大减少了交易成本。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模式,大大革新了人们的传统金融观念。
可以说,在互联网金融开创了一种创新模式,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逐渐改变了人们的理财思维和习惯。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最直观的获益一是支付更加便捷,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开始于支付结算领域,第三方支付已经覆盖线上线下,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体验;二是自主选择性更强,互联网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信息对称,给予了客户更多的选择权力,领域更为开放、产品选择更加多样,创新性强,为客户提供大量的信息及产品进行比较,突破了传统单一渠道的局限性,客户行为自主性更强;三是客户体验更好,大数据应用分析是互联网的核心,通过对于客户大数据的实时分析,能够挖掘到更多更全面的交易数据和客户消费信息,从而掌握客户习惯和预测客户消费行为,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甚至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点分析
1.网络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既然具备了网络和金融的双重属性,就自然面临了二者的双重风险。相较于线下的金融理财手段,互联网金融理财显现出的最主要问题就是网络安全风险。一是技术风险,即使是已经发展的较为正规的网络金融平台,也仍然存在较多的计算机信息缺陷,需要不断变革和升级;二是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越是给民众提供便捷,其可能产生的漏洞就越大,互联网建立了大量的个人交易数据库,一旦金融平台保护不够,这些敏感信息就可能会泄漏。
2.金融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本质上仍属货币基金,其收益依旧会受到利率政策以及货币市场的双重影响,收益越高风险越高,同时由于目前所存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多数具有收益浮动和不保本的因素,货币市场表现不景气,就会出现货币性基金的收益会相应的下降,最终就有可能导致亏损的风险。
3.理财纠纷风险
互联网金融有着较高的虚拟性特征,理财交易全部在网上进行,交易对象是数字化的信息,且没有银行柜面人员来面对面进行沟通解释,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在宣传时运用的技巧,容易让客户忽略其可能造成的投资风险,而更看重其带来的高收益,对风险提示明显不够,此外,客户咨询渠道也不畅通,遇到疑问难以得到解答。容易出现各种金融理财消费的纠纷问题,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监管缺失风险
互联网金融目前来说还难以完全定性,这种居间服务模式由于行业本身的特点处于非监管的“真空”状态。首先,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或存在金融牌照缺失的情况。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并]有获得金融牌照,其自身并不具备应对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其次,我国尚不存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性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法律中很少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相关内容,例如《证券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文献也都没有。在2011年,我国制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但是直至现在也没有公布实施;最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特征,交易对象、过程都不透明,交易也没有时间地点限制,市场资金流动难以预测,传统金融业的监管形式已经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这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造成了监管不充分的风险。
三、抵御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的监管对策
互联网金融理财在我国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色。适度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监管空间,能够给予互联网金融更好的发展平台,也能够助推传统金融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要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探讨,既能防范风险,又不束缚其发展,争取双赢。
1.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首要的加快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性立法工作,并对现有的金融业法律在互联网部分进行补充和完善,使其适应目前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使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性质、网贷平台和市场准入门槛等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做到“事前有效预防,事后高效解决”。
2.明确监管主体及职责、实行分类动态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如今有两个问题:谁来监管和监管什么?正是因为还没有明确的答案,有些涉嫌非法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监管模糊地带打着球。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体系的建设必须尽快完善制定并且落实出来,如规范人民银行的主体监管职责,明确监管人员的合理分工,各司其职,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可持续发展。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是具有流动性风险的,随着技术不断创新产品也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中,因此监管主体应实施灵活动态的监管方式,通过评估测定等方式,打击惩治高风险甚至违法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及产品;而对于风险小,影响低的产品可以采取而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
3.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滞后性,监管体系目前仍然力度不够,存在真空地带,难以跟上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业,而互联网理财的发展变化不可估量,在这种情况下,行业自律就成为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重要管理形式。可以建立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协会,并通过自律管理充分发挥作用,维护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共同利益与竞争秩序;加强互联网理财行业主体之间的沟通,避免恶性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并最终努力确认形成一套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又规范的管理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学习。
4.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安全体系。互联网本身就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安全漏洞,从硬件条件上来说非常有必要建立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安全体系,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健康安全发展。一是要建立安全稳定的数据库,提高信息技术硬件设备的防攻击、抗病毒的能力;二是可以加大信息保密加密技术,采用密钥管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建设更为安全的监管制度体系,从而更好地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交易的安全进行。
5.切实保护互联网金融理财消费者权益。首先,应颁布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于这种互联网的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责任承担、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安全保护、机构的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明确而合理的法律规定,让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参与者可以在统一而规范的流程中进行业务的办理,这样也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其次,为消费者建立可以通过咨询而得到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更好地了解的模式,对产品的特点、购买可能出现的风险存在问题的了解,尽量避免随意乱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现象。
小结
互联网+是发展大势,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的结合只会越来越紧密,衍变成更加成熟和稳定的金融形态,我们认为,要在鼓励和推动这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提前做好其风险控制,主要从监管层面,革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形式、建立监管体系,为其营造一个公平平等的交易环境,着手建立安全有效的制度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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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磊,庄文.基于风险识别视角的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16(01)
互联网金融理财在逐步的颠覆传统的金融理财。互联网金融理财是与货币市场基金紧密相连,并主要是对同业存款、短期国债和央行票据进行投资,这使得其所获得利息明显高于传统存款的利率,在一定程度上那个推动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形成;而传统金融理财通过银行办理业务,并进行储蓄理财来对资金进行管理,但互联网理财一方面为老百姓带来了方便也更丰富的提供了理财的种类,但在一定程度上传统金融理财在老百姓的心中占有根深蒂固的选择地位。
[:请记住我站域名/]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分析
(一)监管风险
互联网的金融理财产品,是一种全新的富有现代化金融理财的时代特性的金融产品,对此,传统所具备的金融监管管理制度对当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内容已经不能与之相适应,其中以互联网普遍使用的阿里巴巴开发的余额宝,天弘基金通过支付宝设立了账户的余额,而支付宝销售结算专户和天弘基金通过在支付宝平台所形成的基金直销都是在证监会的监管下,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的还包括备付金的账户和基金结算账户的资金监管。根据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规定,支付宝是可以购买协议存款,但对是否可以直接购买基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根本上而言,支付宝具有违规的嫌疑,其存在着一些不能被监管的风险。
(二)货币市场风险
对于互联网的金融理财产品,虽表面上看起来名目多而杂,但实际上仍是属于货币基金,只是通过电商平台与基金公司相互合作,为客户通过借助理财产品来做增值服务。其所形成的收益会受到利率政策以及货币市场的双重影响,但由于利率政策和货币市场所产生的变化会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产生最直接的影响,一旦具有较高的收益,也就意味着同时具有较高的风险,同时由于目前所存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多数具有收益浮动和不保本的因素,货币市场表现不景气,就会出现货币性基金的收益会相应的下降,最终就有可能导致亏损的风险。
(三)系统性的风险
我国目前已经出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准入门的门槛条件低,出现很多不同的网络公司和金融机构通过推出各种高收益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有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就以最为火热的余额宝来说,它在仅仅用了半年时间就突破了5000亿,这个比例占据了全国总储蓄的百分之一。作为货币市场基金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在如此庞大的规模之下的资金因为缺乏一有效的监管,如果出现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失误等风险问题,就会减损资金或者破产危机,最终容易形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四)纠纷风险
虽然互联网理财产品作为投资理财的产品,在进行对外宣传的时候让理财客户忽略了这种互联网理财产品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的产品规模、运作模式、风险提示等信息情况都只是进行了模糊不清的说明有些信息内容甚至是只字未提。因此在运用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时候,在注重其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需要对其可能出现的亏损做出相应的知悉了解,尤其是当下互联网模式下,账户安全容易出现各种金融消费的纠纷问题,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遭到侵害。
三、应对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的对策
(一)加快对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进程,并完善互联网的金融法律法规
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能够得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必须通过加强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建设。具体做法:应加快我国针对互联网的立法进程,通过法律形式将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都按照一定的规范法律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应该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进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补充,并在原来已有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补充适应当下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发展形式和需要。最后,给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建立一个公平、平等的交易平台,形成有序的交易规则,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在识别数字签名、保护消费者个人消息、保存电子交易凭证、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多方面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保障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消费者保护
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蓬勃快速发展,对于这种互联网的金融理财产品也随指有着很高的热情,但由于这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速度快,人们对其金融知识的相关学习相对浅薄,缺乏一定的理财风险判断力,因此对于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消费者保护成为当前重点关注内容之一。具体保护措施首先是国家应该颁布保护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消费者保护法,对于这种互联网的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责任承担、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安全保护、机构的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明确而合理的法律规定,让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参与者可以在统一而规范的流程中进行业务的办理,这样也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另外,为消费者建立可以通过咨询而得到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更好的了解的模式,对产品的特点、购买可能出现的风险存在问题的了解,尽量避免因为随意乱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现象。 (三)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
随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快速发展,存在着主体和监管职责不够明确的问题。在这种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激烈发展的时期,如果出现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不明的情况,极容易造成监管的缺位或者监管主体通过钻空子导致的滥用监管权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发生是非常不利于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健康发展。对此,必须严格规范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主题监管地位,并明确具体人员的监管职责的分配,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相关的具体操作要求来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可持续发展。
(四)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
对于正在如火如荼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其发展也是变化不可控制和估量,由于针对互联网的金融理财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着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监管体系有着严重的监管力度不够和不能与这种互联网发展的变化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就成为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重要管理形式。首先必须建立关于互联网的行业协会,并通过自律管理的充分作用发挥,来维护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共同利益与竞争秩序,并加强互联网理财行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尽量避免因为恶性竞争带来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努力为互联网金融系统提供一个稳定又规范的管理标准,并通过定期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从业人员进行严格深入的培训学习,增强其业务操作能力和工作责任感。
一、我国P2P投资模式的发展现状
(一)P2P投资发展速度快、规模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增多,然而社会传统的投资渠道比较狭窄,互联网金融理财方式的出现增加投资渠道,而且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以高额的回报率、灵活的赎回方式以及期限吸引大批的投资者。P2P等互联网金融理财模式打破地域限制,有效的弥补传统金融产品在服务上的限制。
2010年我国的P2P网贷平台数量不到十家,而2012年我国的网贷平台已经超过两百家,2014年P2P网贷平台已经达到1575家,不仅P2P网贷平台的数量增多,而且注册的资金数量也在证据,2013年P2P网贷平台的注册资金是1357万元,而2014年已经达到2784万元,P2P网贷平台的参与人数上看,2014年我国的P2P平台的投资人数达到116万人,而借款人数达到63万人。
(二)P2P投资平台风险暴露较多
P2P投资模式的出现极大的改变我国传统的民间借贷发展的模式,这种采取线上交易的方式,高额的回报率吸引大批的投资者。我国的P2P投资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诸多的风险问题,每年都有P2P平台被曝光存在卷款跑路、自融自保、私设资金池、假标的现象,根据不完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都有上千家的P2P网贷平台因各种原因而倒闭、跑路,全国影响较大的有e租宝、大大集团、3M集团等,这些上百亿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倒闭折射出当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的缺陷。
二、我国P2P投资模式存在的监管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行业监管标准
当前我国的P2P投资模式上存在不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缺乏行业发展的细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下所有的投资理财产品具有一定的虚拟性,而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大的利润空间,但是容易存在信息不对称,而当前的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良莠不齐,市场准入门槛过低,缺乏统一的行业运营标准,许多P2P网贷平台缺乏统一的行业监管标准,有的私设资金池,变相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监管责任不明确
我国对于金融业的监管采取的是分类监管的模式,银行、证券、保险采取的是分类监管,不同监管部门负责不同的金融行业,但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领域不同,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众多,而且都是交叉产品。P2P理财与传统的金融产品不同,传统的金融产品分类比较明确,容易实现监管,而P2P理财涉及的主体不同,多数是一种多元化的理财产品,我国当前的分类监管模式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由于多头监管的存在,容易导致监管主体的冲突,不利于P2P平台的监管。
三、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
(一)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进行监督
全球首家P2P网贷平台Zopa起源于英国,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发展比较早,在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出现后,英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理财这一新兴的金融模式建立了完善的监管体制,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是主体监管与分部门的方式。在主体监管上英国通过成立行业自律协会,通过行业自律协会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主体进行监管,政府再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核,并要求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包括运营的情况、资金的刘翔等。英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制定严格的行业操作细则,并及时的对行业内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实施监督。
(二)采取三个监管部门分工合作的方式进行监管
在分部门监管模式上,英国采取的是英格兰银行与三个监管部门同时监管的模式,三个监管部门分别为金融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局、金融行为监管局。每个监管部门的职责不同,金融政策委员会主要负责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系统性风险监控;审慎监管局主要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进行监管;金融行为监管局主要是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行为进行监管。
四、加强我国对P2P投资模式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P2P平台的监管机构
我国P2P投资模式的监管完善必须要明确监管机构,长期以来我国的分业监管的模式不利于P2P监管。根据201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依然采取分业监管的原则。分业监管容易导致监管部门的责任推诿,我国应当学习英国的监管模式,采取统一的机构进行监管,采取统筹监管的方式,有效的对P2P投资模式中的主体进行为进行监督。
(二)建立P2P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监督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发展速度非常快,由于缺乏行业协会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监管,导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发展存在混乱性,我国当前虽然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但是监管的效果不理想,因此P2P投资模式的监管上应当组建P2P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对P2P投资平台的运营情况进行信息的披露,利用行业协会加强对P2P投资平台的业务监督,明确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为P2P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建立完善的P2P借贷行业的征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