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5:55:4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政治哲学研究,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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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1)03-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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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治哲学的含义及其发展
?实事求是的说政治哲学在今天也尚未成为一个让大家普遍接受的学科名称,德国哲学家们依然还愿意按照其学术传统使用“法和国家的哲学伦理学”或者“法和国家哲学”的名称。也有许多人认为政治哲学属于道德哲学或伦理学抑或是社会哲学。这些繁杂的现象让我们对政治哲学进行界定产生了较大的困难。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施特劳斯一直秉承欧洲理性主义传统,他曾在其代表作《什么是政治哲学》中指出“政治哲学就是要试图真正了解政治事务的性质以及正确的或完善的政治制度这两方面的知识。”韦伯在其《学术与政治》一书中直接从国家的角度着手分析政治,认为政治的核心体现为权力的分配问题,但是权力却是有其独特指向的。政治先于国家,而且政治的功能要远远比国家的功能和作用更为广泛、全面和深入。
?从本质上来说政治乃是人类社会在一定团体内部为了分配社会利益而产生的各种行为与制度,这些社会团体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如具有一个最高的权力机构、统一的规章制度、一定范围的领土。由此可见,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国家便是人类政治的最为典型的表现。国家范围内政府、政党、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的政治行为及其相应的原则与制度需要一定的观念作指导,这些观念可以有各种来源。于是,政治哲学研究上述政治行为所遵循和遵守的原则和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所从出的规范和价值的观念,这些观念的基础,以及由这些原则和制度构成的基本结构;研究各种不同的政治哲学学派就此提出的各种判断和观点;政治哲学同时还研究有关上述问题的方法论。在这里,人们还就什么是社会、个人、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发生争论,这些争论不仅涉及事实,而且也涉及人们为自己的理解所建立的标准,而这些标准就属于规范问题,因而也在政治哲学的视野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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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治哲学中的社会与个人的界定及其特征
?任何政治行为都发生于一定的社会之中,任何利益分配都是以人的社会性为基本前提的。所以理清政治哲学中社会与人的基本概念问题是我们其余的讨论能够深入进行下去的先行条件。
?在政治哲学之中,社会一词具有两个基本意思,一是指人类群体性的存在,各种语言、制度、观念、习俗、结构和历史等等物质和精神都是人类群体性存在。二是指与国家相对而言的人类有组织的群体,也就是除了国家行为、原则和制度以下,其他的都是社会的领域。事实上,国家行为在终极层面上都是强制的,这也是韦伯等学者们所强调的国家以暴力垄断为其根本特征的原因所在。那么,任何相对于国家行为而言没有终极强制性的行为都被称为社会的行为。举例而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国家制度,慈善事业是一种社会行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必须要国家通过行使其税收职能来具体实行的,众所周知,税收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的基本特征,是一种典型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财富再分配。作为一种社会行为的慈善事业,其资金与物资都来源于人们自愿馈赠的捐款和赞助,并且慈善事业的获益者也是由慈善团体根据其自己的信念与章程来指定的。
?在政治哲学之中,怎么去理解个人直接关涉到一系列基本的原则与制度问题的出发点与归宿问题。关键之关键就在于个人是否是构成社会的不可再分的基本单位,换句话说,就是在一个政治性的团体中间,单个的个人是否是最为基本的权利义务的主体?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这种观念影响深远,甚至一直延续到今天,比如一个人出生在农民家庭,便就当然地只有农民户口,却不能选择居民户口。在欧洲亦然,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家庭,贵族和农奴的身份都是世袭罔替的。到了现代社会,人们的思想认识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个人取代家庭成为组成社会的最为基本的单位,权利义务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的而是以个人为单位分配的,也就是说个人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然而这并不是说所有人从呱呱坠地开始就拥有了政治权利。职能就一般情况而言,在公民社会里,法律规定的成年的个人应当是享有与所有其他人平等的政治权利的。由此观之,政治哲学中所谓个人便是政治性团体里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最基本的行为主体。
三、政治哲学中的社会与个人关系
?在政治哲学中,如何理解认识并进而规定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有着诸多分歧与争议的问题。关于社会与个人问题争议的主要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人们在确立社会基本原则与相关制度时,究竟是以社会还是个人为最基本的出发点的问题。因此,社会常常又被理解为国家或者其他诸如民族、宗教等某一特定的团体。一种观点认为,个人应该而且必须是社会基本原则与制度的出发点与归宿,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良好而稳定的社会秩序与规范必须是建立在确保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与自由之基础上,这些权利与自由拥有最优先被考虑的属性,坚决不能以国家的或其他社会性团体的名义来侵犯和践踏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这种类似于自由主义的观点今天渐趋流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一旦脱离了社会,个人便是一个没有办法规定的抽象的存在物。诸如国家等政治性的团体,其首要的目标就是要保证这个团体里所有成员的安全、权利和福利。从这个角度出发,所以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必然高于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在现代社会的很多情况下,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通常都是通过社会来实现的。除此此外,每一个社会性团体都拥有其共同的价值观与文化,这种共同的价值观与文化相对于其成员而言就就具有天然的优先性。中国传统的儒家学说,中世纪欧洲的封建主义以及现代的社群主义都是这一观点的典型代表。值得一提的是,这种观点并不是要否认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只是认为这种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始终是有限制的。
?前文所论述的两种观点之间的争论,除了涉及到态度与立场之外,还涉及到方法论的问题。因为关于社会与个人关系的观点主要不是用来解释现实,而通常是用来设想或规划某种理想的社会秩序。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下,究竟是以社会为基本出发点还是以个人为基本出发点的选择就涉及到方法论的问题。比如,通过为每个人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并且充分地维护这些权利,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是否就因此而能够建立起来?在现代社会,我们可以举美国这样的以自由主义为主要观念的国家为例,基本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得到优先的维护和保障的,但是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美国是否就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其次,如果它存在着问题,那么这些问题是否可以通过进一步维护和保障个人权利就可以解决?第三,在遭遇外部的危险时,美国的个人权利的保障还能维持不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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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马德普:政治生活中的应然逻辑——政治哲学的立论基础与方法论初探[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04期;
?[2]王南湜、王新生:从理想性到现实性——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建构之路[J],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01期;
事实上,在20世纪80年代末,俞吾金先生便已将思考的目光定位在人类学问题上,他当时提出马克思对社会人类学问题的思考贯穿其一生,在思想发展上又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哲学阶段、政治经济学阶段和文化学阶段。[2]但总的来说,在当时人类学问题对于重新认识和理解马克思整个学说的重要性并没有引起整个学界的充分重视,因此学界未能进一步对马克思的人学与人类学思想进行系统研究。其原因有许多方面,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是我们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理解局限于传统教科书体系(即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有关。哲学的发展需要政治经济学与政治学的研究突破作为支撑(正如马克思本人哲学思想的发展与他的政治经济学和政治实践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这是哲学一个重要理论特质;在当时,政治经济学与政治哲学(科学社会主义)等相关学科并未同时取得与哲学一样的进展,因此单纯依靠哲学界的自我革新很难实现理论的整体性创新。
在无法获得政治经济学与政治学学科支持的情况下,哲学单兵突破的局面必然受挫,从而使得当时的人学与类哲学等问题的讨论不能突破哲学的学科意识束缚,走向更广阔的理论天地。当前学界所热议的理论整体性问题以及“现代学术建制和理论研究的学科化对理论整体性的影响”正是针对这种学术分工体制的弊端提出的。[3]从研究范式转换的角度来看,80年代的一个重要成果是中国的哲学研究开始摆脱教科书的“体系意识”来思考自己的“问题意识”。不过,从现在的理论视野来看,这种问题意识其实是一种基于学科视角的问题意识。这种基于学科视角的问题意识开启了中国化哲学的学理性思考与学科建构,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学科建设意识的主导下,哲学研究呈现专门化与学术化的趋势,的哲学与政治经济学以及政治学(科学社会主义)等相关学科的发展越来越专业,但与此同时彼此之间也越走越远,甚至有分道扬镳的苗头与趋势。从哲学变革与发展的历史来看,其最重要的经验是打破经院哲学(即所谓的学院哲学)的束缚,而其最重要的理论支持则是来自政治经济学。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书中指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所揭示的剩余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由空想发展到科学的理论前提之一,因为“政治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历史的科学”[4]161。哲学学科意识的束缚以及理论研究中政治经济学批判范式的缺失,对于当时的人学与类哲学研究而言,直接导致的问题是没有理解马克思“历史科学”(即历史唯物主义)与人学、类哲学的重要关系,同时也没能与西方学者的文化研究、人类学研究等相关学科进行有效对话。
二、如何理解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与人学思想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马克思的历史科学与人类学具有密切的关系。人类学把自己的学科定义为“研究人类的本质的学科”,这一学科体系的形成,虽然与殖民主义在全球的扩张紧密相连———它在19世纪的学科分工体系中被定位为对原始社会或文化的研究;但是,随着殖民体系的解体,人类学已突破异文化研究的局限性,正在重新定义其对人类整体多样性的研究。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人类学学科除了从某一学科的角度进行人类学研究,更为前提性的则是哲学层面的理论基础,即涉关存在论———基于人作为一种存在来探讨人类发展的起源、人类发展的动力、人类创造的文化、人类发展的规律、人类前进的方向等。[5]人的本质是什么,不仅是人学研究所关注的哲学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人类学问题。在古希腊哲学中,有些具有朴素唯物主义倾向的思想家把人看作自然的一部分,而智者学派把人定义为具有智慧和美德的政治动物。基督教神学则认为人是上帝按自己的形象创造出来,绝不可能是像动物一样的自然存在物,使人学回落到神学逻辑中。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的重要思想成就是以人为中心对抗基督教神学的以神为中心,它不仅重视人的自然本性,也关注人类的理性和意志,从而引发了近代哲学的“主体性”问题大讨论。达尔文的进化论以及进化学派观点把人看作是由猿猴进化而来,从而将自然主义人学推向了极端;作为自然主义人学思潮的反向运动,欧洲大陆的思想家们则在对宗教神学的反思中发展出了理性主义人学思潮,这一基于人类理性的本体论思想在笛卡尔著名的“我思故我在”命题中被准确地表达出来———“我思”是人的本质特征,“我思”是人与动物的关键性区别。这种人类理性的本体论思想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发展到了某种理论上的极致。德国古典哲学不仅把“我思”(观念)理解成人的本质,而且把它作为哲学的对象来进行研究,从而建构起庞大的观念论思想体系,并最终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达到顶点。而在德国的观念论思想之外,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路向,即发现人不仅是一种自然动物,而且也是一种文化与历史的产物,因而提出了“历史哲学”的问题,这一问题域在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康德和黑格尔等思想家的不断探索下,逐渐形成了一种具有深厚历史感和历史哲学韵味的人类学思潮。这种具有深厚历史感的人类学思想路向,用马克思的话来说便是历史科学。今天,随着马克思哲学研究以及国外研究的深入,我们应当重新拾起一度中断的人学与类哲学的话题并将这种反思推向一个自主性的理论建构。这是中国学界走向理论自信的表现。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中国学术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政治经济学、社会学(包括人类学)、政治学等学科上获得了长足的进展,为我们重拾人学与类哲学的话题提供了极好的学科背景。我们应当在这个基础上将政治经济学和哲学(类哲学)有效沟通起来,以打开哲学与人类学研究的新视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提出的人类学只是一个在学科意识的束缚之下不得不采用的“名称”———因为学科话语体系似乎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学者的行规。换言之,人类学这一提法只是一个“方便法门”,读者可以不必拘泥于这一名称本身,重要的是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从伯林的脉络来看,康德所谈的自由的消极面与积极面,其实也只是自由的一面。意志独立于感性与意志仅仅服从于理性法则,这不过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而已,它们都属于积极自由的范畴。对于康德而言,上述自由的两重含义,其实也就是自律。当然,康德更多地是在自由的积极意义上使用“自律”这个词语的。故而,在康德哲学中,自律与自由其实就是一回事。基于此,康德阐发了道德哲学中的“人为道德立法”的原理。康德的伦理学严格区分了感觉世界与理智世界,人同时是这两个世界的成员,起着沟通两个世界的作用。作为感觉世界的成员,服从自然规律,人是他律的;作为理智世界的成员,仅仅服从理性规律,而不受自然与经验的影响②。而道德世界是仅仅属于理性的世界,道德的本质就是自律。从康德哲学的角度来看,在伦理学领域,作为主体的意志的动机受两种原则的支配。其一是感性的,比如幸福和快乐等,这就是他律;其二是理性的,比如纯粹的道德法则,这就是自律。虽然在康德哲学中“他律”这个概念可以同时适用于自然界与道德界,但是本文所关注的“他律”排除了自然界这种视野,而集中在道德哲学领域。于是,可以得出结论,从康德哲学来看,伦理学只有自律伦理学与他律伦理学两种类型③。其实,这种区分对于中国传统伦理学来说,也是适用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政治哲学只不过是道德哲学的应用而已④。故而,道德哲学关于自律与他律的基本区分,对于政治哲学就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就本文而言,力图把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连接起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思考。具体地说,就是把自律与他律这对基本概念,与王道与民主这两个关于理想政治的概念组合起来。于是,在一个系统中就出现了自律、他律与王道政治、民主政治这四个概念。它们之间可以构成四种排列:自律与民主政治、自律与王道政治、他律与民主政治、他律与王道政治。在这些排列中,不管是自律还是他律都可以在事实上同民主政治联接起来。比如,康德就同时支持自律与民主政治,而他也认为二者之间具有密切关系;而洛克伦理学属于他律伦理学,但是他也支持民主政治。对于王道政治来说,则问题要复杂一点。在笔者看来,孟子确立了自律与王道政治之间的联系,而荀子则倾向于他律与王道政治之间的联接。故而,本文试图在比较广阔的理论视野下去分析理想政治的类型,并在此基础上揭示孟子政治哲学的归宿。
由于本文的主题是关于理想的政治,故而可以把上述的四种联接类型转换为如下四个概念:自律型民主、自律型王道、他律型王道与他律型民主。根据康德的观点,自律优于他律。故而,理想的道德和理想的政治的结合,就产生了自律型民主与自律型王道两种类型。再根据人类政治的发展历程可知,民主比王道更为可取。在四种联接类型中,有必要首先考察最具有理论彻底性的自律型民主,然后以之为基础分析其他三种类型。如果着眼于道德的抽象性,只是从抽象的角度认为人应当是自律的,并且以之为基础,那么其社会政治结论是什么呢?以康德的观点为例。正如个人的道德不能建立在感性的幸福的基础上一样,国家也不能建立在感性的幸福原则之上,而必须建立在纯粹理性的基础之上。公民国家建立的先天原则是人的自由、平等和独立。康德认为,确立了上述原则的共同体的宪法原则可以这么表述,“没有人能强制我按照他的方式(按照他设想的别人的福祉)而可以幸福,而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所认为是美好的途径去追求自己的幸福,只要他不伤害别人也根据可能的普遍法则而能与每个人的自由相共处的那种追逐类似目的的自由(也就是别人的权利)”①。据此,国家的目的不在于维护和促进公民的福利和幸福,而在于维护那些能够使其宪法最充分地符合权利原则的条件②。可以说,康德为自由主义给予了最深刻的论证。
基于自由选择的理念,“家长式的专制主义,至少是政治意义上的家长式专制主义,成为他强烈憎恶的东西之一”③。对康德而言,这就排除了王道政治的选项。可见,康德把自律观念贯通于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两个领域,于是就有了自律与自由民主制度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后来,罗尔斯所论证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下的人们一致选择了自由民主原则,其实不过是对康德的自律概念的一种程序性解释而已④。康德的自律观念属于伯林所说的积极自由一系,这种观念是对“谁统治我”这个问题的一个明确的答复。自律观念对该问题的回答必然是我应当自己统治自己。自己统治自己其实就是民主。故而,在康德哲学那里,道德自律与民主政治之间确实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当然,伯林对于积极自由视野下的民主是颇为警惕的⑤。此处的“王道”是“王道政治”的简称。在民主政治大盛于人类社会之前,思想家们就设想了一种理想的政治———王道政治。柏拉图以现存的斯巴达为底本,提出了哲学王的统治是理想的政治的看法。正如一个正义的人的根据在于其灵魂的三个部分各司其职,一个正义的城邦就是组成它的三类人之间各司其职⑥。而哲学家与王权的符合一致方可能造就理想国。在柏拉图看来,这样的哲学王只能是一个。哲学王根据理性与智慧,在武士阶层的协助下统治整个城邦(国家),从而实现正义。无独有偶,孟子也明确提出了王道政治。孟子发明了王道与霸道这对概念。在他看来,霸道的特质是“以力假仁”,而王道的特质则是“以德行仁”。霸道“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王道“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⑦。孟子反对霸道,他说:“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孟子•告子下》)。#p#分页标题#e#
可见,孟子政治哲学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尊崇王道而贬斥霸道。孟子对王道的理解可以概括为:王道政治是以仁政为中心、以德治和民本为两翼的一种非民主的政治形态。不同于柏拉图对哲学王的知识层面的高度重视,孟子更加强调王道中道德德性的中心位置,所谓“以德服人”是也。笔者尝试着提出一个普遍性的王道政治定义:王道政治是一种以统治者为立论中心、以民众为受益对象、以和谐为导向的理想政治。在简要分析了王道政治之后,接下来考察儒家的自律观念。儒家非常强调道德的主体性,这是由孔孟所奠定的。孔子提出了“为仁由己”(《论语•颜渊》)的命题,从而揭开了儒家发掘、表彰道德自主性观念的序幕。“由己”表明了意志的独立,作为主体力量的体现,意志的首要表现就是道德选择。只要主体的意志选择了仁并且努力去做,那么就可以实现仁。“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不过,孔子以意志和仁为中心的关于道德自主性的阐述还比较浑沦,进一步的工作是由孟子阐发的。孟子开辟了对心的论述,从而对儒学给予了鞭辟入里的推进。他区分了耳目与心,从而直接揭橥了心及其功能,所谓“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我者”(《孟子•告子上》)。耳目等器官的功能是感性的接受性,而心灵的功能则是理性的思考。在孟子看来,心灵思考的对象不是物,而是法则。到此为止,仍然不知道孟子所说的法则是知识性的还是道德性的,又或者两者都是。
孟子指出,“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孟子•尽心上》)。也就是说,性是心的本质,其具体内容为仁义礼智。故而,孟子首倡了“性善”的学说。这种学说否定了“生之谓性”的说法,明确地把道德法则归入了“我固有之”的范围。具体而言,道德法则就在人的心中。可以说,孟子提出的“仁义内在”思想包含了康德的“自律”概念的全部含义①。前辈学者如牟宗三和李明辉等人早就发现孟子伦理学与康德哲学之间的一致性。他们认为,孟子无疑属于自律伦理学的范畴。孟子在伦理学里持有自律观念,而在社会政治领域则鼓吹王道政治。人们或许会想,孟子的自律伦理学与王道政治之间是否具有一种内在关系?可以说,王道政治是孟子道德理论的一种推论。孟子首先发明了性善论,他是通过心善来说性善。“四端之心”是善的,从而凸显了性是善良的。这是从经验的角度来论证的。此外,孟子还从先验的角度来分析,这就是所谓的“仁义礼智根于心”,而“我固有之也”的说法。“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孟子•公孙丑》)。内在的心性与外在的政治之间具有密切关系,这就从道德过渡到了政治。这种政治就是王道政治。到此为止,或许人们不禁会问,既然同属于自律伦理学,为何康德走向了民主政治,而孟子则走向了王道政治?孟子自律学说的逻辑归宿到底是什么?关于这些问题,留待下一节探讨。洛克持有的是独立的个体的观念。知识论中的不可再分析的简单观念,物理学中的原子与伦理学中的个体,这都是洛克哲学中的个体观念。洛克对人性及其政治意义的观点是在自然状态学说中阐发的。
在洛克看来,自然法的目的“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②。它的这个目的与从哲学意义所谈的人性具有内在的联系,这就涉及到了洛克的伦理学。“善”与“恶”是伦理学的基本概念,而洛克是从“快乐”与“痛苦”的角度来定义它们的。“所谓善或恶,只是快乐或痛苦自身”③,人是“恒常地要希望幸福”的,故而人的行动法则就是“趋利避害”④。洛克认为,人的意志的动机来自于人的欲望⑤,“人类本性中最为强大的力量,因而也是对政治理解来说最有意义的东西就是自我保存的欲望”⑥;对于人类而言,“自我保存的欲望决定了人们的行为方式”⑦。因而,洛克“肯定人性基本上是利己主义的,道德是开明的自利”⑧。从康德哲学来看,洛克的伦理学是功利主义的,是他律的。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⑨。因而,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自由和平等的状态,或者说人人享有平等的自由。自然状态为自然法所支配。但是,自然状态也存在着一些基本的缺陷,有时会导致人们之间战争状态的存在,从而导致人自我保存的欲望落空。为了弥补这些缺陷,理性教导人们通过契约建立政治社会,从而进入公民社会的状态。在洛克看来,制度化的政府形式的权力来源于政治社会的每一个成员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因此,当每个人和其它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他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否则他和其它人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瑏瑠?洛克为自由主义进行了雄辩的论证,从而揭示了自由民主的可欲性。
康德和孟子等自律伦理学家严格地区分感性与理性,从而在相当程度上把人二重化了,与之不同,洛克和荀子等哲学家则不是把人二重化,而是仅仅从感性经验的角度来分析人。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其道德哲学都是他律的。不过,其政治哲学却走向了不同的道路。荀子走向了王道政治,洛克则走向了立宪民主政治。那么,在洛克那里,他律和民主政治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在笔者看来,洛克是从“自我保存的欲望”这一经验条件入手,沟通他律和民主的。但是,其中夹杂着知识的调和而不是强调理论的彻底性。毕竟,自然法的概念和自然状态本身仅仅是理性的设定而已,而这和洛克经验论的立场是相互矛盾的。对此,休谟已经从彻底经验主义的立场,对洛克等人的自然法学说给予了批判。况且,霍布斯的道德哲学同样属于他律,但他却走向了专制主义。这表明,他律和民主政治之间可以形成事实上的联系而无法构成理论上的一贯性。从经验主义角度是很难逻辑地论证出自由民主与道德自律之间联系的必然性的。而孟子和康德的理性主义,相对而言则具有理论上的优势。荀子持有一种普遍人性论的观点,因而,即便是圣人也与桀、纣的本性是相同的。“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①荀子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p#分页标题#e#
荀子是从人的自然而然的欲望着手谈论性的,“欲不待可得,所受乎天也”(《荀子•正名》)。从经验观察的角度可以发现,欲望冲突导致人们相互争斗,“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礼论》)。如果放纵人的自然欲望(恶性),就会导致各种糟糕的后果。荀子对人性的描述,比较接近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狼和狼”的论述。在霍布斯看来,为了避免人类在相互冲突中毁灭,于是理性就教导人们,应该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建立一个国家来维持和平与秩序。霍布斯的选择是建立一个专制国家来控制社会冲突②。荀子的思路近于霍布斯,只不过,儒家的圣王集自然法的理性与于一身而已。“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荀子•礼论》),“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荀子•性恶》)。荀子认为,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因此,支配人的行动的法则是感性的,故而符合康德所说的他律。康德所说的他律的最为主要的特征就是,支配意志(实践理性)的不是纯粹的道德法则,而是感性的经验的客体③。对于荀子来说,礼义等道德法则明显具有经验的起源,是圣人发明的,是圣人用来控制与支配人的行为的④。于是,人的行为就仅仅具有合法性,而不具有意向的道德性。显然,礼义不是人的意志为自己立法的产物,而是和人性相冲突的。
因而,礼义沦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掌握工具的先王(君王)则依靠礼法的强制性来“伪”,从而造就臣民的善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荀子在逻辑上就必须强调“尊君”⑤。和孟子一样,荀子从价值选择上还是比较倾向于王道的。“仲尼之门,五尺竖子言羞称五霸”(《荀子•仲尼》)。在荀子看来,王霸的区别在于“粹而王,驳而霸”(《荀子•强国》)。荀子把霸看作驳杂,霸作为政治行为在道德上并不完全合乎儒家的伦理价值。不过,荀子很多时候把王和霸视为君主的两种选择。比如,“故用国者,义立而王,信立而霸”(《荀子•王霸》),“故尊圣者王,尊贤者霸”(《荀子•君子》),“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强国》),“上可以王,下可以霸”(《荀子•君道》)。这就似乎同时肯定了王道与霸道。简单地说,荀子王霸并重,以王道政治为理想,以霸道政治为第二等的政治。这种尊王而不黜霸的做法和孟子存在较大距离,而和宋代的陈亮则具有不少共同点。
通过上文的分析,自然地会产生如下问题:根据康德哲学这个典范,在孟子的自律伦理学与民主之间断裂的理论与实践因素是什么?对该问题的分析,事实上就同时指出了自律伦理学走向王道的理论与实践缘由。康德把自律观念贯通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两个领域,于是就有了自律与自由民主制度之间的内在一致性。而孟子则没有把自律原则贯穿到底。换言之,孟子只是半截子自律。如果孟子的自律伦理学坚持到底,必然是走向康德的路子。他之所以没有走到那一步,固然有理论内部的局限,但主要是由于当时中国在实践层面的局限。孟子不像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样,见过各种政体的表演。他只见过一种政体———那就是君主政体。在孟子时代,君主制正处在由等级制转变为绝对君主制的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