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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1:1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

篇1

一、导论

2008年,三鹿奶粉因为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11年,双汇火腿肠又涉嫌瘦肉精。到2013年,社会上又出现了老鼠肉假冒羊肉的食品安全事件。在社会层面加大食品安全的关注力度的努力下,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所反映的社会诚信的缺失背后,又有与消费者与政府部门等相关的诸多原因。深入并全面地探究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整个社会安定和人民健康都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正是基于该出发点,运用博弈论的有关模型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探究。

二、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博弈论分析

本文从博弈论视角,所分析的有关食品对象都设定为食品生产中存在的优质商品和劣质商品,其中优质商品中既包括高质量生产、不需要进行伪造的商品,又包括原本不属于优质产品,但通过生产过程中添加超标有害物质、对食品表面进行虚假美化等手段进行伪造而成的“优质商品”。劣质商品在本文中是相对概念,不是指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而仅仅指品质以及价值不及高品质食品,可以通过伪造进行改良的食品,且伪造成本较低,伪造的食品才存在安全问题(如三鹿奶粉伪造前只是蛋白质含量较低,不存在安全问题,但伪造成高品质奶粉后能获取更高的价值,但因此出现安全问题)。

(一)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问题分析

在分析食品安全问题时,食品生产厂商属于主要参与者,因此,我们需要首先分析在不考虑其他外部因素的情况下,食品生产厂商生产非安全食品的动机。本文将首先运用博弈论构建相关模型分析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问题。

1.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2.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

该博弈分析的结果显示,通过较低的伪装成本能达到较高价值的食品促使生产厂商进行伪造达到高品质的概率较高。结合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的结论,从生产厂商来看,通过对劣质商品进行伪装赋予其较高的价值,并因此获得较高的收益,于是食品安全问题由此产生。在分析了食品生产厂商的博弈问题之后,本文将进一步引进消费者,探讨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厂商的博弈。

(二)食品生产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分析——基于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

(三)食品生产厂商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分析

在与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群体中,除了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政府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问题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继续运用博弈论的有关模型对引入政府监管部门后的食品生产厂商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过程进行分析,首先做基本假设如下:

该结果表明,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还在于政府监管部门的不力和对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的惩罚力度不够。而政府部门需要降低监管成本、加大惩罚力度,从而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

三、政策建议

通过运用博弈论知识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我们得出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的原因,分别从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结果、从消费者与食品厂商的博弈结果、从政府监管部门与食品厂商的博弈结果来看,食品安全问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厂商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造成诚信的缺失,消费者对非合格食品的辨别能力较差,购买非安全食品的概率较高,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且对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的惩罚力度不够。针对我们对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我们相应地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如下:

(一)针对食品生产厂商的建议

1.增强诚信意识

食品生产厂商的生产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的质量问题,因此,食品生产厂商应增强诚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提供安全无害的食品。

2.提高生产技艺和生产率

食品生产厂商应注重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技艺来提高食品价值,降低生产成本,而杜绝采用非法手段对劣质商品进行伪造,通过切实提升自身生产能力来实现较高的利润。

(二)针对消费者的建议

1.增强对伪造商品的判断辨别能力

消费者在实际购买食品的过程中虽然有时难以辨别食品的质量,但对有些过分光鲜的水果或者诸如地沟油、硫磺熏制银耳、化学原料浸泡的食品等通过感觉器官就可以辨识的非安全食品,则要加强对辨别技巧的了解,增强辨别能力,降低购买非安全食品的概率。

2.提高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

当消费者购买了非安全食品时,应及时向政府监管进行检举,增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减少非安全食品的社会危害。

(三)针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建议

1.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政府监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同时完善相关规制,减少人浮于事的现象,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2.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增强对非安全食品的惩罚力度。

篇2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

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环节:(1)农产品在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农药,过量施用化肥。(2)食品在加工过程中有下列问题严重危害我国的食品安全:加工环境脏、乱、差;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使用废旧不合格原料;加工过程中生物致病菌的污染现象比较严重。(3)流通环节中有的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卫生不达标;运输、持有环节食品安全环境不达标等。

二、食品安全立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现阶段,我国已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为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涉及到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其直接罪名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另一方面涉及到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其直接罪名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集中针对了修订前刑法相关条文的不足之处,弥补了修订前《刑法》存在的漏洞。主要体现在:第一,将“食品卫生”改为“食品安全”,将营养安全纳入其中,丰富了本罪的内涵,有利于准确打击犯罪。第二,在《刑法》第143、144条实害犯的罪状基础上都相应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规定,使得作为实害犯的食品安全犯罪结果不仅仅局限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上,同时将很多犯罪情节恶劣,或者销售额巨大、或者食品流通速度快、区域广大且难以回收的情节都纳入犯罪圈,降低了犯罪门槛,有利于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从严打击。第三,把《刑法》第143、144条中的罚金改为并科制,删去了上下限,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更加灵活地从根本上制裁罪犯。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整从总体上来讲还是比较保守的,还有需进一步完善之处。《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犯罪规定的不足之处表现如下:(1)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整对象太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条文,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的食品”,这就使得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整对象限于食品的概念范围内,而现实中很多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和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晶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等产品的不安全而造成的。这些产品无法被“食品”的涵义所包括,因此,相应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无法纳入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之内,只能由其他的罪名(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来定罪量刑,而这些罪名在罪刑设置上和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罪刑设置上是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导致司法的随意性。(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掺入”罪状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中多发生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浸泡洗涤食品,或者用非法禁用的食品添加剂涂抹于成长期的农产品、肉制品,以保存、催熟、保鲜、增色食品的行为。这些行为与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无异,而且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也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危害不相上下。而上述情形均不符合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规定。严格地说,如果把渗透、浸泡、洗涤、涂抹等解释为“掺入”本身,则有扩大解释之嫌。这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司法机关在认定罪名时也是左右为难。

三、促进食品安全的刑法保障路径选择

现行刑法对于打击食品犯罪,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滞后及局限性,立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刑法规制的现状,着眼于从完善刑法保障方面来加强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管理,是当前食品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在刑罚设置方面的完善。

在对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目前的刑罚设置不甚合理,惩罚力度与犯罪的严重程度不相匹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亦不到位。鉴于食品安全对民众的重要性及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性,立法者应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制定出详尽的、符合每种犯罪特点的、有相应幅度范围的罚金刑。再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对相关单位及部门的资质撤销的情节,而与此相应的刑法中的资格刑却没有规定(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这样两种资格刑),这样一方面不利于在作出惩罚时的衔接,另一方面也不能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再有同类犯罪的倾向。鉴于此,立法者在资格刑方面加大力度,按照情节轻重,对犯罪人处以不同时间的禁止其从事相关食品的生产与经营的资格刑。可以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除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外还应当处五年以下禁止其从事食品的生产与经营的资格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除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外,还应当处三年以下禁止其从事食品的生产与经营的资格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外还应当处十年以下禁止其从事食品的生产与经营的资格规定;后果特别严重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除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或参照《刑法》第141条执行的,还应当处终生禁止其从事食品的生产与经营的资格规定。

(二)在罪名设置方面的完善。

对于非生产、销售环节的其他领域(如召回过程领域)和一些特别需要法律保护的人群(如婴幼儿、特殊病患者等)可以借鉴一些在食品安全领域里立法较成熟的国家之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规定相应的罪名。

首先,增设“拒不召回有毒、有害的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不召回有毒、有害的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其中规定了较为详尽的罚款数额,同时也规定取消相应资质的处罚。对于拒不召回有毒、有害的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种不作为犯罪,将其入刑是非常必要的。对于拒不召回有毒、有害的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被责令召回前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在被责令召回后不履行召回义务,仍继续生产经营的,由于其行为在召回之前就已经构成犯罪,所以应该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处罚,其不履行召回的行为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第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被要求召回前并未发现食品有毒、有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责令召回却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由于行为人之前并没有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按照拒不召回有毒、有害的食品罪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定罪。

其次,增设“生产、销售不符合婴幼儿及其他一些特定人群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0条要求对于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有专门的食品安全标准,另外,对于婴幼儿及一些特定人群(如特殊病患者)来讲,食品的安全性是他们身心健康的安全保证,他们也是最容易受到食品不安全伤害的弱势群体,那些有毒、有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极易对他们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如含有三氯氰胺的毒奶粉),因些,在刑法中增加这一罪名,对于打击食品领域的犯罪,保护婴幼儿及某些特定人群是非常必要的。

(作者: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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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二十世纪末期,供应链的范围被美国学者扩展,它不再仅仅局限于本企业内部的联系,而更注重于企业之间的联系,认为供应链是将原材料经过不同企业的生产、组装、销售等过程转变为成品,最后转变为最终用户的过程。食品供应链的概念于1996年被学者第一次提出,认为食品供应链是从食品的初级生产者到消费者各环节的经济利益主体(包括其前端的生产资料供应者和后端的作为规制者的政府)所组成的整体。在繁荣的当代,我们该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呢?从食品供应链管理出发便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都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食品质量安全与食品供应链关系

1.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2.食品供应链

食品供应链涉及的环节比较多,但总体分为上游、中游、下游三个部分。上游为生产加工企业,这里的加工主要指针对原料的初级加工,因此也可称为初级生产环节。中游为加工商,通常内部构成比较复杂,但一般都包括采购、生产、财务、加工、营销等部门,也可称为采购加工环节,通过采购原料进行再加工来进行食品的生产,然后通过作为承接中下游的桥梁――中间商,批发商,将食品向下游输送。下游即零售商和终端消费者,而产品经过零售商销售给终端消费者,就称为销售环节。这就是整个食品供应链的过程,在整个供应链的过程,流通环节,物流环节,贯穿全程,而政府监管部门监督整个食品供应链,也就是监督环节。

3.食品质量安全与食品供应链关系

食品供应链的每个环节都对视频智联安全有重要的影响,所以,其每个环节都要达到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视频的来源是农业,经过了各个加工者的加工,在市场上的流通,而最终被消费者所享用。从这些环节可以看出,食品供应链涉及的流程非诚复杂,正是因为这些繁多的环节,使得食品在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受到污染,从而不能保证食品质量的安全。而可持续食品供应链却可以弥补这一缺陷。可持续食品供应链就是将食品供应链上的各个不同环节全部纳入到农业和食品体系所形成的产业链条。这样,便减少了食品来源的污染并且大大的提高了食品的安全性。

食品质量安全不只是个人或者某个机构的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因为食品并不会只停留在某一个单位,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食品成分的变化,都会对食品质量安全产生或好或坏的影响。只有加强政府、企业、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等各与食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联系与合作,并且在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保证执行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这样,才会让食品安全不只是空谈。

三、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对策

1.进一步完善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早在我国1996年出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便已经明令禁止将“苏丹红”用于食品生产,可是却还是发生了“苏丹红”事件,由此可见,国家并没有关于检测“苏丹红”的统一标准。而没有统一标准,就等同于没有统一的有效的管理模式,因此针对食品供应链,政府监管部门应当确保无论企业处在供应链的哪个环节或生产加工哪种产品,必须有相应的质监标准被要求执行。 目前,我国应积极推行QS食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HACCP体系、ISO9001和ISO14000,并且尽快全面推行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整个食品链中组织的要求》的标准,这是一套贯穿整个食品供应链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国际标准,它的目的在于为食品供应链中一些存在的薄弱环节提供确实的安全性。

2.健全食品安全质量方面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十分完整,从而确保食品的安全,提升其质量水平并不会十分有效。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热潮到来,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也越来越全面、深刻,就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来看,并没有涵盖所有供应链的全部环节,并且有一部分法律并不能适用于今天的食品安全需要了,所以,健全食品安全质量方面法律法规是不可取代的。但仅仅只完善食品安全质量方面法律法规是不够的,还得加大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力度。政府等监管部门在食品质量安全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调和各个监管部门成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供应链的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并对监管人员进行道德和法律的教育,最大限度的使食品质量安全不会再让消费者担心。

3.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当前的中国有很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卫生、工商、质监等都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即使如此多的监管部门一起负责,但也会多多少少出现监管缺陷。

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根源在于企业,所以,应该建立健全的对于企业生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深化企业负责人的道德认识,并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安全监管体制。并且监管部门应该扩大食品抽查的覆盖面,不仅只对于大型企业实行抽查管理,更要加大力度对小作坊企业的质量监督。再者,可以建立各企业的档案库,将企业的各种基本信息录入其中,将日常的抽查情况和违法记录记录其中,这样,就可以实行重点对待,特别监管。

监管部门不仅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还可以利用媒体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向人民群众传达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作为消费者监督的权利。使每个人都行动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也就不再会那么突出了。

四、总结

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增加收入成为每一个人最迫切的心愿,而在商海,更是如此,特别是随着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一起,食品行业慢慢出现了假、次、缺三货,以假当真,以次充好,以缺为整这三种产品一直侵蚀着食品市场,这也给国家造成了不和谐的现象的产生,更侵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所以,一定要加大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从生产链着手,改变这个现状,让市场不在存有三货,让企业也不会存在生产三货的念头,也让消费者不再会因为食品质量安全而担忧。只有这样,才会使得国家和谐,市场一直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爱萍. 从食品安全事件看全民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J].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12).

[2]记者 赵陈.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提高食品安全水平[N]. 巴中日报,2010-05-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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