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42:2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对于现代市场经济,有四个基本点:市场体系、市场结构、产权和政府管制,如果不通过对这四个范畴的详细考察,就不能说清楚现代市场经济中形形的价格现象。下面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价格。
一、市场体系与价格
在马克思的时代,可以认为商品是市场经济的“细胞”,因为这个时期的主要市场是商品市场。但是,今天的市场经济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新的商品“细胞”大量繁殖,主要是形形的生产要素已经在市场经济的肌体上占据重要地位。它们很多并不是劳动产品,没有价值,因此其价格必然不能直接由价值规律去说明。对于商品市场,价格决定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的问题基本上是一个期限长短的问题,实际上,大多数的经济学规律都是个时间问题。短期中,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动,似乎并无规律;在长期中,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价格和价值则呈现趋于一致的规律。这些分析,只是为了说明:只要是商品的价格现象,都能依据价值规律进行分析和解释;之所以会呈现出各种商品价格现象,只是因为各类商品在价值和供求变动上的特殊性;只要对这些特殊性加以分析和说明,这些表现各异的商品价格现象便能得到科学解释。
二、市场结构与价格
市场结构对价格的形成和变动有很大影响,但是,并不能取消调节商品价格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而只是稍变其作用形式。完全竞争市场中,资本可以在各个部门之间自由转移,这样利润便经常有平均化的趋势。平均利润形成以后,商品就不再按照成本价格加利润出售,而是按照成本价格加平均利润即生产价格出售,但这并没有否定价值规律。因为就社会总量来说,资本的自由转移只能造成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和商品的价值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转移,而不能增加剩余价值和价值的总量。对于垄断市场,同样如此。但是,市场结构毕竟是改变了“价值规律的作用形式”,这种形式上的改变仍然产生了一些值得我们注意的价格现象。比如,一般而言,在完全竞争市场中,“一切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总是一样的,尽管生产条件因各个生产者而会有所不同。”然而,在垄断市场中,常见的价格现象是“价格歧视”。此外,各个厂家和商家因为其经营的产品或者其服务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也享有一定的定价权。归根结底,“一价定律”所依据的产品完全同质的假定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又如,在完全竞争市场中,每个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价格的接受者,而在垄断市场和寡头市场则存在各种“共谋”,市场寡头通过这些“共谋”形式限制产量,操纵价格,牟取超额利润。①
三、产权与价格
从本质上来说,市场交易是产权的交易,产权结构无疑会对价格产生重大影响。阿尔钦曾说,“所有定价问题都是产权问题(everyquestionofpricingisaquestionofpropertyrights)”。产权对于生产要素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影响机制是不同的。对于生产要素,产权直接决定着这一市场的基本形态,从而支配其价格形成。比如,在中国,非农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即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必须经过政府征地,然后“招拍挂”,方可进入市场。这种情况下,土地价格实际上由一个卖家和几个买家讨价还价来决定。相反,如果实行农地私有化,并允许农民所有的土地直接进入非农用地市场,那么土地价格的形成机制便完全不同了——买卖双方直接见面,竞争机制将起重要作用。相比之下,产权结构对于一般商品价格的影响则是间接的,需要通过市场结构以及政府干预来实现。虽然,以私营企业为主的市场也时常出现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但是国有企业基本上全是垄断或者寡头垄断。此外,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独资企业与政府的联系比私营企业要密切地多,政府的非经济目标将对这类企业的产品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四、政府干预与价格
现代市场经济已经不是完全由“看不见的手”支配的自发市场了,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处处发挥着影响,因此,如果离开对于政府市场干预行为的考察,很多价格现象便难以得到说明。政府对于价格的干预一般采取两种形式——指导性价格和指令性价格。指导性定价可以分为三种具体形式:一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的最高限价;二是以保护生产者利益为目的的最低限价;三是由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中准价和浮动范围的浮动价格。所谓“指令性价格”,则是由政府直接制定的价格。在市场经济中,这种价格形成主要适用于少数战略性物资、部门事业收费、垄断型行业,以及在非常时期的价格管制。“指令性价格”并不是说政府可以随意定价,这种价格同样应尽可能反映其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也不意味着价格可以长期固定不变,而应该随着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变化而经常调整。总之,对于一个价格现象,首先需要看其是商品性质的,还是生产要素,前者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后者的基本规律是“预期收益——利息率”规律。其次,市场结构对价格起到重要的影响,主要是使价值规律有了各种表现形式。产权对生产要素市场运行机制起着基础性作用,从而直接决定其价格形成;产权对商品市场的影响则往往要通过市场结构和政府干预间接进行。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是重要的参与者,对价格形成也发挥着一定作用。注释:①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些“共谋”有利于克服资本主义生产的自发性,加强生产的计划性和协调性,减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盲目扩张和生产过剩的弊端,也有其积极的一面。
作者:杜乾香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逐步加以完善。市场经济就是靠市场来调节资源的配置,在市场调节资源的配置中必须遵循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和商业时代的基础规律,在国内市场和世界市场上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支配着商品经济的变化和发展。
一、价值规律的内容和表现形式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交换要以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
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所谓“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指的是当时在某个生产部门里,绝大部分同类产品的生产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是使用什么样的劳动工具。比如织布,如果社会上绝大部分布匹是用机器织出来的,而手工织的布只是很小的一部分,用电脑操作织的布更是极少数,那么使用机器就是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在同样的生产条件下,不同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生产同样一匹布,耗费的劳动时间也不同。如果有的用8小时,有的用13小时,而大多数用10小时,那么生产一匹布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接近于10小时,一匹布的价值量就相当于10小时。
商品交换要以双方商品的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因为商品交换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互相交换自己的劳动,两种商品都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进行等价交换才能使交换成为互利的事情。如果是不等价交换,交换的一方占便宜,另一方吃亏,商品交换就不能长久持续下去。
货币出现以后,商品的价值都由货币来衡量,表现为价格。等价交换也就是要求商品的价格应该与价值相符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价格并不总是与价值相一致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
价值规律是通过价格围绕价值波动表现出来的。在市场上,发生价格与价值相背离,主要是由市场上的商品供给和需求不平衡引起的。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买者同买者就会竞争,从而使价格高于价值;当某种商品供过于求时,卖者同卖者就会竞争,从而使价格低于价值。可见,供求变化会影响价格,使价格上下波动,引起商品的价格经常与价值不一致。反过来,价格的变动也会影响供给和需求。当某种商品的价格高于价值时,会吸引商品生产者增加该种商品的生产,从而改变供求关系,导致价格下降;当某种商品的价格低于价值时,会使商品生产者减少或停止该商品的生产,从而改变供求关系,导致价格上涨。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价格上下波动的运动,这个运动表现为一条曲线。人们在市场上能够看见和接触的,就是价格上下波动的曲线。但是,价格的涨落总是围绕着一个中心来进行的,这个中心就是商品的价值。恩格斯说:“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
事实上,价格上涨或下降,都不会距离价值太远,价格不能无限制的上涨,也不能无限制的下降,价格的上下波动总是围绕价值这个中心的。从单个交换过程来看,虽然价格时涨时落,但从一个较长的时 间来看,商品的价格总的来说仍然与价值相符合。“如果你们不是只考察每天的变动,而是分析较长时间里的市场价格的运动,……那么一切种类的商品,平均说来总是按它们各自的价值,即它们的自然价格出手的。”[1]
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表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始终作为一种趋势,作为一个规律在贯彻着。所以说,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不仅不违背价值规律,反而正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而且是唯一的表现形式。
二、价值规律在国内市场上的作用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就像一根无形的指挥棒,哪里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就在哪里起作用。价值规律是客观的,人们不能创造它,也不能取消它,只能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自觉利用它。价值规律在国内市场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一)价值规律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生产部门的分配
商品的价格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价格高于价值时,由于有利可图,许多商品生产者就会被吸引来生产这种商品,从而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流入这个生产部门,导致这个生产部门的扩大和产品供应的增加。反之,当某种商品供过于求、价格低于价值时,由于无利可图甚至亏本,许多商品生产者就会减少或放弃这种商品的生产,从而使某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从这个生产部门退出,导致这个部门生产的缩小和产品供应的减少。这样,通过市场价格的调节,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可以大体上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所以说,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调解者。
(二)价值规律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率
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是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量进行交换的。因此,某个商品生产者如果率先改进技术设备,经营管理先进,劳动生产率比较高,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就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而在交换中就获利较多。反之,那些劳动生产率较低,个别劳动耗费较高的生产者,便只能获得较少的收入,甚至不能弥补自己的劳动耗费。这种情况必然会刺激商品生产者努力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价值规律促使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优胜劣汰
商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各不相同。生产条件好的生产者,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而获利较多,能够不断扩大生产,更新设备,进一步改善生产条件,在竞争中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不断地因优取胜。生产条件差、经营管理水平低的生产者,物无力改善生产条件,处境更加不利,在竞争中就会遭到失败,以致被淘汰。
三、价值规律在世界市场上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不仅在国内市场上发生作用,同时也在世界市场上发生作用,但是,价值规律在世界市场上的作用与其在国内市场上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在一国范围内,商品交换是等量劳动的交换。在世界市场上,商品的价值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由于生产要素在国际上缺乏流动性,导致各国国民经济的相对孤立性,从而各国有着相对独立的民族市场和商品的国民价值。
另一方面,他们又被国际分工、世界市场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了商品的国际价值。由于各国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率是有差异的,因而商品的国际价值和国民价值也存在差异,而在世界市场上商品的交换只能按照国际价值进行,于是便出现包含相等国际价值的不同国别价值相交换,即不等量劳动相交换,这正是价值规律在世界市场上的作用与它在一国内市场上的作用的区别所在。[2]马克思指出:在不同国家的相互关系中,“一国的三个劳动日可以和别一国的一个劳动日相交换。价值规律在这里有重要的修正。”[3]马克思这里所说的“三个劳动日”和“一个劳动日”是指国别社会劳动时间或国民价值。如果以“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这一国际统一尺度来衡量,那么它们有相等的国际价值。
价值规律在世界市场上发生作用的结果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调节国际分工
如前所述,在世界市场上,商品交换是按照国际价值进行的。因此,一国专业化生产国别价值低于国际价值,即国别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少于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耗费的产品,便可通过对外贸易实现社会劳动的节约并盈利。世界各国正是根据价值规律在世界市场上提供的价格信息来安排其生产和开展对外贸易的。价值规律在世界市场上就像只看不见的手,不断地指挥和调节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目前,拥有高科技、资本又丰富的国家专门发展“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劳动力较多的国家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专业化生产和出口,自然资源相对丰富的国家则发展“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的专业化生产和出口,这些都是国际价值规律起作用的结果。[4]
(二)刺激各国改进生产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销售技术水平
由于价值规律在世界市场上的作用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国际商品交换中,国别价值越是低于国际价值或符合国际价值的价格的商品获利越多。因此,世界各国均致力于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并在商品质量、包装装潢、销售技术等方面下功夫,以在世界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取胜,从对外贸易中获取更多的利益。
(三)加深了世界各国的不平衡发展
在世界市场上,由于国际价值规律的作用,商品交换对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各国的不平衡发展。不发达国家因劳动生产率较低,劳动强度较小,所生产的商品国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耗费较多,国民价值较大,但在世界市场上却只能以低于其国民价值而符合国际价值的价格出售,因而在世界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国民经济发展缓慢。而发达国家由于劳动生产率高,劳动强度大,所生产的商品国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耗费少,国民价值小,在世界市场上按照高于其国民价值而符合国际价值的价格出售,不仅能获得大量的利益,而且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有利于其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当然,发达国家之间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强度也存在差异,加之他们的生产状况、原料供应和对外贸易政策各不相同,因而他们生产的商品国民价值大小、从而国际竞争力强弱也不同,这就决定了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也是不平衡的。[5]
(四)影响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由于各国生产力水平和国际价值规律的作用,各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强有弱。为了发挥优势、弥补劣势,各国政府往往采取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商品竞争能力强的国家,往往采取自由贸易政策,让有竞争力的商品打入国际市场。而商品竞争力弱的国家,则执行保护贸易的政策,通过各种奖出限入得措施来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和限制别国产品的进口。当一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发生了变化,该国政府便会相应的调整其对外贸易政策。
总之,无论在国内市场或是世界市场,价值规律都发挥着指挥棒的作用。在国内市场,价值规律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生产部门的分配;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率;促使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优胜劣汰。在世界市场,价值规律调节国际分工;刺激各国改进生产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销售技术水平;加深了世界各国的不平衡发展;影响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P177
[2]陈宪,韦金鸾,应诚敏,陈晨编著.《国际贸易-原理.政策.实务》.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P6-68
所谓市场经济,简言之,就是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市场为枢纽建立起社会经济调节机制钓商品经济。它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经济机体,要对它作全面概括是困难的,但可以从一些主要方面认识它一般的质的规定。
首先,调节包括生产要素在内的社会资源的分配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内容。_调节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既包括资金,也包括物资,既包括物化劳动,也包括活劳动,既包括产品加工,也包括科技、管理和土地,既包括生产,也包括流通,而且还包括各个经济单位、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各个产业经营活动等等在内的各个方面。通过对所有这些方面的调节,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使整个社会经济顺利运行。
其次,社会总商品的实现是市场经济的中心问题。商品经济的运行离不开交换,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必须通过社会产品的实现才算最终完成,才能保证社会总商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并在再生产中显示其效益。所谓社会商品的实现,就是社会商品的名个部份从哪里出售,使消耗的价值得到补偿,从哪里买进商品,使消耗的物质资料得到替换。所以,交换是调节社会资源配置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完善流通体制,搞活交换环节,对建立和实现市场经济的调节机制至关重要。
再次,价值规律的要求是建立和实现市场调节机制的根本依据。市场经济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理所当然的是它的基本规律,必然要对市场进行调节。实际上,建立市场调节机制就是生产力发展到机器大工业阶段的价值规律的要求。只有按照价值规律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机制,才能真正达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保证社会总商品再生产顺利实现的目的。
第四,价格是进行市场调节的基本杠杆。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是价值规律的作用形式。通过价格以价值为轴心的不断背离运动,能够较准确地把价值规律的要求传递到各个利益主体,从而驱动资源的不断流动,使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的调节得到实现,并逐步趋于合理。由于进入市场的商品种类十分繁杂,各种商品价格的形成条件互不相同,作为调节杠杆的价格就不能是某一种商品的价格,也不总体价格,而是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价格体系中所有各种商品的价格。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它直接关系能否建立起合理的市场调节机制。
第五,竞争是实现市场调节机制的普遍形式。竞争是商品经济的终生伴侣。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具有其它任何东西不能代替的功能。正是参与市场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竞争,造成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把价值规律的要求传递到各个利益主体,才使价格成为调节经济的杠杆。最后,平等是市场经济的一般社会性质。平等是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当然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换必须坚持以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这是一种平等原则,体现着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这一平等原则是价值规律的要求,贯串于市场经济的一切领域,制约着参与市场的所有利益主体的活动,而不管这些主体属于哪一种所有制。正是这个平等原则,能够造就出平等的竞争环境,激励着各利益主体、’从而社会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建立是经历了一段漫长过程的。在商品经济产生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由于生产力低下,商品生产规模狭小,商品量不大,社会分工不发达,生产者之间的经济联系不紧密,处于自由发展状态,市场主要是实现商品和反馈信息的场所,不存在对经济进行社会调节的要求,没有市场经济。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特别是手工业小生产过渡到机器大生产,各个经济单位的联系日广泛和密切,单个劳动越来越成为社会总劳动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份,一个经济单位劳动产品的实现与否,都会影响到其它经济单位的经营状况,客观上产生了对社会经挤建立调节机制的要求。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只有通过市场进行调节,同时,市场在不断发育中也逐步形成了相应的调节功能。于是,市场经济在社会发展到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阶段时产生了。商品经济也就进入了一个有社会调节的新阶段。
从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和产生过程中可以看到,它不属于社会经济制度的问题。它与资本主义经济分属于不同的范畴系列,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它们之间既不是谁决定谁的关系,也不是谁依附谁的关系,更不是等同关系。正像武器可以被人用于侵略也可用于防御一样,只要具备一定条件,市场经济同样可以用于发展资本主义也可用于发展社会主义。长期以来,有些人习惯于把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等同起来或把它当作资本主义的产物,主要是因为,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几乎同时产生,市场经济的运行状况,直接显现出资本主义经济的扩展或收缩、高涨或衰落。
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同时产生、至今仍结合在一起,这是历史事实。但不能由此认为市场经济附属于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的产物。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的结合,是同一源头两支分流在一定条件下的汇集,它们都根源于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代替封建主义,是由于发展到机器大生产阶段的生产力要求改变不适应它的封建主义生产关系,市场经济的形成,是由于生产力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社会分工更加细致,各个经济单位成为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具有紧密联系的社会经济的有机组成部份,产生了对生产要素和资源配置进行社会调节的要求。前者属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更替间题,后者属于经济运行形式和调节机制的演变和发育问题。两者虽然都由生产力发展引起的,并在同一个时期产生,但确实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系列的问题,把它们等同起来系属误解,是不符合实际的。
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也就并不注定只能同资本主义结合,只要具备一定条件,也可以同社会主义结合,而且是历史的必然。随着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达到一定高度,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即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从而资本主义市场矛盾的日趋尖锐化,越来越要求变资本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制度。在两种制度逐步交替过程中,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两种制度的选择。由于从一长远观点看,一方面,社会主义制度能够消除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从根本上克服市场危机,同时要求在铲除剥削的过程中把平等关系从形式深入到本质,贯串到社会一切领域,为同样要求贯彻平等原则的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提供了优越条件,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平等要求提供了具体的实现形式和手段。因此,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结合是两厢情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不仅具有可能,而且是必然的。但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是一种不能单独存在并具有游离特性的经济形式,它必须存在于某种具体的社会制度下并与之结合才能发挥其功能。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社会制度同时存在的情况下,要就是维持原状与资本主义结合,在为资本主义实现表面平等、本质上剥削的服务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己的平等要求,要就是游离出来与社会主义结合,在为建立劳动人民之间真正平等关系服务的过程中,更全面、更充分地实现自己的平等要求。究竟谁能同它结合,关键在于人的主动性。所以,社会主义不能消极等待市场经济的自然合拢,必须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充分利用自己的优越性,把它吸引过来,使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市场经济可以是自发的,也可以是有计划的
市场经济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是完全自发的。这很自然地使人们把市场经济和自发倾向联系起来,认为市场经济只能是自发的,并把自发倾向看作市场经济的特有现象。这也是一种误解。自发倾向不是市场经济的专利,它与市场经济之间不是同生共死的关系。市场经济只是要求以价值规律为依据建立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至于这种调节采取什么方式实现,是自发的还是有计划的,这不是市场经济本身所能提出的问题。经济运动的自发倾向,是由同时并存着两个条件决定的。一个条件是各个经济单位具有不同的物质利益,为了获取更多的物质利益,总要无拘无束地自由发展自己。这种现象早在市场经济形成以前的自然经济中普遍存在。市场经济的产生改变了经营形式,自给自足的生产者变成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营者。但并未消除追求更多物质利益的自发倾向,只是自发的内容发生了变化。过去是各个经济单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自由自在地发展自己,而现在,参与市场经济的所有经营单位无一例外都必须接受市场规范的约束,在价值规律自发调节下活动。另一个条件是生产社会化程度相对不高,社会分工相对不够发达,市场容量还有闲置空间,各个经营单位之问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还不十分密切,一个经营单位经营状况的好坏还不致引起一系列连锁反映,波及整个社会,由价值规律自发调节还不严重影响商品经济运行和市场机制的实现,相反还会起充实市场、促进生产发展的作用。很一长一段时期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由于同时并存着这两个条件,所以是自发的。
但是,市场经济并不天生只能是自发的,它也可以是有计划的。当第二个条件发生…变化,即生产社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分工更加发达,市场容量趋于全面饱和,各个经营单位之间依赖关系和制约关系更加紧密,任何一个经营单位自发活动的偏差,都会牵制一系列其它经营单位的活动,对它们起破坏作用,甚至波及整个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导致市场危机。这就产生了由一个社会中心用计划来制约、限制以致在某些方面取代自发倾向的要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现象体现了单个资本家与资产阶级总体之间的矛盾,只有资产阶级国家才能充当这个中心。于是,逐步产生了国家有计划的调节,并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充当“总资本家”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萌芽,经过几次起伏,终于在二次大战后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进行计划调节的主体,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进入了一个计划调节和自发调节并存的新时期。
计划调节和自发调节并存的现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仍然存在。这是因为,一方面,参与市场的各个经营者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物质利益,即使占主导地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也存在着物质利益差别,它们必然要为自己的利益在市场上自由发展,同时,在我国目前总体上生产社会化程度相对不高、社会分工相对不发达、市场容量还有较大空间的条件下,经济的自发运动不仅会在一定范围内延续下来,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主义经济和市场的发展是有利的。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相当一部分经济,主要是一部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社会化程度较高,社会分工比较发达,市场容量较为饱满,企业之间联系相当紧密,经济运动的自发状态会对它们起破坏作用,并且可能波及总体,要求采取计划形式,以保证社会经济有秩序地运转。
总之,市场经济并不注定只能是自发的。作为调节手段的形式,市场经济既可以采取自发形式,也可以采取计划形式,或两种形式同时采用。这里的关键在于条件,这无论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是一样的。所不同的只是在不同社会制度下,这些调节手段渗透着利用它们的那个社会制度的性质和要求。
三、建立和健全杜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杜会主义国家的任务
国家属于上层建筑,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因此,为造就它的经济基础服务,是国家的基本任务。
社会主义国家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要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使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和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当前情况下,必须以价值规律为依据,通过健全市场体系和价格体系,建立起以市场为中心、以价格为基本杠杆,能对生产要素和各种社会资源进行合理调配的市场机制,井利用这种机制进行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节,在实现社会主义经济高效、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保证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为了有效地实现市场机制,哈竞争制造一种平等的环境是十分必要的。根据我国目前生产力多层次下的不同情况,必须有针对性地引导和协调包括自由竞争在内的各种形式竞争活动的展开,以利于调动各类利益主体发展经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至于竞争的形式,不能只强调自由竞争。竞争采取什么形式,与市场调节采取什么手段是一致的,它不由社会之制度决定,归根到底取决于生产力一定水平的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社会的很长一段时期,自由竞争占绝对优势,是因为那时的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这种竞争形式适应当时的经济条件,当生产力发展弓L起生产社会化程度相对提高,生产达到高度集中,一个或几个部口的经济活动被少数一些大企业控制时,就产生了占统治地位的垄断控制下竞争。这种以垄断统治下的竟争为主与自由竞争并存的局面,更适应新的经济条件。随着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更趋尖锐化,为适应这种条件,在垄断竞争和自由竞争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又产生了国家指导下的竟争,并得到不断发展。我国目前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并呈现多层次的状态,同样要求各种竞争形式同时并存,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了发展和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国家还必须采取措施,组织力量清除一切阻碍、破坏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分清政企职责就是其中要做的一个重要方面。政企职责不分这种原苏联模式,本来就是为取消市场经济而设计的,它对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严重程度是不言而喻的。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失去了独立性,丧失了作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的基本条件。面对构成市场经济经营主体的这种残缺不全的功能,市场机制无从建立,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也就成了空话。因此,进一步深化改革,把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展到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政企职责分开,是当务之急。党的以来,虽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政企职责不分的现象还未从根本上扭转,还要花很大气力才能实现。各种经济犯罪活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另一种严重障碍。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仅起阻碍作用,还起着严重的破坏作用。例如,走私贩私会扰乱国内市场和、对外贸易,干挑社会生产要素和资源合理配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会破坏生产和流通秩序,其中制造使用很钞还会扰乱金融秩序,破坏社会经济正常运行;投机倒把会破坏合理的价格和价格体系,使价格不能正常发挥杠杆作用,给市场经济造成混乱,封建式的欺行霸市会破坏平等的竞争,‘阻碍市场机制的实现;制黄贩黄会腐蚀人的思想,削弱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人的经济活动能力,贪污盗窃会损害削弱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实力,影响资金投入和扩大再生产,等等。所有这些经济犯罪活动,都会从不同方面扰乱、削弱、破坏市场经济,因此必须给予坚决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