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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内容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6:3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行政执法内容,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行政执法内容

篇1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政发〔〕182号)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追究内容、责任追究形式、处理决定程序、异议处理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对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收费、执法责任、执法标准、执法结果、执法投诉、执法流程与时限、格式文书等内容采取上网、上墙、编印执法指南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四、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各行政执法主体应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的职权分类,分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如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强制程序等,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执法决定预先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听证、执法决定、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权利告知、执法决定送达、行政赔偿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救济权、要求赔偿权等合法权益。

五、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是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政发〔3号)、《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政办发〔〕74号)、《关于转发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政发〔〕15号)及市政府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各类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听证制度要对执法听证范围、听证的告知和公告、听证参加人、听证主持人、听证的具体程序、听证笔录和执法决定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纪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统一制作各类行政执法的格式文书,对行政执法案卷目录、案卷内容、文书顺序、文书规格、装订形式、制作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定期组织进行行政执法案卷的评议检查,评查内容包括案卷内容是否齐全、案卷规格形式是否规范统一、案卷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通过案卷评查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对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政府报送备案审查,审查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主体应限期做出处理。各行政执法主体应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工作。

八、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执法主体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建立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政发〔〕102号)、《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府法字〔〕13号)的规定实施,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新进、换岗、轮岗人员,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报领取省行政执法证、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执法。

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实际需要,参照其他行政执法主体的做法,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重点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种类的适用、罚款数额与违法情形的量化对应、罚款的收缴处理等做出可操作的具体规定,避免不当的执法行为。

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政发〔120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政发〔〕27号)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审查。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制发、上报备案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及时纠正经本级政府备案审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规范行政执法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十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篇2

各级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统一建立。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实施;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实施。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由各级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自上而下进行。上下对口的行政执法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在系统内集中梳理;上下不对口或不完全对口的,以省级部门为主梳理,并协调和指导市、县(市、区)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做好上下衔接。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时发现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有遗漏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补正。

2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区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执法主体或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执法职能、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分类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国家和省政府对有关执法部门职能作调整的,有关部门应一并列入。

梳理执法依据,要按照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由具体审核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理并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责任。各项执法职责和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履行法定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具体行使的执法职能、权限和责任,分别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作为界定法定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因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而无法确认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商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执法职能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划分。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对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按权责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确定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四)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2本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3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4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6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要注意与上级部门衔接。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

(五)时间要求和审查程序。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的界定工作必须在20*年2月底前完成,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确定,其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据梳理和职责界定工作应当在20*年2月上旬完成。

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年3月底前完成,其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年2月底前完成,经本部门法制、人事机构审定后报同级政府法制和人事部门备案。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和责任,以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要处理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的关系,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与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结合起来,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占相当比重,不搞重复考核。

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主体。省、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应接受所在地政府的评议考核。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对内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和《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执法评议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增强行政层级监督实效。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报送备案;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其履行情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落实;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等等。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评议考核的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具体评议考核办法由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

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评议考核办法,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制定。这项工作应在20*年3月底前完成,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省政府将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这项工作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监察厅、人事厅负责,在20*年4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保障。

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合法、高效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都应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加强力量。各级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同时承担本地区、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骨干力量集中办公,并在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工作配合,发挥各部门作用。

省法制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省编办、监察厅和人事厅要按照《纲要》和《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以及职责分工,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省法制办做好有关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法制、编制、监察和人事部门,也要加强配合,根据分工履行职责,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篇3

区政府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均应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统一建立。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在其市级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机构)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依据目录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填写本部门为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见附件1),其中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填写时应注明主管部门名称。

2.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梳理时要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具体排序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由具体审核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明确并分解执法主体、职责和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理并明确界定行政执法的主体和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责任。各项职责和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履行法定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

具体执法职能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划分。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对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确定执法责任时,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以上两项可同时进行,在*年5月10日前完成)

(三)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2.本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3.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参考(但不限于)“三定”方案的职能,根据各有关法规制定(见附件2);

4.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主要职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6.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8.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执法部门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注意与上级部门的衔接。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和责任,以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此项工作在*年5月30日前完成)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区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在区政府对各有关单位进行的依法行政考核中占相当比重;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接受区政府的评议考核。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监察、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市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对内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

执法评议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增强行政层级监督实效。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1)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2)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3)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4)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规范;(5)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6)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7)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8)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报送备案;(9)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10)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其履行情况;(11)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落实;(12)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等等。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评议考核的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具体评议考核按《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进行。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区政府将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办法,各区级政府机关可根据该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各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合理分工,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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