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8 10:13:5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关键词:市场经济 职业道德建设 措施
Key words: market economy professional ethics measures
职业道德的进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坚实的思想基础。市场经济与职业道德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能够互相促进彼此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同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相联系。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对社会道德产生一定的影响。会出现在一些不文明的职业行为。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需要有与其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良好的职业道德的环境。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那种只顾个人私利不管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利己主义也会受到人们舆论的谴责。恩格斯指出:“事实上,每个阶级,甚至是在每一个行业,都有其各自的道德。”恩格斯所说每个行业各自的道德,指的就是职业道德。我国走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路线,市场经济也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除了必须遵守市场经济行为的客观规律,不断的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必须坚决反对把职业道德也进行商品化。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是市场经济高度繁荣和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准则。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来促进经济的发展。职业道德建设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经济的发展对职业道德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巨大的直接影响,二者紧密联系。在经济高度发展的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都需要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较高的市场道德与之相适应,作为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特别是随着近二十年的社会经济发展,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原有的职业道德也出现了巨大变化,全社会都开始日益高度重视职业道德的建设。
事实证明,依靠道德来支持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发展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的发展需要有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更为良好的道德行为。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在道德上强调个人自由,主张金钱至上的原则。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遵守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遵循集体主义作为道德基础的,这样我国的市场经济职业道德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职业道德有着本质的不同。进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水平是逐步改善和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业生活质量的现实要求。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日益详细的社会分工,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再简单的满足于生物质活水平的提高和各种物质财富的积累,人们开始逐步追求能够满足精神世界和在心灵更高的层面,这些是职业生活质量方面的问题。加强对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建设,除了能促进社会风气的改善,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直接影响个人职业生活的质量的提高。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内容。我们应当以科学发展管理论为指导,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去研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遇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要开展教育工作。
㈠提高宣传力度,为职业道德建营造出良好的氛围。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阵地,如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对提高职业道德建设的现实意义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都关心职业道德建设,所有人都能崇尚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必须广泛的宣传在职业道德建设中涌的各种先进典型,大力弘扬新时期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主人翁精神和所拥有的高尚职业道德,通过他们的先进事迹和模范思想来影响和促进职业道德建设工作。除了要提高正面宣传力度,同时还要对各种不讲职业道德、只顾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曝光。让舆论宣传工作不仅可以扶正,同时还能祛邪,形成全社会都遵守职业道德的良好舆论环境。
㈡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道德修养。应该对所有职工开展适当的思想和道德教育,引导广大职工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以及价值观,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开展富有成效的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全社会形成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行业精神,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文明职业风尚,净化社会风气。
㈢积极制定完善的职业道德规范。在全社会的所有行业制定和落实详细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完成好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广大职工把职业道德由思想观念落实到实际行为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经济管理水平,扩大经济效益的内在要求。我们应该顺应这个要求,在各行各业针对工作的不同,制定出反映岗位特点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所有人开展本职工作的行为标准。把职业道德规范落实到实处,让所有人都有章可循,真正把职业道德建设在工作中落实。
㈣组织以职业道德为主题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深入促进职业道德建设的发展。组织和引导广大职工都参与到这一活动中,让职工通过参与活动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管理,促进职业道德建设有效开展。应该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工会通过在文化宫、俱乐部等充分的文化宣传,广泛组织各种理论研讨、演讲比赛、知识竞赛、优秀典型评选和表彰等不同形式的创建活动,实现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常抓常新,随时都有新进展。
职业道德贯穿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整个过程,因此我们必须时刻注意职业道德建设,常抓不懈。必须根据经济活动的特点和社会的发展,有针对性的开展职业道德建设。把职业道德建设落实到实处,为我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的服务,促进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罗国杰.新时期思想道德建设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5)
2.关于产权制度方面的立法。建立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的产权制度,是确立和实现市场经济目标的首要条件,也是企业真正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改革开放以前,在理论上我们把单一公有制或单一国有制视为社会主义的标志,实践上过早、过快、过急地推行公有化和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结果我国所建立的产权结构非常单一化,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又把这种单一的产权结构推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为此我们付出了昂贵的代价,有着极为深刻的教训。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思想的逐步解放,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单一的产权结构,只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破坏生产力的形成,并且着手从理论上重新认识和在实践中加以改变这种状况,应该说改革开放十多年我们在产权制度问题上的认识和实践都有了巨大的进步,但问题并未有得到根本解决,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差甚远。现行的产权制度仍然阻碍着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改革开放的进行。因此,产权制度成为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探讨的热点,同时因为产权制度牵涉到许多敏感的问题,产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又成为改革开放中的一个难点。现在我们国家和我们党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应该说为产权制度问题的根本解决辅平了道路和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围绕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重新构造我们的产权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首先要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所有权改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家产权。这个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国家只对原有的那部分生产资料享有所有仅,而对企业用这些生产资料生产的产品则不具有所有权,企业除了依契约上缴国家一定的产权收益外,其余财产则构成法人产权,继而实现国家原始产权和法人产权的分离。这样,法律一方面要界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界限,保证企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行使,排除政府部门直接干预,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问题,另一方面,法律要界定国家原始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界限,保证企业拥有更多的权利和更大的活力,使企业成为真正合格的市场主体。二是在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中,确立“国家股”,使一部分国家的所有权转变为国家股权,国家股权的行使,应以保证国有财产的最大增殖为首要原则,在一般股份制企业中,国家的控股权不必成为企业经营控制权,以免重蹈国营企业老路,以使股份制企业顺利进入市场。三是实现产权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使企业能根据社会需要和市场需要,不断地重新组合资源,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又一要求。实行产权的商品化和市场化,能使资本不断地涌向社会需要的新的产业部门,不断地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协调发展。其次,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就是要实现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单一的所有者及其产权主体难以形成市场经济,它不能使市场机制内生化,从而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经济。
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相互竞争的产权主体,对非公有制产权主体或非纯公有制产权主体,不但政策上鼓励发展,而且给予同公有制产权主体同等的法律地位和保护。以保证多种产权主体在市场上平等竞争。各种产权主体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作用应主要通过市场公平竟争去决定。而不能通过简单的“抑制”与“保护”的方法去调整。凡是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增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就应该支持、鼓励和保护,这才是对国家、民族和社会主义事业前途真正负责的表现。
3.关于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多元化,企业经营自主化,经济活动市场化,经济关系契约化,宏观调控间接化,这些都是市场机制的法律特征,但仅有这些还不够,要保证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市场秩序必须法制化,市场活动必须规范化,只有如此,才能维护各主体之间平等、互利、自主公平的关系以及合作与竞争的关系。才能使市场经济关系得以实现,才能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并使市场活动规范化,应着重抓紧两个方面的立法:一方面是保护和服务市场主体,保证市场经济关系按期实现,保障各个经济活动主体实现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譬如制定统一完善的合同法,使市场主体活动的联结与经济关系的实现提供完善的法律保证,制定统一的融资法,使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及时方便地取得资金,使闲散资金得到有效运用,使贷出的资金得到保障;制定统一的证券交易法和票据法。给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创造更好的条件,另一方面是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民族长远利益的不受破坏,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竟争,实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如审计法,会计法、税法,环境保护法,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就业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这两个方面的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对市场挟序提出的内在要求,是市场调节能发挥作用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法律保障。
4.关于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市场经济的又一个特点就是在市场经济系统中的各个主体以实现自身最大利益的为内在驱动力和追逐目标,并且独立经营、独立决策、独立进入市场,其活动极为分散。因此,在投资方向,生产要素组合、资源配置方面带有很大的自发性和一定的盲目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活力强大,对市场价格的反映灵敏,哪个行业和领域有利可图,就会引起资本向哪个行业和领域的迅速流动和转移,企业就会蜂涌而上,至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比例是否会引起失衡,社会整体利益是否会因此受到影响,社会经济结构是否会受到破坏。市场主体一般是不会考虑的,也不是他们考虑的事情,要求他们考虑这些也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这个任务理所当然应由国家承担。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经济的有力宏观调控,以克服市场经济调节所固有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弊端。反映在法律上,这个任务主要是经济法的任务。
市场经济离不开国家宏观调控,这已为世界经济实践所证明,不过市场经济情况下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主要是间接的,主要是运用经济法规、经济杠杆和经济决策。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如此,我们虽然抛弃了计划经济体制,但我们仍需有计划法,(当然是指导性计划)。从宏观上对国民经济的发展给予指导,相应辅以各种间接调控手段,使指导性计划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制定信贷政策和信贷法、投资政策和投资法,需要制定税收法、财政法、银行法、外贸法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用以引导投资和发展,协调经济发展比例,以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防止经济发展的大波动;用以协调社会各个部分,各种经济主体、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使之各得其所,防止两极分化;用以维护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和国家、民族长远利益,保证市场经济功能的实现和市场经济优越性的发挥,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建立民法、经济法新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换好脑筋
市场经济在我国来说是一种全新的经济体制和全新的经济运行机制,这种经济体制要求人们必须抛弃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法律观念,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法律观念。这就是要求我们法学工作者和立法工作者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换好脑筋。由于各种原因,“左”的思想和观念束缚了我们几十年,其教训极为深刻,虽经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思想观念上的问题远远没有解决。反映在法制建设上,思想上依然很多,按领导意志和红头文件办事的心态和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等待观望的态度严重存在,依法办事的观念尚未形成,法制建设的标准并未真正确立。这些问题也同样反映在民法经济法学的研究上和民法经济法的立法上。社会的现代化,制度的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民法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关系最紧密的两个法律部门,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以后,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民法经济法新制度,首先要求民法经济法学工作者和立法工作者深入学习市场经济知识,了解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把握市场经济对民法经济法制度的内在要求,其次是解放思想,转换脑筋,实事求是,敢于丢掉旧的思想观念和思想方法,敢闯,敢于按客观规律的要求办事;第三是要确立民法经济法学研究和民法经济法立法的标准,这个标准只能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保障市场经济、社会秩序,有利于维护人民民利和财产权利,有利于强国富民。
2.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立法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顺乎历史发展潮流,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各种客观规律,这样才能代表社会进步力量,代表社会先进阶级,否则,这个统治阶级则是腐配没落的统治阶级。民法经济法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因此,民法经济法首先应该反映市场经济的规律,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就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内在要求。反映了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就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离开经济规律,一味地按照主观意志制定的经济法律,其结果必须是到处碰壁。这就向立法者提出一个严肃的要求:立法不能有任何随意性。市场经济有其固有的规律性,那么作为市场经济规律的民法经济法也有其必然性。从市场经济所具有的一般特征来说,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并不存在根本区别,因此,其一般规律也是相同的。譬如价值规律,市场竞争规律,市场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等价交换规律等,都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对人们行为的内在要求及作用形式都是相同的,因此,建立民法和经济法新制度,其基本的制度是有规律可循的,可能具体的某一方面的细则会出现偏差,可能难以预见,但主要原则、基本框架是有必然性的,这些不能缺乏预见性,不能出现偏差,否则,将会再次贻误我们的事业并带来严重的后果。另外,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市场的统一性。在一个国家内,不允许存在地区分割和封锁,这就是求民法经济法新规范必须具有统一性,只有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统一,才能保证所有市场主体按照统一的行为准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发展竞争,才能使市场主体有市场地位的平等。
3.对资本主义民法经济法制度要敢于大胆移植、借鉴和吸收。
市场经济既是一种求利经济,又是一种高度规范的法治经济。义利统一观念主张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一致,发财致富与合法经营不矛盾,义利兼顾,既求财,也讲义。
(二)竞争观念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经济,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强有力的杠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又要求这种竞争具有公平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竞争的正常秩序和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因此,公平竞争成为新的伦理精神因素。
(三)自主观念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主经济,市场主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个人也不再是单位的所有物。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竞争都通过市场这个中心环节来进行、来调节。企业的命运靠企业自身去把握,个人的命运也要靠自己去把握。
(四)诚信观念
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要求市场交换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因而要求商品买卖必须货真价实、童叟无欺。而激烈的市场竞争,又必然会优胜劣汰,只有优质的产品、服务和品牌,才能获得商场的信赖,从而取得发展的机遇。因此,诚实守信的伦理精神因素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二、职业伦理的构成要素
职业伦理是关于从事某种职业的群体或个人的一些总体性的价值要求。职业伦理通常由以下要素组成:
(一) 职业理想
职业理想是人们对未来职业的向往、希望和成就的设想。职业理想是从业者的精神支柱,职业理想目标是从业者的精神动力,要有信心和勇气、知难而进,为实现远大目标而奋斗。
(二) 职业态度
职业态度是人们从事各种职业活动的举止、神情,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看法以及采取的行动。职业态度的本质就是劳动态度,职业态度的好坏可以体现一个从业者、一个职业集团的精神境界及道德风貌。职业态度是从业人员自觉履行对社会、对他人、对其从事职业所应承担职业责任的基础。
(三) 职业责任
职业责任是从事职业活动的人必须承担的职责和义务,通过具有法律和行政效力的职业合同来规定。职业责任是不谋求自己的权利或报偿的责任。只有与不谋求个人权利和报偿相联系,以尽职尽责为前提的责任,才构成职业责任。对从业者来说,履行职业责任不是为了从社会或他人得到权利和报偿,而且常常意味着做出牺牲。职业责任的核心是正确处理各种义务之间的关系。
(四) 职业良心
这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对自己行为的责任感和自我评价的能力。职业良心是从业人员自我认识和职业伦理控制的工具。职业良心的发达程度能说明一个职业伦理的水平。
(五)职业荣誉
这是对职业伦理行为的社会价值所做的公认的客观评价和主观意向。客观评价是对员工为社会发展和进步事业所做的贡献的褒奖和赞许。
三、职业伦理精神
职业伦理精神,是职业利益的集中反映,是职业道德活动中的根本要求。
(一) 敬业精神
敬业精神要求每一个从业者,都应当热爱、尊重自己的职业和岗位,恪尽职守,尽心尽责,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任务。敬业精神是职业道德规范人们的职业行为的最基本的要求,职业道德在本质上是职业利益的反映,敬业精神则是职业利益的最基本的反映。为了保证职业利益的获取,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要求本职业能够为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提供必要的服务。敬业精神不仅是从业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一种基本精神,也是一种基本的职业道德人格。这种道德人格,既显示着从业者对职业的尊敬,对社会的责任,对他人的爱心;也显示着从业者对自己的尊重和爱护。
(二) 创新精神
价值规律告诉我们,商品交换实行等价原则,而商品交换价值则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所以节约劳动时间就是价值规律的必然要求,是一种推动社会生产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机制,从而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淘汰落后的作用,使市场主体积极进取,不断开拓创新。没有开拓创新精神,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就会丧失自我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所以创新精神必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伦理的基本精神,所有从业者都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刻苦钻研业务,对技术精益求精,反对不思进取,因循守旧的思想行为。
(三) 诚信精神
在今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代,诚信精神依然是职业伦理中最重要的一种伦理精神。要使等价交换原则得以保障,诚信是最基本的职业行为准则,只有诚实守信,才能保证商品交换契约得以履行,保证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得以顺利进行,保证商品的质量和社会服务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以及整个经济机器的正常运转。
(四)服务精神
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伦理精神,是社会主义一切伦理精神的核心,它对各种伦理精神都具有统率作用。这里的服务,包括前服务、中服务和后服务三个环节,前服务是指为公众服务之前,要抱着完全为顾客能工巧匠负责的态度,严格检查为公众服务的商品质量,熟悉为公众服务的商品性能,尽可能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趋向;所谓中服务,就是在为公众服务时,要主动热情接待服务对象,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顾客,百问不厌,百挑不烦,为公众提供种种方便;所谓后服务,就是售后服务,在商品销售、服务完成以后,还必须进行追踪调查,要有一种负责到底的精神。
(五)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