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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资产管理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1-17 11:18:0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财政部资产管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现阶段,国际国内发展形势瞬息万变,不断深化国有资产体制改革,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成为目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要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深化改革,首先要对其采购行为进行规范,其次要加强并贯彻落实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从而不断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资产使用价值。本文就政府采购制度和内部控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的运用进行探讨。

一、政府采购和内部控制概述

政府采购是指社会团体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需要,确保在依法范围内,利用财政性资金对其服务、工程以及货物进行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行为。

内部控制指的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了严格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并且保障资产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保障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进而在单位内部施行的控制、评价、规划、约束以及自我调整的一系列措施、手续、方法的总称。

二、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脱节的原因

1.资产管理体制职权不清

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体制是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终确定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使用和占用”的三级组织形式而建立的。由于该体制并没有划分具体的资产管理职责,也没有对管理的具体责任和权利进行明确,导致了一些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是财政部门,而一些地区却是国资部门,由于每个地区的管理部门没有统一,因此其管理方式也就各不相同。

2.法律建设与资产管理制度滞后

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Y产管理的主要依据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等级的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但是由于这些规章制度的权威性不高、法律层次较低,甚至有一些部门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互相矛盾的情况,这是致使政府采购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相脱节的主要原因。

三、政府采购与内部控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应用的重要性

1.政府采购的重要性

在行政事业单位运营时,资金支出的最大项目就是政府采购。所以在其发展过程中,确保国有资产的稳定和安全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受损,并最大限度的促使国有资产的升值。因此,一定要严格的执行资产管理制度,对于国有资产一定要有详细的记录,对国有资产效益的保障才是最重要的。在行政事业单位发展时,把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进行合理的结合,并且使得国有资产一直能够保持合理运用,这不仅可以使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变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还能从根本上改良,杜绝不正之风的现象。

2.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内部控制的有效实行符合了我国时代进步的总需求。为了保证国家的快速发展,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运用中一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人们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依赖与信任。这就要求国家要切实的完善其资产管理制度,保障国家财产的稳定与安全,并从根本上保障人们的根本利益。在新时期想要行政事业单位从自身发展,一定要保障内部控制的合理实行。面对如今国内外的局势变化,想要长远发展就要务必加强我国新型的社会和政府的建设,并要求单位自身要提升其监管力度,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这方面,才能使得单位有一个长足的发展。

四、政府采购与内部控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1.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控制的策略

想要不断完善部控制体系,我们必须不断的加强内部控制的力度,才能把国有资产的利用率最大化的实现。想要实现这个目标就一定要:(1)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内控制度执行。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责任,切实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党风廉政建设风险防控工作。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及会签制度。重点关注经费预算、资金收支、政府采购、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及合同管理等业务层面的经济业务风险。实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及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措施,业务经办、审核及审批职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建设项目及合同控制等内控措施,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有序运行;(2)切实开展检查,强化内控制度监督。认真开展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才能保障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严格、规范运行,并达到合理保证经济活动合法法规、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升公共服务的效果和效率。进而确保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监督,切实防范内部控制运行风险。

2.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采购的策略

对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加强预算控制,必须要使工作人员对于政府采购预算进行深入了解,行政事业单位也要建立一些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自身发展需要的相关制度,并在制订预算、实施采购的行为时严格遵守;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以便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使得行政事业单位员工都能够准确把握采购预算的流程、内容及其重要性,确保国有资产增值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进而实现采购预算方案选择的最优化。

面对目前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发展环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也变得极其繁琐和复杂,因此在其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要不断提高对资产管理的力度和效果,才能有效地对国家资产的流失进行控制,使国有财产保持安全性与完整性,从而提高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

篇2

第三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推动*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的补助。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企业条件

(一)在我市按《公司法》运行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

税的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得低于500万元;

(三)企业建有研发机构,具备完善的技术创新条件,有较强的创新开发能力;

(四)有较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能够指导生产。

第五条项目条件

(一)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汽车、钢铁、石化等支柱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新型光电等新兴产业的新产品;

(二)新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三)新产品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较强的提升拉动作用;

(四)新产品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五)产业化的新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企业将填好的《*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补助申请书》(见附件)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材料,报经各归口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附一式五份报市经委科技处,同时抄报市财政局企业处一份。

区、县及开发区企业需经本级财政部门一并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

第四章补助审批

第七条市经委汇总企业申报的项目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年度专项预算资金额度及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金补助计划。

第五章补助方式及财务处理

第九条补助资金采取拨款补助方式。市属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项目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区、县及开发区企业项目由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并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企业。

第十条区、县及开发区视财力情况对项目予以适当配套。

第十一条各相关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按国家财务规定进行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经委负责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篇3

第二条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支持采用高效照明产品替代在用的白炽灯和其他低效照明产品,主要包括高效照明产品补贴资金和推广工作经费。

第三条补贴资金采取间接补贴方式,由财政补贴给中标企业,再由中标企业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终端用户,最终受益人是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

第四条财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透明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补贴产品和受益对象

第五条财政补贴的高效照明产品主要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T8、T5型)和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电光源产品,半导体(LED)照明产品,以及必要的配套镇流器。

第六条财政补贴的受益对象包括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用户。大宗用户是指工矿企业、写字楼、医院、学校、宾馆、商厦、车站、机场、码头、道路等采用照明产品集中的场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节能服务公司可视为大宗用户;居民用户是指以社区或行政村为购买单位的用户。

第三章中标企业及产品要求

第七条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企业及协议供货价格通过招标产生。国家实行统一招标,并根据招标结果,公示中标企业、高效照明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

第八条中标企业提供的高效照明产品必须达到照明产品国家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其规格、型号必须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

第九条中标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承诺(大宗用户不少于1年、城乡居民用户不少于2年)。

第十条中标企业应在产品外包装和本体上印制“政府补贴、绿照工程”字样。

第十一条中标企业必须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中标产品。

第四章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

第五章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家高效照明产品年度推广任务、人口分布、城乡发展水平及白炽灯使用情况等因素,联合下达年度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并提供中标企业名单、产品目录及其协议供货价格。

第十四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达的高效照明产品年度推广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所需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厂家及推广地区等,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并组织协调中标企业落实推广任务。

第十五条中标企业根据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计划、高效照明产品实际安装数量、中标协议供货价格、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见附表1),经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分别于每年4月30日和8月3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见附表2)。

第十七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情况和实际安装数量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财政部根据抽查情况下达财政补贴资金预算,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财政部视情况安排一定的推广工作经费,支持基层节能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展与推广相关的需求统计、宣传资料、组织联络等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财政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有关单位和中标企业。

第六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财政将追缴扣回补贴资金,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企业的供货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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