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25 14:56:2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法治社会的内涵和措施,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总理在人代会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不论是对去年工作的回顾,还是对今年 工 作的任务,都再次展示了他的亲民特色、务实作风和新的发展观,给人以新风扑面之感。细 读他的报告,可以感觉到本届政府一种鲜明的行政理念,这就是:建设一个现代公共服务型 法治政府。
从去年下半年到今年初,“科学的发展观”成为各级政府和官员耳熟能详的一个名词, 其主要内涵即“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与过去“以速度论英雄”的发展观相 比,这个新的发展观更具现代色彩。现在改革已经推进到纵深阶段,一些深层次的矛盾日益 突出,如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城乡差距与区域差距拉大的隐患、基 础设施滞后的拖累、社会管理能力的欠缺,等等。如果经济的发展未能注意解决这些矛盾, 而且使这些矛盾更为激化,那不仅经济发展的本身无法持续,而且其已经取得的发展成果也 会因社会的失衡而被部分抵销。本届政府深明这一要害问题,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 重申,将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保护耕地、努力提高农民收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础等。
现代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向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产品,其中包括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及人民生活保障系统,也包括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综观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 动力主要来自市场,政府对具体的经济运行一般都卷入不深,只是通过制定规则、监督实施 、完善基础、适度调控等相对间接的方式,来保证经济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行。本届政府组建 以来,在经济领域有所为、有所不为,显然深受这些现念的影响。总理强调要把 重点放在加快电力及铁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调控货币投放、调整税收政策、推进金融改革 、出台市场规范管理措施等方面,其他则交给企业或社会组织,主要通过市场来调节。政府 职能的这种转变是恰当而有效的,去年经济发展速度达到了百分之九点一,就是最好的证明 。
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有赖于政府的有序运作;而政府的有序运作,则必须通过依法施 政来实现。就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明确了目标和步骤。政府去年以来加快了行政管 理体制的改革,出台系列措施和规定,规范自身行为,将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工作逐步纳入 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从制度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减少行政许可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份 量。同时,各部门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纷纷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这也使行政人员的服 务意识更加明确。
从温总理的报告中,可以清晰地感觉到“现代”、“公共服务”和“法治”,这三点在 构成本届政府的鲜明特色的同时,也成为新一届政府行政理念的基石。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一、加强依法行政的意义
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关系到法律能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意义重大。加强依法行政,关系到法治政府的构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否得到根本保障。
(一)加强依法行政是实现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公民享了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等的民利。现代法治发展要求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行政相关法律、法规法制定行政责任制度,有效保证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下进行。建立公平、公正的政府是人民的期望,也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二)加强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
在国家行政权不断扩大,行政权触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情况下,防范行政侵权,其意义就显得十分重大。行政法应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作用,行政法必须以防止行政权扩张,强调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行政行为不法侵犯。所以说,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限制行政权力。由于行政权几乎无所不在,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严重,这些问题已经直接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因此,我们要加强行政法治建设,严格依法行政。这对于促进法治国家建设,构建法治政府,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性分析
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外延含义深刻,包括社会资源和机会的公正配置,矛盾调处和社会纠纷的公正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公民之间的平等制度,也从根本上确立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从根本上说受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制约。我国现阶段分配方式还不能真正实现按需分配,而只能在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全体人民在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同时能够实现公平与正义,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的本质要求。
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的共同理想。社会公平正义意味着分配的合理,意味着权利的平等,意味着机会的均等。保证利益分配的合理、减少不必要的冲突,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如何保证利益分配合理,关键就要加强依法行政。
三、完善依法行政执法程序,推行公平正义途径
政府一直致力于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政府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最高目标。但人民群众对当前社会公平正义仍然存在诸多质疑。目前,在我国行政执法中,依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而且就行政执法的程序问题无论在立法、执法、司法监督上都存在严重的缺陷。因此,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途径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快出台行政程序法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真正意义上的行政程序法,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解决行政执法程序上的无法可依的状态。尽快制定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和完善调查取证制度、听证程序制度、权利告知制度、申请回避制度、重大行政事项合议制度、行政相对人权利时效制度等。在构筑行政程序的过程中,应当以程序抗辩作为构建的基础,通过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抗辩制度,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不足的问题,以保持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相对平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
(二)强化行政执法特别程序构建
在行政执法中,将听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等的必经程序,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紧急避险,紧急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同时为防止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权的滥用,应制定完备的行政赔偿规则及程序。
(三)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
加强立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要将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建设,明确监察机关的具体职责。实行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职能的分离,赋予监察机关独立的监督地位。将监察机关的权限序、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消极监督转变为主动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发展,为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打下坚实的基础。
加快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就没有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对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执政为民精神的价值取向。随着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的完善,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终将实现。
参考文献:
[1]董倩妤.行政执法公正问题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2009.
[2]杨泉明,张洪松.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298).
[3]徐晓阳.构建和谐社会,依法行政是关键[J].法制与社会,2010(09).
[4]吴建依.和谐社会的构建与行政法治[J].社会科学研究,2005(06).
引言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之一。刑法谦抑性不仅是其内在的需要也是民主政治及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刑法的谦抑性也会相应调整,但是这种适应性的调整并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盲目的范围扩大或相对弱化。刑法谦抑性的调整与改革,必须以服务于社会整体的管理为中心。同时应保证刑法谦抑性价值在维护社会利益、保护个人基本权益等方面的最大发挥为前提。刑法最为法律的终极制裁措施,其自身的谦抑性不仅能够保证刑法本身的社会管理意义,同时也能够推动社会法治的科学化和人性化发展。
一、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含蕴
1、刑法的宽容性
刑法的宽容性是刑法谦抑性内涵所表现出的最基本特质。刑法的宽容性应从人道主义视角对其进行理解,宽容一词的含义能够最大化的释放刑法谦抑性的内涵主旨,并通过法律实践过程来呈现出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宽容性并非是用刑法制裁措施的轻重来进行衡量,其主要体现在刑法制裁的目的性上。法律是社会对个人实施管理的措施,在用刑法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的时候,刑法的宽容性能够调整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对刑法宽容性的把握,就是对社会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把握。通过对刑法宽容性的把握与运用,不仅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内涵,更为重要的是发挥了法律的根本价值———平衡社会与个人之间矛盾性,保证社会公正性基础上最大化维护个人的权益。同时刑法的宽容性体现了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一面,使法治社会更加人性化。在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的时候,法律制裁措施的选择有时可以从多种出发角度。刑法制裁是较为强硬的法律制裁措施,而民法制裁和行政制裁等法律制裁就相对弱性一些。如果这些法律制裁措施均适用于同一被制裁者,优先选取较为弱性的民法制裁或者行政制裁,而将较为强硬的刑法制裁作为最后选择。这就体现了社会对于个人的人道主义宽容性,也是刑法谦抑性价值在法律实践中的呈现。
2、刑法的有限性
刑法的规范内容不能对所有应给予刑罚制裁的罪犯进行毫无遗漏的规范,同时刑法也是社会对个人进行控制的法律手段之一,是庞大的社会控制体系中的一部分。所以刑法从内容规范范围到功能应用范围都存在一定的有限性。刑法制度的实施必须与其他社会控制机构进行一定的衔接才能在法律实践当中得以应用,才能在社会体系中发挥刑法的功能价值。所以从社会功能角度讲,刑法的有限性使社会控制体系在维护社会安定的过程中更加灵活。同时也为人道主义以及道德规范留有更大的空间。刑法主动性的保证其有限性,是民主政治法治社会的内在需要。犯罪行为是社会矛盾的必然产物,也是历史发展中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法律的构建以及法治社会的践行都是为了能够将犯罪现象最大化的界定在社会容忍度之内,这种社会控制策略是具有科学性的策略,是对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充分认知。将刑法上升至“除恶务尽”的高度,不仅在理论上是难以实现的,同时也并非是社会控制体系的需要。在刑法的非规范范围,仍有许多适当的法律措施以及社会规范制度来执行社会控制的功能,而且从国家政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讲更具有适应性。
二、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体现
1、作为社会公正的最终保障刑法
与民法和行政法一样都是以维护社会公正为中心目的,但是刑法与民法以及行政法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法治建设都是以民主政治为大背景展开的,对于社会控制的策略也随着时代的进步更加凸显其人性化与科学化的一面。刑法只有在民法和行政法在制裁效果不能达到维护社会正义效果的时候才会进行使用,刑法扮演着终极法律制裁的角色。法律本身具有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但是社会关系性质程度不同,所需要采取的法律措施也会相应调整,只有最大化的保证社会公正性和正义性才是法律措施进行运用的目的。所以,根据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层面来进行具体的法律功能划分。民法与行政法以及其他具有针对性的法律,都是相对于刑法而言的弱性法律措施,这些法律在进行实践实施的过程当中不仅发挥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同时也发挥着社会控制体系的管理作用,这是民主政治与法治社会的一种社会践行方式。只有当这种措施在实施程度上难以取得所需效果时,刑法才会以终极法律的身份出现,对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进行有力的保证。
2、作为维护人权的主要手段
刑法谦抑性价值重要体现是现代刑法转变了传统刑法单纯维护社会利益的弊端,重视对个人权益的维护与保障。法律进行构建与实施的基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就是对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当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刑法法律层面的矛盾时,刑法按照其规范内容对社会利益进行首先保障。同时也将对被制裁者的个人权益进行最大化的维护,使被制裁者仍然具有其社会一分子的基本权利。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时,刑法谦抑性的体现在于对定罪证据的要求上,在没有定罪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在量刑问题上,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刑事处罚程度界定,避免了外加刑罚的现象,保证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刑罚执行期间,被制裁者可以享有假释和减刑等重要权益,最大化的保证了被制裁者的人权。并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每一个人相应的重新改过机会。刑法谦抑性在对被制裁者的人权维护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刑法谦抑性重要的价值体现。也是社会法治发展的重要标志。
3、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
法律是社会管理手段的重要一部分,社会控制体系在运用法律制裁来进行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利益维护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的都会产生相应的、不同程度的社会影响。通常情况下这种社会影响会为社会管理增加一定的成本。所以社会管理为了实现其推动社会发展的目的,必须将法律制裁进行力度与烈度上的划分,不仅是对于个人权益和社会公正的维护,同时也是对社会管理成本的效率保证,进而能够更加科学化的推动社会进步。所以刑法谦抑性的最高价值正是其从司法效率提升的角度间接帮助社会管理节省了成本提升了效率。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不仅是法律体系内的需要、个人权益保障的需要,也是社会管理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对于社会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性对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也会随之提高。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将指导刑法规范与功能不断的为适应社会发展而进行适应性调整和自我优化。进而能够在社会控制体系中更好的与民法和行政法等软性法律制度相协调,共同协力发挥对社会与个人关系的把控作用,进而科学的发挥法律手段在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
三、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整合
1、控制扩大刑法调整范围的立法冲动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调整随之而来的社会法律关系复杂化,越来越多的违法形式和违法行为出现。社会层面以及一些法律界专业人士都主张扩大刑法来对社会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并加强刑法在这些制裁上的力度。这种刑法“万能主义”的法律观念能够反映出一些社会问题,但是并不是解决社会犯罪现象的有效策略。首先,社会犯罪行为并不单纯是法律层面的问题,而是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以及文化和道德等层面综合作用的结果。法律制裁只是社会管理处理这种结构的一种法律手段,在本质上讲,处理社会上的犯罪行为是社会管理对自身问题的解决。所以刑法制裁措施的执行是以社会管理的总体目标为依据,并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同时协同展开。刑法谦抑性的根本价值就是体现其在社会管理中的定位性,这种定位性使刑法制裁能够配合社会法治的整体而进行准确的社会管理。盲目的对刑法范围扩大会导致社会管理的整体性失衡。
2、在维护社会公正的基础上提升效率
必须在维护公正的基础上提升效率,并且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在立法上,要坚决摒弃为了提升司法效率而罔顾社会公正的做法,如在刑事和解的相关法律上,应当坚持目前有限制的和解规定,而不是以单纯的提高司法效率为目的,肆意扩大刑事和解的范围。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相关司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得单纯为了司法效率的提高而大开方便之门。结语通过对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含蕴的分析,解读了刑法谦抑性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意义。同时从社会实践的角度论述了刑法谦抑性价值的三个维度:作为社会公正的最终保障、作为维护人权的主要手段、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基于刑法谦抑性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在社会实践中的重要价值,提出了控制扩大刑法调整范围的立法冲动以及在维护社会公正的基础上提升效率的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整合策略。达到了对刑法“万能主义”以及过度强调司法效率的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策进行研究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万潮.刑法谦抑性的内在价值及其实现———以《刑法修正案(九)》为契入点[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