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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宏观环境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4-03-02 17:02:4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社会宏观环境,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社会宏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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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开展宏观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框架的构想探究。促使事业单位在开展会计核算工作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明确宏观环境下,会计核算体系框架构想的基本目标,完善会计核算体系框架构想的基本设定,从而有效的确保事业单位在开展会计核算架构工作过程中的工作质量。开展宏观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框架的构想探究,可以有效的促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体系的核算工作更加良好的开展,从而为事业单位的进步和发展奠定稳定的基础和强大的市场推动力。

二、宏观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框架构想的研究目的

开展宏观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框架构想的研究,首先应当明确宏观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框架构想的研究目的,开展宏观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框架构想的研究目的探究,主要分为为以下三点:

(一)明确宏观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框架构想的研究目的

会计核算目标的准确确立,是开展会计核算工作的重中之重。开展宏观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框架构想的研究,明确会计核算目标,可以有效的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具有良好的方向性[1]。

(二)明确宏观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框架构想的研究目的,完善会计核算机构设置

会计核算机构设完善性,可以有效的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工作质量。在完善会计核算机构设置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提升会计核算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选用具有较高职业素养以及具有较为理想的会计人员,从事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而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更加的全面和完善。

(三)明确宏观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框架构想的研究目的,规范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方法的规范性以及系统性,也是有效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系统性开展的关键性因素。由于会计核算方法的规范,会对于事业单位的会计经济系统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开展明确宏观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框架构想的研究目的,规范会计核算方法的工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三、宏观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框架构想的方法研究

事业单位开展宏观环境会计核算工作,主要是开展针对于事业单位的具体项目的济数目统计工作。由于不同的事业单位项目之间的差异性也相对较为明显,因此事业单位在开展会计核算工作的过程当中,应当开展宏观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框架构想的方法研究,进而能够根据不同的项目的具体的开展针对性的核算工作,有效确保事业单位核算工作开展的高效性和针对性以及系统性。

由于在传统的会计核算方式的应用过程中,会计核算工作开展的效率相对较低,工作完成的质量也比较不理想,因此需要开展宏观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框架构想的方法研究,将新型的会计核算方式应用于事业单位的工作开展进程中,从而可以有效的提升会计核算工作开展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开展宏观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框架构想的方法研究,主要可以将会计核算体系框架构想的方法分为以下的三种:

(一)明确会计核算的重要性的同时,提升会计核算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

在事业单位中加强对于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的重要性的宣传力度,促使会计核算工作人员能够对于自身的工作产生更加全面的认知,进而又能够有效的促使会计工作人员不断的自主进行会计专业知识的学习,全面提升自身的工作素质。

(二)提升对于会计工作流程的开展过程的监管力度,杜绝的现象的出现

事业单位在开展会计核算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全面完善的会计工作流程监管体系,确保不会有个别的会计工作人员应用职务之便,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为自身谋取利益。提升对于会计工作流程的开展过程的监管力度,杜绝的现象的出现是保证会计核算系统框架的稳定性的基本前提[2]。

(三)加强对于会计核算成本控制工作的开展的重视程度,从而的降低事业单位运行的资金成本

由于事业单位在开展会计核算工作的过程中,需要运用核算所需的机械、设备以及材料,因此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的成本相对较高。加强对于会计核算成本控制工作的开展的重视程度,降低事业单位运行的资金成本,可以为事业单位带来更加理想的经济收益,促使事业单位在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获得更强的经济竞争实力[3]。

四、结束语

开展宏观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框架构想的研究,首先应当明确宏观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框架构想的研究目的:确立会计核算目标、完善会计核算机构设置和规范会计核算方法。进而开展宏观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框架构想的方法研究:明确会计核算的重要性的同时,提升会计核算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和提升对于会计工作流程的开展过程的监管力度,杜绝的现象的出现以及加强对于会计核算成本控制工作的开展的重视程度,从而降低事业单位运行的资金成本。在宏观环境下会计核算体系架构思想的研究,可以有效的确保宏观环境下的会计核算工作开展的精确性、高效性以及系统性,从而为事业单位的进步和发展奠定稳定的基础和强大的市场推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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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域经济总量小,发展不平衡,社会有效需求不足。近年来县域经济虽然保持快速增长,但总量仍偏小。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增收渠道狭窄,基础产业对地区生产总值贡献率低,企业经营整体上仍未摆脱低迷状态,第三产业规模小,县域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等经济发展中的不平衡现象仍存在。

2、社会诚信文化建设滞后,信用体系不健全。实体部门中的企业在与金融机构打交道时机会主义倾向严重。表现在企业负债率高,对银行的依赖性大;借款人还款意愿不强或根本就没有还款意愿,逃废、悬空金融债权;会计审计及信息披露的标准化、规范化不够,财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较差;借款人对银行的贷后监督检查持抵触情绪,任意改变贷款用途,使银行难以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加大贷款风险损失。

3、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有时甚至起负面作用。政府职能定位不准确,仍未从微观经济领域完全退出,借款人仅凭领导批示或部门意见到银行申请贷款的情形仍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干预金融的潜在隐患仍未彻底根除。同时,由于司法不能真正独立,法院判决执行难,维护金融债权任务艰巨。

4、县域金融机构自身建设落后,金融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金融机构自我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明显不足,业务发展仍以传统的存、贷款为主,中间业务发展缓慢。二是资金价格定价能力不足,不能依据资金供求和风险状况形成自我定价机制。三是金融电子化建设步伐缓慢,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四是金融系统文化建设滞后,没有形成具有特色的服务理念、服务品牌。五是农村金融改革、机构建设不能完全适应“三农”经济发展需要。六是金融监管的调节不到位,国家信用担保机制极大地破坏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竞争规则,经营不善的乃至失败到严重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无法及时退出金融市场,一定程度上恶化金融生态体系。

5、担保、评估机构缺乏,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担保制度没有真正建立,借款人担保难问题不能得到根本解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与借款主体的关系。缺乏完善的评估、中介体系和中介服务人才,金融机构无法根据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做出准确的经营决策。

二、金融宏观调控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带来的机遇

金融宏观调控可能会带来县域金融机构贷款压缩,部分企业资金供给总量缺口加大。同时,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也可能会使部分中小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的政策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行政干预风险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复杂性和工作难度。但金融宏观调控不等同于紧缩,更不是全面紧缩。事实上,金融宏观调控本身就包含了限制与发展,紧缩与扩张,后退与前进几方面的内容。金融宏观调控与发展的关系,体现在金融宏观调控既有直接刺激促进经济、金融发展的措施,也有通过限制一些领域的过度扩张,优化银行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质量,从而为整个经济、金融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措施。所以说,金融宏观调控的立足点是为了更好地发展,金融宏观调控给县域和谐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带来更多的还是发展和机遇。

1、金融宏观调控服从服务于国家整个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主要调控的是经济发展中的结构问题而不是总量问题,通过“冷热”兼治,一些短缺部门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为银行信贷结构优化、信贷质量提高奠定基础。如农业水利、生态环境、社会事业等目前过“冷”的领域,正是县域经济比较薄弱的方面,这将为县域经济新一轮增长提供广阔的空间和潜力。同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从紧、严控过热行业发展、生产要素供应趋紧等促使县域经济自觉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这些都将给县域经济提供一个非常大的发展空间。

2、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带来农林牧渔等“弱势行业”升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有助于加快农业发展缓解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矛盾。长期来,农村金融供给存在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业产业贷款结构性矛盾突出、农村金融服务品种单一,金融服务的时效性和连续性缺乏有效保障等。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势必会造成“三农”经济衰退,甚至会形成金融阻碍“三农”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金融宏观调控将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理性发挥现有金融资源功能,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三农”发展的金融理性支持和良性循环。

3、金融宏观调控暴露一些企业长期存在的弊端,如盲目、过度投资,融资渠道狭窄、过分依赖于银行贷款,内部管理不善、市场应变能力差、投入产出关系严重不协调、缺乏持续竞争力等。金融宏观调控客观上将促进企业调整自己的发展思路,增强政策应变能力,学会科学理性决策。反省融资观念,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市场应变能力。加强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机制,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风险观,摒 弃不顾风险和自身承受能力的盲目扩张行为。

4、金融宏观调控对银行现行经营理念是一次强烈冲击,迫使银行反省自身的管理水平、管理行为和管理理念,更加注重市场原则,注重对企业风险、行业风险的分析和调研,注重贷款的分散性,增强政策的敏锐性,利于加强银行信贷管理。同时,金融宏观调控明确给出了国家鼓励和限制发展的信号,为银行信贷决策指明了方向,有助于金融机构在贯彻宏观调控政策时,采取有保有压的策略实现调整、优化信贷结构,降低经营风险。

5、金融宏观调控通过机制、工具创新和制度规范,消除信贷市场分割和流动性约束,调整不同经济领域、产业和行业、企业和社会群体获得资金支持的可能性、便利度和规模。利于农业等基础产业相对薄弱、国有企业改革存在资金瓶颈、中小企业融资难矛盾突出、社会贫富悬殊加大等金融生态环境中薄弱环节的改善,使金融生态环境的多个组成部分得到相对平衡的发展,既有利于金融生态环境和谐稳定,也有利于金融生态环境整体水平提升。

三、抓住金融宏观调控契机,促进县域和谐金融生态环境发展

(一)自觉服从金融宏观调控,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关注宏观经济中出现的各种不均衡现象。县域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过热现象不明显,在加强调控、防止过热的同时,注重引导支持,防止过冷,做到治“冷”与防“热”并重,区别对待,调控适度。正确认识和处理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统一性和差异性,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既保证金融宏观调控的政策到位、措施得力,也要兼顾地方和行业的承受能力,准确分析判断县域经济形势和各行业景气状况,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增长。充分利用比较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解决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为经济全面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地方政府要把加强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为金融业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环境。

改善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和工作作风,做好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统筹规划,明确建设金融生态环境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坚持依法行政,建设“诚信政府”并发挥其良好的示范效应。通过加强公共金融教育,保护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金融机构的依法自主经营权,把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改革和为金融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工作重点。加快社会信用建设步伐,建设“诚信社会”,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工作,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行为。从政策上鼓励和扶持与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一系列专业化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三)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做到科学、规范、严格管理,增强自我调节功能。

一是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正确理解贯彻落实金融宏观调控政策与实现银行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关系,找准未来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并予以大力支持。解决金融机构在宏观调控中暴露出来的对宏观形势判断水平不高、对行业形势与行业风险缺乏可持续性研究、对地方政府支持或主办项目的风险状况评估不全面、对关联企业与集团企业贷前调查不够深入、仔细等弊端,改进信贷管理体制,健全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二是以金融宏观调控为契机,建立支持企业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正确处理防范风险和业务拓展的关系,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改进工作方式,加强金融服务,深入调查研究,切实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调整信贷经营策略,创新信贷运行机制。通过机构创新、机制创新等解决矛盾和问题。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基础上,转变“唯大是从”观念,以评估借款人的未来盈利能力、企业管理能力、市场发展前景来指导信贷决策行为,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优势和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作为新的信贷增长点。三是加强中间业务拓展产品,理顺和落实中间业务的内部利润分配机制。通过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精细化管理,创新中间业务产品和服务、优化中间业务考核和激励办法、增强中间业务的整体营销,规范服务费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逐步降低贷款利息收入在各项收入中的比重,减轻绩效挂钩考核对贷款投放的压力,分散或降低经营风险。四是重视对县域金融生态环境的研究和利用。既要研究微观,即对客户、产品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研究利用,关注金融经济法律制度,社会信用状况,企业改制和发展,以及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又要研究宏观,即对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国家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等。只要商业银行能够积极主动地运用研究成果来使金融生态环境为自己所利用,就能够趋利避害,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保持各项业务稳健发展。

(四)继续加大“三农”信贷投入,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运行效能。

目前,县域农村资金外溢、金融法制环境缺失、征信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导致农村金融生态失衡现象严重。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以提升农村信用社竞争意识为突破口,营造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剔除农村信用社的官办色彩,体现民治思想,还经营权于民,促使农村信用社按照市场规律经营,进而促使其他各类农村金融机构也能主动由行政主导转变为市场主导,最终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同时,建立农村贷款保险制度,提升农村资金自我创造能力。

(五)基层央行应把保持经济发展良好势头,作为贯彻落实金融调控政策措施的结合点。

1、提高基层央行的宏观经济金融分析水平。通过认真学习现代经济金融理论知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信贷运行监测,坚持进行宏观经济金融分析实践,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中提高宏观经济金融分析 水平,加强对区域经济金融运行情况、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监测、分析和评价,落实好、传导好货币政策,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篇3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宏观调控法与社会政策的关系

研究宏观调控法与社会政策的关系,首先得从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入手。政策和法律是既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范畴。政策与法律都是国家意志的反映,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法律具有严肃性、稳定性,法律中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有权利则必有救济;法律中的义务必须得到履行,有义务必须有责任;法律颁布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政策则具有灵活性、不稳定性;出台政策也具有随意性,不必经过严格的程序。政策与法律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社会事务,不能互相代替,但可搭配使用。正确使用政策与法律,使二者各得其所,就能加快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理论上有关政策和法律的关系非常清楚,但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在我国执行政策与法律的过程中,往往出现政策大于法律、地方政策优先于国家政策、下级政策优先于上级政策的非正常现象。

二、宏观调控法与社会政策的关系厘定:区分与兼容

(一)区分:两者的资源配置机制和作用领域不同

我国宏观调控实践中出现的宏观调控与社会政策之间的混同,使两者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受到严峻的挑战,必须对其进行区分。

宏观调控是市场机制内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是在尊重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根本手段的前提下,围绕着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对市场失灵进行的校正。没有市场机制就没有宏观调控,或者说宏观调控只有在完全竞争市场中才起作用。社会政策是“政府用于福利和社会保护的政策,特别是有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住房的政策。围绕着国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展开,以公平公正为核心理念,强调权利的一致性和利益的公平性。

宏观调控与社会政策有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机制,也有着各自发挥作用的领域,相互配合但不可替代。住房蕴含着开发商的成本,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属于一种商品,可以交易;同时,住房又是一国国民不可替代的必需的生活资料,是一种保障性质的商品,在人权的层面上是不可交易的。住房的商品性和保障性、交易性和不可交易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单纯通过市场调节不能保证国民的居住权,因为市场调节只承认购买力,不承认居住权。这也决定了房地产市场的混合性。单纯以市场竞争为资源配置机制的宏观调控措施不能解决住房商品性和保障性之间的矛盾,必须要有类似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社会政策与之匹配。在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资源配置中,配置原则首要不是按照价格,而是按照需求条件。而我国的住房改革过分强调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产业发展功能,将其几乎完全交给了市场,完全忽视了其保障性的社会功能。

(二)兼容:对两者独立性的保障

从某种意义上说,宏观调控与社会政策都是责任主体运用资源区化解或防范风险的措施。两者相互独立但往往交织在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必然涉及一个配合的问题。正如前文论述,缺乏社会政策配合的宏观调控是失灵的。但改革开放30年来,宏观调控与社会政策的混同尤其是社会政策被宏观调控消解的情形非常普遍。在房地产调控中,当200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因开始注重住房保障政策而被誉为政府宏观调控思路转变的标志性事件时,值得思索的是:早在1998年,政府就已经意识到住房保障这个问题,国发[1998]23号文明确规定,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确立了以经济适用房为主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给体系。为什么没有实施的社会政策也就谈不上独立性,如何才能保障社会政策的独立性,协调其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任何的认识或理念,最终都要通过具体的法律操作规则来实现。在人们对经济发展只有片面认识的情况下,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保障宏观调控和社会政策双重独立性的有力武器。而我国却没有做到这一点。宏观调控和社会政策分属两个独立的系统,应该有两个独立的法律系统对两者的独立性加以保障。但是,宏观调控缺乏基本法,至今在程序、责任以及救济制度上都远远没有实现法治化;社会法刚刚起步,一部《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出现许多问题。同时,宏观调控与社会政策的兼容关系要求宏观调控法与社会法之间应有所兼容,宏观调控法从理念和制度上都应该兼顾社会政策对它的影响。因此,从宏观调控法完善的角度讲,必须将两者兼容的理念贯穿于宏观调控立法始终,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对宏观调控法进行新的解读。

三、赋予宏观调控以社会的维度

任何法律问题首先是社会问题。宏观调控和社会政策之间区分与兼容的关系要求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设计要考虑社会政策的影响,建立宏观调控法与社会政策之间的兼容机制,因此应赋予宏观调控法以社会的维度,对宏观调控法进行新的解读和更新。

例如,德国学者认为,在资源日益稀缺和环境压力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应增加经济稳定法的第五大目标——“生态标准”或“绿色标准”;美国的《充分就业与平衡增长法》第11条规定“适度考虑国家的优先利益”的内容应包括国家的资源与环境利益。而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在宏观调控目标上,既注重经济发展,又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社会和谐,既注重内部均衡,又注重对外均衡。”这隐含着宏观调控法对社会因素的吸纳。 “十一五”规划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求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模式是对现实的迫切回应,资源环境问题的解决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近年来,环保部门地位的提升为其参与宏观调控提供了政治保障。“绿色金融”、“绿色财税”的成功实践也为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可操作路径。将环境资源目标纳入宏观调控法目标之中,是发展的趋势和可行的选择。

四、小结

宏观调控法与社会政策之间既区分又兼容的关系,给我们分析宏观调控有效性不足提供了一种分析路径,同时也启示我们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对宏观调控法进行解读,值得我们反思和考量。(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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