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1:51:1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高速公路股票投资价值,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2.利率连续调整使保险公司的资产面临较高的利率风险。由于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之中,宏观政策层面调整较多,对保险业的影响也较大。比如,近三年央行连续7次降息使我国寿险公司利差倒挂现象日趋严重。1997年底以前,我国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与银行存款的利差已不小,平均亏损在4.22%—5.22%之间。而从1997年底银行连续降息,一年期的银行存款利率已从7.8%下降到2.25%,而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也随之从8%—9%下降到现在的2.5%,现新单利差收益倒挂0.25%。如果没有相对高一点的保单利率,又无法吸引顾客投保。1998年底,寿险保单预定利率最高为9甲o,最低为4.5%,加权为7.8%,各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率不到3甲e,显然存在严重的利差损问题。所以,单靠银行存款的利息已远远不能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了,保险公司必须开拓出新的投资领域来保证其支付保费的可能性。
3.保险资金运用中短期行为严重。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资金主要来源都是保费收入。人寿保险一般具有保险期限长(一般为30年到40年),安全性要求高等特点,因而现今这部分资金在我国比较适用于投资长期储蓄、国债、基础设施项目等。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为一年),对资金的运用要求流动性强,因而比较适用于同业拆借、股票投资等流动性强收益率高的投资品种。然而,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而我国短期投资的投机性大,风险高,这种资金来源与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的效果。
4.保险资金存在着非收益性运用比重过大的问题。当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上出现偏差时,当保险资金无合适渠道进行投资时,一些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扩大成本占用的问题比较普遍。根源也在于无合适的投资渠道。
二、发达国家保险资金投资结构与运用比例的简要评析
由于各国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社会环境的不同以及各国保险业的发展的背景差异,各国保险资金的运用都有其自身特点。
1.美国保险资金运用状况。美国保险业一般根据国内金融市场供求状况调整其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数量,相对而言政府公债和企事业债券比重较大,股票投资比重较小,但目前仍可达到保险业资产规模的10%左右。抵押贷款是美国保险业资金运用的传统业务,一度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基本维持在总资产的30%以上。只是在80年代以后,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程度不断提高,大量资金转移投向各类证券以达兼顾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之目的,这样抵押贷款的比例直线下降,目前还不足10%。二战以后,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在地产商或工商企业建造厂房、仓库、办公楼或购物中心等,资金需求急剧上升,美国保险业充分估计到该市场的投资价值,斥巨资进行不动产投资,其规模曾占总资产的6.7%。近年来,由于不动产投资风险较大,这方面的投资规模相对较低,一般维持在2—3甲o.在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在内的其他资金运用方面,一般所占比例极小,现金和存款是为了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保证保险金的偿还,所以,美国保险业对现金和存款的管理主要是以预计的现金流量为主要指标,防止流动性不足,同时避免资金闲置。
2.英国保险资金运用状况。英国保险业长期资金的运用与美国有显著的差异。由于英国政府对保险资金运用采取宽松的态度,致使英国保险资金运用在不动产和公司股票等产权投资所占比例要比美国高得多,接近60%,同时,政府债券持有比例也要大些,而抵押贷款和公司债券相对少得多。此外,英国保险业常常斥人短期资金平衡资产组合的流动性要求,斥人资金一般投于短期资产作为现金准备。
3.日本保险资金运用状况。由于经济传统不同,日本保险业资金运用偏向于商业贷款,贷款在各项资产中所占比例较大,在80年代以前维持在50%以上,近十几年来虽然有所下降,但仍保持在30%左右。日本保险资金的证券化程度相对低于美国和英国,但近些年来呈上升趋势,到现在已达60%以上,财产保险业资产的证券化程度则较高。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的保险资金运用的显著特点是资产证券化程度较高,尤其在英、美两国,财产险业的资产证券化率高达90%,寿险业也达80%以上。资产证券化程度高的第一个优点是资产的流动性强,能满足流动性的需要,同时,资产的收益性也得以兼顾,尤其是股票,收益一般要高于贷款和不动产投资,债券则更是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第二个优点是资金闲置率维持在最低水平,这些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其现金和银行存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一般仅为0.5—2%,其目的是支付日常支出和费用等。第三个优点是投资方式多样化,范围广范,这样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和寻找合适的投资机会。
三、我国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适宜性分析
由上可知,西方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资产政券化程度高,资金闲置少。我国寿险资金的运用应借鉴其成熟的经验。由于寿险业务经营时间长,使保费收取与给付之间存在时间差和规模差,再加上寿险所具有的稳定性和给付的可预见性,使得以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寿险公司的资本金组成的寿险资金用于长期投资成为可能。基础设施的投资特点与来自于传统固定利率的寿险产品的资金特点也正好吻合。
1.从单个项目投资规模来看。保险公司由于网点等条件的限制,不适于开展保单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零售金融业务,而应开展单笔资金运用具有一定规模的批发银行业务。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金额巨大,正好符合保险公司选择投资项目的要求。
2.从项目的还本付息周期来看。寿险业务具有长期储蓄的功能。在正常情况下,年轻人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之前的缴费期可以长30年以上,寿险给付期一般也长达10年以上。所以寿险公司有大量的长期资金可用于投资。在不发生严重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长期利率总是高于短期利率。在保持一定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寿险公司应该尽可能地提高长期投资在其资金运用中的比例。基础设施的建设周期和还款周期普遍较长,一般在十年以上,有的甚至达到55年。这样长的投资期限让一般投资者望而生畏,但恰恰适合寿险资金运用的要求。
3.基础设施建设的稳定收益符合寿险资金运用安全性优先的原则。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建设的期限一般为4至8年,产业寿命较长,运行维修费用相对较低,累积的利息较高。因此,基础设施建设一般都拥有长期稳定的收益。以高速公路建设为例,尽管我国在20世纪末突破了1万公里,但该行业仍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国家对公路建设的重视,使这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回报率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保障。
4.从投资风险来看,投资基础设施既没有获得纂利的可能,也没有血本无归的担心,偿还本息一般只是时间问题。这一风险低、回报相对稳定的投资领域适合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必须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金融机构参与。同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值增值功能有利于寿险公司控制通货膨胀风险。为保证未来的偿付能力,寿险公司一般要将一部分资金以存款和债券的形式存起来,但这两类投资都无法有效地抵御通货膨胀风险。2001年,寿险公司资产中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仍高达76.8%,这说明我国寿险资金运用十分重视安全性和流动性,使得寿险资金“保值有余,增值不足”,与发达国家的寿险资金的运用相比有很大的差距。而基础设施建设的回报串却能有效地弥补承保业务可能出现的亏损。因此,寿险公司将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投资将在总体上保证寿险资金风险分布的合理化。
利率降低对基础设施项目十分有利。由于投资额度大、期限长,基础设施项目的盈利能力对利率非常敏感。在1997年之前,国内资金紧张,贷款利率较高,高额的资金成本使得许多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盈利。一些项目不得不使用利率相对较低的外资,被迫承担汇率风险。在连续七次降息之后,基础设施投资的成本大幅降低,盈利能力大幅提高。这是各银行信贷明显转向基础设施投资的原因之一。
5.允许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将有助于在加入WTO后提升中资寿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寿险公司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成功后,一方面增强了其资金实力,树立了可信赖的公众形象,也有利于寿险市场营销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环节众多,寿险公司可以建立更加广范和更有利的客户网络,为拓展市场创造条件。这一点对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保险如何应对外国保险公司大量进入的局面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外,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为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千载难逢的良机。自1996年以来,政府一直把扩大内需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中国2001年初的“十五”计划订出未来五年(2001—2005)的投资率为35%,按照现有的数字计算,中国每年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大约为6000亿元。面对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国家财政的压力确实很大。因此,除了国家财政和国有商业银行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外,还要鼓励其他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国外的养老基金和其他福利基金偏好追求安全性高的投资,非常看好中国能源、交通、通讯等基建项目。这些公共基金机构(包括人寿保险公司、退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能够提供长期固定利率的资金。据有关专家的研究,20世纪如年代前期,这些机构在通过资本市场为大型能源和交通项目融资方面获得了极大的成功。这些项目的成功表明,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公共机构贷款者拥有的巨额资金,为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能源、运输、电讯和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提供相当可观的资金(参见《1995年亚洲经济和基础设施》)。既然国外的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已被证实是可行的,那么我国的寿险资金也理所当然应该在这方面有所贡献、有所作为。
四、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连接平台——基础设施项目信托计划
寿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投资形式将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寿险公司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这种直接投资方式,即是指寿险公司直接投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直接从事项目的生产经营。采用这种方式,投资者将直接获取利润和承担风险责任,减少了中间环节。但从现有的市场和寿险公司的技术和人才条件来看,采取这种直接投资的方式风险较大,技术方面的要求较高,寿险公司还不具备相关的能力。以目前各寿险公司现有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还无法承担和应付由于直接投资所引发的一系列风险。法律限定上突破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2.债券模式。基础设施项目发行长期建设债券,允许寿险公司和其他投资者平等参与购买。这种模式符合市场经济的规范,但其实施取决于基础设施投资体制的改革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更何况目前我国公司债券的市场规模还很小,新债券发行更是处于停滞状态。所以,操作的难度也比较大。
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险事业的物质基础,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是保持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社保基金积累规模不断扩大。根据人力社保部《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情况》,截至2013年底,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资产总额累计为47727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产29930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产3124亿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资产8348亿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资产1077亿元、工伤保险基金资产1004亿元、失业保险基金资产3726亿元、生育保险基金资产518亿元。此外,为应对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而于2000年成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13年末其战略储备性资产总额也已超过万亿,达到12415亿元。
随着社保基金资金池的不断扩大,基金管理低效问题更加突出,表现为基本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不强。目前,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策略保守、投资渠道狭窄、市场化投资占比偏低。按照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和结构也被严格管控,普遍用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高于40%。2013年我国基本社会保险基金中各级财政专户存款的规模为40311亿元,占投资基金总规模的84.5%,真正遵循市场价值原则进行多元化投资运营的仅有全国社保基金管理的个人账户资金921.93亿元和广东省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管理的1094.5亿元,占比仅为4.2%。受当前基金管理运营制约,近年来我国社保基金的收益率基本稳定在3%左右的低水平,在部分年份收益率甚至低于通货膨胀率。这种投资运行机制,虽然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规避市场风险方面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忽略了经济回报。尤其是在经济平稳增长,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等形势下,我国社保基金贬值缩水的风险日益凸显。社保基金贬值,不仅直接影响社会保障功能,还会打击广大参保人群的积极性,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社保基金亟需开拓新的投资运营渠道以实现保值增值。
二、实体性公共项目是社保基金的重要投资方向
(一)实体性公共项目投资的可行性
社保基金的设立目的,是为社会人群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保险基金部分来自于个人缴费,这就要求基金投资运营必须努力实现长期稳定增值,不以短期业绩为目标。社保基金的主体是养老保险基金,在基本社会保险基金中,养老保险基金占比超过83.6%,养老保险基金来源稳定,积累期覆盖个人的生命周期,最长可以达到30年以上。因此,社保基金在投资价值取向上不应以短期“快钱”为主要导向,而是要更多选择回报平稳的高质量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实体性公共项目,所需投资周期长,收益稳定,与社保基金的弱周期性和高成长性的投资需求相匹配。现有数据显示,我国当前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年收益率为6.2%左右,明显超过国债或银行存款收益率,也超过了同期CPI 上涨幅度,参与基础设施项目长期来看具有较好的收益保障。此外,基础设施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具有长期稳定的市场需求,现金流稳定,充分满足社保基金长期稳定支付的要求。因此,将实体性公共项目作为社保基金的主要投资工具,扩大其投资规模和占比,具有较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实体性公共项目投资的安全性
社保基金肩负着确保制度长期保障能力的社会责任,必须保证基金的安全与完好。资本市场在运行中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并且难以化解,社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都面临一定的风险。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美国加州私人养老金因投资失败而出现大量人员要求退保,智利等国完全以资本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的社保基金,因无法有效克服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而导致市值大幅缩水。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资本市场建设更加不完善,市场基础薄弱,资本约束机制和信用机制不完全,投资组合和避险保值渠道相对有限,进一步加大了市场波动。因此,必须建立更加丰富的多元化投资组合,将实体经济做为投资对象,平衡资本市场的不确定风险。从安全性看,基础设施等实体性项目的风险收益特征符合社保基金投资运营要求,与其他产业投资相比,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通常有政府合同作为支持,风险相对较小。此外,根据项目融资的发展实践,实体项目与供应、销售环节相关联的风险还可以通过事前合约安排分散给项目的相关利益者。尤其是政府公共投资项目以政府信用为担保,是实体经济另类投资中质量最好、安全性最高的投资品,更符合社保基金的安全性投资需求。
(三)实体性公共项目投资的实践经验
为规避资本市场的不确定性风险,国内外越来越多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开始重视实体性公共项目投资的回报价值和风险平衡作用。在社保基金管理经验丰富的国家,基础设施投资已经成为了社保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之一。目前,各国公共养老基金开始将道路、港口、机场和给排水等公共基础设施纳入投资范围。加拿大安大略省养老基金(OTPP)是加拿大最大的职业养老金管理公司,该基金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已占到管理资产的8%,过去5年的投资回报率为9%,超过行业基准回报率6.7个百分点。英国全国养老金基金协会规定,地方政府养老基金中可投资基础设施的比例上限为30%。澳大利亚的养老基金则普遍有4%至16%被配置在了基础设施领域。2006年起,我国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自由运营资产部分,也先后以直接参股或者信托贷款方式投资了京沪高铁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截止2013年,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托贷已经覆盖南京、天津、广州、杭州等多个保障性住房项目,金额超过了180亿元,并取得了较好的收益效果,为社保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开辟了新渠道。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自成立以来,其收益相对稳定年平均收益率为8.13%,其中2013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6.2%,高于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2个百分点,高于同期通货膨胀率3.6个百分点。尤其是,社保基金在近年来股市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及时将资金投入到固定类资产和实业类资产上,保证了社保基金的整体收益。
三、促进社保基金投资实体性公共项目的对策建议
(一)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领域
启动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允许社会保险基金进入实体性公共项目。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建议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允许在不影响当期支付,并留有3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准备金的基础上,参照全国社保基金信托管理运作方式,将富余资金以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形式,投入到固定类资产和实业类资产上,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参照国外社保基金的投资占比,并考虑到我国政府的财务担保能力较为充分,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公共项目又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所迫切需要的投资方向,建议明确并限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部分和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基金留足3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后的结余部分,以不超过20%的比例以委托贷款方式直接投资实体性公共项目,或者以企业债、金融债的投资方式进行间接投资。允许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资金直接投资基础设施,并鼓励扩大债权投资规模。此外,在社保基金投向实体性公共项目的具体方式上,建议先从条件较为成熟的间接投资开始,逐步积累经验,适时过渡到直接投资领域。间接投资可以采用委托金融机构贷款、认购城市建设债券等方式,与现行投资方式顺利对接。直接投资则可以在时机成熟时,以参股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获取红利取得相对较高的投资收益。
(二)优化社保基金投资组合
适时对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优化基金投资组合。将全国社保基金进行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由不低于50%调至不低于40%,并明确银行存款的协议优惠利率下限不低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将全国社保基金中进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限定比例由10%提升至20%,并允许以不超过10%的比例进行直接基础设施投资。在现有的企业债、金融债和委托贷款投资基础上,积极引入国际广泛使用的另类投资工具,进行本土化的开发操作,丰富社保基金的投资选择。鼓励地方政府将担保充分,并能获得一定稳定收益的民生项目,如高速公路建设、机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自住型商品房等,通过企业债券、城市建设债券等方式,向全国社保基金定向发行融资。在中央企业和重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再融资时,鼓励全国社保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政府公共项目的建设和项目回报周期较长,投资权益流动性不高,要科学构建资产组合包,合理确定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配比结构,确保不会因为投资占用资金而影响基金的正常收支。此外,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发与各类实体性公共项目投资工具相适应的金融衍生产品,既增加社保基金的间接投资机会,同时提高资产的灵活性。
(三)建立社保基金投资风险管控机制
社保基金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养命钱”,安全性是社保基金投资的首要原则。对于实体性公共项目投资,社保基金管理运营部门要形成规范的投资项目论证机制,加强研究和审查环节,确保投资标的合法、合规,抵押品充足、完好,项目计划可行、可控。规范投资担保机制,对于定向发行给社保基金投资的公共项目,本级政府财政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应积极承担担保责任,如财政不能或者不宜承担,可寻求通过有实力的金融担保公司承保。基金管理运营部门要建立风险准备补偿机制,从超过一定比例的盈余中按规定计提,当投资回报率连续低于无风险水平时,使用风险准备金弥补亏损。对于以股权方式直接投资的项目,要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合理的股息收益分配方式,如资金回报连续低于正常的市场水平,应在财政部门帮助下,积极将相关资产转让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