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1:52:3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现代经济探讨,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最近几年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这种快速的发展和当前的经济管控方式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当前的现代化管控工作的开展是时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同时它还是带动生产力进步的关键保障。
1 经济管理现代化
定义简述。所谓的经济管理现代化,具体的讲就是说通过使用优秀的管理方法和设备,搭配先进的管理理念,比如控制论等,打造一个合乎当前社会发展的优秀的管控体系以及管控队伍,进而确保经济获取显著的发展。在这种模式里,经济管理工作必须要使用优秀的管控措施和方法。第一要确保其经济理念合理。市场发展本身是遵循特定模式的,所以该项管控工作要和当前的市场发展趋势保持一致,要时刻关注行业发展,不断的更新思想,树立现代管理的市场观念,以跟进时代要求的思想武装现代经济管理,为经济管理现代化做好科学指向。其次,要使管理方式民主化。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我国经济的主要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就使民主化管理有了最前提的保证。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经济管理者作为人民的代表,要进行民主化管理,尽最大努力的激发出人的主观能动性,确保经济管理工作更加的合乎人的发展需要,进而更好的为经济的发展奠定强有力的根基。除此之外,管理者还应该非常专业。这主要是因为经济管理活动的开展主要是由管理者来操作的,因此管理者素养的高低会对管控活动的总体质量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管理者应该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同时还要对综合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带动经济进步。
开展现代化管控工作的缘由分析。第一,经济管理现代化是科学技术进步的必然结果。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重大突破及其在生产上的应用,都带来了管理科学和实践的变革。以蒸汽技术的发明和使用为标志的第一次科学技术革命,完成了第一次工业革命,使社会生产由工场手工业过渡到了机器大工业,管理科学则实现了由传统管理到科学管理的变革;以电力技术为标志的第二次科学技术革命,使社会生产完成了第二次工业革命,引起了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以电子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为标志的第三次科学技术革命,正推动着人类社会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迈进。卫星电视等高度的现代信息传播和处理技术,导致了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的新的变革,使管理指挥的有效性、管理决策的科学性都在更高层次上丰富了现代管理的内涵。第二,经济管理现代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生产专业化和联合化将会更加细致和广泛。经济生活的复杂化,要求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管理、组织水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两个方面对经济管理现代化提出了客观要求:一是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使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不断变革,引起生产力的诸要素在新的水平和规模上的重组和配置,同时也不断改变着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和操作方式,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合理组织生产力的管理水平。第三,经济管理现代化是提高经济管理效益的迫切要求。管理是社会劳动中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在生产过程中它与直接社会劳动形成一个整体而共同运动。但管理劳动又具有不同于直接社会劳动的功能。直接社会劳动的目的是向社会提品或劳务,以获取经济效益;管理劳动的目的是把直接社会劳动协调组织起来,以较高的管理效率来取得更多的经济效益。所以从根本上来说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一致的,而较高的管理效率则离不开管理现代化。
2 当前时期我国经管现代化的特征分析
第一,也是非常显著的一点就是管理的理念十分人性化。当前社会是一个和谐社会,和谐二字重视的是人的发展,任何活动都是以人为前提的,对于经管工作来讲亦是如此。所谓的人性化管控工作具体的说即管控的措施要以人性为关键点,要结合人的状态来开展管控工作。在发展经济的时候要激发出人的热情和主观能动性,要经由人力效益的进步,起到带动经济发展的意义。所以,管控工作的开展必须要遵照人性化的发展思想。在过去的经济管控工作中,人们过分的关注硬件装置等配置,其在一定程度上也带动了经济的进步。不过在当前时代,人已经超过了其他的要素成为了最为关键的生产要素,人是带动经济进步最为关键的要素,所以在管控的时候要通过多种措施引入优秀的人才,在确保其需要得以维护的前提下尽量的激发出他们的活动热情和主观能动意识,为经济的进步打造优秀的前提。
第二,管控方式非常大众。这种大众化是比对于百分百的服从来讲的。管理人员在公平公开的理念之下,积极科学的进行管理理念的传递,确保管理的目的得以实现。民主管理符合或以人为本“管理思想,也是管理者所追求的是一种管理艺术。在这种民主的管理模式之下,管理人员的权利被分解,此时工作者的权利就相应的增多,此举能够保证工作者更为主动热情的参加到项目的管控工作中,发挥其活动的热情和能动意识,此时工作者也会以管理人的身份来严格的规定自身的活动。
第三,导向具有需求化的特征。当前的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非常残酷的经济,要想在市场上获取发展,就要切实的将市场当成是发展的导向,确保当前的管控工作朝着需求发展。在当前的经济体制中,经济的主导方由过去的卖家转变为了买家。经济发展过程中更加的重视需求模式,人们的需要制约着供应的发展。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此时买方的需求再经济中的低位更加的显著,在这种背景下就需要卖家不断的变化经营方法,将发展的重点转变到生产大众喜爱的物品上面。
第四,当前的管理方法更加的体现出了知识化的特征。管理方法是管理工作开展的关键工具。由于科技高速发展,此时的管理方法获取了非常显著的进步,出现了很多优秀的管理方法。在当前的背景下,不单单要关注管理手段的“硬件”发展,更要注重管理手段的“软件”应用。在当前时期,知识变成了企业最为关键的资源,此时就带动了企业创新工作的开展,同时管理知识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优质的经济管理离不开丰富的知识经济理论与经验,所以在具体发展的时候不单单要关注管理经验还要做好创新工作。我们坚信积极的创新管理模式,使用优秀的创新方法,我国的经济发展必然会走向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3 结束语
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就必然会衍生出很多的存在体,比如经济管理现代化的出现就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它的存在是为了更好的和当前的经济发展保持一致,是为了获取更为显著的利润。对于我们国家来讲,在当前时期要以国家的具体情况为出发点,要不断的发展管理,使用有效的管理措施,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带动经济朝着更为先进的方向发展迈进。
参考文献
[1]杨晓冬.经济管理现代化和经济管理发展新趋势探析[J].青年文学家,2012(9).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和经济活动的日趋频繁,企业交流的方式呈现多样化,参加交易会展览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已不是唯一,早些年在交易会展览上一掷千金的现象如今已不多见,参展企业对参展成本也越来越敏感,特别是受金融风暴的冲击,企业为控制投资成本,都对设计公司提出限额设计的要求。为此,在展示设计阶段、尤其是方案设计阶段,提高对经济性问题的认识和研究,对于促成展览业的健康发展更显重要。
一、交易会展示设计经济性分析
近二十年来,交易会展示伴随着我国的经济的高速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以前的几块板和几张桌椅的简单交流,到如今气势恢弘的小建筑,展示手法新颖,技术高科技化,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特别是展示设计的经济性问题,我们多数设计人员在进行展示设计时,基本上对经济性不予以重视。对此现象我们试着归纳和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如下:
1.对展示设计方案经济性研究不够重视。在展示设计构思过程中,我们都习惯于仅对展览的形式、功能表现等进行思考。对设计方案的评价,也常常只关注其形式的表现力、空间舒适度、技术先进性等方面,缺少对展示设计经济性问题研究以及对经济条件的客观分析,使得实际工程中超出经济条件而违反概、预、结算梯级制约关系的实例屡见不鲜。
2.参展企业功利思想过重。概括而言,业主对设计的具体要求是:要好看的,有视觉冲击力,投资要低。在设计比稿中企业一般也是看效果来定方案,没有突出的视觉效果、新颖的造型,在众多方案中肯定是难以被选中,这往往又与经济性相矛盾,“好看的”,在多数时候与经济性是矛盾的,需要付出一定经济代价。
3.设计照搬硬套。由于交易会展示有着周期短、时间急的特点,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展示设计公司的设计人员在忙的时候有时需要一天出好几个方案,根本就没时间去好好思考,为了能按时完成设计任务,往往都是直接复制先前的案例,或者一个方案投几家公司,根本谈不上对业主负责以及针对每个工程项目的特点进行设计。
二、交易会展示设计经济性理念的建立
1.倡导先进技术有效提高经济效益。社会的高速发展,现如今涌现大量高新技术,但我们也没必要盲目追求豪华,追随国际最新潮的做法,或遵循长官意志的“标新立异”。高新技术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兴起,这与其深厚的经济基础分不开。我们国家经济还处于发展中阶段,特别是内陆地区,我们既要通过高新技术达到展示企业形象目的,也要杜绝不顾经济条件片面追求高技术的做法,将技术的先进性和经济性相结合,积极探索出一条适宜性技术发展的道路。
2.达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对展示设计经济效益我们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指搭建资金投入的经济回报;其二,指在展场全寿命过程中对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在展场搭建过程中,很多企业为了宣传产品,提升形象,往往不惜重金,大量使用高档材料,盲目追求豪华、气派。交易会展示由于时间短,每次展场的拆除都造成大量不可再生的材料的丢弃,成为一个巨大的垃圾场,这也就是我们往往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长远的经济、环境效益所带来的结果。
三、交易会展示设计经济性的设计原则
1.结构的美观性和经济性兼容的原则。标准展架在展览上的应用已经是发展比较成熟了,他具有布展方便、拆装便捷、储运简便等优点,有很强的经济性,但是其形式单一,布展风格平淡无奇,不能充分满足每个企业的个性化品牌需求。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标准型材供展览设计师选用,在一些小型展览或者不需要做出太过复杂的空间造型类展览,比如办公家具展,多半都是采用围合造型,就可以应用标准构件,重复搭建并在立面上做出自己的风格特点,也能达到不错的视觉效果,即满足企业简洁、利索的风格,又有合理的经济性。
2.循环利用原则――最大限度的利用材料资源。从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来看,将展览的循环再利用与添建、新建相结合,形成展场发展的动态循环机制,这不仅有利于环境的维护,对于提高展场的经济性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展场的循环利用原则包括再生和再循环两方面内涵。再生主要是指展场在完成其使用功能之后,经过一定的加工处理,使之可以成为再次利用的资源。再循环主要是指展场设计搭建尽量利用低成本、易加工的材料组成来重复利用,以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如在广交会格兰仕集团的展场设计当中,就是利用低成本的废弃集装箱进行艺术加工,展览搭建时也简便,还可重复使用,充分达到经济性的目的。
3.可重复利用性和交叉利用性的原则。要做到展览的重复利用,首先就要就要解决好拆卸的问题,在传统的展览设计中,我们更多的是考虑企业的需求、平面布局、材料的选用等,对于展览结束后展架的处理考虑得非常之少,往往每届展览会也是造成一大堆工业垃圾。这种设计理念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果能将每次展览的废弃品再合理利用,或者在设计起初就考虑到展架的拆卸和组合,这样就能很方便的在各地展览或者其他展会的使用,也极大的节省了社会资源和降低了展览的制作成本,有着极高的经济效益。
四、结束语
现代交易会展示设计不仅是为了满足企业的形象展示,同时,顺应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也是我们长远发展的迫切需求,这也要求我们每个展示设计师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要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前提,坚持绿色设计理念,才能创造出适合社会生活需求的设计方案,使得展示设计得以良性发展。
关于经济法的性质,有的学者主张,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①而日本有的学者认为:“在实体法的领域中,绝不能忽视施行着公法和私法的规制。在这一限度内,经济法为满足经济性———社会协调性的要求,不仅采取公法的规制,同时也采用了私法方面的规制。从这种意义上说,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这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②法国的一本大百科全书中写道:“经济法不仅仅是国家在经济范畴里使用各种权力方式进行干预性措施的规则,因为这样过于狭隘的定义将使经济法成为公法的一部分了。事实上,经济法包括更广泛的范畴。它既涉及私法,例如属于民法部门的商法,又涉及一些与经济事务有关的刑法和劳动法;同样也涉及关于经济规章制度的行政法、税务法;最后还涉及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③中国有的学者评述西方现代经济法的状况时指出:“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济法是公、私法界限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消失的法律。”④在外国,有些学者提出,相对公法、私法两大法律因素领域,经济法已形成为第三种类型的法律领域或中间法律领域。⑤在中国亦有学者主张:“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并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一个新的法系。”⑥
者认为,现代社会经济法应该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现代经济法。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它的规范既体现国家意志、同时又尊重当事人意志,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去处理经济领域的法律问题。这就显示出了它的根本特征:社会公共性。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的规范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主要立足于保护当事人个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发展、综合应用是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中心环节。立法中,有些公法、私法的界限是明确的,如合同自由原则为私法,国家干预原则为公法。但是实际经济生活极其复杂,公法、私法并非直观地、一对一地反映经济关系,许多情况下必须合为一体,综合调整某一项或某一类经济关系。其中,私法公法化,反映了商事行为的公法化。例如,合同、竞争、交易、贷款、广告,这些都是商业行为,但政府出于整体考>!合同实行监督、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决定存款和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发放广告许可证等等。而公法私法化,则反映了政府行为的私法化。例如,国家成为公司的股东,或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可以充当接受国际贷款的保证人,等等。在这里,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分开来了。
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法的一部分属于公法,即经济行政法。这部分法律全部或基本上由公法因素组合而成。经济行政法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它实际上就是国民经济管理法。我们无须回避经济行政法这个概念,但也不宜将经济法局限于经济行政法的圈子之内。经济法的另一部分则是由公法、私法两种因素融合为一体的,包括企业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商业银行法、土地管理法等。公法、私法结合而成的这部分法律中,往往以私法因素为基础,以公法因素为主导。现代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特征,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正是公法、私法两种法律因素有机结合的结果和表现。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界定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范围,确立这两种行为各自的及共同的规则,规范、保障企业权利的实现和行政权力的实施,必须科学地应用公法、私法两种法律因素,不作划分不行,把它们截然分开也不符合当今社会法律体系发展的实际。社会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因此,在众多的经济
法学说中,我们认为“社会法说”最具有说服力。 真正的经济法不是国家经济管理法,而是社会经济管理法,①即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对社会经济秩序与私法结合的产物,它意味着私法与公法分离的时代已经结束,也是法律社会化这一重大变革趋势的一大标志———现代法律的重心从个人利益转移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兼顾上。尽管我们认为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物,但是其中公法(即行政法)成份的比重更大。因为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国家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来统制经济生活,具有权力干预权利的公法特征。所以经济法与行政法具有密切的联系。传统法律把商品交换关系纳入民商法调整的范围。比如价格问题,如果买卖双方对价格没有异议,则买卖成交。这是商品交换中古老的传统规则,属于公理。现代法却改变了这一格局———除民法调整之外,以政府干预为特征的经济法也介入了。并非所有的商品价格都完全由买卖双方自由决定的,而是由国家确定部分商品的价格,以“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要求”,①因此出现了被称为“价格法”的经济法。其中规定部分商品价格是由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定价,部分商品是由政府物价部门实行指导价,部分商品是采取市场调节价。这其中的市场调节价,就是市场的等价有偿、公平互利等价值规律问题,它是社会自治性质的,属于民商法涉及的领域。而国家定价,则是反映国家强制性质的,属于行政法涉及的领域。这两部分结合在“价格法”中,构成了经济法。下面以个案来说明行政法与民商法、经济法的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国家一般不介入,一旦介入,它就产生行政问题,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张三要求李四赔偿某损失发生争执,这是民事纠纷。
当镇政府派员出面调处后决定免除赔偿责任后,就从该民事案件演变出行政案件。②另外,我们再假设,如果某商店将针线价格降低到成本价以下出售,国家一般是不会干预的。因为这是民商法调整的范围,只要消费者愿意购买,降价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该商店出售的不是水果而是钢材,那么情况就不同了。某钢材公司擅自调整钢材价格,则违反我国有关价格法的规定,必将受到行政处罚。针线和钢材在这里的区别在于国家对它们的管理态度不同。国家对于前者基本保持自由放任的态度,国家对于后者基本保持严格管理的态度。钢材的销售过程,国家权力以强制性方式介入其中,是由经济法调整而不是由民法来调整,在我国实践中被称为“经济执法”。新疆某市石油公司于1995年1月向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请示准予降价销售石油制品,物价局领导同意后由工作人员电话答复石油公司,并在申请报告上注上“备案即可”字样。
此后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工贸公司开始陆续降价。同年2月,市物价检查所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决定通知石油公司恢复原价格,同年3月,检查所对石油公司和下属工贸公司的价格进行检查,决定没收降价差额款三万余元。③到此,检查所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执行的则是一部被称为“价格管理条例”的经济法。石油公司和工贸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他们的降价是物价局准许的。事实上行政法也存在于“价格管理条例”等价格法之中,因为其中已设定了一些规则,包括降价由谁核定,对降价的处罚由谁执行,等等。行政法的作用就在于:事先规定石油降价应由自治区物价部门具 体核定,市物价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准许降价属于越权行为;事先规定对石油公司等进行处罚应由自治州一级物价检查所负责处理,市物价检查所的处罚也属于超越职权。法院经司法审查,确认这两条后,判决撤销检查所的处罚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内部在处理该案时就严格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那么行政法的作用是通过行政机关自己的自律得以表现的。而从本案结局来看,行政法的作用是通过司法审查得以体现的———它控制着行政权力———以法律来界定行政职权的归属,超越职权的可由法院予以撤销。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和行政法的静态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些也具有行政关系性质,必要时也要采用行政手段。它们的区别有: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是物质利益实体的管理性质关系,不是行政管理关系;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主体虽然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但都是经济权利主体和经济义务主体,都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及承担经济义务,并非一方是权利主体、一方是义务主体的单纯命令与服从关系;硕士论文范文经济管理法律关系追求的是一定的经济目的与经济效益,遵循的是市场经济规律,不能单纯体现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意志和意图等;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但也以行政手段为辅。
(二)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动态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从调整对象上来看是无法加以区别的。比如被视为现代经济法典型或核心的“反垄断(不正当竞争)法”显然属于经济法,其中授予行政机关统制、惩治垄断行为的权力,规定行政处分行为的措施、程序等。甚至有人认为这个法律就属于行政法,称为经济行政法。难道我们说反垄断法与行政法无关吗?显然不对。经济法的性质告诉我们,它主要是政府统制经济秩序的一个独立部
门法,政府在经济管理方面的作用就存在于经济法之中。在当代中国,既然经济法是国家进行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而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机关对市场经济秩序从行政管理角度进行宏观调控,那么经济法的实施大部分属于行政权实施的过程。比如工商管理机关实施工商管理法规的活动就是行政权力实施的活动。在政府控制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法律又是如何控制政府行政行为的呢?这中间存在着双重控制关系,如图所示: 前者是经济法的任务,主要目的是控制市场竞争,保障经济秩序;后者是行政法的任务,主要目的是控制行政权力,保障经济自由。当然两种任务不是截然分离的,而是相互渗透、有机运行的。强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就是要把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每一个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环节都纳入法治化轨道。 在该目标取得后,经济行政行为将完成由恣意行政向法治行政的转变。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实体(经济法)与程序(行政法)的分工。在政府通过经济法控制经济活动的领域中,经济法主要是以实体法规范(授予行政权力)的方式实现政府控制经济生活的目标,行政法则主要是以程序法规范(设定行政行为的程序)的方式实现政府控制经济生活的目标。笔者认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并不能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行政与行政诉讼二者形成法律决定的实体依据都是同一的,这就是经济法等社会法,社会法的实施既依赖行政也依赖行政诉讼,行政与行政诉讼构成了社会法的一种独特的实施方式。什么是典型的现代行政法?是行政程序法。
现代行政权力的扩大与强化,很少表现在行政法里面,而大量表现在经济法之中。如果说行政法被瓜分后只剩下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那么这个“瓜分者”就是经济法。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行政程序法,因此经济法与行政法两者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分工关系类似于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工关系。经济法是行政法的私法化的结果。公法私法化是现代社会法律发展的趋势之一。它与国家权力干预的强化有关。“企图回到纯粹的自由放任政策,使国家缩减到仅执行收税员、警察和披戴甲胄的护卫之类的老的最小限度的职能,实际上是拒绝整个现代文明的趋势”。传统行政法作用的简单地增强则导致国家权力的过分强化,容易导致对个人利益、市场自由的损害,于是需要对传统行政法进行一定的调整,使国家权力不完全采用强制的方式对待经济生活。当国家权力向过去权力不介入的经济生活领域延伸时,便出现了以行政统制与经济自治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的新型法律领域,这就是经济法。两者社会牵涉面的重叠。行政法应当对政府一切公权力行为进行无死角的控制。既然经济法是国家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干预经济生活的一种法律形式,那么行政法应当对政府权力控制经济生活的活动实行全面“再控制”。所以行政法所涉及的面几乎应该是涵盖了经济法所涉及的社会关系面。换言之,经济法控制经济活动的面有多大,那么,行政法的涉及面也应当有多大。两者调整方式的配合。
行政法是以强制性干预为特点的,它不仅表现为对治安对象、纳税对象等相对人的强制,现代行政法更多地表现为对行政主体的强制。经济法是以政策性平衡为特点的,它一方面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保护经济主体的权利,因而不采取传统公法的强制性干预,也不采取传统私法的自治性调节,而是将两种调整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产生政策性平衡。经济法的政策性平衡不是以简单的主张为特点的,而是以折衷和妥协的平衡态度为特征的。西方法律社会化或“社会本位”就是法律的政策平衡原理在西方国家的具体表现。运用政策性平衡方式是对传统私法与公法功能的一种折衷、修正和变革,同时它又代表着现代法的一种倾向。因此现代法在功能上是一种混合型或曰平衡型的法。政策性平衡的调整方式表现在法律内容上,就是政策(国家意志)对于公理(社会习惯)的修正。两者以不同的价值取向达到最终目的一致。社会法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所带来的社会公害、风险因素相关,主要功效在于限制市场不公平竞争、限制市场引起的公害,使风险分散、转移,让公众来承担,以减少损失,体现社会互助合作精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权力起到依据的作用,一方面也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保证权力的正常运转。所以作为社会法的经济法,它保障政府对市场弊端的控制,实现经济生活的秩序价值;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政府经济调控的适度,确保经济生活的自由价值。两者以不同的价值取向统一于同一目的,即保障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三、行政法治———行政法对经济法作用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