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文范文 创业投资的风险

创业投资的风险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0:01:1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创业投资的风险,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创业投资的风险

篇1

    创业投资是一种结合技术、管理与创业精神的特殊投资方式。作为委托人(princi pal),创业资本家,其目标是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而作为人(agent)的创业家却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两者目标不能一致。创业资本家和创业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asymmdtricinfoumation),创业家许多状态和行动保持着非观测性和非核实性,因而导致了道德风险问题。道德风险普遍存在于创业投资整个过程之中,是造成创业投资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如何防范创业投资中的道德风险,关键是创业资本家要设计一套有效的创业资本契约。创业资本契约的安排中,适当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可以有效地激发创业家向有利于创业资本家目标的方向努力,从而减少了创业家道德风险。

    一、设计一套最佳监控模式

    如果创业家的努力水平与监督的敏感度较高,创业家就会提高努力水平。创业家对企业的监控主要内容有:全过程监测、绩效判断、逆境诊断及对策以及危机管理。

    1.全过程监测:即创业资本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融资决策等重要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测,以了解企业真实发展状况。创业资本家监测企业的方式有:(1)参加企业董事会;(2)查阅企业财务资料、产品资料、生产设备资料及经营计划;(3)向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咨询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4)了解宏观经济及行业竞争情况以及产品发展潜力;(5)了解企业管理者团队及员工素质;(6)向科研机构了解企业创新情况。

    2.绩效判断:即创业资本家用特定的评价指标对企业运行的绩效进行判断。其主要指标是利润、投资回报率、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现金流量等。这几个指标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生产、管理、资金及技术状况。

    3.逆境诊断:即在过程监测和绩效判断中,对各种已识别的逆境现象进行成因分析、过程分析及发展趋势预测。技术问题和管理失误是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的两个关键因素。如是技术问题,要分析原因,技术问题主要包括:产品成本过高,缺乏竞争力;新技术出现,产品过时;替代产品出现;后续新产品开发失败。如是管理失误,要分析是错误的营销策略、不当的财务控制还是管理团队内部斗争所致等等。创业资本家对企业出现的每一个问题,都要仔细诊断,找出问题症结所在,从而对症下药。

    4.一般对策及危机管理:创业资本家在企业逆境诊断基础上,针对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当企业发展的障碍是技术问题,创业资本家应判断技术有无更新的必要和可能或有无可能开发新技术,否则创业资本家考虑适时撤除资本。当企业管理出现问题,创业资本家利用自已的管理优势向企业提供财务、营销等管理方面的资助。如创业资本家发现企业陷入危机状态,一般对策已不能解决问题,创业资本家可通过撤换创业家管理集团,执行特别计划等应急措施介入企业管理。如创业资本家所有措施失效,应立即撤出创业资本。

    二、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

    创业企业管理层的能力和努力程度是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为防止创业家凭借信息优势进行“内部人控制”,除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以外,创业资本家需给予创业家适当的激励而减少他们之间的利益差距和一定的监控成本。创业资本家可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分享形成激励机制,将创业家的努力诱导出来,从而克服创业家的偷懒行为。优先购股权(employeestockoptinons)是一种买入式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具有风险优先而收益无限的机制,它的期限性能够使期权持有人适时将收益实现。它把购买股权的行为放在若干年后,份额多少,则由这几年的工作业绩和企业成长状况决定。这种未来的包含不确定性的制度安排能够调动创业家的热情和能力,应该成为创业企业发展的基本制度安排。

    1.建立有利于优先购股权制度实现的外部条件。实行优先购股权制度对企业的管理要求较高,它要求企业具有明晰的产权制度、透明的财务制度、完善的绩效考核和配套的企业文化。(1)明晰的企业产

权是实行优先购股权的基础。优先购股权的实施必然带来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首先,企业的所有者必须明确,才能够作出优先购股权的决策;其次,创业资本家要保障自身利益,应把购股权的额度控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这就要求创业企业有明晰的股权结构基础。(2)透明的财务制度是实施优先购股权的必要条件,优先购股权实施的关键环节之一是期权执行价格(exerciseprice)的确定。对非上市企业,应以授予日企业评估价值(appraisedprice)为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投资银行再以此为依据计算创业企业的价值。企业的价值应经常评估,一方面使创业资本家看到企业的成长,愿意和创业家分享财富;另一方面以企业业绩激励创业家。这些都要求企业有透明的财务制度。(3)绩效考核是优先购股权的配套政策。一方面,绩效考核可以用来监督创业家的努力程度;另一方面企业的绩效考核应和优先购股权的实行紧密挂钩。企业的业绩和个人的业绩决定着能否获得优先购股权,以及获得优先购股权的数量和价格。实行优先购股权的企业都要有完善的考核制度,这样优先购股权的实施可以做到公平和公正,从而使激励效应最大化。

    2.优先购股权的实施方案。(1)由创业资本家成立薪酬委员会,同时聘请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权威中介机构。(2)根据创业团队的管理能力和各项财务指标的表现确定对创业家优先购股权的授予系数。(3)聘请中立、专业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时应以数量指标为主,质量指标为辅,并根据企业情况选择适当指标。创业企业价值的评估可以使用多种方法,作为对比参考,确定企业虚拟股本总额和虚拟股价。(4)确定优先购股权的执行期限(国外认股权有效期限为10年,视国内具体情况,可定为5-10年)、执行价格、以及优先购股权的执行方式。优先购股权执行之前,创业家只能从企业分取红利。

    三、采用阶段性融资减缓道德风险的机制

    一般情况下,创业资本家对创业企业的投资是分期进行的,这样可根据企业的进展情况决定后续融资的时机与投资额度。创业资本家周期性地提供创业资本,融资分为多轮次,而每轮投资只确保创业企业发展到下一阶段。只要创业资本家提供资本,几乎所有的创业家都有热情让企业继续经营下去,企业绩效对创业家支付的影响,加上非盈利项目有被终止的威胁,可以有效地避免创业家的道德风险。此外,在阶段性融资条件下,创业家有动力使企业成功,并为了达到较小的股份摊薄而投入更多的努力。创业开始时期,创业资本家和创业家不能在好坏项目之间辨别,随着时间推移,创业资本家和创业家对项目质量了解会逐步深刻。项目不成功的概率,受投资额的影响,如果一些时期创业家将资金转向其私人消费,从而压低项目成功概率,由于信息不对称,创业资本家不能观察到这种转移,项目存在着被过早终止的危险。因此创业资本家就创业家的优先购股权应随时间、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安排,使创业家终保持推动项目成功的动力,从而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

    综上所述,创业资本家应结合项目发展的阶段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程度,有效设计监督机制与股权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创业资本契约,使双方利益趋于一致的同时,降低监督和激励的成本,把道德风险控制在最低的范围内。

    四、结束语

    我国的创业投资刚刚起步,许多关于创业投资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仍是空白,防范创业投资道德风险的外部环境亟待改善。

    1.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迫在眉睫:国家法律中要有购股权方案注册和批准以及股份变更的特别条款。如企业可在全部股份中预留一部分,待企业执行购股权后,再转为实收资本。另外,法律上应采取优惠税收措施,以提高优先购股权的激励作用,如确认优先购股权时,征收资本利得税,而不是普通的个人所得税。

    2.建立相应的社会服务体系:优先购股权的设计方案非常复杂,涉及财务、法律等多个环节,需要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共同努力。我国应培育和从国外引进此方面专家,使投资银行、律师行尽快开展此项业务。此外,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有待进一步提高。

    3.建立中国的二板市场:首次公开上市(initialpublicoffering)是创业投资最有效的退出方式。通过ipo,创业家与创业资本家存在这样一个隐性契约:ipo后创业家可获得企业的控制权,从而获取更大收益。隐性契约的激励,可有效降低创业家的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nbs

p;   1.王亚民,朱荣林。非对称信息下创业投资ipo退出激励机制研究。管理科学[j],2003(2)

    2.田增瑞。中国创业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选择。经济体制改革[j],2002(2)

篇2

一、引言

在高新技术商品化过程中,创业投资是解决其资金匮乏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创业投资对于高新技术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虽然近几年创业投资在我国发展较快,但是没有形成蓬勃期,特别是没有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孵化高新技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作用。由于高新技术成果在转化为商品过程中的风险较高,创业投资机构为了避免高风险,不愿意介入早期高新技术企业等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新技术的发展。由于创业投资存在着多重财务契约关系以及财务契约明确了缔结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从而更有利于实现缔结各方之间的风险共担,因此本文从财务契约角度来寻找创业投资的风险分担模式,从而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以及加速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

二、创业投资风险分担模式

本文以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为主体,提出以下五种创业投资风险分担模式:

1.创业投资机构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模式

在现代服务业和金融业中,保险机构在分散和化解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创业投资过程中,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借助保险机构的力量来降低自身所承担的风险。保险机构可以通过提供担保险种间接地参与创业投资过程中。在创业投资机构与保险机构风险分担模式下,保险机构主要通过为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提供保险来分担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失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保险机构在提供保险之前对创业企业的调研以及保险之后的监管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

2.创业投资行业风险共担模式

创业投资行业协会是创业投资机构的重要自律组织,设立创业投资行业协会有利于创业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分担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一是代表会员向政府呼吁,要求政府建立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管理条例、税收政策和法律条文等;二是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研讨会,进行学术交流及理论探讨,并且编撰出版创业投资学术论文和年度报告,这对提高我国的创业投资理论水平,进一步指导创业投资实践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可以借助研讨会的契机帮助培训创业投资从业人员,向社会普及和宣传创业投资知识,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三是设立专门的创业投资机构互助基金,其来自于各会员缴纳的互助费,互助基金可以对会员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通过专业的角度对项目提出投资意见,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控制投资风险,同时专业的互助基金也可以在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失败时根据其损失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与赔付,从而降低创业投资机构的失败风险[1]。

3.创业投资机构之间风险共担模式

创业投资是创业投资机构对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一种股权式投资,在投资过程中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自身存在技术、市场等多方面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要比传统投资方式要高的多。同时,从国外的创业投资发展历程来看,创业投资机构对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投资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因此,对于那些需要投入较多资金的高速成长的创业企业而言,单一的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量根本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创业投资机构必须寻找多家创业投资机构与其联合进行投资。

所谓的联合投资,是指建立在财务契约基础上两家或多家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一家高科技创业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2]。这种投资既可以在同一阶段,也可以在不同阶段投资。根据EVCA(2002)统计,2001年欧洲创业投资额约为22.331362亿欧元,而实行联合投资的金额达到6.979829亿欧元,约占全年投资额的30%。在美国,联合投资的比例更是达到90%以上[2]。由此可见,联合投资已经成为创业投资机构之间风险共担的一种不可缺少的重要投资策略之一。

4.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风险共担模式

创业投资在其运作过程中要经历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包括创业资本的筹集、创业投资机构的建立、创业企业的选择和运营及创业资本的退出四个阶段。创业投资运作过程实质上是一种新的投融资财务契约的安排。依据这种财务契约安排,资金从投资者流向创业投资机构,经过创业投资机构的筛选决策,再流向创业企业,通过创业企业的运作,资本得到增值,再流回至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再将收益返回给投资者,构成一个资金循环。这种周而复始的循环,形成创业投资的周转。在资金循环过程中要涉及到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之间的委托—关系。由于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双方的效用衡量标准及信息占有状况存在一定差异,其各自的相关行为可能在总体上对创业投资的综合利益目标产生消极影响。同时,创业投资资本市场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高风险和高度不确定性,由此而产生道德风险等委托问题广泛存在。因此,为了减少投资过程中的成本,解决冲突问题,创业投资机构必须采取一种有效的投资策略来控制创业企业家风险,同时能够确保创业投资成功。创业投资机构采取的投资策略为分阶段投资方式。

分阶段投资是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创业企业的发展阶段分期投入资金,并且在每次资金投入时,都会签署一份契约。在不同的投资阶段,契约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创业投资机构会在契约中注明下一次资金注入的条件。

分阶段投资可以使创业投资机构保留放弃前景黯淡项目的权利,对创业企业家构成压力,促使其努力工作,从而降低道德风险。此外,创业投资机构分阶段投入资金也意味着其需更经常地搜集信息和严密地监督创业企业家,能够对创业企业实现强有力的控制,帮助创业投资机构消除创业者误导后续投资的动机,降低其投资风险。

5.产学研风险共担模式

产学研合作是创业企业、高校和科研院等有关各方从各自的发展战略目标和战略意图出发,为了迎接激烈的市场竞争,抓住新的市场机遇,加快技术创新,实现共同远景、争取最佳利益和提高综合优势,结合彼此的优势资源而建立的一种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正式但非合并的合作关系

这里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主要是建立在财务契约基础之上的,所以又可称之为契约型产学研合作模式。这种模式是我国目前产学研合作中最主要的一种合作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合作各方以财务契约和经济利益为纽带建立起联系,共同投资(包括技术作价入股),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通常合作内容可以从技术、生产方面扩大到资金、设备、人才、管理销售等多个方面,合作过程也可以由技术协作、技术生产协作延伸到技术—生产—经济合作的全过程[3]。

三、结论

在以上五种风险分担模式中,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风险共担模式是创业投资过程中固有的一种模式,不可任由创业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选择。前三种模式主要是针对创业投资机构而提出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根据其内外部环境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而产学研合作风险共担模式是针对创业企业提出的,由于在创业投资过程中创业企业承担的风险大小都会直接影响到创业投资机构所要承担的风险大小,因此,产学研合作风险共担模式在降低创业企业风险的同时也间接地降低了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此模式只能由创业企业来选择,创业投资机构没有选择的权利。

参考文献:

[1]王一军,林嵩.风险投资的风险结构及分担机制研究[J].经济问题,2009.

篇3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92012)05-0069-04

张勇(1978-),男,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风险投资。(天津 300071)

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10个部委联合了《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次在政府法规中提出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概念,明确规定国家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引导基金,这标志着我国的政府引导基金政策正式起步。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8月,我国中央及地方政府已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71只,初始规模已超过230亿元人民币。…就在全国各地掀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热潮时,有专家提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制度并不是一项完美无缺的制度,其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如不能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但不能发挥其引导功能,还会滋生诸多弊端。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概念及运营特征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的直接目标可以归纳为“两个引导”:一是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二是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将资金投向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或高科技型的创业企业,促进其健康快速地成长。与以往政府相关创业扶持制度(如科技奖励基金制度、孵化器制度等)有显著不同,政府引导基金本身并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其主要方式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同时,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所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从引导基金设立的最终目标来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归根结底还是为了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就业,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也正是我国近年来,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根本目的所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的基本原理是:政府授权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向由社会资本组成的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创业投资基金由专业的管理团队运作,管理团队在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设定的投资范围内,自主选择投资项目,向早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和提供增值服务,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企业成长壮大后,创业投资基金出售企业股权,获得投资收益,在社会资本收回本金和收益之前,首先返还政府的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秉持着“阶段性持股”的理念,以“投资一培育一退出增值一再委托管理”为资金运用模式,促使引导基金在此循环中实现滚动增值,同时实现政策性目标。(见图1所示)

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营原理可以看出,整个引导基金的运营包含多个环节,涉及多方经济主体。除体现政府意图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外,还包括市场上专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资金的社会投资者和最终资金的使用方——创业企业。这些经济主体从属性上看,既有“公”也有“私”;从职能上看,既有政府管理职能的部门,也有投资职能的部门以及实体经营职能的部门;从利益取向上看,既有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部门,也有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部门。就各经济主体的相互关系而言,在政府引导基金运营过程中,包含着“出资人(政府+社会投资者)一基金投资经理一创业企业家”的双重委托一关系。其中,出资人将资金委托给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进行管理,此为第一层委托一关系;基金投资经理再将资金投资于创业企业家,此为第二层委托一关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的双重委托一关系,致使出资人、基金投资经理和创业企业家之间存在严重的委托一问题,大大增加了政府引导基金产生运营风险的几率。

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逆向选择问题

逆向选择问题,主要发生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过程中。一方面,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是希望把资金委托给“德才兼备”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行管理,但由于两者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导基金不可能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和道德水平,做出全面准确的把握。因此,为降低错误选择的成本,引导基金往往会选择“报价”低或愿意作出更高承诺的基金管理机构,而真正优秀的基金管理机构,由于自身成本的原因可能会被弃选,即产生所谓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另一方面,政府引导基金的操作管理部门具有明显的行政、政府色彩,大部分操作主体不具备专业投资能力,难以识别什么是合适的基金管理机构,这使得引导基金出现逆向选择问题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道德风险问题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