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15:40:4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行政关系的特征,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反垄断法是通过规制特定主体(或行为人)在特定市场上在经济活动中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进而调整企业即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这是与各国独特的法律、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密切相关的。具体地说,反垄断法在美国被称为“反托拉斯法”,在德国被称为“反限制竞争法”,在日本被称为“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在英国被称为“垄断与限制竞争法”,在法国被称为“价格和竞争自由法”,在欧盟被称为“竞争法”,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公平交易法”,而在我国正在进行的反垄断立法中直接采用了“反垄断法”的称谓。
然而,反垄断法的性质为何?它有哪些基本法律特征?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何种地位?这些问题法学界尚存一定的争议,笔者拟就上述三个问题发表一点浅见,权作引“玉”之“砖”。
一、反垄断法的性质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形式或阶段,而商品经济离不开竞争,正是企业即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推动人类社会经济的繁荣,因此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然而,竞争与垄断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正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的那样:“蒲鲁东先生所讲的只是由竞争产生的现代垄断。但是,大家知道,竞争是由封建垄断产生的。可见,原来竞争是垄断的对立面,并非垄断是竞争的对立面。因此,现代垄断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反题,相反,它是一个真正的合题。”
企业之间在市场上竞争的结果是使生产和资本集中,当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垄断,而垄断反过来限制甚至扼杀竞争。同时,在竞争过程中,一个或数个企业为牟取更大的利润和更有利的生存空间总是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或采取排除、限制竞争的手段来破坏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这些非法措施的运用既妨碍建立统一、开放和自由的市场,又损害了合法正当竞争的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进而损害一国的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上述市场经济的缺陷,仅靠市场本身这种“无形之手”是无法解决的,只能用国家干预这种有形之手来调节和矫正失灵或者说瘫痪的市场。
具体地说,就是要用国家的法律干预来主动地对失灵的市场进行调节和干预,打击乃至消除市场上排除、限制竞争的不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使市场由混乱、瘫痪重归于有序、顺畅,从而保护合法正当竞争者的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进而推动一国经济稳定、协调、有序、快速地向前发展,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实现国家调节失灵市场的具体法律手段。
对市场失灵或瘫痪的调节和矫正,传统的以契约自由、人格平等和所有权绝对为基本原则和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民法是无能为力的,此时就需要一种新的法律来担负起此项历史使命,这种新的法律就是经济法,经济法作为重要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公私法融合的产物,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本质在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调整手段是以公法手段为主的综合性手段,所有这些在国内法学界已成共识。而反垄断法作为规制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总和,是国家干预和调节市场运行秩序的基本法律,其具备经济法的一切属性和特征。因此,反垄断法在性质上属于经济法。具体而言,其属于经济法中的市场管理法或市场运行调控法。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法律特征
反垄断法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法,当然会具有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如经济性、政策性、社会整体性、行政主导性和综合性等,但反垄断法在体现经济法基本特征的具体形式等方面呈现出自己的特色,使其与经济法的其他部分判然有别。具体而言,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最典型地体现了国家N-经济的干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市场上的激烈竞争最终导致生产与资本的进一步集中,最后形成了垄断,垄断组织滥用垄断力进行排除、限制竞争的非法活动,并大肆吞并和盘剥中小企业和广大民众,引发了深刻的阶级或阶层矛盾,并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对此,传统的经济生活的唯一调整者民法一筹莫展。此时,反垄断法就成了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主动干预经济的有力武器,正是凭借这个武器对市场上排除、限制竞争的禁止和消除,才使市场重归于自由与公平的良好秩序,从而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继续在竞争中向前发展。
(二)以捍卫整体利益为本位
法的各个部门在处理社会整体与个体的关系方向,有不同的主旨和调整方式,对国家和非公共组织、个人的保护和制约也各有侧重,从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调整模式。一般说来,行政法以权力为本位。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经济法则具有明显的社会性,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①作为经济法的典型代表,反垄断法正是通过对垄断状态与垄断行为的规制来达到维护自由、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的目的,进而捍卫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可见,反垄断法在调整竞争关系时,既不是直接出于对国家利益的维护,也不是出于对个体利益的维护,而是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当然,反垄断法在捍卫了整体利益的同时,通常也就捍卫了国家利益和大多数个体利益。正象许多学者和著述所指出的那样,反垄断法所保护的是代表人民大众整体利益的竞争机制和秩序,而非竞争者个体。
(三)具有明显的经济政策性
反垄断法的经济政策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反垄断法的制定和修改要充分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尤其是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其次,反垄断的执法和司法活动通常也要反映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经济政策,从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以致于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的执行情况可能有很大的差异。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条文大同小异的反垄断法,在美国被执行的力度就比在诸如日、韩等国要严厉得多;在美国。在不同时期对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力度也是不一样的。”【正是因为反垄断法有明显的经济政策性。因此许多学者将其界定为竞争政策法。 (四)是以综合性的调整方法来调整竞争关系的竞争政策法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法律部门,它主要由企业组织管理法、宏观经济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即市场运行调控法)和社会经济保障法所组成。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起构成市场管理法或市场运行调控法的主体,它们共同调整市场竞争关系,担负着维持市场处于自由、公平、正当、有序竞争的良好环境的任务。反垄断法在实现其对市场竞争关系的调整时,采用的是经济法所特有的综合性调整方法,即以解割处于垄断状态(主要是处于独占或准独占,同时又有垄断行为的大企业)的企业、禁令、批准、罚款等行政手段为主,同时附以民事调整方法(如判令垄断企业对损害的竞争对手以三倍赔偿等)和刑事调整方法(如对垄断企业处以罚金,对垄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以三年以下的监禁等)。
同时,由于反垄断法的制定、修改及执行都体现了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尤其是竞争政策,所以反垄断法可以说是竞争政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竞争政策法是经济法中的市场管理法或市场运行法的主体。竞争政策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争政策法是指一切调整竞争关系的经济法律。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垄断促进法等等。而狭义的竞争政策法主要是指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包括垄断促进法等其他竞争政策法。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有共同之处,如两者都以维护良好竞争秩序为己任,但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反垄断法所反对或禁止的是经营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反对或禁止的是经营者采用假冒、混淆、窃取他人商业秘密、贿赂和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反垄断法是狭义的竞争政策法的两大支柱之一,是禁止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的经济法。
(五)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体
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实体法和反垄断程序法两部分组成。其中,反垄断实体法为反垄断法的主体内容,它是对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的规制,主要包括禁止严重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即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即经营者滥用垄断力、对大企业合并的监控以及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等几部分。在我国,还应当包括禁止行政性垄断制度。而反垄断程序法从广义上讲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反垄断主管机构执行反垄断法的行政程序,如对大企业合并的监控程序、对企业之间横向垄断协议即卡特尔协议的登记或批准程序;另一部分是在适用反垄断法实体规范过程中产生的诉讼程序,如对反垄断主管机构的禁令不服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反垄断主管机构以政府及政府部门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程序,以及反垄断主管机构要用准司法程序审理案件的程序等等。对于反垄断法的法规范体系,有学者认为,“除涉及垄断与限制竞争的实体法规范外,还包括行政法规范和反垄断的程序法规范。后两种规范的调整对象至为明显:行政法规范是调整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组织关系和它在职权行使中产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程序法规范是调整因适用反垄断法实体法规范而产生的诉讼关系。这两部分法规范严格说是不属于反垄断法范畴,因为它们只能被看作是规定在反垄断法中的行政法和诉讼法。”[61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笔者认为,经济法包括反垄断法本身是公、私法融合的产物,“诸法合体”为其本色,并且公法与私法规范已经交织、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体系严密的统一体,人为地割裂反垄断法的规范的结果会导致否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的结果。另外,就反垄断法的诉讼程序而言,其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乃至刑事诉讼的特点。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规定,对联邦卡特尔局作出的禁止企业合并的决定,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可以直接向位于柏林(20010年以后为波恩)地区的上诉法院上诉等,这种诉讼程序与传统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诉讼程序已截然不同,可以认为是专属于反垄断法的特殊程序规范,这种程序规范与反垄断法实体规范已经结合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正因如此,笔者认为,反垄断法是反垄断实体法与反垄断程序法的统一体。
三、反垄断法的地位
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特性指的是高校行政部门以师生员工等相关利益者的需求为导向,以提供优质服务为首要职能,通过完善的服务制度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提供高质量服务的特性。[1]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特性可以从多个角度来理解,从观念上看,行政管理者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服务师生的意识。从职能上看,行政管理者将为师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作为自己的职责,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师生需求,并及时作出回应。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特性决定了高校行政部门的基本任务就是服务于学生、教师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以高质量的服务推动高校的发展。
二、当前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意识淡薄。目前高校行政管理仍然存在“官本位”观念,缺乏服务意识,对工作的责任感不强,滋生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的观念,行政管理人员追求权力至上。[2]行政管理历经管制行政、管理行政、服务行政三个阶段,我国高校当前行政管理中中存在的“官本位”观念和服务意识淡薄,说明我国的高校行政管理还没有完全过渡到服务行政时代,仍然残留管制行政的痕迹。行政管理部门还没有准确定位自己的职能,行政管理人员服务意识依然淡薄。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还没有将为师生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高服务定义为自己的职责。
(二)服务能力较弱。高校行政管理服务能力较弱有两方面的表现,一方面表现为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另一方面表现为管理手段的落后。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对行政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行政管理工作被看成是高校的附属物。这种观念导致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吸引不到也留不住优秀的人才,还有些高校安排引进人才家属到行政部门工作。这些现象客观上造成了高校行政管理队伍人才匮乏。行政管理手段的落后表现为高校行政管理对最新的信息科技成果的利用较少,办公条件差,信息化程度低。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将这些成果应用到管理当中,提高了工作的效率。高校行政管理对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相对较低,导致了服务能力的低下。
(三)组织结构不合理。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行政组织结构不合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高校行政管理存在着层级过多、职责不清、人员冗杂的问题。组织结构的不合理一方面造成职责不清,不能对行政人员的绩效进行科学的考核,从而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调动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造成信息的传递和人员沟通中的问题。由于组织层级过多,信息的传递慢且容易失真。人员之间的沟通也由于层级过多而受到影响,行政人员的一些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作的一些看法等都找不到有效的途径来表达,组织内部沟通不畅。
三、增强高校行政管理服务特性的对策
(一)增强服务意识。增强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特性首先就需要增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的原则,[3]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教师教学和科研提供条件和保障。行政管理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认识到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就是为师生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服务,以服务推动高校的有效运转,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从而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人才。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病人来源于我院门诊诊断的原发性痛经,排除器质性原因,精神疾病及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文化程度要求在中学以上,能理解问卷内容。年龄16~35岁,平均年龄26±10.1岁。已婚20例(占33%),未婚40例(占67%)。职业:教师39%,学生38%,干部、职员、工人最少,共占23%。文化程度:具初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者占80%,而大专以上和小学文化程度者分别占10.3%和9.7%。病史1~7年,平均8±9.3年。主要表现行经前1~2天下腹剧痛难忍,拒按,需采用热敷、口服止痛或肌注止痛针剂方能缓解症状。对照组选1∶1与痛经患者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及生活环境等相一致的正常健康者(P>0.05)。对照组来自本市的部分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
方法:采用艾森克个性问卷(EPQ),对每一受试者进行测试,要求受试者按调查表一一填写,填完后交调查者核查无漏填及重复为标准,然后按标准评分。
结果判定及统计学处理:病例组和对照组各量表粗分及转化为t分后的数值均用t检验进行统计学处理。以修定的艾森克个性问卷手册中男女各年龄组各量表分的均数为标准:①凡E量表分低于男女各年龄组均数者视为E分降低,即个性内倾;② 凡N量表分高于男女各年龄组均数者视为N分升高,即情绪不稳定;③凡P量表分高于男女各年龄组均数者视为P分升高;④凡L量表分高于男女各年龄组均数者视为L分升高,即掩饰性较明显。然后做相对危险度分析。
结 果
两组各量表粗分比较:痛经组E量表粗分均分低于对照组(P
两组各量表t分比较:痛经组E量表t分均低于对照组(P
相对危险度分析:痛经组E量表降低者的百分率较对照组为高,两组间有显著差异(P
讨 论
痛经是指妇女在经期及其前后,出现小腹或腰部疼痛,甚至痛及腰骶。每随月经周期而发,严重者可伴恶心呕吐、冷汗淋漓、手足厥冷,甚至昏厥,给工作及生活带来影响。
目前临床常将其分为原发性和继发性两种,原发性痛经多指生殖器官无明显病变者,故又称功能性痛经,多见于青春期少女、未婚及已婚未育者。此种痛经在正常分娩后疼痛多可缓解或消失。继发性痛经则多因生殖器官有器质性病变所致。本病属妇科临床的常见病,据有关调查表明,痛经的发病率为33.19%。
痛经,祖国医学亦称“痛经”又名“月水来腹痛”、“经行腹痛”、“经期腹痛”、“经痛”等。本病最早记载于汉・张仲景《金匮要略方论・妇人杂病脉证并治》“带下,经水不利,少腹满痛…… ”。至隋《诸病源候论・妇人杂病诸候・月水来腹痛候》对本病的病因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书中曰:“妇人月水来腹痛者,由劳伤气血、以致体虚,受风冷之气客于胞络,损伤冲任之脉。”明・《景岳全书・妇人规・经期腹痛》指出:“经行腹痛,证有虚实……实者多痛于未行之前,经通而痛自减;虚者多痛于既行之后,血去而痛未止,或血去而痛益甚,大都可揉可按为虚,拒按拒揉为实。”可见周期性小腹疼痛虽是本病的主要临床表现,祖国医学往往通过其疼痛发作的时间、性质、部位及疼痛的程度进行辨证治疗。
本文调查结果显示,痛经组E量表粗分均值与t分均值均明显低于对照组,N量表粗分均值与t分均值均明显高于对照组,提示痛经患者人格倾向内向,情绪不稳定。其L量表粗分均值与t分均值亦高于对照组,说明其痛经患者具有掩饰倾向。其危险分析发现E分降低,N分、L分升高均与痛经发生有相关性,提示痛经患者内倾性、不稳定个性特征及善于掩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