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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处理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1:2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会计实务处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行为,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概念,新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提出视同销售概念。

一、会计及税法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八种行为在实务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行为需要缴纳所得税。

而在会计核算中没有明确规定。仅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确认收入应同时满足的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针对会计和税法对的不同规定,现以增值税的八种经济业务为出发点,谈谈对这些业务会计及税务处理方法。

二、在会计核算中作为收入处理的“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

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在会计实务中属于特殊的销售商品业务,满足收入确认的原则。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有所不同。

1.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能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双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实际的购销活动没有实质的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条件时,双方应分别确认相关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也不做购进商品处理。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予以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并确认收入。委托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是要确认收入,同时要结转产品成本,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无影响。

(二)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在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

这种销售行为明显是异地销售,其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的核算有相同之处。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实行统一核算的异地不同机构的委托、受托关系;后者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公司之间的委托、受托关系。其核算上的共同点在于委托方以收到销售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以实现销售确认收入。

货物无论何种原因,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处理:新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纳税所得应调减。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投资

这种经济业务实际上就是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

在增值税上,以货物对外投资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是满足会计核算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这种行为应作为销售处理,即在货物分配的当天,企业应按分配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分配货物: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应付股利。确认收入: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是要确认收入,同时要结转产品成本,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无影响。

(五)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获取其提供的劳务服务,满足可以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在货物移送时,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移送货物: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是要确认收入,同时要结转产品成本,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无影响。

三、在会计核算中不作为收入处理的“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应在货物移送时,按其计税价格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所得税处理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

(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此项业务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没有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说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额不确定,不能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增值税规定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外捐赠业务要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来处理。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按公允价值),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06)[S].2007-1-1.

篇2

2009年《中级会计实务》教材中第231页【例13―28】例题及账务处理: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部电梯并负责安装。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1 000 000元,其中电梯销售价格为980 000元,安装费为2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66 600元。电梯的成本为560 000元;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安装费用12 000元,均为安装人员薪酬。假定电梯已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款项尚未收到;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电梯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1 146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8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6 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60 000

贷:库存商品560 000

(2)实际发生安装费用时

借:劳务成本 12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2 000

(3)确认安装费收入并结转成本时

借:应收账款 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 000

贷:劳务成本12 000

笔者认为此项经济业务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对混合销售行为税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凡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到应税货物,又涉及到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应视同销售应税货物计算并交纳增值税。”混合销售中提供非应税劳务(如该例题中的安装电梯劳务)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应税货物(如该例题中的电梯)。另外对于一个以销售产品为主的企业来讲,把销售产品的收入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把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更为妥当一些,该例题中对于销售电梯又安装电梯的经济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以安装电梯的劳务收入,依据税法规定应计算交纳增值税,为此笔者认为对甲公司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应作如下的账务处理:

(1)电梯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1 000 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560 000

贷:库存商品560 000

(2)实际发生安装费用时

借:劳务成本12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2 000

(3)结转劳务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12 000

贷:劳务成本12 000

或者也可以将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的收入、成本分别确认。

(1)电梯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1 146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8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6 600(980 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560 000

贷:库存商品560 000

(2)实际发生安装费用时

借:劳务成本 12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2 000

(3)确认安装收入并结转安装成本时

借:应收账款 23 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

借:其他业务成本12 000

贷:劳务成本12 000

篇3

[例1]费用类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长江公司在北京王府井租入铺面房,用于开设销售专柜,每月租金50万元,在月初支付。长江公司支付房租时,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销售费用

50

贷:银行存款

50

[例2]费用类支出计入资产成本。

长江公司购入商品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长江公司购入存货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例3]费用类支出计入负债。

长江公司于2011年1月1日从工商银行借入10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6%,利息在每年年末支付一次。在借款时,工商银行要求长江公司提交已审计的财务报告,为此,长江公司支付了审计费20万元。长江公司对该借款会计处理如下:

(1)2011年1月1日借款和支付审计费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借款――本金

1000

借: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20

贷:银行存款

20

长期借款期初摊余成本为980万元,表明通过本次借款可以动用的资金为980万元。

(2)2011年12月31日,计算和支付利息

应付利息=长期借款本金×贷款利率×期限=1000×6%×1=60(万元)

利息费用=长期借款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期限

由于实际利率未知,通过下列计算公式来计算实际利率:

长期借款将来应支付的本和息的现值=实际可以动用的资金,即60÷(1+r)+1060÷(1+r)2=980

当r=7%时

60÷(1+7%)+1060÷(1+7%)2=981.92

当r=8%时

60÷(1+8%)+1060÷(1+8%)2=55.56+908.77=964.33

列出表2,采用插值法可计算出实际利率

(r-7%)÷(8%-7%)=(980-981.92)÷(964.33-981.92)

r=(980-981.92)÷(964.33-981.92)×(8%-7%)+7%=7.11%

在计算出实际利率后,计算各年利息费用,见表3。

2011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69.68

贷:应付利息

60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9.68

借:应付利息

60

贷:银行存款

60

③2012年12月31日计算利息和还本付息

借:财务费用

70.32

贷:应付利息

70.32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10.32

借:长期借款――本金

1000

应付利息

60

贷:银行存款

1060

[例4]费用类支出计入所有者权益。

长江公司通过增发200075股股票筹集资金每股发行价50元,发行价格总额10亿元,扣除应支付给证券商佣金、手续费等500万元后,长江公司实际收到股款9.95亿元。长江公司发行股票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9500

贷:股本

2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97500

二、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全民或集体所有,任何使用土地的单位,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有四种会计处理办法,即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现将四种会计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账务处理归纳如表4所示。

[例5]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

长江公司支付5亿元取得一块土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如果该土地用于建造自用的办公楼,则该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如果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已出租给甲公司,租赁期3年(属于经营租赁),则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商品房,则计入开发成本,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列示在存货项目中。

如果长江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无偿划拨一块土地可以永久使用,则计入固定资产,而且不计提折旧。

三、处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时,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的处理

企业在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时,经常发生与其相关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处置资产时,应该将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这样处理的原因是为了客观反映经营者业绩。

按照国际准则规定,经营者总业绩通过“综合收益总额”反映,具体有两个表现形式:一是计入当期损益的业绩,即净利润;二是未计入当期损益的业绩,即其他综合收益(包括其他资本公积和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在处置资产时,将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意味着将未计入当期损益的业绩转为已计入损益的业绩,使业绩的构成内容发生了变化。

[例6]说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处理。

长江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甲公司股票2000万元,支付相关交易费用10万元,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0年12月31日,该股票收盘价为2500万元;2011年2月15日,长江公司将该股票全部出售,扣除交易费用后收到价款2600万元。长江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2010年12月8日购入股票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2010

贷:银行存款

2010

(2)2010年12月31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500-2010)

49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90

(3)2011年2月15日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26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2010

――公允价值变动

490

投资收益

100

同时,将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90

贷:投资收益

490

[例7]说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处理。

长江公司于2010年1月5日用银行存款1000万元投资于甲公司,取得甲公司20%有表决权资本,长江公司将其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10年,甲公司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资本公积增加2000万元。2011年2月15日,长江公司将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了乙公司,取得价款2500万元。长江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2010年1月5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成本)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2)2010年12月31日确认权益(假设不考虑对甲公司净利润的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4000×20%)

800

贷:投资收益

800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2000×20%)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

(3)20u年2月15日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2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成本)

1000

――甲公司(损益调整)

800

――甲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400

投资收益

300

同时,将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

贷:投资收益

400

[例8]说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处理。

长江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将自用的一座库房出租,租赁期1年,租赁期开始日该库房的账面原价为3000万元,已提折旧1500万元,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长江公司将出租的库房作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2010年12月31日,该库房公允价值为1850万元;2011年1月8日,长江公司将该库房出售,取得价款1850万元。长江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10年1月1日出租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1800

累计折旧

1500

贷:固定资产――库房

3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

(2)2011年12月31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1850-1800)

5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

(3)2011年1月8日出售库存

借:银行存款

185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85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85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1800

――公允价值变动

50

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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