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6:2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关于信用卡欠款的法律法规,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同时,笔者通过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人行征信系统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数据更新较慢:一般客户信用卡和贷款信息往往3-4个月才更新一次,这给需要申请新贷款的人带来许多不便。二是对于逾期记录的保存时间问题——对于人行征信系统中的贷款逾期记录到底保存多长至今没有明确说法,使那些有过非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有违约记录的人再申请贷款很困难。三是对于违约金额计算过于苛刻:建议征信部门把小额欠款的客户不纳入逾期贷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4.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提高个人守信意识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和欧洲的银行卡产业发展较为完善,亚太地区、拉美地区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并且呈现出不同特点。美国信用卡起步较早,借记卡尽管发展迅速,但仍不能取代信用卡的主导地位;借记卡是欧洲银行卡产业的主力军;亚太地区银行卡产业属于后起之秀,新兴支付业务居于世界前列,尤其是日韩两国移动支付发展尤为迅速。
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卡市场发展成熟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指标:人均持卡量、人均交易量和人均银行卡收单设备拥有量。从近年数据来看,美国和澳大利亚年人均交易额超过1万美元,其余地区均不足5000美元;人均持卡量方面,日本等亚太国家人均持卡量超过美国,欧洲地区人均持卡量最少;世界各地区每万人拥有POS终端设备也存在差异,截至2014年末,美国每万人拥有POS设备195台,韩国高达687台,中国这一数据仅为62台,与美、日、韩等国还有较大差距。
银行卡是世界范围内最受青睐的支付工具,在绝大部分市场非现金支付工具中的占比超过了45%。此外,国际银行卡支付交易一直保持快速增长态势,2004年至2014年十年间,全球银行卡支付增速一直保持在9.1%左右,远远高于同期全球GDP增速。
二、各国银行卡管理主要经验
(一)制定法律法规,规范产业发展
美国是典型的司法监管国家。美国出台了大量有关银行卡管理的基本法律,如《公平信报告法》、《贷款实情法》《金融身份欺诈与窃取保护法》、《公平催收行为法》、《信用卡消费者权利法案》等十余部法律,构建了一个银行卡管理的良好法律环境,集中在银行规范、平等授信和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英国颁布的《消费者信贷法》详细规定了借贷双方责任与义务,要求在信用卡报告里注明贷款成本以及额外收费明细,保障了银行卡产业规范发展。日本也颁布了《关于出资、存款及利率管制的法律》、《关于贷款管制的法律》和《分期付款贩卖法》等来规范银行卡产业发展。
(二)政府引导支持,鼓励用卡支付
1.政府引导并支持通过银行卡渠道结算公务支出。1998年,美国联邦总务署推动实施了美国政府签账卡推广计划。同年,颁布《旅行和交通改革法案》,推动政府公务卡在公务支出的使用。2009年以来,韩国政府先后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持卡人通过银行卡进行消费结算,提高商户受理银行卡的积极性,鼓励企事业单位公务消费和采购使用银行卡。如对餐饮业、酒店业实行卡交易额2.6%的税收优惠,对一般类特约商户实行卡交易额1.3%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减免额上限由500万韩元调整至700万韩元。同时,针对持卡人、企业也采取类似的优惠措施。
2.政府大力推进银行卡网络建设。2008年1月,欧盟正式推行单一欧元支付区,结束了此前20多个银行卡网络的分割局面,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政策管理体系,打破国际上其他银行卡组织的寡头垄断地位,提升泛欧支付品牌,增强了国际竞争力。
(三)注重风险防范,提高违规成本
1.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加拿大政府要求信用卡公司必须明确征得持卡人同意,才可以提高其信用额度,并将额度变化或利率变化提前一个月明确告知持卡人。德国的银行在受理办卡申请时,会有私人顾问一对一的为客户解释疑惑,让客户充分享有知情权。
2.设立专业的信用审核机构。德国成立有信贷信用保护协会,在信用卡发放前会对所有申请者的信用信息进行调查。英国有三家引用信息审核机构,如果客户被列入黑名单,将限制其办理信用业务。
3.运用先进的技防措施。通过先进技防措施,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达到防范信用卡风险的目的。如德国推出信用卡欺诈警报系统,丢失或被盗的银行卡只要进行刷卡消费,系统将自动报警,警方将及时通知银行方面并采取相应措施。法国将境内大多数银行接入“法兰西银行信息网”和“银行卡联盟信息网”数据中心,可以随时审核信用卡支付资金流通。
4.实行严厉的处罚措施。新加坡政府规定,对未按时清偿的信用卡欠款,银行可以按照24%的年利率计息。法国规定,持卡人发生信用违约行为之后,其所持信用卡将被没收,并在此后一年内被禁止申请信用卡。
(四)鼓励行业自律,发挥监督合力
美国自律清算协会由金融机构和其他利益参与方共同组成,通过制定清算交易规则控制风险,通过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维护金融安全。欧洲支付理事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制定银行卡产业技术标准和核心业务规范,对欧洲整个支付行业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在日本,信用卡市场行业自律组织也较为发达,与消费者金融协会有机结合,建立密切的沟通协作机制,在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自律方面深度合作,形成合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国际银行卡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与发达国家银行卡产业发展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粗放式管理、同质化严重、缺乏创新能力等主要问题的改善迫在眉睫,既要满足持卡人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也要有利于银行卡产业的快速发展。另外,信用卡业务盈利模式较为单一。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银行卡年费等国外传统收入项目几乎为零收入,信用卡业务带来的收益以及对其他业务的贡献度远不及个人理财、投资银行、结算与现金管理等业务,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一)健全法律法规,促进产业发展
法律法规滞后于市场发展是我国目前银行卡产业面临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达到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鼓励银行卡支付的目的。如美国制定的反洗钱方面的法律,从风险防范角度推动了银行卡的大规模应用。我国也应该通过行政手段,引导市场降低现金使用偏好,充分发挥银行卡的强大支付功能,同时能够降低反洗钱、保障资金安全、支付结算等业务的成本,也为金融服务结构合理配置发挥积极地作用。
(二)加强市场分析,深化银企合作
发卡市场的激烈竞争,迫使各银行进一步细分客户群体,与知名企业合作推出多种联名信用卡产品,如与中石油、淘宝网、携程网、腾讯、中国国际航空等。据不完全统计,工行已发行180余种,中行100余种,招行150余种,农行80余种联名信用卡产品。在联名信用卡发展初期到现在,虽然发卡种类多、数量增长快,但大部分无法形成市场规模,且发卡种类重复,市场定位混乱,持卡人对产品特性模糊不清,最终失去了它应有的特点,导致无法达到合作初衷。因此,银行要在每发行一种联名信用卡之前,对市场进行充分深入调研,明确告知持卡人产品定位、服务内容,丰富营销手段,完善发卡后跟踪管理,不断提高激活率和使用率,加强银企之间配合,以产生预期效益。
(三)加快政策调整,满足客户需求
目前,由于市场细分程度较低,针对性不强,发卡政策繁多且可操作性不强,阻碍银行卡功能的完全发挥。例如部分联名卡、主题卡在发卡时,未充分考虑到目标客户群体的支付需求,未体现出与普通信用卡之间的差异,对消费习惯、特征未进行详细调研,宣传和推广力度不足,导致卡产品功能不能完全发挥或不能完全满足客户需求。再如部分客户有强烈的信用卡需求或高额度信用卡需求,但因为与政策中部分未及时更新的条款相抵触,导致无法申请信用卡或调高额度。因此,应该加快政策调整周期,以客户为中心,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客户群需求以及产品特色,更新相应的产品政策与之相适应,在合规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满足客户需求。
(四)强化风险管理,保障用卡安全
近年来,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成为银行卡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银行卡犯罪手段越来越丰富,并逐步从一线、二线城市到中小城市蔓延,这就对人民银行、公安部门、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提高自身的防范措施和打击力度,又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行为的合力,为资金安全、社会安全和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同时,银行也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持卡人风险意识和保护意识。银行要明确告知客户安全用卡知识,发现异常后及时通知客户以便采取应急措施,坚持统一授信,设置预警额度,完善网上银行等新兴支付渠道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五)健全信用体系,发挥屏障作用
韩国银行卡产业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快速发展,近年却出现较多问题,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忽视风险管理和社会信用体系的脱节。没有社会信用体系作为风险管理的屏障,银行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风险管理手段显得捉襟见肘。因此,要高度重视信用体系的健全。
2013年3月我国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从制度层面规范了信用体系建设,使征信行为有法可依。人民银行应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信用数据采集范围,在公安、司法、税务、工商、邮政、保险、通信、公用事业等行业、部门之间建立广泛的信息共享机制,提供全方位、精准可信的信用记录,并指导各发卡银行注重公平、合理、平等授信,保障信用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屏障作用,进一步丰富银行卡产业风险管理手段,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另外,还应该成立商业性个人信用征信公司,加强征信行业市场竞争。从国外经验来看,征信公司是征信体系的有力补充,少数征信公司提供大而全的信息资源,多数征信公司则定位于提供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信息资源态势,能够满足多方位、多层次的征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