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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方式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9:42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行政处罚方式,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行政处罚方式

篇1

在防雷行政执法中,《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该法条将“没收违法所得”这一行政处罚授权给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改变了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权只有“警告”、“罚款”两个种类的现状,气象主管机构行政执法手段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但是,“违法所得”对于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来说是全新的概念,如何理解“违法所得”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如何操作“没收违法所得”,有必要予以厘清。

一、违法所得概念

由于《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违法所得的内涵与外延作出直接界定,而目前我国其它法规、规章、执法解释等也没有解释,当前把它作为先见概念;虽然有的对这一概念有所界定,但是概念不够清晰,标准还不统一;有的虽予界定,但由于该法律规范本身的层级较低,不具有普适性。下面有几种解释:

一是从词义上看。违法所得由“违法”与“所得”构成,是“违法”与“所得”的合成概念,即为违反法律而取得。因此,违法所得不应当包括成本和投入。

二是从目的性上看。没收违法所得在于否定以违法的手段或方式取得财产,实现其剥夺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之利,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体现公平和正义。一般要求违法所得具有可没收、追缴和退赔特征,对于非财产性的违法所得目前立法上没有涉及,因其不具有可没收、追缴或退赔等特征而不符合立法的目的性。

三是从统一性上看。违法所得属于法律概念,不单是行政法的概念。在民法、刑法中关于违法所得一般称“违法所得数额”,也就是获利数额。基于法律的统一性,行政法应与民法、刑法等领域的违法所得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保持一致。

基于上述特性,认为防雷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一般是指违法行为人(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非法手段(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取得的扣除物化成本后的获利数额,以及其他应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财物,是一种比罚款相对程度重的行政处罚,在数额上应当高于应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认定存在的问题及认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认定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环节,采用什么原则认定违法所得、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关系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能否受到应有的处罚,关系到法律能否实现惩处违法行为,关系到行政处罚能否顺利进行并有效保护合法的作用。而现行行政处罚立法中,没有对违法所得作出直接的界定,客观上也给防雷行政执法留下太多的想象和理解空间,具体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界定不够准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将“违法所得数额”解释为“销售收入”,而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形式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中》解释为“获利的数额”。由于违法主体、违法行为种类太多,同时违法的动机也不尽相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难以界定,使防雷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界定也不够准确。

(二)界定标准不够统一

由于对违法所得的内涵与外延认识模糊化,在防雷行政处罚中,有些理解: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行为人开展违法行为的非法经收入为违法所得界定标准;有些理解:在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后的获利数额为违法所得界定标准,因读者的不同而对违法所得界定的标准存在多种可能性。

(三)处置程序不够规范

由于对防雷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所作的不同界定以及界定标准的模糊,导致在防雷行政执法实践中依据同样的法律对同样的违法行为,出现不同的结果,容易产生执法困惑并导致执法不公,影响了防雷行政执法成效。

根据防雷行政处罚认定防雷违法所得实践,笔者认为应坚持以违法行为人违法开展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经营收入扣除行为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物化成本,为违法所得这一原则。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认定违法所得应按以下标准进行了认定:如果是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服务的,违法所得应按提供服务的全部经营收入扣除该项服务所使用材料的进价进行核算;如果是无资质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服务,违法所得应按提供服务的全部经营收入进行核算;如果是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资质的,违法所得应按违法行为所产生经营收入进行核算;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后,已上交的该项服务相关税费应予扣除;违法所得涉及物品的,如果违法行为人已处分该物品,则应没收相当于其转让该物品价值相等的货款,如果违法行为人已使用该物品,造成该物品价值减损,则除应没收该物品外还应追加没收该物品减损之差额。

三、完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制度建议

由于当前行政法规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查处防雷违法行为时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作出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模糊性,导致在防雷行政处罚过程中处理违法所得时自由裁量权较大,侵犯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违法所得的处理对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和公正执法具有重要意义,为在防雷行政处罚中更好地落实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措施,使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有必要完善防雷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制度,具体建议如下:

(一)明确界定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对于第一类违法行为认定比较容易,第二类关于“弄虚作假”比较难以界定,因此应对“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明确界定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

(二)规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程序

篇2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10号),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目标要求

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实施范围

市级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均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政〔20**〕57号)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四、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目录(20**年6月底前完成》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20**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确定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将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标准、幅度等)编制成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20**年7月15日前完成)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政〔20**〕57号)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制定具体裁量标准(20**年7月底前完成)

1.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三个方面。

2.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等,进行合理细化分解,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具体情况,将违法行为分别划分等次,涉及情况较为简单的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级;涉及情况复杂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必要时可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制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适用标准。

3.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于20**年7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审核通过后,于20**年7月底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四)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制度(20**年8月15日前完成)

为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入手,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

1.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等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确保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

2.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制度。除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罚建议报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建立说明理由和告知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新晨

4.建立听证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公开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录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种类、幅度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实施情况,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逐步建立执法检查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执法检查制度。围绕每个阶段的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五、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篇3

二、评查对象

评查对象是各县(市、区)木材检查站(流动巡查大队)、各基层木材检查站林业行政处罚案卷。

三、评查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式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被处罚对象认定准确,表述清楚。

4、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一是违法事实、性质与情节认定准确、表述清楚。二是认定的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5、案件定性准确无误,适用法律准确。一是案件定性准确。二是适用法律准确,且引用条、款准确完整。三是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四是四类案件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6、程序合法。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所有的程序是否有序到位,制作执法文书是否为省林业厅监制统一的文书。案卷是否做到归档。

7、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前是否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8、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9、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经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审核。

10、罚款是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罚款收据。

11、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履行了集体讨论程序,对构成犯罪的是否送移司法机关处理。

12、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四、评查方式

林业行政案件的评查采取督查、自查、抽查的方式。

1、督查和日常工作、明察暗访工作结合起来,主要督查是否持证上岗、着装上岗、亮证检查。是否按工作流程查验过往木竹车辆,按法定的时限、法定的程序及时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是否有乱检查、乱罚款等“三乱”行为,并及时提出指导和整改意见。

2、自查。各县(市、区)木材检查站(林政股)于10月底前,对本县(市、区)基层检查站、流动巡查大队的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处罚案卷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同“木材运输类林业行政处罚案卷情况统计表”及电子文本分别报送市木材检查站。

3、抽查。市站将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自查报告和“木材运输类林业行政处罚案卷情况统计表”的情况重点抽查案卷的制作情况,按照省局下发的《省木材运输类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对案卷制作进行评分排名。

五、时间安排

1、学习动员阶段(4月—5月)

奉新会议以后,各县(市、区)木材检查站(林政股)要及时学习、动员部署和落实“执法监督年”的各项活动。

2、实施、督查阶段(5月—10月底)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非法运输木材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履行法定时限和法定程序,处理好处罚案件,文书案卷及时归档等工作,做好“木材运输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基础台帐”。

3、抽查考核阶段(11月份)

市站将对各县(市、区)的案卷进行抽查考核,汇同“执法监督年”等活动检查验收情况进行全市排名。

4、迎接检查考核阶段(12月份)

省局将对全省木材检查系统“执法监督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进行评比排名,全省通报。

六、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案卷评查工作是我们木材检查系统开展“创业服务年”、“执法监督年”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成立领导小组,专人负责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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