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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的前景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8:1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现代农业的前景,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中图分类号] F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880(2011)04-0081-02

一、引言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农业现代化,就不可能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实现农业现代化,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农业属于弱质产业,必须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使农业成为强质产业。这样,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才能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才能显著增长,农村才能繁荣稳定,城乡差距才能逐步缩小。因此,发展现代农业,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

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将是一个重要问题,面对许多成功的经验,如“美国模式”、“日本模式”、“欧洲模式”,我们将做出何种选择至关重要。而与我国自然禀赋比较相似的日本,是亚洲实现农业现代化最早的国家,也是农业支持政策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在对国内农业支持和农产品市场保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二、日本农业现代化的成功经验

(一)最大限度地将农户耕地经营规模扩大到有效使用现代生产要素最低临界规模以上

日本人均耕地不足0.04公顷。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政府一直致力于耕地的流转和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以改变小农经营模式。日本因耕地特别珍贵而地价高昂,加上社会保障程度低,农民惜售耕地,政府虽然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并没有真正解决小农户经营体制问题。但是,其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如今,日本农业是高度现代化的,诸如农业机械化、单位耕地的化肥使用量等多项反映农业现代化的指标均超过欧美。另据报道,日本建立在农户小规模经营基础上的农业现代化成本是极为高昂的,其生产成本和农产品价格是世界上最高的。日本政府仍在一如既往地执行扩大农户经营规模的政策和法律。

(二)工业和城市的扩散以适应农民兼业

日本工业和城市分散布局战略的出台是缘于下列原因: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期,曾几度出现农业劳动力和农村人口快速向东京、大阪、名古屋三大都市圈集中,农民从事空间上的大跨度兼业,由此导致了大城市的过度拥挤,农村人口过疏和农村区域社会功能的衰退。为了追求城乡的均衡发展,实现全面现代化,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政府便着手实施工业和城市分散化战略。这一战略的主要内容是:在农村地区通过村町合并,建立中小城镇。工业和城市在空间上的重新布局极大地改变了农村的产业结构,使农村非农产业的就业岗位迅速增长,从而为农民的就近兼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以强大的外向型工业带动农业

日本是典型的外向型经济,出口贸易占很大的比重。出口贸易带动了日本经济长期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

(四)以雄厚的财政实力对农业实行高补贴

与强大的现代工业和城市经济相适应的日本政府财政实力相当雄厚,这就为支持农业的迅速现代化提供了可能。日本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对农业实行高补贴的国家之一。

(五)充分发挥农协的作用

日本有全国统一的、遍布乡村的、庞大的农协组织体系。上有全国的农协联合会,下有综合农协,也有专业农协,全国99%以上的农户参加了农协。日本农协具有强大的社会化服务功能,对会员的生产经营、生活等服务几乎无所不包。日本农协不以盈利为目的,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有效地解决了单家独户所解决不了和解决不好的生产经营和生活问题;在分散的农户与大市场之间架起了桥梁,克服了家庭小规模经营的局限性,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的经营效率。另外,日本政府以政策和法律对农协实行强有力的保护,从财政、税收、信贷、保险等多方面支持农协的运行和发展;同时,通过农协贯彻落实政府的农业政策。

三、农业企业化视角下的日本农业现代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深化耕地制度改革,发展家庭适度规模经营

我国的人均耕地面积是日本的两倍以上,完全有可能学习日本的经验,将大部分农户的经营规模扩大到能够有效吸纳现代生产要素的最低临界规模以上,建成企业化家庭农场。具体可从四个方面入手:

1.深化耕地制度改革。为了避免社会的震荡,其改革的方向是保持现有耕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虚化其所有权。让农户耕地承包使用权永久化、物权化,允许继承、入股、转租、赠予、委托经营等。让耕地使用权的出让方获得合法的土地财产收入,以作家庭生活保障、转移费用和进入非农产业的创业成本。

2.大力培训现代农场主或农业企业家。农村耕地经过以上使用制度的改革,其使用权供给主体的形成应当不成问题,关键是耕地使用权的需求主体。全国要有数千万愿意接受耕地、扩大农场经营规模、把农场当作事业来经营的人。这批新型农民要具备创业家的潜质,懂得企业化管理和运作,能够运用农业现代科技和现代市场营销手段等。

3.制定和完善旨在促进耕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政策体系。这类法律和政策主要是让耕地使用权的供需双方均无后顾之忧,让经营规模较大的骨干农户享有更多的优惠。

4.全面改善农业的生产经营条件,让农业投入者和经营者能够获得全社会均等的回报。

(二)大力发展小城镇和农村中小企业,吸引资金、资源和就业岗位向农村的转移,积极推进农转非

小城镇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将会给广大的农村和农民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走向富裕的可能。具体包括政府公共财政投资的向下倾斜;政府运用政策法律手段将包括外资在内的社会资源重点向下导入;大中城市与农业关系密切的工商企业实体性下迁。实行这一空间战略的直接意义是让更多的非农产业和小城市靠近农业和农民,便于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就近兼业(住在村庄,乘车上下班)。其好处是节省农村劳动力及其赡养人口进入大中城市的购房费用等转移成本,更好地兼顾农业的生产经营,下班回家照顾老人和孩子,让全体农村居民更多地享受附近城镇的各种现代化服务等。实行这一战略的深远历史意义是工农结合、资源和非农产业空间上的均衡配置,最终实现城乡一体、经济社会均质、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充分平等地提高,共同进入小康和现代化社会。

(三)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

广大的农民是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主体,应发挥主要作用。但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及长期以来农民的低收入,导致很多公共设施,如道路、水利、学校教育等各个方面投入少,最终也制约了农村的持续有力的发展。所以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必须要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不仅是政策上和法律上的支持,更重要的是财政的支持。没有政府财政的支持,很多将只能是空口政策,没有实际意义。农业的现代化将会被一再推迟。

(四)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现代企业化家庭农场制度,不论规模大小都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有效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而超家庭的其他任何农业生产组织形式都是低效率的。这一点随着20世纪80—90年代以色列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式微、前苏联集体农庄和中国的解体而得到最终的证明,经济理论界的有关争论也从此息声。然而,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同样证明了现代企业化家庭农场须臾离不开外部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支持。日本的农协组织是成功的。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过近半个世纪的探索和积累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但却存在着一系列问题。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应汲取日本农协经验,重点解决以下四个问题:性质、地位和内部治理结构等的法律规范;系统化和网络化建设;政府财政上的支持保障制度建设;培训农村各级各类专业化人才。

[参考文献]

[1]李群.日本农业现代化进程与启示[J].古今农业,2002(2).

[2]孙颔.现代农业的本质与发展[J].江苏农业学报,2008(3).

[3]王慧.日本农村工业化及对我国的启示[J].理论参考,2002(2).

篇2

二、农业现代化下的土地制度要求

农业现代化是指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过程和手段,即实现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科学化和社会化,从个体农业转变为社会化大农业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的结果表现为现代化农业。

现代化农业对于土地制度的要求至少有三个方面:第一,土地制度要与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一致起来,在市场经济下土地实质是与其他生产手段相比并无本质差异的生产资源;第二,土地制度要有利于实行农业的企业化经营,企业化经营包括土地经营者具有经济上的独立性和土地经营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两个方面;第三,土地制度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流动,有效流动就要求土地本身应该有较大的弹性可以以较低的交易费用转移,并且土地对高技术、资金等有较大吸纳能力。赵德起(2010)基于国外文献研究的基础上,以产权、契约和国家为核心要素给出了制度运行原理的一个假定,提出了制度运行的“短板”理论,并据此建立了对制度效率进行检验的CPC模型,进而使用CPC模型对中国农地产权制度近50年的发展历程做了实证分析,得出我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国家高效率、产权和契约“双短板”的现状。对于“双短板”的治理方案上,赵德起认为农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是当前优化农地产权短板的核心;而修正国家与农民农地契约履约错误及提高农民农业收入是改善契约关系治理契约短板的重要部分。

三、土地制度变革的争论

对于土地制度问题研究的文献可谓是汗牛充栋,而对于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的讨论也是众说纷纭,综合看来以下三种观点占据绝大多数:

第一,主张土地国有化。例如,白俊超(2007)认为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土地产权归属安排不当、权责混乱;与农村户籍挂钩“按人均包”的土地权益分配和调整方式带来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合理的易位;农民无偿或低偿使用农村土地,土地的所有权不能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对此白俊超提出实现农村土地国有化、赋予农民长期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废除农村土地“按人均包”的改革方案,实现“农村土地国有+土地垂直管理+农村农民社区组织公共管理+家庭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

第二,主张土地私有化。这种观点的主要着力点在于私有制能够保证农民对土地拥有排他性的产权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权利,能够造就农民对土地拥有长期投资的内在动力机制。葛斐,黄静(2009)在回顾我国建国以来土地制度变迁的基础上,论述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终方向是土地的私有化。建议政府逐步弱化集体的权利,将土地权逐步交还到农民自己的手中,最终使农民获得彻底属于自己的完整的土地权,以实现完全的土地私有化。

第三,主张完善现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主张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其中不乏部分人是基于对土地私有化政治敏感性的“敬畏”以及对现有土地制度下利益集团的捍卫,然而同样存在不少深入农村工作的学者是切实从中国式改革的国情出发,结合客观现实,慎重推敲土地制度改革方向的选择问题。例如,蒋剑勇,钱文荣(2010)在综合考虑当前我国土地制度的资源配置效应、土地保障功能和公平问题的基础上,对土地私有化始终保持怀疑审视的态度,并结合一系列政治、经济问题,指出目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该是:在坚持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其他由农民去创造性地发挥,然后在此基础上来总结经验,在适当的时机进行推广。

四、土地制度变革的方向选择

针对上述关于土地制度变革的几种观点,笔者认为:

其一,对于土地国有化,“国有永佃”形式的安排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土地的统筹规划管理的需要,农民耕地的长期性要求以及规模经营的现代农业的发展,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农民的收入问题并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而且,国家从集体手上购买回土地所要求的财政支出成本难以估量。

其二,土地私有制在市场效率方面确实存在较大的优越性,而且理论上是能够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但是纯粹以经济学角度考虑问题,不深入体察中国农村的实际似乎有失偏颇:首先,我国的宪法第一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私有化至少在法律的认可上就必须经历相当长的一段路;其次,土地私有制在中国作为一个新制度,其改革必然存在“试错—改良”的反复过程,而我们是不能将这样一个本身存在巨大风险的试错行为轻易地用于已经十分脆弱的农业的。最后,中国作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国民基因有着两千多年的民族积淀和文化熏陶,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能够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只能以一种渐进式的方式进行,否则代价将无法估量。

其三,笔者赞同在现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重视土地资源配置功能,兼顾土地效率与公平问题,逐步完善现有的土地制度,或者在完善的过程中做出创新形式的尝试。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并不是预示着土地私有制就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只是土地私有化制度下明晰的产权以及高效的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功能能够较为直接地促成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我们需要的只是土地私有化下的高效土地资源配置的手段,而对土地私有化制度本身的选择我们不得不审慎而行。基于农业现代化对土地制度的要求,针对在现有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不断完善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本文认为:

第一,农业现代化对土地制度提出的首要要求即土地实质是与其他生产手段相比并无本质差异的生产资源,这就要求土地制度能够保障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在市场经济中自由流转、交易。在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下我国的土地流转问题主要表现为:多为私下流转,流转行为不规范,缺少流转服务平台;流转周期较短,农民积极性不足;流转后土地的利用效率不高等。而解决土地流转问题需要村集体整合集体土地采用对内流转仍为农地协商和对外流转为非农地议价交易相结合的原则,这就需要制度上给予农民集体法律意义上的“组织”定位,使其具有民主独立的自治权和相对较大的市场议价权,充分发挥农民集体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力。

第二,实现农业现代化需要土地的高效率运作,即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采用的家庭联产承包的经营方式,这是相悖于规模经营的要求的。而对于这方面探索,自上个世纪90年代就已初见端倪,例如山东淄博周村区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广东佛山南海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等。以股份合作形式经营土地可能成为我国农村农地经营方式的一大趋势,这就要求土地制度改革要引导农民集体整合集体土地资源,将土地以资本形式折价入股,采用股份合作形式,适应规模经营要求的同时保障农民的长久利益。

第三,农业现代化需要优质的农业劳动力、农业企业家和农业技术人员等人力资源以及资金、技术的投入,这是土地制度改革必须考虑的问题——如何引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要素?任何问题不是单纯的一个特指领域的问题,而是必须纳入系统中考虑的问题。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本、资金及技术同样需要考虑整个现代化的发展,例如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返乡就业、再创业问题恰恰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这些从农村走出去再回来的“农民”眼界变宽了,知识丰富了,符合优质农业劳动力的要求,而且他们经过多年的城市打拼积累了相当部分的资金。因此,土地制度改革偏向于对返乡农民工优惠(例如低于市场议价的土地承包流转等),为其提供扶植性制度保障, 是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点改革方面。

改革无疑是改变现有的发展格局,其中对于改革过程中的收益群体的把握是改革的立脚点和核心。因此,土地制度改革的收益群体必须是广大的农民,这是解决例如收入公平、“三农”等问题的核心,也是保持国家和政党稳定的根本所在。

篇3

随着社会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世界的许多城市面临着生态、食品安全以及持续发展的危机。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给市民提供安全食品和优良的生活空间、保护农耕文化,现代社会开发了都市农业。都市农业就是在城市经营农业,这种经营模式是在近代都市农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古代都市农业有很大不同。古代都市农业的经营项目多为城郊猎场和城市园林景观,故它只有休闲娱乐功能。在古代人类尚未形成在城市发展农业和利用农业发展都市的观念,也没有意识到城郊种养、猎场经营、园林景观建植本身就是农业经营行为。真正的现代都市农业源于1898年美国社会活动家霍华德提出的“田园城市”概念和“把积极的城市生活的一切优点同乡村的美丽和福利结合在一起”的农业经营观念,真正的都市农业生产始于1919年的德国。1919年德国政府开始建立 “市民农园”,在城里开发供市民自给自足的小菜园,并制定了“市民农园法”。[1]为了推动现代都市农业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我们将现代都市农业的定义、普适性经营形式以及多效能特征介绍如下。

一、现代都市农业的定义

(一)都市农业的定义回顾

现代的都市农业概念最早出现在1930年出版的《大坂府农业报》上,但作为学术名词则最早出现在日本学者青鹿四郎1935年发表的《农业经济地理》一书中。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开始研究都市农业理论,最早把都市农业表述为“城市农业区域”或“城市农业生产方式”。1977年,美国农业经济学家艾伦·尼斯在《日本农业模式》中,明确提出“城市农业”(Urban Agriculture)概念[2]。都市农业术语出现后,农业经济学、农村社会学学者纷纷探索都市农业的本义。(1)美国农业经济学家欧文·霍尼(1950)认为都市农业是在都市周边地区的都市楔形农田上进行的绿地建设和发展园艺业、果林业[3]。(2)德国学者史密特(1996)将都市农业定义为一种位于城内或环城区的产业,它生产或养殖、加工或运输各种食用和非食用的产品,然后使用城市或城市周边地区大量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产品和服务,反过来为该城市地区提供大量人力物力资源以及产品和服务[3]。(3)德国学者穆斯蒂尔(1998)将都市农业定义为在城市或城市周边地区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4]。(4)中国学者俞菊生(1999)认为都市农业包括城市内镶嵌插花状的小块农田、庭院和阳台绿化、城乡结合部的近郊农业、远郊甚至环大都市经济圈在内的适宜大都市市场需要的农业[5]。(5)中国学者张强(1999)认为都市农业是地处城市郊区的农业以及市区扩展而划入市区的农业[6]。(6)中国学者宋金平(2005)认为都市农业是处在大城市边缘及间隙地带,依托大城市的科技、人才、资金、市场优势,进行集约化农业生产,为国内外市场提供名、特、优、新农副产品和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并具有休闲娱乐、旅游观光、教育和创新功能的现代农业[7]。(7)中国学者张林成(2005)认为都市农业是分布在城市内及其周围地区或者大都市经济圈内,紧密依托城市、服务城市的特殊形态的农业,是以生态绿色农业、观光休闲农业、市场创汇农业、高科技农业为标志,以园艺化、设施化、工厂化生产为手段,以大都市市场需要为导向。融生产性、生活性、生态性于一体,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现代农业[8]。

如上定义有个共性,就是强调都市农业的地域性和经济活动类型。从这个角度讲,可以把德国学者穆斯蒂尔的定义看成是这类定义的高度概括。但是,如果从概念体系的内部结构完整性和外部功能配合性的要求来衡量,这这些定义都存在明显的不足。从内部结构完整性来看,这些定义都丢失了都市农业的主体、生产目的、生产种类、产品等核心内涵;从外部功能配合性来看,都没有与城市生态环境、食物供应系统、乡村农业等相关概念建立配合关系。为此,需要对都市农业概念进行重新界定。

(二)都市农业的新定义

受如上定义的启发和满足概念界定的内部结构与外部功能要求以及转变传统农业发展方式的需要,我们将都市农业界定为:一种发生在市内或市外周边地区的,由城乡居民经营的,能提高市民生活质量、能为市民提供劳动就业和农业教育机会、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的多效能农业生产模式。这样界定现代都市农业,能引导都市农业朝着多效能方向发展,使都市农业走上科学发展轨道。其合理性如下。

(1)这种定义强调了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现代人只有转变常规农业经营方式,才能消除农业的负外部性效应。现代社会在都市区域开展农业生产,就是要转变农村地区破坏生态环境、缺乏人文关怀的常规农业经营方式,挖掘农业的经济功能、生态功能、人文功能和社会功能,使农业成为改善城市生态、为市民提供安全食品和优质生活空间的产业系统。

(2)涵括了目前出现的都市农业的所有经营类型。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地都市农业出现了种植农业、养殖农业、楼宇农业、园林农业、观光农业、农家乐、休闲农业、体验农业、教育农业等经营类型。都市农业概念应该涵括这些经营类型。

(3)概括了都市农业经营主体。现在从事都市农业的人不仅是城郊农民,还有市内的园林园艺工人、居家赋闲的退休市民、城市家庭主妇等。我们在定义中用“城乡居民”一词概括了这些都市农业经营者,强调了都市农业的经营主体。

(4)规范了都市农业的生产区域。都市农业应该特指在城市区域进行的各种农业生产。界定都市农业概念必须确定其区位范围和地理空间。如果都市农业定义不限定在城市区域,在实践上会产生许多误解,在操作上难以与乡村农业划定边界,也不便于都市农业的行政管理。所以,在定义中突出都市农业的生产区域是必要的。

(5)突出了都市农业的多重功能和产品特性。都市农业能为城市提供生态环境、安全食物、劳动就业、休闲娱乐场所、环境与农业知识教育场所;提供强身健体、愉悦身心、缓解精神压力、陶冶情趣的生活方式。这些产品与服务以及生产功能是都市农业区别乡村农业的一个根本特点。

二、现代都市农业的经营形式和经营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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